五、推动长三角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消除体制性障碍,积极引入和强化市场竞争
必须按照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加快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步伐,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服务业企业改组改造,推进非基本服务行业的资源配置由政府为主向市场为主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大服务业对内和对外开放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吸引产业要素投向现代服务部门,提高竞争程度,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有利于解决就业、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放宽审贷条件、项目融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充分调动民间资本进入服务业。建立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使服务业规划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密切跟踪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作用,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浪费。
2.强化产业关联,构建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互动机制
中间服务需求相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必须大力发展产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体系,推动龙头企业通过经营管理方式创新,逐步将发展重点集中于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和品牌运作,通过各种外包合作方式,将一些非核心的生产性服务环节剥离为社会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一批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以核心竞争优势整合配套企业的服务供给能力,带动产业链在规模和技术两个层面上不断发展。围绕外资制造业,积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进程,有针对性地吸引关联性外资服务业进入,变单纯的制造业集聚为集成制造与服务功能的产业链集聚。以组织创新、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切入点,不断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进程,着力优化、提升关联性内资服务业的配套能力,强化外资企业与本地经济之间的产业关联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中介体系,推动相关企业间合作,实现社会化服务与制造环节的“无缝式对接”。
3.优化产业布局,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式发展
资料显示,我国超大城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2%,特大城市是46%,大城市为42%,中等城市为38%,小城市为34%,城市化水平与服务业总量呈现高度的相关性。这是因为城市聚集了大量的人口、资源、信息和产业,是服务业产业化的基本载体。生产性服务业的产出作为中间投入直接进入生产过程,因而较之消费性服务业,具有更为显著的产业集聚效应。为此,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交通、居住、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式发展。要借鉴开发区的经验,以功能区、集聚区建设为载体,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园区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机制。政府主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利用市场机制,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实现区域性集聚。尽快消除针对服务业的政策性歧视,对生产性服务业在用水、用电和用地上实行与制造业同等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应给予与工业开发区相同的政策扶持。
4.规范竞争秩序,营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按照政企分开、政会分开的原则,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推进中介性服务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理顺政府部门同这些服务组织的关系。按照市场原则,鼓励规模大、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的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服务业的集中化、大型化、组织化。支持服务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取得多种资质,拓宽业务范围,开展多项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查处价格垄断、倾销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构造公平、充分、有效的竞争环境。完善行规行约,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的资格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发展行业自律组织,赋予行业协会相应职能,建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惩罚机制,以及对恶性、过度、无序竞争的集群治理机制。
5.加强区域协调,构建职能划分合理、比较优势突出的层级区域分工格局
建立基于比较优势和产业链区别定位之上的区域分工体系,按功能区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发展以区域分工为基础、上下游对接配套、优势互补的新型合作关系,是促进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必须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间行政协调,逐步实现区域制度架构的趋同,努力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区域发展的利益调整机制,对区域协调中可能发生的地方利益流失尝试引入补偿机制。上海作为国际性金融、经济、贸易、航运中心,要进一步提升在整个长三角服务业,特别是金融、物流、商务服务、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上集聚要素和向外辐射的核心能级。杭州、宁波和南京都市圈作为区域性、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中心,要承担传递上海辐射效应的区域性“增压”功能。中小城市要利用产业垂直分工和产业链的延伸性,承接大都市产业扩散效应带来的发展机遇,形成城市间融合配套、错位分工、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使服务业要素取得最佳的配置效率。
【注释】
[1]盛洪:《分工与交易》,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1页。
[2]李江帆:《国外生产性服务业研究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年第11期。
[3]1998年,美国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为73.5%,日本为62.7%,墨西哥为55.3%,印度为57%。以上数据来自联合国统计司(UNSD)。
[4]根据联合国统计司(UNSD)统计数字计算得到。其中,美国、德国为2004年数字,日本为2003年数字。
[5]根据2000年美国、德国和日本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到。其中,德国为第二产业数字。
[6]分别根据上海、江苏、浙江和美国的2000年投入产出表计算获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