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的影响
卢福财 何 炜[1]
摘 要:从新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外部网络的经济活动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受其约束,在人际关系网极其丰富的中国,更有值得探讨的价值。本文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分析了外部网络与政府之间以及组成外部网络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制度化信任机制,建立高效率的、运作规范的外部网络组织。
关键词:外部网络 关系网络 信任
从企业理论的发展来看,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企业和市场是两种相互竞争和相互替代的组织资源配置方式;而正如理查德森指出的“它忽视了企业间合作的事实”。即除了“看不见的手”(斯密)和“看得见的手”(钱德勒)之外,还有“握手”(组织间协调)(Picard Larsson,1993)。本文把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正式契约和隐含契约所构成的互相依赖、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模式称为外部网络。从新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外部网络的经济活动是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并受其约束。社会关系网络是外部网络形成和运转的社会基础。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传统社会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以信任、规范、网络等形式存在的人际关系网是极其丰富的,这使得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外部网络有着不同的独特性。因此,研究中国传统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的影响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现实中的外部网络处于与之相关的各种组织的动态互动联系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交错在一起共同对网络起作用。对这些关系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为两类,一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种组织)的关系;二是网络内长期合作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较其他外部关系更为微妙,而且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对经济组织的隐性影响极大,从而使这层关系从众多的外部关系中凸显出来,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同时,作为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独特组织形式,外部网络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它和网络外非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存在亲疏不同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作用频繁且对外部网络影响深刻,因此我们选取网络内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点。
一、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的影响
在中国,政府同时充当着监督者与管理者的角色。它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参与者。这就决定了在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企业家与各级政府官员的共谋。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稳定制度程序和完备的私人中介机构的支持,因此本身经济力量极其有限,它们不但寻求跨企业网络关系,而且试图通过与地方政府官员的紧密联系来弥补这一缺陷。与此不同,国有大企业或者受政府的直接管理或者因其所处地位而天然享受政府倾斜政策的优惠;而跨国大资本经常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因此经常寻求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而建立政治资本。由此可见,在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中,企业家与各级政府官员双方在相对非正规关系的制度内共处,而这些在西方社会中处于弱式的交易安排看来有相当大的潜在力量。
在当代中国加快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对各种资源的调配权大大降低,但对经济活动的规制权却大大增强。那么,在市场推进过程中,政府对资源调配权的逐步减弱和对经济运行的各种规范或不规范的规制权的逐步增强,对外部网络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企业家抓住政府对资源控制权逐步放松的机会,积极获取促使外部网络和谐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从而促使外部网络存活、成长、壮大。于是,其在整个国民经济、税收、就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增加政府的收益。反过来,政府将会更加积极肯定企业间的这种结合方式,并对外部网络越来越多地从正式制度上予以支持。在政府日益增多的制度支持下,外部网络在互动与经营行为上将会更加规范和强化,对各种正式制度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使市场经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样,政府与外部网络这种企业间组织之间就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递进关系,各个外部网络就会在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展开能力的竞赛。另一方面,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官员所掌握的资源分配权和经营许可权逐步加大对企业的倾斜,有相当长的时间,并不是正式制度安排,而是由掌握资源分配权的官员根据与请求者的关系亲疏程度和私下获益多少来做相机分配的。于是,“寻租”现象成为当代中国广受人们关注并痛恨的社会腐败现象。在我国,“寻租”活动的展开主要是通过家族和泛家族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的。它包括血亲、姻亲、同宗、朋友、同学、战友、老领导、老部下等关系。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情网淡薄了,更需要在人情网上加上金钱手段的编织。因此,“关系网”其实就是进行权钱交易的神经网络。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由于能够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影响其流向,因而成为一种具有资源支配功能的资源,使本应归入国库的收入落入到少数私人腰包,致使政府收益减少。于是,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降低,政府官员对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环境缺乏动力,政府规制经济活动的各项正式制度的社会需求降低,从而严重抑制外部网络发展的能力。
有些学者只看到其中一种影响而忽视、否定另一种影响的存在是过于偏颇的。政府对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应进一步加大依法规制,促使积极的影响占主导地位。从全国看,积极的影响确实在不断增强其主导地位,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趋势可望能进一步增强。由此各种类型企业的发展将有更合适的土壤和公平的环境,各种外部制度安排的逐步完善会更加有效地激发创新能力,更有效地催生和积累企业家资源。
二、企业之间的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的影响
格兰诺维特认为,信任是嵌入在关系之中以确保未来交易成功的一个“便宜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因素(Granovetter,1985)。信任是关系的一种属性,而可信赖是包含在关系中的行为人的一种属性,因此,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一个值得信赖的行为者更有可能获得别人的支持。鉴于信任更可能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努力,所以本文将在这里予以重点分析。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信任产生的机制大约有三种类型:①家庭、家族生活中所习得的核心层信任。这依然是中国社会信任层级结构中的基石。②现代理性制度信任的逐步建构。制度对信任的广泛形成产生了重要的支持,使得更进一步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任行为成为可能。③在泛家族关系运作中由习俗、道德规范和礼尚往来所产生的信任。这是中国社会中最复杂的信任,即泛家族信任。它与人们之间重复性交往的次数、频率以及相互对预期回报兑现的感受相关,也与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一些社会交往的文化规则有关。这些文化规则对信任的产生有一种先验性的奠基作用。例如,家族、朋友之间的信任是由于血缘和长期交往而形成的知识和关系的嵌入。组织声誉是组织对关系的投资积累而形成的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战略地位,以及与该位置相联系的机会和资源。
文化、价值观和准则等是网络认知嵌入和关系嵌入过程形成的参与者共同的知识结构,从而有助于知识的交流。
在此基础上,郑伯埙(1995年)提出了“信任穿透模式”:在企业间,长期交易关系中的信任的形成与断裂有以下几个穿透环节:初步人际信任—经济信任—深度人际信任—义利共生。具体地说,外部网络企业之间信任水平的演化需要经历这样三个阶段:①以约前关系为基础的信任。这种信任是企业基于对缔约中存在风险考虑而必需的。如果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存量,需要依托人际关系来保障日后实施过程的专用资产投资决策是难以完成的。先形成专用资产再等待日后关系的发育,将有很大的风险,并会使自己在缔约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正是在约前人际关系良好的条件下,预计有着多次交易并伴随专用资产投资的合同才得以缔结,而这样的交易又会引起关系的演进。所以,约前关系是信任产生的前提。②以合约为基础的信任。这种水平的信任是个人基于经济人理性角度而做出的,即成员企业在衡量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与遵守合约的未来收益之间做出权衡,然后决定要不要信任对方。波茨(Portes,1993)认为,这是一种可强制推行的信任,这种互惠的预期和可强制推行的信任两者都是借助于对约束因素的惧怕而推行的。信任的维持取决于这种惩罚力量的明确性和可行性。③以认同为基础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双方长期互惠合作的基础上,谋求长期利益,而非机会主义的短视行为。在这个阶段,外部网络企业已经有效地了解对方,将对方的需求和意图纳入自身的行为准则之中,双方能够坦诚地进行交流,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综上所述,外部网络组织随着交往的增加,将有可能逐步从以合约信任为基础的弱连带连接逐渐过渡到以认同信任为基础的强连带连接。
信任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团队活动来提高网络的效率,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节约交易费用。市场中的企业合约几乎都是不完全的,如果信任资本缺乏,合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常常导致企业合约交易费用过高,使合约最终无法签订或履行。反之,如果信任资本存量较高,机会主义行为被抑制,企业间交易费用就会降低,经济交往变得活跃且富有效率。我国外部网络企业运行机制的一大特色是非文字性契约的“口头承诺”和交换中的“延缓性支付”。其基础是企业之间的信任,它们有效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效率。反之,相互信任一旦被破坏,外部网络所有业主连锁发生戒备心理,交易费用骤然增加,甚至可使外部网络完全瘫痪。
第二,促进知识流动和创新活动。隐含知识是组织内个人的经验和技能。这类知识难以用语言进行表述,其转移往往不在市场中发生,而是依赖于非市场化交流完成。即通过企业间人才流动和私人交往来实现。企业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必将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知识的交流,从而降低知识的转移成本。另外,信任成为将合作者结合在一起的情感黏合剂。有价值的信息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企业,而且很难获取,但包含情感因素在内的密切的互动合作关系使这些信息的获取成为可能,从而为创新奠定了基础。
然而,大多数研究者将研究的重点仅放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对外部网络运行有利、积极的影响一面。事实上,就像外部网络作为对市场和科层制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性机制一样,其治理机制具有其他两种治理机制的优点,但也很可能因为导致市场失灵和科层制失败的原因而失败,如网络会因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交易灾难和协调过程中的官僚主义成本而失败,或面临着在为集体目标协调的行为中的管理复杂性而导致的高额官僚成本。同样,成员企业间人际关系网络对外部网络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
关系存量作为先赋因素和后天诸多因素的综合积淀物,是多元的。当我们说,两个人或若干人之间存在着特殊人际关系时,常常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在信息方面的相互了解(包括对相互间大量微妙信息的辨识,对对方行为的预知等),在道德方面的相互责任感,在规范方面的相互认同,在影响力方面的相互认可(得到双方认可的影响力可能是对称的,也可能是不对称的)等。因此,要把它们分离开来,控制某些方面不进入契约实施过程是要付出成本的。有时这样做的成本甚至会大到使关系破裂的程度。这种成本包括:达成一些特殊约束性协议的成本;在未达成特殊协议的条件下,策略性地阻止某些属性进入的成本;因阻止而导致的摩擦和不愉快等。由于要付出成本,因此对关系的控制通常是有限的,所以,人际关系在弥补正式制度的不完全性方面固然有意义,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可能带来消极作用。外部网络企业对人际关系网络过分依赖,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人际关系网络影响的国家,更易倾向于向泛家族化方向发展,使得人们习惯于用家族管理的方式来管理现代企业,凭借关系的亲疏来进行交易,从而使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机制难以建立,形成所谓的“裙带资本主义”,阻碍外部网络的整体发展。
格兰诺维特认为,拥有新信息的机会是自我与其本地网络保持一定的节点的弱联系而获得的。其本地网络中的信息是本地普遍共享的,因而在部分地方行为是重复性的,而新信息却来自非重复性联系。外部网络若想获得较大发展,必须与外部群体进行沟通与联系。组织要想有所创新与发展,必须打破群体封闭的界限,不断与外部发生信息交流,这样,自身才能得到较大的发展。而外部网络中,尤其是中国的外部网络形成较强的人际关系网会以各种不同方式阻止外部群体成员向群体内渗透,以此保证群体内资源不被外人占有,形成所谓的网络封闭现象。同时,信任机制在促进参与者对资产的专用性投资时,由于网络封闭现象而存在被“套牢”的风险。这些都将阻碍外部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论与建议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传统社会历时几千年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以信任、规范、网络等形式存在的人际关系网是极其丰富的。在外部网络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社会资源,对现有的社会资本进行合理的改造。在挖掘传统人际网络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要用制度创新的方法创造现代意义上的关系资本。具体来说,我们应该积极培育制度化信任,使制度化信任与私人信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信任包含有法律契约的制度信任和非制度信任,如声誉机制、心理契约等。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西方学者祖克尔(Zucker,1986)相当系统地阐明了西方信任产生的主要机制。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即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由于制度化信任支持在组织中可以产生更好的团队和工作绩效,可以利用法律制度等来更广泛更有效地保护相互间交易的权益,因此,一些学者采用了祖克尔的观点来分析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产生机制。他们指出,在中国社会中,虽然制度是产生信任的一个途径,但主要是通过声誉和关系产生信任,而在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信任极为缺乏。这也是我们需要制度化信任的主要原因。因此,在中国经济合作关系中,为了增强信任,人们除了进行关系运作之外,还应鼓励采用法制手段。这两种信任建立机制是可以共存的。
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一,要努力转变传统观念,保证法制信任机制的主导地位。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终结了整体的统治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不能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影响,制度化信任将很难为我们所接受,而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承诺也很难完全得到信任。所以我们应把制度化信任放到法律的整体框架下来促进法制观念的进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高于其他信任产生机制所产生的信任。
第二,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信用机制。我们应该抓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来自国际市场主体竞争的机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借鉴西方国家某些成功经验建立一整套透明的、能接受监督的制度规范,以建立基于法制的信任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发挥其在建立健康的信任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促使经济活动契约化,促进公平观念的确立,无论外商内商,无论国营民营,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中,要消灭任何政府色彩的暗示。除了法律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可能依赖关系的“关爱”从事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只有法制化的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稳定性提高了,公平观念提高了,信任机制才得以建立。
第三,要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政府必须重视正当程序的概念,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不得允许领导者个人行为的效力高于法律制度,以削弱因可能存在的相互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促进法律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公开化,办事结果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与人情关系,以提高政府组织的信任度。
第四,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体制。政府要真正由过去的直接控制、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模式,致力于运用经济手段和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行政命令,通过咨询、发布市场信息、推广成功典范等引导国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调整投资和经营方向与结构。要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及时有效地防范和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公平地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要端正管理动机,强化服务观念,部门协调一致,推动建立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第五,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监督。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法制信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身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更重要的是使企业之间的关系行为受到多重制约。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市场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规范的市场运作,必将有利于形成外部网络的企业之间制度化信任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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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南昌市,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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