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结构因素
我国的外商投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与中外合作。因为企业产权结构不同,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也会有差异,下面就分别讨论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技术溢出。
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早期阶段所鼓励的一种形式,一个方面的考虑是经济安全,另外也希望以此推动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因为是合资企业,企业的控制权归中外双方所有,这一点有利于外资的技术转移和溢出,企业要顺利运行,外国投资方必须把技术转移给中方投资者,国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工人必须掌握相关技能才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因此,国内投资方可以很快学习到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紧密合作,接触频繁,中方还可以学习到外方并没有特意传授的管理经验、操作技能或其他知识。中国大量合资企业的成功都表明这种形式的效果确实很好。但是,有研究表明,合资企业中,外资所转让的技术比外商独资企业所采用的技术水平要低,但与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相比,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还是较高的。合资企业中,外资对关键技术的控制仍然很有效,国内投资方虽然在产品的国产化率方面进步很大,但最关键的核心技术却没有办法得到,而且合资企业也不利于技术创新能力的本土化,因为技术发展的控制权往往在外方手中。
近年来外商独资企业的形式逐渐增多,第一,因为早期的政策鼓励合资形式,独资形式受到限制,这种限制现在依然存在,政策逐渐放开后,外商谋求独资形式;第二,外商对独资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有利于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执行;第三,外商希望谋求技术利益的最大化,独资企业可以毫无顾虑地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并相对有效地控制技术扩散,而且有些技术系列具有很大相关性,在合资企业中即使只让中方知晓一部分,其余部分也比较容易被研究出来。外商独资企业对技术的控制显然更为严格,技术溢出效果比合资企业要弱,但是由于独资企业采用的技术更为先进,所以它的技术溢出也较为宝贵。合资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渠道也不太一致,合资企业中,中外接触机会多,人员接触的溢出形式可能比较重要,对独资企业而言,中方的学习更可能通过分解外企产品、雇用外企职员、了解外企公开信息等途径来进行。
与独资形式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外资企业的进入方式,即新建企业还是兼并收购当地企业。从长期效应看,进入方式不会对技术转让产生很大的差异,但是,由于收购涉及和一家现有的企业一起工作,而新建投资是建立一家新企业,因此,后者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使用新的设备和工作场所。[4]这意味着并购建立的企业在启动时的技术水平较低。但当地企业已经与环境建立了有利的联系,所以从技术溢出的角度看,并购建立的外资企业产生的技术溢出效果要强一些。我国正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包括并购国有企业,这对于迅速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无疑是有利的。
中外合作企业不是以投资额确定权利与责任,而是中外双方协商以确定投入、生产、运营及利润分配等事项,这要求双方对企业运作的各方面都有比较好的了解,如果技术问题是双方讨论的重点之一,那么中方对相关技术的了解程度就很重要。合作企业不是本书考察的重点,但也是我国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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