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场管理公约
(一)总则
目的:加强系统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销售网络管理,对市场问题迅速反应并及时解决。
本规定建立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经销商和分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
市场的最终管理权在公司。由公司指导各区域经销商对相应的市场进行管理。
各经销商只能在本授权区域内经营。
无论经销商还是分销商发生违规行为时,责任均由经销商承担。
所以分销商需向经销商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各经销商需向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在经营期间,如无违规事件,合同到期时放弃或被取消经销权,市场管理保证金将全部返还。
各经销商应参照本规则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市场管理规则。
(二)违规表现
必须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对每个分销商及终端服务。
每次发货都要做明确的跟踪记录,对于无法落实最终用地点的不得销售。
经销商向所属客户配发货物,必须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编号及地名。
所有经销商及分销商均不得经营无批号或无编号及地名的产品,也不得刮擦或授意他人刮擦批号、编号及地名等产品标志。
所有经销商必须在售出的产品包装上加盖“已售出”章。
所有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抬高或降低销售价。
所有经销商在导购、宣传等方面不得对公司所属品牌进行贬低、攻击。
所有经销商分销商必须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越界销售。
以下行为均属违规:
销往经销商所属区域以外,流入市场,引起再销售的。
销往本区域以外所属经销商区域之内,流入市场引起再销售的。
(三)违规界定
一般违规行为:
1.未按统一价格销售的;
2.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在3000元以内,且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
违规行为达到下列程度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1.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在3000~10000元之间的;
2.未标注编号、地名及“已售出”章的;
3.经营无编号及地名产品的;
4.低于规定价销售,导致越界的;
5.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
违规行为达到下列程度的,属恶性违规行为:
1.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在10000元以上的;
2.半年内第二次严重违规的;
3.刮擦或授意他人刮擦批号、编号等标志的;
4.经营无批号或其他标志的产品;
5.恶意越界销售或蓄意栽赃诬陷他人的。
(四)违规处罚
一般违规行为对违规方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违规行为:
1.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对违规方处以10000元罚款。
2.给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对违规方处以越界销售货物金额(以总经销计价)两倍的罚款。
恶性违规行为:
1.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对违规方处以20000元罚款。
2.给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对违规方处以越界销售货物金额(以总经销计价)三倍的罚款。
发生违规越界销售事件,受害方应尽可能提供各种线索,经公司确认后,通知违规方。违规方应在接到现场的通知后三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收购,受害方要予以配合。必要时由总部派人员参加。
违规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将越界货物数量报知总部,公司即按所报货量计算对违规方处以罚款。如实际货量超过了违规方所报货量,则对违规方处以两次罚款(即以实际违规数量为计算的罚款)。如违规方不报或报不出违规越界货量则在本章一~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对违规方进行附加处罚(附加罚金等同于违规越界货量)。对于违规越界销售行为,违规方除承担违规罚款外,还要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收购费、查处费、三方人员(违规方、受害方、总部代表)进行现场核查的双程路费等。
对于给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在其罚款中,2/3补偿受害方,1/3上缴公司销售部作为市场维护基金。
处罚违规方所得的市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处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法落实责任的违规越界事件。
所以罚款及违规方应承担其他费用,均由公司销售部在违规经销商的市场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其货款中扣除,违约受罚后,应立即补足市场管理保证金。
对于严重违规、恶意违规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经营权。
对于恶意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限制违规货物或包装的供应;
2.对违规品种提价,直至收回违规方部分或全部市场的经营权。
(五)附则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本规则作为经销合同的有效附件存在,为公司解决市场秩序问题的最高文件。
凡今后修正、增补的条款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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