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
1.中国国企发展史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为了加速工业现代化,面对国内一穷二白和国际反华势力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等诸领域严密的包围封锁甚至战争威胁,在一无外债、二无内债的情况下开始了工业化进程。为此,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行政府高度介入工业化模式便成了必然的选择。
由于国家和人民的不断无私投入,国企得到了突破性发展,1952年,工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农业产值占64%;到1975年我国工农业比例飞跃性地上升为工业占国家经济生产的72%,农业则仅占28%了。也就是说,在短短20多年,我国在极为困难的环境下,基本上完成了工业化进程。
进入20世纪80年代初,国企面临着设备老化、管理落后、资金短缺、负担过重等一系列困难,为此,国家对国企进行了多种改革尝试,但效果并不明显,国企改革一时陷入了困境。
一是政策的困惑。回顾国企改革过程,可以说国企改革一直是处于不断摸索之中。然而,国企改革政策不断变化,市场的巨大冲击,相关法规没有建立,企业民主管理没有落实,没有长远适合国企实际的理论指导,还有在法人治理机构和经营者确立方面,还没有拿出理想可行的措施。
二是产权不明。从“国营”改为“国有”,虽然一字之差,却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这就成了国企面对经济模式变化后的一个重大难题。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就不可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就难以明确资产责任人,就难以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是权责不分。国企的厂长一般是任命制,因此企业负责人往往习惯对上负责,而缺乏对市场和员工负责,这就使企业搞得好不好往往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良心。这样的任命制方式,决定了有的企业领导在管理上往往采用家长制,使企业管理处于盲目和没有监督的状态。
四是负担过重。国企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国企的负担也就是多方面的。
五是国资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后才成立。
2.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为了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我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纳入了法制化程序的轨道。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其基本要点是:
(1)企业要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是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企业是出资者依照法律构造的一种经营组织,并使其人格化,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做到有人负责,并有能力负责。企业法人财产是其行为能力的基础。对国有企业来说,它是由国家出资构造的国有企业法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以出资者身份拥有企业财产。企业经营中形成的利润与资产的增值均归出资者所有。
(2)有限责任制度。其内容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破产清盘时,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出资人的风险,同时加大其获利机会。对国有企业来说,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性,克服企业负盈不负亏,国家实际负无限责任的状况。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
(3)科学的组织管理机构通过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的、约束的、制衡的机制。这种组织机构和制度使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得以调动,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到保证。可以达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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