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自主地、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企业不可能完全自发地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事实上,据英国一家“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仅有2家企业及格。在我国,社会的理念还远不够成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制度的巨大推力慢慢开始释放出来:国有企业正逐步向企业制并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外商投资企业纷纷到我国安家落户,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企业也风起云涌。我国的企业在资本规模、雇工规模、世界市场份额占有量、盈利水平、纳税水平诸方面不断提高,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大大提升。然而,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却还远不尽如人意。
第一,作为社会财富最重要的创造者,企业必须承担的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是依法纳税。然而,据媒体报道,仅在2002年,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的偷逃税面为60%,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偷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偷税面为60%,个体的偷逃税面在90%以上。近年来曝光了不少偷逃税的大案要案,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共计偷逃税款2.94亿多元;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现象日趋严重,每年年末欠税金额均在500亿元以上。此外企业还通过各种渠道避税。据外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计显示,1988~1993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为35%~45%,1994年为63%,1995~1999年上升到70%,2000~2004年居然高达80%。其主要是外资企业通过资金转移、利润转移等避税手段达到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1)。
第二,企业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根据来自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2003年一季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的有8个省,1999有关消息披露:1998年5月至年底,深圳先后有5名外来工被打死或累死。1998年仅深圳宝安、龙岗两个区,就发生工伤事故1.5万多起,其中工伤者90%以上失去了手臂。在深圳,平均每天有31人因工伤致残,每4天就有1人因工伤死亡。工时和加班问题是加工生产企业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2)。 据一项调查显示:珠江三角洲的绝大部分企业的劳工平均月工资在600元以下,92%以上的受调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7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工人的加班工资每小时只有0.5元,严重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问题,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一些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都没有掌握,企业也不愿意向政府透露,就此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3)。
第三,部分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采用质次价廉的原材料,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大肆制假贩假,非法生产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形也屡有发生。1998年山西假酒案共造成222人中毒,29人死亡,震动了全中国。我国安徽、山东、重庆、山西等地的劣质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造成数百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据统计,2005年第三季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1185件,总价值74620.7万元;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总价值52157.27万元;受理消费者申诉案100750件,其中商品方面的申诉占84.41%,服务方面的申诉占15.59%,行政调解成功率93.4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547.35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9645件,罚没金额2609.2万元。2005年第三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统计显示:上述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7847件,案件总值21241.62万元,罚没金额3996.54万元;受理消费者申诉55188件,依法行政调解49922件,调解成功49238件,调解成功率99%,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金额1824.1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7042.10万元;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6394件,总价值3659.11万元,罚没金额983.73万元(4)。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看起来仅是企业经营理念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家道德沦丧、觉悟低下的结果。但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运行的,其行为必然是在外在环境约束下的最优化选择,因此,改变企业行为的治本之道在于改变企业行为的外在约束条件。事实上,这些现象存在更重要的社会根源在于外在制度约束不力,政府管理缺位:偷税漏税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力度有限,侵害员工和消费者利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制度的缺位。从理论上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消费者等,然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函数往往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函数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指望通过社会呼吁、舆论宣传或者企业家道德良心的发现来激励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这些措施也许有时会有效,但不是普遍规律,因为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不承担社会责任成了企业的理性选择。
诺斯认为,促使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做出对社会有贡献的经济行为的激励或约束机制,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政府作为社会制度最重要的供给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本书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起点,从政府公共责任的视角探讨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扮演的角色,剖析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探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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