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股份公司
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调整法》明显恢复了传统股份公司执行官的权力。而且,还加大了运作力度,特别是2002年2月21日的法令。
相反,它没有太多涉及有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股份公司。唯一的修改是——希望商业公司的法律草案——能够涉及管理委员会撤销的权力机制。这个机制,由监督委员会任命,股东大会不能撤销,从此,章程可以预见监督委员会具有撤销管理委员会的权力(第225-61条)。此外《新经济调整法》扩大了双轨制股份公司的改革,有关于职务的累积、法律协议、电视电话会议等新手段,加强了小股东权力。双轨制股份公司的结构并没有改变。
从新的单轨制股份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起,特殊股份公司已经接近中小企业的范畴。自引用1966年7月24日法律以来,双轨制公司是否重新变得更有选择了?
它实际上保证了:
●领导和监督权力的清楚分化;
●加强了公司治理原则的调整。
2.6.1 双轨制企业引入法国法及其发展
借第二次公司法改革之际,1966年的立法者在《法国法》中引入了来自《德国法》的公司形式,清楚地将执行权分开,并设立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其目的是:
■产生一个股份公司更好的结构,有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长角色的模糊之处我们已经知道,但并没有被纠正)。
■通过引入在德国已经具有的模式,朝欧洲法统一前进。
■引发企业改革,加强集体领导,使其更民主,企业委员会更积极地参与管理和监督活动。
这三个目的,只有第一个真正实现了,2001年在法国尼斯决定的新欧洲公司基本准则保留了单轨制公司的架构,但共同管理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考虑到运作的某些困难(集体管理层,季度报告)双轨制公司使用得很少,大部分开始时是双轨制的公司纷纷又转变成传统的股份公司。因此,必须增加很多领导来执行集团管理——总之,总裁的权力是最大的,比董事会成员甚至管理委员会主席更大。
▶几个数字
■从1967~1978年(第一次完整进行统计的日子):
●69134家企业选择了股份公司形式,5426家,即7.8%是按双轨制组建的,其中3038家是直接组建(4.4%),2388家是通过改制来的(3.4%)。
●在此期间,636家双轨制企业放弃了这个模式,回到单轨制模式。
●外省的改革比巴黎强,83%双轨制企业在外省,占当时股份公司的75.9%。
■从1978年起:
●双轨制企业比例跌到2.31%。
●相反,科尔费里公司调查结果表明,股票交易市场一级市场17%的公司已经转变为双轨制公司。
现在问题是要知道部分改革和单轨制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会引发一场新的双轨制公司的改革。
▶优点
■权力更好地分配:
●管理委员会保证执行公司的决定;
●监督委员会,没有任何管理权,只能进行监督。
■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灵活性:
◆集体机构,它可以由一个人来保证(如果公司资本低于15万欧元,有唯一总经理);
◆根据2001年5月15日法律,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分配任务,这样可以在组织空缺时进行替补。
■管理委员会更加独立,其成员不需要必须是董事。
■更好的稳定性:成员由章程任命,任期4年,必须用正当理由来撤销。
■可以是雇员,没有第三方的限制,例如在单轨制股份公司无需工作资历。
■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作用,没有个人错误相关的其他责任(监督委员会不得插手管理)。
■在集体程序下,没有透支资产的危险(除非查收管理)。
■企业委员会代表只出席监督委员会,不参加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共同管理,最初只是一个想法,在新公司中还没有具体化)。
2.6.2 双轨制公司和公司治理的原则
双轨制模式对应公司治理的模式。它遵守两类划分: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
■管理委员会对应执行委员会。在管理方面它拥有更广泛的权力,由委员会来管理公司。
■监督委员会对应非执行委员会,它履行长期的监督,有权允许法律或章程规定外的行为。为此,它不需追究委员会个人的责任。
■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职务的分离由管理委员会主席特殊的权力来保证。如果,在内部报告中,没有明文规定,由他们来带动团队,并代表公司。
■监督委员会主席对应董事长,是他主持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他还保证必要的权力平衡。
2.6.3 双轨制公司运作示意图
董事会
▶任务
■在下列唯一的限制下,委员会以公司名义行使权力:
●公司利益;
●监督委员会和规定大会专有的权力。
■因此这是一个集体执行机构。
■它拥有撤销股东大会的权力,在特别股东大会可能的合并之后,是它来完成资本的增加、股票的买卖、资本的修改。
■章程可以限制管理委员会的权力,提前允许监督委员会采取某些行动,但这些限制不能和第三方对立。
▶义务
■每个季度向监督委员会报告企业的市场情况;
■制定年度报告;
■管理报告(应提交给监督委员会);
■公司必须具备制定预算账目(300名雇员或1800万欧元的营业额)。
▶组成和运作
■最多5个成员(如果是上市公司,7个);
■如果资本低于15万欧元,管理委员会可以是1个人(唯一总经理);
■委员会成员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必须是自然人;
■可以是雇员;
■数量不限;
■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限是1年(可以连任)。
■任命
◆经理由监督委员会任命;
◆董事长由监督委员会任命。
■撤销
◆由股东大会撤销,但在监督委员会建议下;
◆如果章程有规定,由监督委员会撤销;
◆管理委员会成员只能用正当理由来撤销;
◆只有董事长有任意撤销权。
■职务期限
◆根据章程,2~6年;
◆默认情况下,4年;
◆和传统股份公司一样,章程可以确定任命的特殊条件;
◆空缺时,监督委员会要求在两个月内进行增补,章程可以规定最少的岗位;
◆法律没有规定增补,由监督委员会根据其能力来决定(相反,监督委员会可以增补成员);
◆管理委员会集体被任命:没有单独的更换权;
◆这样,空缺时任命1个管理人,他的任期在委员会更换时到期。
■运作
◆由章程确定;
◆默认情况下,由简单大多数决定;
◆管理委员会集团做决定,但可以和监督委员会分担工作。
监督委员会
▶任务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此,监督委员会必须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包括对管理委员会以及账目的说明。
■其自身的权力
●任命管理委员会成员,确定其报酬;
●选择董事长;
●如果章程有规定,建议撤销管理人或直接撤销;
●岗位空缺时增补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允许签署法律协议;
●任命委员会的成员(只是在其内部与单轨制公司不同);
●担保或抵押;
●分配交通费;
●允许扣压房产,全部或部分的投入,组建安全。
▶组成和运作
■3~18个人(合并公司时24人最多3年时间),加上雇员选举的成员,最多4人,和1/3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再加上雇员股东的代表;
■必须是股东;
■可以是外国人,不需要商人居留证;
■可以有合同;
■限制到5个职务(监督委员会和董事会算在一起)除非子公司有特例;
■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委员会成员。
▶任命
■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期限在章程中固定,但不得超出:
●第一批监督委员会成员是3年(使用公共储蓄金的企业是6年);
●股东大会任命的成员是6年;
■公共领域的企业,期限是5年。
▶撤销
■撤销方式和期限由章程自由决定。
■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开4次会,以便检查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增加一次会议来检查公司经营账目。
■可以委托代表(法律对监督委员会有要求)。
■由大多数到会成员通过表决来做决定(章程可以强调,但不能减少)。
■数量是到会大多数成员(对于计算不考虑委托代表,和董事会一样)。
■董事长的决定是至关重要的(除另有规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必须是责任人,他们可以有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注释】
[1]乔治·利贝尔,《商法条约》,LGDJ出版社,第367页。
[2]我们没有说过股份公司属于自然法,原则上有签订协议的自由(克罗迪奥·简内特:《19世纪的资本、投机和金融》,1892年)?
[3]民法,1946年6月4日,1947年1月,第153页,卡巴里注释,JCP,1947年2月,第3533页,巴斯提安注释。
[4]里贝尔,相同引用,第464页。
[5]夏罗和皮塔—博林,董事会,维贝尔出版社,1990年。
[6]商法,1983年12月19日,若里报告,1984年,第285页,公司杂志,1984年,第105页,施密特注释。
[7]马卡达尔和雅南,《商业公司》,1996F,勒费博杂志,第1295期。
[8]委员会1996年1月3日,D,1996IR。
[9]确定的传统方法。最近的例子:巴黎1994年4月8日,RTD委员会,1994,第520页,如伯迪和兰阿尔。
[10]委员会,1994年4月26日,D1994IR132;JCP1994,IV1604和文件:编号3795;委员会,维昂迪和高桑;参见在撤销一个董事情况下,他不能准备有效辩解的时候:巴黎1995年10月27日,步尔,Joly1996,45和杂志,P.勒加努第11页:《限制和保护企业领导的原则》。
[11]巴黎1999年3月5日JCPE1999年,第988页,D.1999年第158期,第678页。
[12]委员会,1995年7月4日,JCP1995年22560谷庸注释,D.1996年,第186页,哈卢因注释,RTC,商法1969年6月如伯迪和兰阿尔。
[13]艾克斯1982年1月5日报告,埃克斯-普洛旺斯法院,1982年2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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