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的劳动力相对过剩,就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小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成为城市工人的重要来源。这个局面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改变、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带来什么影响,非常值得研究。以下就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考察。[17]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权的基础。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起到约束企业遵守有关合同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在法制社会中,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利于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但从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来看,劳动合同还难以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首先,很多劳动者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如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处在临时工的处境。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尤其低。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调查,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18]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12.8%。[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快速调查显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人数占农民工总数的28.7%。[20]建筑业从业人员80%是农民工,但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仅20%左右。[21]
在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等一系列环节中,劳动者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有的企业为了躲避缴纳社保基金,逃避法定责任与义务,强迫劳动者签订短期或临时合同,如很多地方劳动合同期限仅为1年。有的企业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劳动者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试用期”实际成了“剥削期”。[22]另外,劳动合同的内容很不规范,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劳动者。有的合同有劳动报酬的条款,却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还有的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这样,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的是企业的意志,而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又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来据理力争。
2.最低工资制度未得到全面执行,克扣或拖欠工资现象严重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据全国总工会对10省20个城市部分职工工资调查,2005年,有12.7%的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3]由于最低工资是以月工资为单位的,于是,有些企业就以实行计件工资、绩效工资为由,拒绝实行最低工资制。有的企业表面上工资已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企业劳动定额高,劳动强度大,造成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不成定额任务,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不能休息,且没有加班工资,使得职工实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4]有的企业将本来不是工资的社会福利待遇,如伙食费、住宿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都计算到工资里,造成工人实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甚至规定,工人须对不合格产品支付材料费,未完成产量的,要被扣除工资,造成有的工人不仅拿不到工资,反而还要向企业交钱的奇怪现象。[25]
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也十分严重。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案件就占了41%。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26]在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更为突出。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了清理偿付欠薪专项行动。2005年3月底,全国已清还的2003年以前建筑领域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就高达333.7亿元。[27]深圳市仅在2005年10月至12月的3个月里,就追回欠薪7000多万元,2005年全年共追回2.9亿元。[28]尽管国家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十分重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欠薪,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仍有一些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拖欠后恶意逃匿。
3.超时工作普遍,劳动卫生条件较差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劳动安全卫生有许多规定。例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法定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但从目前最长工作时间标准的执行情况来看,相当部分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范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权。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城镇就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45.5小时,其中,周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下的占7.6%,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占52.1%,41~48小时的占10.6%,48小时以上的占29.7%。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每周工作5天计算,有29.7%的人每天工作超过9小时以上,每天加班至少1个小时以上。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要工作更长时间。私营企业雇员2004年每周平均工作49小时,其中,周工作时间40小时以下的占4.4%,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占38.4%,41~48小时的占14.3%,48小时以上的占43%。如果按照每周工作5天计算,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者高达43%。再加上每天工作8~9小时的这部分人,那么,就有一半以上的劳动者每天都工作8小时以上。在珠江三角洲的一些企业,工人每月工作时间可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甚至超过100小时。[29]如此长的劳动时间,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可能不带来严重影响。
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健康报》记者曾经对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职业病情况进行过调查,发现那里许多鞋厂把使用有毒胶水和溶剂的蒙鞋工序与不使用胶水和溶剂的接面、车面、包装等工序安置在同一车间;胶水和溶剂管理混乱,未及时加盖;车间通风不良,大量有机溶剂挥发气体不能及时排出,车间空气中有机溶剂浓度超标严重;员工所戴手套不符合要求;工人们经常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甚至18小时,健康根本没有保障。[30]虽然这只是个案,但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可忽视,因为全国有1600万家以上企业涉及有毒有害品,2亿人以上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31]目前职业病高发人群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和乡镇企业农村劳动力。他们在劳动保护权益方面所受到的侵害最严重。
4.大量非公有制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公有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目前能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大多是国有、集体单位以及跨国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很少能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调查显示,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32]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率很低。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约为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13.8%,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占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12.9%。[33]一些地区的情况更差,如湖南省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7%,医疗保险参保率更低,工伤保险还没完全启动;合肥市进城务工人员近6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仅5800人,医疗保险3400人,工伤保险2700人,均不足1%。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不少。[34]
5.劳动争议增加,且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近年来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2004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高达260471件,比2003年上升了15.1%。在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诉案249335件,占总数的95.7%。从劳动争议的原因看,涉及保险福利的占33.8%,为88119件,涉及劳动报酬的占32.7%,为85132件,两者加起来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此外,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占16.9%,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占5.6%,变更劳动合同争议占1.8%,下岗和其他争议占7.6%。[35]从劳动争议的地区看,东部沿海、北京、上海等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一半以上。如劳动报酬争议,广东省占23.7%,江苏省占15.9%,北京市占10.2%,上海市占7.6%,山东省占6.4%,浙江省占4.8%,总计占了68.6%。[36]
但是,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使得劳动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①多数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查处。②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但不能做到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即投即查;如有些地方往往到了年底才查欠薪,可到那时有些欠薪企业主早已逃匿。③目前解决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劳动者按照规定走完仲裁、诉讼程序,需要耗费1年时间,这使一些劳动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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