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发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劳动者权益是在一定的市场经济体制、非经济体制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实现的。它除了要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之外,还必然要受非经济体制、社会文化背景的制约,例如,法律制度、政治体制、工会制度、劳动者素质、社会习惯等因素对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劳动力市场、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工会维权四方面,来考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1.劳动力市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来进行劳动力配置,劳动者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来选择就业单位。而劳动力市场价格又是由劳动力供求状态所决定的,因此,建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然就会受到劳动力供求状态的影响。当劳动力供过于求时,企业选择和替换劳动力的空间很大,在与个别劳动者就工资、劳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时,处于有利地位,而个别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很难建立起平衡的利益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
目前,中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在劳动力市场上,已形成所有制的多元结构,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劳动力需求的主体。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劳动力市场的制约。因为中国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产业升级又限制了大量文化程度低、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的就业空间,所以,个别劳动者尤其是文化程度低、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与企业就工资、劳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时,处于极不平衡的地位。当企业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条件而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岗位多会选择忍耐。
当然,如果已经建立起了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与企业就工资、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就不会那么悬殊,企业也不可能提出对劳动者过分不利的条件,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就会减少。但正如前所述,中国大部分就业者文化程度低、缺乏职业技能,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而这些人多数没有加入工会,且工会目前开展集体谈判的还不多,因此,他们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或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都不可能达到与企业相抗衡的地位。可以认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就是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经常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2.法律制度
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上,有关工资、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标准制度,以及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换句话说,劳动者获得基本劳动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政府采取法律形式,建立有关制约劳动力市场的劳动标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生存条件的保障之间存在着矛盾。[37]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增加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各种因素,并受这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劳动费用。劳动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待遇,也包括为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所投入的费用。因为降低劳动费用能增加利润,且劳动费用越低利润越高,所以,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地把劳动费用压到最低限度。但是,作为劳动者,他不希望劳动条件降低,如果劳动条件下降到一定水平下,且劳动者又能在就业之外找到其他谋生手段,那么,他就会拒绝就业,劳动条件也就不会下降到这一水平以下。但如果劳动者除了就业没有其他谋生手段,且又处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压力下,那么,他只好就业,劳动条件就有可能会无限制地恶化下去。然而,这种局面对于维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是十分有害的。①劳动条件无限制地恶化,会使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劳动者的生存面临危险,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遭受破坏,导致社会生产体制不稳定。②在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劳动力价格不能正常地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交换比率。也就是说,劳动条件无限制的恶化,会使市场竞争机制丧失它正常发挥功能的作用。一旦失去了这种功能和作用,通过市场来达到对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合理的分配就不能实现。
因此,为了维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对劳动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功能,就必须建立有关制约劳动力市场的劳动标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和最低生活需要。历史上,工业发达国家建立各种劳动标准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可以说都是出于这一认识的结果。
中国目前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应该说《劳动法》的实施,对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中国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劳动关系,尤其是约束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力度还很不够,这也是造成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一个原因。主要有以下的问题。①现存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做出了基本规定,而各项条款的具体细则还需要在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予以规定。然而,《劳动法》颁布后,其他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工资法》等至今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使政府运用《劳动法》规范劳动关系时缺乏强制力,也造成行政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明确指导。②现存法律体系对企业违法行为缺乏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没有规定企业对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欠薪、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缺乏劳动保护、不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障等的法律责任。另外,现存法律尚达不到从刑法高度来制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就使法律对违法行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③有的制度覆盖面有限,不能把进城务工人员考虑在内,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的政策,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属省级统筹,各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所以导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接续,吸引不了流动性大的进城务工人员。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存在不合理性。一是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地保护劳动者。劳动者按正常程序走完仲裁、诉讼程序需要1年左右时间,十分耗时耗力。二是维权成本高。目前劳动者申请仲裁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且这个仲裁费不论劳动者是否胜诉都不退还。如果劳动者收入低,仲裁费过高,就会成为阻止劳动者维权的门槛。现实中已经有困难职工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撤诉的事情发生。
3.政府监督
在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不仅要组织制定各项劳动标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在行政制度上采取措施,以保证和维护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所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态度及监督行为,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行为不能保证和维护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甚至还与劳动法律制度相违背,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不仅没有做到约束企业遵守劳动法律制度,反而还起到纵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制度的坏作用。主要体现在:有的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在企业建立工会,会挫伤企业主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发展。他们为了吸引外来投资项目,允许企业主免予缴纳或暂不缴纳职工保险金,损害了职工利益,引起了职工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有的地方政府以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不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在工作中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或纵容企业不为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有的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阻止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工会的维权工作,如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规定不得到一些私营企业执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等;有的地方政府对中央有关政策不认真执行,一旦劳动者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惊动上级领导时,才开始着手解决问题。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进行干扰,使得劳动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差,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在人力、资金不够、工作方式单一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够,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无力建立“经常查”、“重点查”等多种检查制度;有些地方虽然设置了投诉举报电话,但受人力制约,无法做到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即投即查。虽然乡镇是私营企业较集中、劳动纠纷较多的地方,但多数地方尚未建立起乡镇一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成乡镇存在劳动关系的信息盲区和执法盲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资金来源不统一,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的是差额拨款单位,资金比较缺乏。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少与司法机关等实施联合查处行动,因而不能对违法行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4.工会维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个别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难以进行力量对比。个别劳动者若想与企业建立平衡的利益关系,就只有依靠代表劳动者集体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建立调节和控制劳动力市场的劳动标准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历史上,很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与工会组织的强烈呼吁、要求甚至采取罢工等强制性手段,是有很大关系的。工会还在协商制定工资、劳动条件、监督企业遵守法定劳动标准等各种劳动法规、履行政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讲,维权的重要渠道之一就是工会。但目前这个渠道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在小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来讲,不是很畅通。据调查,国有、集体企业大部分建立了工会,但劳动纠纷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工会。劳动权益受侵害最多的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工的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加入工会。目前全国有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大部分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入会率仅为13.8%。外商投资企业建会率为23%,职工入会率为62.6%。[38]非公有制企业建会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这些企业反对建立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工入会率低,既有企业阻止建工会的原因,也有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工对工会组织不了解、缺乏通过工会维权的意识的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工在大量分散性的、小企业或个体组织内就业,且他们的流动性很大,通过企业工会来维权十分困难,应该在企业工会之外,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与企业进行协商来实现维权目的。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十分滞后。
在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则存在工会独立性不强的问题。有的私营企业干预工会的组建和运行,如安排自己的亲戚担任工会干部,让企业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等,这样建立起来的工会一方面受控于企业主,另一方面在职工群众中的认可度也较低。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之后,把工会与其他部门合并,导致工会力量削弱。许多地方工会主席在实际参与和发挥作用上障碍增多,如工会主席参与企业的重要会议讨论多是程序性的,所提意见往往石沉大海。极个别企业对工会主席的态度甚至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39]另外,工会作用也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法律没有允许罢工的条款,因此,工会很难对企业起到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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