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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风潮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时间:2023-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保险费率统一、产品单一,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分散风险的渠道也有限。日本保险公司的频繁破产既给我国保险业界敲响了警钟——加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已刻不容缓,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风潮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曾忠东 彭 菊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利率变革、通货膨胀、巨灾事故,保险企业的风险不断累积,从1978~1994年的16年间,世界上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尤其是1997年4月,素以稳健著称的日本寿险业巨头——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掀起了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风潮。2000年4月30日,日本第一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因负债千亿日元,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2000年10月9日日本排名第12大保险公司千代田生命和排名第11的协荣生命也相继宣告破产。从1996~2001年日本连续9家保险公司破产,[1]不仅冲击了日本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而且引起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这给整个世界的保险业和国际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同时,也给年轻的中国保险业发出了警告: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产品的同时,切不可忘记了自身的风险管理。

一、日本保险公司破产风潮产生的原因

日本是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1994年日本保费收入甚至超过美国,雄踞世界榜首。1999年,日本共有109家保险公司,其中14家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泡沫经济破灭、经济萧条的影响,日本保险公司出现了空前的发展危机:保费收入低增长或负增长,偿付能力比率大幅下降,退保率不断攀升,不良资产比率不断恶化,并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破产风潮,相继有9家保险公司宣布破产,其中包括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等曾位列世界500强的大型保险公司。

日本保险业破产风潮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泡沫经济”崩溃和经济长期大萧条是重要的诱发因素,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对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和失误。日本政府的保险产业政策、保险公司对各种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的考虑,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1.在政府的过度保护下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缺乏动力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采取的经济管理模式为“政府主导型经济”,在这一体制下,政府对保险产业进行严格的管制和保护,不仅对外限制开放,对内也限制竞争。在政府产业政策的过度保护下,日本保险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的统计,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仅为117家,而同期美国的保险公司为5162家。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保险费率统一、产品单一,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分散风险的渠道也有限。在“重规模、轻效益,重保护、轻竞争”的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不论效益地发展规模,在高利率时期大量贩卖高预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来争抢市场,为未来偿付能力不足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同时,日本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过多地局限于本国市场的开发,在吸取欧美保险业的发展经验、产品创新和经营战略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失误。

2.保险公司对各种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考虑不足

日本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保险风险、预定利率风险、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并最终决定着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如图1所示,预定利率风险与投资风险完全线性相关,保险风险独立于预定利率风险和投资风险,而管理风险与其余三项风险完全线性相关。因此,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由各个风险之间的综合效应决定。

图1 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资料来源:野口彰:《日本寿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模型及监管措施》,《精算通讯》第五卷第1期。

日本的保险公司在经济高涨时期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储蓄型产品,承受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在投资方面,则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率的股票和房地产,组合过于集中。据统计,在1975~1986年,日本寿险公司投资于“一般贷款”的比重从62.5%降到35.9%,减少了近27个百分点,而同期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重则从21.7%上升至41.5%,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并成为各项投资中占比最高的项目。同时,保险公司对产品定价、对风险管理的各种模型和技术方法有限,为风险的识别、度量并进行动态监测带来了一定困难。

因此,当日本经济环境恶化、政府长期采取超低利率时,各种风险的综合效应便凸显出来。日本的实际利率连续几年降至了零点几,而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为8%左右,形成了“利率倒挂”,加之投资于股市的保险基金连年亏损,致使保险公司最终形成巨额利差损。同时股市一路狂跌,保险公司重仓持有的大量股票资产大幅贬值;楼价下跌,许多投向楼市的资金都难以收回。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保证水平和大量不良贷款的增加使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严重不匹配,大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公司利润下降,退保率增加,新的投保率减少,并形成恶性循环。当各种风险同时显现并相互作用时,保险公司已无力化解,破产势不可当。

3.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

首先,在监管体系上,1997年以前,日本的保险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由大藏省监管,行政指导是日本保险监管的特色。其次,在监管指标上,日本长期以来注重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直到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才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但此时的监管指标不够全面系统,监管目标也局限于某一特定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并未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最后,在解决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时的措施也存在缺陷。相对于银行业来说,日本政府对保险业的风险重视不够,缺少在资本方面的资助和扶持,从而导致解决保险业问题的基金明显不足。

二、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风潮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日本虽然是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但是由于对风险管理的不足和失误仍然导致了破产浪潮的发生。我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状况也与日本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譬如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偏少,各保险公司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追求规模扩大和保费的增长,资产收益没有保证,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技术和方法落后等。日本保险公司的频繁破产既给我国保险业界敲响了警钟——加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已刻不容缓,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完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动力

从日本的经验教训来看,政府对市场进行过度保护会削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因此我国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适度推进市场开放,完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公司进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动力,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我国的保险公司数量偏少,截至2004年9月,我国的中资保险公司数量仅77家,大部分市场份额仍被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几大保险公司占有,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应增加国内竞争主体,特别是民营保险公司的数量。与此同时,截至2004年共有39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开设70家营业性机构,124家外国机构设立了187家代表处,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超出了中资保险公司。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公司既要有紧迫感,也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险种设计、销售、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不断学习和改进,以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实现效益最大化。

2.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技术平台,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所以应该注重各风险间的综合效应,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主要面临着保险风险、利率风险、投资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我国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的方法和模型相对落后,成本较高,险种量少。同时利率倒挂风险无时不在,2006年上半年七年期国债发行收益率仅为2.51%,跌至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附近。根据2006年6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涵盖了从金融投资到实业投资、从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从境内投资到境外投资等各个方面,投资产品的多元化在为保险公司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在实践层面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内部要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工具,而我国在这两方面都比较薄弱,建议可以从以下入手加强:

第一,应健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制度。首先,要构建全新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对所有的风险进行整体管理。要适应保险企业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强调风险管理要涵盖所有业务领域,以实现对保险企业整体的风险监控。其次,构建全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完善股份制改革,通过产权的科学界定,提高内部风险管理的动力。再者,构建符合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新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控制,整合业务操作流程,构筑起面向全公司、覆盖所有业务品种和涉及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后,构建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积极引进并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首先,应积极引进VaR技术,为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进行汇总和在业务部门之间进行比较的手段提供方便;其次,应当将风险管理架构在经济资本分配体系之上。借鉴西方风险管理的综合计量模型及量化计算方法,建立科学而实用的经济资本/RAROC风险驱动型管理模式。

3.完善保险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制,制定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但在监管中还存在技术落后以及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建设:首先,监管内容应加入风险管理监控要求,尽快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其次,监管方式应增加动态风险管理方式。应引入国外动态风险监控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再次,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委任精算师制度以及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制度,这一方面可增加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应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

4.构建风险管理的文化环境

风险管理意识在我国还很薄弱,应尽快培育一种风险管理的文化。首先,应树立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要改变以往对风险管理的偏见,风险管理的过程同样是创造价值的过程。风险管理的任务就是寻找业务过程的风险点、衡量业务的风险度,积极寻找、发展防范风险的办法,在克服风险的同时从风险管理中创造收益。其次,风险管理应贯穿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最后,风险管理文化的构建需要全员参与。只有让风险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危险,时刻警觉,形成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参考文献:

1.刘金章:《金融风险管理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

2.胡坤:《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与启示》,《金融研究》2000年第11期。

3.于超银:《日本保险公司破产对我国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01年第3期。

4.冯占军:《日本保险公司破产风潮及启示》,《当代亚太》2005年第7期。

5.黄英君:《日本寿险业的盛衰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于超银:《日本保险公司破产对我国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01年第3期。

7.陈东、廖发达等:《2006年保险资金运用回顾:亮剑起舞新天地》,《中国保险报》2007年1月。

【注释】

[1]1997~2001年日本共有9家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日产生命保险株式会社,1997年4月;东邦生命保险株式会社,1999年6月;第一火灾保险相互公司,2000年5月;第百生命保险株式会社,2000年5月;大正生命保险株式会社,2000年8月;干代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2000年9月;协荣生命保险株式会社,2000年10月;东京生命保险相互公司,2001年3月;大成火灾保险株式会社,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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