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动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他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第五条 申报渠道与要求: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②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申报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②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立项

第六条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按照《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附件5)》,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附件4)及项目汇总软盘等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请认定。

第七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益的原则,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科技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金融部门。

第八条 对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项目证书。

第四章 资 金

第九条 火炬计划项目实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其中以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和投资机构的投资为主。

第十条 需申请贷款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报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科技部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评估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条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优先得到基金的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纳入当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金计划,以获得补助、贴息等资金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条件,建立投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五章 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立项后,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银行,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凡立项后,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多种形式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达产后,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对全面达到项目申报书中各项指标要求,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也可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验收的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6),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结题或做撤项处理,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七章 统 计

第十八条 项目统计工作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计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火炬计划)》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十九条 凡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都要进行统计。验收合格的项目,自通过验收年度起再统计三年。结题或撤销的项目,自审批机关确定结题或撤销之日起不再统计。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和在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委一九九四年公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