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许人的权力
Shira B.(1999)的研究表明,在很多特许经营体系中,广告费的使用,由独立的特许人和受许人组成的委员会来决定,不同的连锁特许有所差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除了财务方面的约束外,还有标准化的约束。特许人有权更改这些标准,而为了确保受许人及门店经理遵守这些标准,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及门店经理参加培训,这些培训往往持续时间很长,少则两周,多则三四个月,视业务复杂程度而定。最后,特许经营合同通常特别约定扩张和重建条件。特许人使用重建和扩张手段来惩罚那些违背特许人政策的受许人,奖励那些遵守政策的受许人。特许人组织(特许人社区)对特许体系施加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权力。(12)
在实践中,正式权力(否决权)和真正的投票权存在差异。在赛百味和汉堡王的例子中,来源于非对称信息的权力对受许人而言,比正式的权力更重要,因为正式的权力非常有限。令人惊奇的是,要控制正确的权力结构就要调整直营店与特许店(加盟店)的比例。在一个连锁体系中,特许店的比例越低,正式的投票权(否决权)就越有限。但是那些直营店与特许店比例高的连锁体系,有限投票权(否决权)并不是正式的。在KFC、必胜客特许体系中,有限投票权(否决权)在特许合同中是正式约定的。而在汉堡王(特许店的比例为93%) ,这项权力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有限投票权(否决权)至少以非正式的方式存在,因为受许人认为拥有这样的权力理所当然。有限投票权(否决权)的实行有着强大的社会认同,那些违背这项社会认同的连锁店冒着巨大的风险。违背意味着不信任,将会给受许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Shira B.认为在纯粹的特许经营与纯粹的直营店之间是多店特许。虽然一些连锁店(如赛百味)强调夫妻店并拥有成千上万的特许店,而其他连锁店(如必胜客)更偏好发展大型特许经营(Large Franchisees) ,每个大型特许经营都是“小型连锁” 。多店特许的优势在于自下而上的决策更加容易。仅仅说服一个受许人,就能影响上百家门店。因此,多店特许在某种程度上一致性与自治权的权衡介于传统特许店和直营店之间。
总之,在连锁店采用直营和特许混合结构的模式中,特许店的比例越高,特许人通过特许人委员会获得正式权力就越高,他们将在新产品选择、广告费的使用中享有决策权。即使在正式权力不高的情况下,受许人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权力来行使自己的决策权。这逐渐成为社会规范,连锁企业不能轻易违背受许人的非正式权力。多店特许门店的权限介于传统上纯粹的特许经营与直营店之间,多店特许的受许人规模较大,同样面临连锁店直营模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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