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位置的联盟形式选择
从企业实践出发,可以把国际研发战略联盟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合作研发、研发合资企业和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不同形式的研发战略联盟有着不同的能力要求、不同的行为特征,其可实现的具体目标也有不同。那么,如何选择研发战略联盟的形式呢?
从上述三个案例看,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
一是当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相对于世界一流企业处在落后的位置上时,企业只能选择“合作研发”这种形式。潍柴与奥地利AVL公司合作成立研发中心,华为与若干外国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二是当企业在某个技术领域拥有一定的实力和优势时,企业既可选择“合作研发”,也可选择“研发合资企业”,其中建立研发合资企业的形式更有效。海尔与三洋在大阪成立研发合资企业,专门致力于新产品研发;华为与多家外国跨国公司建立研发合资企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三是当企业自身技术积累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时,企业就可以“长袖善舞”,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三种形式。对本企业技术成长而言,其中的“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形式可能更有效。能够采取这种形式本身就是企业处于领先者位置的标志,加入某个专利联盟之后,由于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的“马太效应”,企业将继续保持领先者的地位。在中国创新型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位置的企业极少,华为是其中之一。
这个初步结论说明,中国企业在选择形式时,先要对自身的技术实力进行评估,并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技术水平进行比较。由于普遍存在的后发者特征,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处在落后的位置上,因此必须从合作研发开始起步,并且随着技术位置的上升,再采取研发合资企业和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这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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