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关系
截至1998年年底,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4243个,年交易额在3万亿元左右。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认识上的误区,把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个企业来对待。这里有必要重新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概念
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场所论,即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农产品商品批量交易的场所。另一种是组织论,即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为农产品商品批量交易服务的一种流通服务组织。
农产品批发市场场所论认为,市场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范畴,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商品交换的场所。由于农产品商品流通大部分是通过农产品市场进行,因此农产品市场就成了农产品商品流通的必要载体。离开了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商品交换和农产品商品流通就会因失去其空间的规定性而不存在。
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自然经济时期,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必然与小市场、小流通相联系。随着农产品商品经济的发展,迅速发展的农产品生产日益走向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随之,在农产品集中生产的地方,产生了产地农产品批发商,专门负责农产品商品的大规模批量销售。随后,在农产品商品的销地和集散中心汇集起众多的贩运商、代理商、批发商等,专门从事农产品商品的批量购销。这样,农产品批发交易就从农产品零售交易中独立出来,并作为主要的交易形式与农产品集贸市场相分离。这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就产生了。
这种在农产品集贸市场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市场形态,大多位于交通发达之地。既无明显的地域界限,也无统一的管理组织,进场交易无须经过资格审查,交纳费用少,是一种纯粹的场所名称。虽然没有统一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但它所能组织的农产品商品流通量却是任何零售商所办不到的。早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集贸市场的区别仅在于交易规模的大小。此外,由于交易空间的集中,提高了农产品商品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强度,消除了少数人欺行霸市的商业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比零售市场或分散批发更为先进的农产品商品流通形式。
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论认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育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交易在空间集中的规模经营优势,限制农产品批发环节的过度增长,政府为了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就选择适当地点投资兴建专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种政府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关系是: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作为一种流通的组织形式而存在,而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它仅仅作为一种农产品交换的场所而存在。政府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它拥有专门的建筑物,由专职人员提供农产品商品流通的系列服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组织。该组织有严格的交易资格审查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只有经过考核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后,才能进场交易。这样,就演变为一种规范化的经济组织。在其组织形式、交易规范、辐射范围、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比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了很大的进步。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场所论和组织论是辩证统一的。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是先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场所论,后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论。先有在集中场所批量交易的实践,后有政府管理集中交易的客观必要。这样,才有专门投资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济组织。反之,新的交易服务组织又促进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种交易场所的发展。
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它自身不从事农产品商品买卖,只是为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提供农产品批量交易场地、交易设施和交易服务。这样,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就可能成为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公正管理者。为了保证农产品批量交易在客观公正中进行,市场开办者往往要制定交易原则,规范入场交易者的经营行为。而入场交易的农产品商品经营者,都要按照统一的章程行事,形成公平的交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现出一种组织性。专门的建筑场所、指定的交易时间、明确的交易规则、统一的结算方式,使得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时又成为一种农产品商品交换的场所。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关系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集贸市场的关系
农产品集贸市场是主要进行农产品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集贸市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看,中国许多农产品集贸市场经过自身不断发展已经演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贸市场在货源、价格信息等方面越来越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运行。从区别看,主要有两点:
1.交易方式不同。农产品集贸市场以零售为主,交易规模和交易额都较小。交易主体以个体为主,卖方通常为生产者、贩运者和小零售商,买方则为城乡居民。结算是按当时议定的价格给付现金。交易设施简陋,只需要一些简单的交易厅、棚,或者露天广场、道路也可以。而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批发为主,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规模大,交易额也比较大。交易组织复杂,有专业贩运户、生产者、国营商业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农产品加工企业等,还有代理商、经销商。价格形成方式由当面议价逐步转向拍卖。结算由现金结算转变为银行结算。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比较现代化的交易设施,必须在具备相当条件的交易场所进行。
2.管理方式不同。农产品集贸市场一般只存在交易主体,不存在管理主体。由于农产品集贸市场交易简单,只要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管理就可以,不需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而农产品批发市场则不同,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规模大,需要有周密的市场管理组织。因此,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仅存在交易主体,还存在着管理主体,这是它与农产品集贸市场之间最大的不同。
(二)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关系
从形成方式上划分,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国外经验进行规范设计而建立起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如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我们称之为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有人称之为官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本书论述的就是这种农产品批发市场。另一种是在农产品集贸市场基础上自发形成,有关部门加以选择、引导、规划、建设而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有人称之为民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相同,一般都叫粮食批发市场,都从事粮食批发交易。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1.交易品种范围不同。在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交易的品种有限,主要是小麦、玉米、大豆等几个品种,在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交易品种多,范围广,各种农产品品种都可以上市。
2.交易参加者不同。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交易参加者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取得了会员资格的单位才可进场交易,因此,社会参与度较低。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交易参加者的资格没有限制,单位、个人都可以进场交易,其社会参与度高。
3.交易方式不同。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比较多,主要有拍卖方式、协商买卖方式、信托交易方式。一般采用代理结算方式,即市场的结算机构代为买卖双方结算,高效安全。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比较单一,大多采用传统的一对一谈判买卖方式。基本实行当面现金结算,效率低且风险大。
4.管理规章制度不同。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有一套完整的市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管理规章制度相对不健全。
5.投资主体和方式不同。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自发形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比较复杂,有地方政府、部门、集体、个人等。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关系
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在特定的农产品商品交易所内进行农产品标准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农产品期货市场脱胎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因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就其现货交易的范畴来看,是难以规避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同样存在着管理主体,这是它们相同的地方。
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区别在于:
1.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的主要是现货交易,而农产品期货市场则从事合约交易。
2.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的是实物的农产品商品流通,而农产品期货市场则是信用制度在流通领域的扩展,是一种新形式的保险活动。
3.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交易的农产品商品没有过多的限制条件,而农产品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农产品商品则必须是标准化、规格化、耐贮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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