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黄金时期”
拉美的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至20世纪40年代末,拉美地区的几乎所有主要国家都已开始全面实施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由于进口替代在五六十年代进展顺利,因此,这一时期被视为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黄金时期”。
在这一时期,拉美国家采取了保护国内市场、积极扶持“幼稚工业”、建立国有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利用外国资本和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措施。
一、保护国内市场
拉美国家的决策者认为,经济效益会随着经验的积累而得到提高。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进程起步之初同样采取了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因此,作为工业化道路上的“后来者”,拉美国家在实施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初期对本国“幼稚工业”加以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保护本国市场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无疑是高筑贸易壁垒。就关税壁垒而言,由于它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其市场竞争能力就被降低,与进口商品竞争的本国产品遂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拉美国家一直把高关税率作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之一。拉美经委会在1966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阿根廷的关税水平高达90%,厄瓜多尔、巴拉圭和委内瑞拉为50%,巴西、哥伦比亚和智利为40%。这些税率大大高于联邦德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挪威和英国(10%~20%)以及丹麦和瑞典(不足10%) 。”[22]
事实上,在许多拉美国家,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为重要。正如拉美经委会的上述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拉美国家的高关税仅仅是实际保护中的一部分,因为它们还制定了其他一些限制进口的规定”。
在拉美国家的非关税壁垒中,最为重要的是进口配额,即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等手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某一进口商品得以进入本国市场的最高数量和金额。由于进口商品在数量上受到限制,它们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就会被提高。即使其价格未被提高,进口配额也能使本国制造商利用进口商品减少引起的缺口扩大生产,并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此外,进口配额还具有涉及范围广和主观随意性强的特点,并且能发挥关税难以发挥的作用。例如,为了抵消进口国的关税的保护作用,出口商可利用降低出口商品价格的方法来避免其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涨价;而进口配额则不管进口商品的价格多低,都能将其拒之门外。又如,进口许可证使政府不仅能控制进口的流量,而且还可使政府能控制进口商品的构成,以便为政府有意发展的“重点”部门提供更多的优惠。
随着工业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拉美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把进口配额作为保护国内市场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如在墨西哥,受进口许可证限制的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加:1956年为25%,1965年扩大到60%,1975年达100%。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标准是:国内无法生产的产品,国内生产难以满足需求的产品,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储备的“战略性”产品。而发展制造业所需的资本货和中间产品,其进口许可证几乎一经提出就得到批准。[23]
二、积极扶持“幼稚工业”
拉美国家一方面高筑贸易壁垒,以抵御外国产品的竞争;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快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而提供刺激性优惠。这种优惠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高估本国币值。贬值使资本货、中间产品和工业原料等投入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为了维持利润率,企业将被迫裁减工人,从而加剧失业问题。这显然是政府决策者不希望出现的不良后果。此外,对于许多拉美的决策者来说,贬值在政治上也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它会使包括食品和能源等必需品在内的进口商品变得更加昂贵,从而引起公众的不满。但在币值高估的条件下,资本货、中间产品、工业原料等进口商品变得相对便宜,依赖于这些商品的工业企业就会受益。可见,高估本国货币币值实际上是对工业发展所需进口投入的一种补贴。
2.采用双重汇率制或多重汇率制。最有利于进口替代工业化建设的企业能以最优惠的汇率获得其所需的外汇。巴西在1953~1961年期间实行了一种独特的多重汇率制:出口产品使用4种不同的固定汇率(制成品的汇率最优惠,咖啡的优惠最少),政府允许进口的商品使用一种固定汇率,其他进口使用的5种汇率由外汇拍卖决定,金融交易使用一种浮动汇率。[24]
3.在配置资源时向制造业倾斜。拉美国家的许多决策者认为,既然工业部门已经或将要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那么该部门就应该获得更多的资源。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政府力所能及地把各种资源重点投入工业。例如,巴西瓦加斯政府建立了以“外汇充公”为主要内容的外汇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使政府控制了外汇收入的来源,农产品(主要是咖啡)出口换取的大量外汇收入被转移到制造业。事实上,不仅外汇收入如此,国内资金亦非例外。在许多拉美国家,政府除了把大部分贷款投入工业企业以外,还将利率定得很低。20世纪60年代末,阿根廷和巴西的工业企业获得的贷款甚至是负利率(即通货膨胀率超过了利率),分别为-17.5%和-21%。[25]此外,不少拉美国家的政府还允许提供中间产品的国有企业无偿使用其他国有企业生产的钢材、电和天然气等一系列产品。
4.在所得税和关税等方面提供税收优惠。例如,根据1949年秘鲁国会通过的第13270号法令(即“工业促进法”),基础工业中所有新、老企业在进口资本货或中间产品时可享受免税优惠;此外,用30%以上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投资者也可获得多种免税优惠。墨西哥虽然于1948年开始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以限制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制成品和奢侈品,但本国制造业发展所需的资本货、中间产品和原料则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三、建立国有企业和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加快发展制造业,拉美国家的政府还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利用国家资本,在一些“战略性”部门和私人投资者无力进入的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部门中直接兴建国有企业。例如,为了发展钢铁工业,墨西哥政府于1943年拨出巨款,建立了高炉公司;为了发展机器制造业,政府分别于1952年和1954年出资兴建了国营火车车辆制造厂和国营柴油机厂。据统计,在1940~1975年期间,墨西哥的公共投资在投资额中的比重接近40%,1973年曾高达45.6%。其中一半以上的投资用于工业和基础设施。[26]
基础设施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工业发展的速度。事实上,无论是在改善产业结构和扩大对外贸易方面,还是在解决人口增长问题和减少贫困现象等方面,良好的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拉美决策者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大多数拉美国家自进口替代工业化进程初期起,就动用大量国家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例如,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巴西政府在拉美经委会和美国的帮助下,成立了联合调查委员会,对巴西宏观经济和部门经济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在该委员会提出的41个重大建设项目中,交通运输和电力分别占计划总投资额的61%和33%。库比契克政府(1956~1961)在制定其“发展纲要”时,正是以这一原则为依据,把克服交通运输部门的滞后和能源不足造成的“瓶颈结构”作为其经济计划的核心。在巴西实施第一个全国交通运输发展计划(1956~1960)期间,共铺设公路1.7万千米,从而使以首都为中心的连接全国主要城市的公路网初具规模。此外,该计划还修建了数千米铁路干线,使巴西铁路运营里程达到历史最高纪录(3.8万千米)。在阿根廷,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在40年代期间先后成立了国家煤气公司(1946)、水利电力公司(1947)、铁路局(1947)、索米萨公私合营钢铁公司(1947)、国家电信公司(1948)和航空公司(1949),等等。[27]
在扩大国家资本的投资方面,墨西哥(1934)、秘鲁(1936)、委内瑞拉(1937)、智利(1939)、哥伦比亚(1940)、阿根廷(1944)和巴西(1952)等国政府建立的投资开发公司(这些机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工业银行、开发公司、咨询公司和制造业发展署,等等),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智利的生产开发公司为例,在20世纪3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期间,它的投资额相当于全国资本货设备投资总额的1/3或全国投资总额的1/4。[28]投资领域不仅包括制造业,而且还包括农业和基础设施部门。此外,这些投资开发公司还为私人制造业企业提供资金、技术装备或可行性研究。
四、利用外国资本
在扩大国家资本积累的同时,拉美国家也积极利用外国资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拉美并没有成为一些国家重点援助的地区。如在1945~1951年期间,仅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获得的美国援助就多于所有拉美国家获得的援助。[29]拉美国家无法获得大量美国资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美国认为拉美的经济民族主义太强烈。如194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美洲国家关于战争与和平问题的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美洲经济宪章”,要求拉美国家降低关税、欢迎外资和放弃经济民族主义,等等。
一方面,随着进口替代工业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拉美国家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拉美国家的出口收入因严重依赖于初级产品出口而经常呈现出起伏不定特性。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一些主要拉美国家的出口增长率都有明显的下降:墨西哥的出口收入年均增长率从1945~1950年的11.7%下降到1950~1955年的3.3%;哥伦比亚从17.5%跌落到4%;阿根廷从5%变为-8.8%;巴西也从8.1%变为-3.3%。[30]因此,利用外部资金来满足工业化建设的需求无疑是上策。阿根廷总统阿图罗·弗朗迪西(1958~1962)在解释阿根廷政府的14780号外国投资法时说,阿根廷政府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就是要用外国投资来弥补国内储蓄的不足,因为国内储蓄无法满足经济增长的需要。他的经济顾问R.弗里赫里奥则认为,外国投资“有助于加强这个国家的自主性和大力改革经济结构”。[31]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许多拉美国家实施了较宽松的外资政策。例如,墨西哥总统阿莱曼于1947年宣布,虽然1944年政府颁布的《外资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权不得超过51%,但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灵活处理,必要时可达到100%。1955年,墨西哥政府颁布了《促进新工业和必需工业法》,该法律为外资提供了多方面的国民待遇。哥伦比亚的《外资法》(1959)几乎取消了对外资的所有限制。巴西货币与信贷管理局于1955年制定的第113号法令甚至为外资与巴西同类企业竞争提供了方便;库比契克政府除了放宽外资在企业中的股权以外,还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外资进入制造业。阿根廷庇隆政府于195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也比过去的有关法律更宽松,而弗朗迪西政府的《外资法》提供的优惠则更多。[32]
拉美国家积极利用外资的努力与外国投资者在拉美的投资战略的转变不谋而合。20世纪初,外国资本在拉美的投资重点是采矿业、公用事业和农业。如在1914年,拉美制造业中的外国私人投资仅占外国投资总额的7.4%,[3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拉美进口替代工业化建设的全面展开,该地区工业部门中的投资机会越来越多,其利润率也明显高于其他部门。因此,拉美的工业部门成了颇受外资青睐的新投资领域。例如,1943年,美国在拉美制造业中的直接投资为3.3亿美元,占美国在拉美地区投资总额的12%;1950年,投资额和比重分别上升到7.8亿美元和18%。[34]其他发达国家亦非例外。如在196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不包括美国)对拉美地区的投资总额中有54%集中于制造业。[35]
五、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
随着进口替代工业化的深化,国内市场狭小的缺陷愈益明显。对此,拉美国家作出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抉择。应该指出,在推动拉美地区一体化方面,拉美经委会的作用尤为突出。早在1948年,拉美经委会就决定对拉美地区建立关税同盟和支付同盟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世纪50年代初,它在墨西哥城设立了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除了为中美洲国家开展经济一体化提供技术性帮助以外,还在中美洲地区和一些南美洲国家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过多次实地考察和调查。1956年,拉美经委会内设立了贸易委员会,其任务是为拉美地区建立地区性市场制定政策和方案。在此后3年时间内,拉美经委会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参加者既有政府官员,也有研究一体化问题的专家和学者。在与会者的倡导下,拉美经委会设立了不少工作小组,对与开展一体化有关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拉美经委会作出不懈努力的同时,一些拉美国家的政府也开始探索开展经济一体化的途径。例如,在1951~1954年期间,萨尔瓦多与其4个邻国(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和洪都拉斯)先后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尽管这些协定仅限于少数种类的商品,但区域内贸易额则获得明显的扩大。在此基础上,中美洲5国于1958年先后签订了《中美洲工业一体化条约》和《中美洲自由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多边条约》。第一个条约反映了拉美经委会提出的“有计划一体化”的思想,即中美洲国家在建立工业企业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工业发展的整体计划。第二个条约要求中美洲国家对本地区生产的237种类别的商品实行免税,为最终建立关税同盟创造条件。1960年12月,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签订了《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总条约》,开始筹建中美洲共同市场。1962年7月,哥斯达黎加表示同意加入该共同市场。同年8月,中美洲5国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约瑟签订协议,正式成立中美洲共同市场。
除中美洲国家以外,南美洲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区域经济合作的途径。1960年2月,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签订了《蒙得维的亚条约》,决定建立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同年6月,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为了解决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甚大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智利于1969年5月签署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议》,组成安第斯条约组织。1969年4月,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在巴西利亚达成了《拉普拉塔河流域协定》,成立了拉普拉塔河流域协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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