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与完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我国目前的商品经济还未充分发展,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力市场处于一种自发状态,还是一种雏形,需要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
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劳动工资。要建立协调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把工资置于市场的运行之中,实行浮动工资制。应根据劳动者的素质和所承担的任务,提出不同的工资标准,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工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使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二)实行合同工制
传统的用工制度是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其弊病是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目前,一些乡镇企业也实行固定工制,它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合同工制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有一定用工期限,到期再聘的用工制度。合同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同时,合同工制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可以促进职工技术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功能
成立专门的劳动力开发和服务机构,开辟劳动力流通渠道,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就业信息网,城乡有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互通信息,统一调配,把劳动力流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二、用经济手段调节、引导劳动力的转移
要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利用和转移加以引导,使之符合劳动力流动规律。在多种手段中,要以经济手段引导为主,如用工资、劳动力转移成本、税收等手段加以调节。工资是调节、引导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手段,对于那些脏苦累、人们不愿干的行业,应当提高工资水平,以吸引劳动力;反之,对人们争着干的行业,则应降低工资水平,以抑制劳动力向这些行业转移的规模和速度。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成本低,除了支付少量的交通费用之外,食宿费微乎其微。农民流动时,很少考虑转移成本,容易产生盲目性。为了调节和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可适当提高劳动力的转移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同时,还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于鼓励农民进入的行业和城市实行低税制,反之则实行高税制。
三、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这是因为劳动力在流动中,在职业转换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寻找工作时间,这就会产生摩擦性失业。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不可能直线上升,而有一定的波动,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不一样,在需求不足时,劳动力就会产生剩余,出现失业。况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失业人数,在劳动力之间开展竞争,对于促进劳动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积极性是有利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做到完全就业还十分困难,只能是在保持一定失业率的条件下做到充分就业,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劳动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弊病很多,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需要改变企业劳动保险,实行社会失业保险。但目前实现完全的社会保险又有许多困难,一时难以解决,如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资金筹集来源、人们心理的承受能力等。为此,实行社会保险要分步骤进行。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制,每户农民都承包一小块土地,农民依靠这块土地可以维持生活,土地实际上已成为农民的一种保险。因此,社会保险首先应在城镇建立和实行。
城镇的社会保险也要根据不同的群体,分步骤地进行。对于个体工商业者,进城定居的农民,由于他们的职业流动性大、货币收入多而不稳,失业可能性也大。应在他们就业期间收取一定量的失业保险费,既可调节其收入,也可减轻社会负担,这部分劳动者应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对于新参加到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一开始就应同企业保险制度脱钩,从个人所得中征收社会保险费。对于老职工的企业保险费发放办法也需要改进,以往是由企业发放,既增加了企业工作负担,也不容易掌握退休职工的变化情况,弊病不少。可以考虑老职工的退休保险费由企业负担,社会统一发放的办法。
即使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对社会失业现象也应该加以控制,这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社会保险的承受能力。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社会将难以承受,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我们认为失业率保持在5%以内是可以接受的。
四、有针对性地制定就业培训政策
就业培训是在就业前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由于教育体制和教育结构中的缺陷,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专业知识缺乏,推行就业培训计划尤为重要,为此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1)开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训练班。由政府或某些社会团体出面,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申请就业者开展短期职业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以便能尽快适应就业工作的需要。
(2)就业培训经费一般应由被培训者承担,并在培训前支付。必要时,政府和社会团体可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但要避免把培训班办成纯盈利的单位。
(3)培训结束,发给结业证书,以证明其学历和文化技术水平,供录用单位参考。但对学员不包分配,由录用单位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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