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结构的功能
从公司治理理论的产生,不难发现治理结构具有权力制衡、约束与激励、协调等功能。单体企业和集团企业中的子公司在这方面是一致的。
(1)权力制衡功能。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股东所有权、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经理人执行管理权)、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行。集团企业母公司作为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形成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职权,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构成行使董事会职权,子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子公司董事会委托经理人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这四方的责权利在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这部分权力制衡的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子公司需要规范化运行,达到治理结构的效果。
(2)激励与约束。激励功能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使代理人(主要指经理人)除了按要求完成任务外,还能产生激励,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约束功能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而产生一种约束力,可以防止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对代理人的渎职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在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需要制定一套适合子公司董监事、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便于统一管理。
(3)协调功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工作。对于集团企业而言,业务关联的子公司之间的协调工作是主要的协调内容,除非是全资子公司,否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
(4)风险管理。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加速,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中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将越来越复杂,必然导致各种风险增加,尤其是法律风险。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地缓解各利益关系的冲突,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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