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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目标回溯

时间:2023-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企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目标回溯长期以来,连同家庭一起,企业是解释经济现象的重要组织。科斯指出企业能够存在必然有某种特别的因素,这种因素是市场在协调个体生产时所不能完成的。

第一节 企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目标回溯

长期以来,连同家庭一起,企业是解释经济现象的重要组织。以简单价格理论为例,企业是作为一种描绘内生经济变量如何变化,从而引起外生变量变化的传导机制的一部分存在的。然而,作为解释经济现象的最基本单位,企业和家庭本身并没有被经过仔细的思考。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经济学研究企业仅仅因为它是现实存在的,这一状况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这仅仅是相对而言的,理论的空白使得经济学家感到迫切需要企业理论来解决相应问题: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什么存在,企业与市场如何划分以及现代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部分——企业内部组织是如何安排的(Milgrom&Roberts 1988; Hart 1989; Holmström&Tirole 1989)。

尽管如Frank Knight(1921)和Ronald Coase(1937)等理论先驱进行了早期的研究,但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才不断涌现,并进一步推动了诸如市场失灵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理论的发展,实事求是地讲,现代企业理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内容最丰富、领域扩展最为迅捷的学科分支之一。

一、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性质的认识

在科斯以前的企业理论中,在萨缪尔森等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经济体系就是一个由参数和变量构成的联合方程组表示的一般化的均衡体系,其中参数代表经济环境,是外生的,变量则是由体系本身决定的,需要解出的结果;方程代表均衡条件。这种视角中的企业就成了将若干种投入转化为产出的生产性单位,其关系可以用生产函数表示出来:

Y= F(X1,X2,…,Xi,…,Xn),  i=1,2,…,n     (2-1)

式中,Y代表产出,Xi代表第i种要素。企业所能做的一切工作就是从这个公式所表达的均衡体系中得出最优均衡解或均衡条件。如果要涉及与不同企业的行为绩效比较,那么新古典范式可把其中一个看做是初始均衡,而另一个看做是参数变动引致的新的均衡,通过比较两种均衡结果即可知道孰优孰劣。

新古典对于企业的理解从积极意义上讲强调了技术的作用,强调了规模收益对于确定企业规模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该理论对于分析企业最优生产选择如何随着投入和产出价格变动而变动方面,在理解一个产业的整体行为方面,在研究企业之间的策略相互作用的结果方面,都是十分有用的,如我们在进行博弈分析时,往往都是按照新古典的企业假设进行推导的。

与此同时,新古典理论存在三个严重的理论不足:第一,它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企业被看做是一个完全有效的“黑匣子”,在它内部,任何东西都在十分顺利地运行着,每个人都在做着指定给他的任务,这与现实的企业差别太大了。第二,这个理论丝毫没有涉及企业的内部组织——它们的层级结构如何,如何决策,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威如何确立等。第三,这个理论没有明确地界定企业的边界。

二、科斯对企业理论的发展

科斯对新古典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批判,他通过揭开新古典理论基础之上的面纱,掀起了一场企业理论的“革命”,使人们关注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回溯到亚当·斯密、马歇尔等人一直强调的内容上,与其不同的是,科斯将其引入了一个更为古老和深厚的传统——契约理论的领域。

科斯对于新古典企业理论的不满在于,如果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函数,那么企业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即以为任何个体都可以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来替代企业的功能。科斯指出企业能够存在必然有某种特别的因素,这种因素是市场在协调个体生产时所不能完成的。

正如科斯观察到的那样,在新古典的价格理论框架下,企业没有存在的理由。根据以往的教科书,分散的价格机制是导致经济协调的理想结构。那为什么我们会观察到一些交易行为抛弃了价格机制,而转向企业的组织内部呢?科斯详细论述了这一现象的答案一定在于存在“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Coase,1937),由此诞生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即除去正常生产成本以外,与生产成本相分离的那部分成本。企业组织可以避免这一成本,因而存在。

在科斯看来,企业实质上就是一个长期雇佣契约,这个契约是不完全的,因为劳动难以测度和计量,这个契约是长期的,意味着劳动的权益需要更有力的保护;这个契约包含了权威,因为劳动协调需要花费成本,“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Coase,1937)。

科斯对于企业的认识强调了交易成本是企业产生的原因,交易活动如果通过组织并允许以“权威”方式来组织所花费的费用低于通过市场机制来组织所花费的成本,那么该交易活动就倾向于以“权威”方式来组织,即“内部化”。这里的权威就是指企业内部的行政和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被看做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而“内部化”过程就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当企业和市场对于组织一项交易时所花费的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规模就确定了。

尽管科斯并没有进一步揭示交易费用的来源和解决途径,而且对于企业的契约本质也没有详细的拓展,但是科斯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立足于各当事人总体上表现出的一种专业化生产功能,将企业表现为生产函数的狭隘观点,确立了侧重于研究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和效率问题的企业契约分析领域,因而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三、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

科斯早期的贡献在1972年以前一直没有被纳入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对此,科斯本人也遗憾地称他1937年的论文是“高引用低采纳”。

然而,正当科斯悲哀的时候,企业理论的重量级成果开始出现,特别是以Williamson(1971)和Alchian&Demsetz(1972)两个开创性的经典论文从全新的角度诠释了现代组织经济学,这一理论还被认为是在拓展新古典经济学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尝试(现在称为新制度经济学),它超越了市场制度的边界,并且探究交易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和机制(Arrow,1987; Eggertson,1990)。张五常(Cheung,1983)在此基础上又指出,科斯所说的企业替代市场不是十分确切,应该说是一种契约形式代替了另一种企业形式,即要素市场契约代替了产品市场契约。

至此,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被逐步完善,并且真正将对企业性质的分析建立在一种契约观的基础上,现代企业理论也是在此基础上开始发展起来的。

基于企业契约观的认识,现代企业理论借助于传统的契约经济学模型阿罗—德布鲁模型,并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等假设条件,形成了多样性的学术分支,而学术分支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阿罗—德布鲁模型的两个基本假设上,由此构建不同的企业理论。

(1)完全契约假设:代理人能够实现预知未来发生的所有或然事件,并能够无成本地全部写进契约中去,因而不存在不完全契约。

(2)假设对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的信息对称,因此不存在委托—代理的激励问题。

根据以上假设的不同,现有的企业理论可以粗略地分为以下两类:

(1)不完全契约模型。它是建立在书写完全契约是存在成本的,由此存在事后进行治理的假设基础上的,以Williamson,Grossman-Hart-Moore,Coase以及Simon等为代表,默认契约(或隐契约)理论和科层信息交流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in hierarchies)也都属于这一类别。

(2)委托—代理模型。该理论基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允许代理人设计详细的契约,并以契约履行前的激励调整为特征,以Alchian&Demsetz,Holmström以及Milgrom等为代表。

对于这种文献划分的一种解释是,他们关注于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科斯(Coase,1937)当时仅仅加以定义却没有详细解释。较为典型的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事先制定契约的成本以及事后契约调整的成本,而委托—代理理论则忽略这部分成本,而将重点集中在契约履行的监督成本以及设置激励机制的成本,而这恰恰又是不完全契约理论所忽略的。很明显,这些观点是互相补充的,并且应该能够相互综合。有迹象表明这种综合已经开始缓慢开始了(如Holmström and Milgrom,1994)。

(一)完全契约的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发展

回顾历史,委托—代理理论(或简称代理理论)可以追溯到早期关于股东和经营者关系的争论。Berle&Means(1932)经过研究发现,美国企业的所有权开始分化为经营权和控制权。经理主义理论构建了一个模型,指出企业行为是在利润条件约束下,追求经营者目标(企业规模、增长率)最大化(Marris&Mueller,1980; Williamson,1964)。经营者目标如企业规模或是增长率是作为变量对待的,部分原因在于它是与经营者的收益和权利相关联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冲突的实例就是企业中激励方式或委托—代理方式的冲突,这也可以解释企业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20世纪70年代,正式的代理理论诞生(最早的贡献当属Ross,1973)。就经典意义而言,这一模型解决了明确定义任务下委托人(如所有者)和代理人(如经营者)的关系问题。尽管这一理论不能解决多重代理、科层结构(如某些中层管理者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和多任务的情况。事实上,这一时期的许多代理问题研究都是从这一基本模型拓展而来的(Hart&Holmström,1987)。

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存在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委托方不能直接监督代理人的行动,或者代理方知道一些委托方不知道的企业形势。以往的文献(Arrow,1985)对“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加以区别。当然委托人可以通过观察企业的产出(如利润)来推断代理人的行为,但是不确定的产出值不是一个反映代理人行为的完美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追求产出最大化)的契约应该是规定代理人向委托人上缴一个固定的数额,而将剩余部分作为代理人的报酬。然而厌恶风险的代理人会抵制这种契约。而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都必须付出交易成本。在实际中,有的经济学家暗示经营者会自觉履行契约(如保证高效工作),原因在于兼并威胁(Manne,1965; Jensen,1986)、债务压力(Jensen,1986)、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Fama,1980)等。

在此基础上,Alchian&Demsetz(1972),Jensen&Meckling(1976),Barzel(1997),特别是Fama(1980)和Cheung(1983)都从经济学的角度指出,在企业和市场之间做出明确界定是一种误导。尽管企业确实是法人实体,并且这一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如有限责任、在商品税中抵扣的权利、无限的生存时间等),但是企业说到底还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契约形式。相对于其他市场契约形式,企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素所有者之间建立了一种持续的契约关系。

在Alchian和Demsetz的表述中,与雇佣关系相联系的权威联系就是定义企业的本质。一个雇主对雇员失去了权威要比顾客对杂货店失去权威更严重。雇主和顾客都依赖“解雇”的方式惩罚“不服从”的行为,也就是不再与同类的人或店打交道。就经济学角度而言,顾客不再光顾某个商店与雇主解雇某个雇员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简而言之,企业就是一组由特殊法律形式支持,并且以要素所有者之间建立连续持久联盟为特征的关联契约。我们可以把一组关联契约看成“准企业”。

Alchian和Demsetz(1972)强调,企业不仅通过它们的法律地位就能够加以概括其全部特点,还有团队生产能力,凭借这种能力,企业有一个非个体的生产函数。这就暗示着他们论证了边际产品的测度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认为企业是解决团队道德风险的措施。在此基础上,Holmström(1982)讨论了团队领导的激励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假设一个附加生产函数,从团队协作中加以抽象)。但无论是Alchian-Demsetz的企业理论还是Holmström的企业理论,都提供给我们有关企业边界的理论。一个基本的问题是为什么激励问题不能够像企业一样通过契约的方式在市场中解决,他们的理论都不能做出解释。

对于激励问题的研究开始深入,Holmström和Milgrom(1994)提出了企业的本质是一个激励系统的观点,他们解释了所有权同雇佣二者之间的联系,他们强调了将企业作为一个“系统”认识的重要性,特别是作为一系列联系、互补的契约安排来降低激励摩擦的系统。在他们看来,关注连续整体契约的某个单一方面是一种研究误导:企业的特征就是雇员不拥有企业资产,雇员受一种低效能的激励制度支配同时还受雇主的权威支配。

需要指出的是,Holmström&Milgrom模型同样考虑了财产权配置在决定讨价还价能力和激励中的重要性,这恰恰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研究重点,因此Holmström和Milgrom(1994)奠定了从完全契约理论向不完全契约理论过渡的理论基础。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看成是脱离完全契约理论假设的一种理论重构。由于不同的原因,契约不能包含所有的或然事件。这就使得将权威和财产所有权理论化成为可能。Coase(1937)和Simon(1951)的观点即企业的本质在于雇佣契约和与之相联系的权威关系,也同样属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范畴。其原因在于他们强调达成一个完全契约以及由于外界环境变化而对契约进行修改的成本并没有包含在契约中。Williamson,Grossman&Hart的研究同样属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范畴,尽管他们关注的焦点有所不同:他们关注的是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讨价还价能够避免契约中未能包括的或然事件的发生。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格罗斯曼、哈特、穆尔(Grossman-Hart-Moore)指出,企业产生交易成本的原因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根据哈特的观点,交易成本的来源在于:第一,在复杂的无法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预测未来事件,无法根据未来情况做出计划,往往是计划不如变化;第二,即使能够对单个事件做出计划,缔约双方也很难对这些计划达成一致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背景来理解、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第三,即使签约双方能对未来的计划达成一致,也很难将其写清楚,比如在出现纠纷时,法院不能明确这些契约条款的意思而无法执行。在吸收Williamson核心原理的基数上,近10年,Oliver Hart,John Moore和其他学者发展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或称“财产权”企业理论(Grossman and Hart,1986; Hart and Moore,1990; Hart,1995)。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假设在于交易成本和有限理性存在。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可能规定对未来所有事件的处置和控制权。这一理论定义的产权是对剩余控制权的占有,即在契约没有规定的或然事件中对财产的控制权。作为结论,对于财产权的分配将影响个体行为和资源的配置。例如,如果代理人不拥有专有性资产和与其相关的资产,那么他们很少会对这些资产投资。让投资专有性资产的人拥有这些资产是非常重要的。雇佣一名员工(在企业中生产产品)意味着这名员工冒着被工厂要挟的风险,因为经理会用“解雇他”来威胁他(如不让他使用公司的财产)。公司雇佣一个独立承包人(在市场中采购)意味着给了他一些要挟公司的权利,因为他可以撤资。企业最理想的规模就在于这两股相反力量的平衡。G—H—M理论是最早能够解释企业组织优势和劣势的正式模型,即这个理论能够令人信服地界定企业的边界。在他们看来,企业是一个所有制的单元(Grossman,Hart and Moore),企业经营目标在于通过有效的产权界定确保企业相关契约的收益最大。这是对科斯理论的一个巨大的发展。

尽管前人进行了许多贡献,Coase关于通过企业的内部化要比市场更能节约交易费用的观点,始终很难在理论上加以发展。在Oliver Williamson的观点中,Coase的基本观点终于得以“实施”。特别是Williamson Coase完善了在Coase论著中没有明确定义的交易费用的本质和决定因素。通过一系列的理论贡献,Williamson在Coase的基石上树立起了一座丰碑。在Williamson的理论化体系中,行为主义开始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Herbert Simon的有限理性的思想,它产生了适应性、连续决策的需要;其次是机会主义倾向,即“自私的投机倾向”,它暗示契约制定需要多样的安全保证机制,如“抵押”(如引入第三方)。Williamson将契约制定和安全保证机制统称为“治理机制”,分配交易活动的基本观点在于基于他们的交易方式转换治理结构。

此时,企业不仅仅是一个契约的集合,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治理结构而存在,企业的经济性质与管理学研究的领域出现了实质性的交会。企业作为一种保证契约制定和执行的“治理结构”与管理学中的公司治理理论存在同质性。

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企业作为经济契约的认识被不断突破,由于对企业中人力资本的行为主义认识的强化,主流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也越来越强调企业内部的管理作用和企业的组织结构,在研究对象上同现代管理学是一致的,只是研究的方法和沿用的范式有所不同。

沿用企业契约观的研究范式,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隐契约理论”。当制定完备的或然事件契约十分困难时,如事先和事后都充满不确定性变量时,人们往往依靠“不成文的规定”,也就是隐契约,企业是一个隐契约的集合。这些可以是自我约束,每一方都按照对方期望中的情况去行动,原因在于害怕对方报复或是合作破裂。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隐契约在企业内部比在企业之间更能发挥作用:同样一个人,作为企业雇员或作为独立承包人,当与其协调需要一种隐契约时,前者在企业内要比后者在市场中更容易执行契约。在最近的文献中,Baker,Gibbons&Murphy(1997)强调隐契约不仅在企业内(雇佣关系之间)而且在企业间(相关契约关系间)都会发生。讨价还价机制可以看做企业内隐契约自我约束系统的一部分。

继承信息经济学和以往团队理论的研究成果,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信息交流理论”,认为企业是信息交流的层级结构。当前在“层级组织的信息交流理论”的研究是基于组织理论(如Simon&March,1958)的著名观点:企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非常适合处理新的信息。在绝大多数译文中,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arschak&Radner(1972)作为团队理论的经典贡献而直接提出的。与此同时,团队激励理论也刚刚兴起。该观点指出了研究经济组织的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这一观点忽略激励摩擦或是假设摩擦可以被解决,而将协调和信息交流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在一段时期中,对企业新理论研究的焦点都集中在激励摩擦问题上,这股热潮淹没了人们对团队理论的兴趣。但是,最近一些基于团队理论框架而关注协调问题的研究已经兴起(Arrow,1985; Aoki,1986; Crémer,1990; Radner,1992,1996; Bolton&Dewatripont,1994; Casson,1997)。

“信息交流理论”是将企业作为最小化处理新信息并且在代理者之间传递这些信息的一个信息沟通网络。信息交流需要成本的原因在于代理者需要时间从他们那里收集、理解信息,但是这个时间可以通过研究专门的信息类型加以缩短。在早期,团队理论很难解释企业的边界问题。团队理论将企业作为科层信息交流体系加以应用,但它不能解释科层信息交流为什么不能在企业之间存在。一旦这一理论能够解释企业的边界问题,这一解释连同将企业作为科层信息交流体系的理论就可以构建一套企业理论。

四、超产权理论对于现代契约理论的补充

当现代契约理论在关注契约的不完全和企业的治理机制时,针对企业绩效的经济解释也应运而生。面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途径,主流企业理论——以现代契约理论为基础的观点提出了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产权的界定和划分,通过产权的私有化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即现代产权学派;二是通过引入不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解决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摩擦,即委托—代理学派。但是,这些观点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的契约结构,相对忽视企业之间形成的市场契约关系。

而超产权理论的提出恰恰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以刘芍佳、李骥(1998)为代表的超产权论认为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换言之,超产权论不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有一定必然的正向关系。超产权论认为单纯的产权配置不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经营绩效的真正提高。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依靠提高价格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而不是依靠提高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1997)发现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效益改善不明显,这就对传统产权理论提出了质疑。

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一个基本因素,其逻辑依据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竞争理论,其具体内容有四部分: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与竞争信息完善论。超产权理论提出“改善企业治理机制应该比讨论产权归属更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1]。其具体原因在于三个方面:①产权变化对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有积极作用,但是治理机制的改善才是产权变换的真正含义及目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目的就是改变行政式治理机制,转变为商业化的治理机制。②当不同产权下的治理机制趋于完善后,产权变换不会给企业绩效带来本质的变化,但是却能带来发展资金和新的发展机会。③产权变换不等于治理机制一定会改善,竞争才是保证治理机制的先决条件。

五、企业的契约本质及分析逻辑框架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最复杂、最有吸引力的领域。企业是现代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的载体,不仅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而且也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础。主流现代企业理论从其所运用的方法上划分,可分为四大理论:一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二是委托—代理理论;三是产权理论;四是超产权理论。这前三大理论都是与现代契约理论分不开的。从前面的理论沿革来看现代企业理论就等于契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根据研究假设的不同,划分为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超产权理论三个主要分支。因此,现代企业理论是以契约理论为主体,以超产权理论为补充的知识架构,前者强调企业内部的契约构成,后者强调企业间的契约关系。现代企业理论有其较为规范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不是一个单一的分析模型,而是一个理论集合,但理论之间却有很强的逻辑联系,其纽带就是企业涉及的契约关系,概括起来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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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现代企业理论的逻辑关系

在清晰的知识框架下,现代企业理论分析问题有其严谨的分析框架。以契约理论为主体的企业理论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研究:①企业是什么,它为什么存在?②企业的边界在哪里?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组织结构应该如何安排?这三个问题概括了现代企业理论分析的全部核心问题,但这三个问题处于不同层次,在研究方法上前两者一般以理论研究为主,后者以应用研究为主。

企业的性质及边界问题涉及企业的本质认识,经济学分析往往采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契约设计从而界定企业,归根结底,企业的经济性质就是一个企业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制定的关系契约的集合,因此,企业的经营目标必然是保证企业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制定的关系契约能够有效制定和执行。

第三个问题涉及的是契约的设计以及契约的履行机制,它往往和现代管理学中的公司治理机制相联系,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如何经营的问题,也就是企业的经营目标如何实现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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