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资源立法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依法建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搞好环保建设已成为必须尽快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成为关系到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有限的煤炭资源,保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事。所以,加强资源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管理就十分必要。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是进行煤炭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础,逐步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开源和节流相结合,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1)预防性原则。
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采取可行的预防性措施”。这种预防性原则,就是为了防止或减少“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发生。
(2)资源有效利用和清洁使用原则。
我国环境状况的改善,资源的永续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减轻资源被破坏的程度,在于优化资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利用程度。这应当在有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煤炭资源开发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3)资源有价原则和补偿原则。
具体体现在“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等,使价值原则在煤炭资源利用和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
一方面,在立法中体现鼓励性措施,使那些合理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行为得以强化,可以激发社会成员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集体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使行为的副作用得以弱化。国家应将奖罚分明的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运用法律手段对严重浪费煤炭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重惩或停业改造,对于节约煤炭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加以奖励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其向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方向发展。
(5)资源节约优先原则。
在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节约与开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环境评价,以决定资金投向。实行这一原则,既可促进煤炭资源的长久利用,又可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1)自然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存在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因此,加快资源利用和保护立法的修缮的步伐是当务之急。一是加快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二是要在立法中逐步体现资源环境立法的国际化趋势;三是要尽快着手研究和制定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或基本法律,这对于协调针对同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行为以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2)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和专门性法规。
要加强法制建设,把资源的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一是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制定基本法律法规;二是制定与基本法配套的各主要方面的单行法或子法,使资源综合利用的各主要方面均能有法可依,这些单行法应更加具体和可操作;三是制定主要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法规,如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等;四是制定必要的标准和技术经济政策。上述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以其内在的有机联系,构成较为完整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3)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施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资源系统的法制管理。
制定资源通法,协调各种资源之间、资源再生产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使资源得到全面、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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