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变通的伦理背景:利益的去道德化
人们对CPA所有行为目标的归结点——利益的认识,事实上,经历了一个由贬义到去道德化,到再道德化的一个历史过程。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利益(Inerest),其本意是“居间的(Inter)”,那个“最——的东西(Est)”(24),基本是一个去道德化(25)的一个词。
在以前漫长的历史中,追求个人利益一直是一种“恶”,违背道德的一种行为。最早对人的逐利行为的合理性做出论断的是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26),他提出了“私人之恶”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悖论。在他看来,市场具有一种能力,将道德中立甚至是不道德的动机转化为有利的结果和社会的财富。后来,亚当·斯密述及同样的问题(27)。他消除了“私人利益”这个词在道德上的贬义,将其转化为中性词,这也是韦伯所讲的从“价值合乎理性”向“目的合乎理性”变化。
对利益的社会化构建最终是在休谟(David Hume) (28)那里完成的。休谟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一样,认为人的自然感情都是自私的,而人的自然欲求是无限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正是因为这种自私,人与人之间才需要用契约来建立稳定的关系,并由此产生出正义和公平这种伦理道德。休谟将这种因签署契约而产生的道德感归结为“一般的共同利益的感觉”,并将其确认为社会关系的伦理基础。在其《人性论》中,他论述到:“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的感觉,这种感觉是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种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29)休谟强调的是,社会上每个人从他有限的知识和道德感出发,能够很快发现这种做法有很大好处。而在这种实践中,他们会逐渐在道德上成熟起来。这样,对利益的认识就完成了从负面性到去道德化,到再道德化的历史性过程。
但是再道德化这个过程在现代社会还远远没有完成,利益一词在现代社会人的心目中还基本停留在中性化的阶段。这是因为,现代化分工和由利益的中性化给人们带来的思想解放,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成员不能相互监督,彼此之间透明度越来越低,以他人为代价匿名破坏规则以谋利的机会对个人的诱惑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的新道德观还远未形成。
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现代性导致了信仰的失落、道德的沦丧和价值观的混乱,加剧了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和机械性(30)。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利益的中性化概念其实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尺度的一种提法。在中性化的掩盖下,容易使人们忽略行为包含的道德内容,形成在其掩护下的各种越轨行为的“借口”:我追求个人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指责。长此以往,收益——支出的精心计算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主导模式,很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退化。“规范和理性只剩下了表皮,已经完全被个人主义的收益——支出模式所代替……很显然,人们已经不再遵从共同的价值,不再遵从内心良知的呼唤,也不再顾忌惩罚的威慑力量。”(31)总之,利益概念的泛中性化其实为CPA采取变通行为准备好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形成其专注于“收益——支出”思维模式的理论基础,从而使CPA沦落成为一种“冷酷的”、“精于计算的”、“缺乏热情和良心”的动物。
尤其在中国,在传统文化中,谋利动机从来没有被公开承认和合理论证过。新中国成立前,一直是重农轻商。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更是使谋利动机被彻底地伦理化了,这种对谋利行为的压制和改革开放后对个人利益的公开承认形成强烈的反差。传统计划经济的合理性逐渐丧失的时候,长期被压抑的利益动机被释放出来,原来赖以支撑的伦理道德体系出现断裂。公众在新的利益观念支配下,不仅失去了原有的道德观,而且也由于对利益的不完全理解,扭曲了市场交易的合理原则,结果导致普遍不尊重契约,投机取巧的风气盛行。
另一方面,中国面临的经济改革和体制转轨产生了大量的非道德区域,具体表现在:①企业与政府关系不确定,两个方面同时存在投机行为;②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利用体制差别,在契约关系之外进行利益交换,非法侵占和转让收益,造成不公平的交易环境;③管理人员利用“所有者缺位”以及改革赋予的“自主权”谋取个人私利;④劳动者的被剥夺感日益增强,面临各种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产生心理失衡,由此扭曲了原有的伦理道德观(32)。
因此,可以说,CPA变通行为只是这种社会伦理的一面小镜子,它折射出的乃是整个社会的弊端和价值观、道德感取向的混乱,以及社会公民对现存制度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认知程度和水平。总之,社会道德体系越混乱,原则和理性失去其市场,变通之风也就越盛行,它是随着社会道德和归属感的增长和衰败而起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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