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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论中的“安全阀”

时间:2023-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7 变通的功能:冲突论中的“安全阀”所谓冲突,齐美尔认为,“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对方以至伤害对方。”CPA越轨行为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属于现实性冲突的一个典型例子。CPA越轨行为、法律惩戒和变通行为相互作用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图4-3所示。

4.7 变通的功能:冲突论中的“安全阀”

所谓冲突,齐美尔(George Simmel)认为,“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对方以至伤害对方。”(33)在帕森斯(Talcott Parsons)那里,冲突是一种破坏性的、分裂性的、反功能的、破坏整合的和失调的。但是后来以Simmel和科塞(Lewis Coser)等冲突论学派提出的“冲突功能理论”(Functional Conflict Theory)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思路,他们认为冲突是社会互动的一种常见形式,它与各种和谐过程交织在一起。“冲突是取得某种‘统一’的一种方法……即冲突是‘一种疾病的剧痛状态’。而这种疼痛表现了有机体为使自己从失调以及失调引起的损害中解脱出来的努力。”“冲突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冲突通过加强集体意识和分离感而在社会系统中的各群体间建立起边界线,由此使系统内的群体身份得以确立。”(34)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也认为:“第一,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第二,冲突有助于进步,在它的作用下,更人道、更理性、更具协作性的形式将取代那些不够人道、不够理性,协作性较差的形式。”(35)

CPA越轨行为和规范之间是一种冲突关系。有关这种冲突关系存在的社会功能,第二章中已有所论述。冲突具有诸多的社会正功能,但是,正如Parsons的担忧一样,如果相互冲突各方之间的紧张得不到缓解,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促使整个社会有机体分裂、分化直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整体架构,威胁社会安全和整合。CPA越轨行为和法律之间的冲突虽然不会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但是无论哪一方在冲突中式微,都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健康有序发展:CPA越轨行为泛滥的结果会导致其失去行业价值,而法律过度的干涉也会萎缩CPA的生存空间,两者之间镇压和反抗力量的不同分布会导致不同后果。

而变通行为在越轨行为和法律惩戒之间形成了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缓解了冲突双方的影响力,以免一方的作用力太强危及另一方的生存空间。这和Simmel提出的“安全阀”理论,以及舒尔茨(H.Schutz)的“排气孔”理论基本一致(36)。当然,“安全阀”制度并不是随时可以利用的,它主要用在现实性冲突的场合(37)。在现实性冲突中,存在着手段上的功能替代途径。CPA越轨行为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属于现实性冲突的一个典型例子。CPA越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越轨行为只是其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在对这些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时,可以考虑通过采取替代性手段,来促使其采取正统手段达到目的。

CPA越轨行为、法律惩戒和变通行为相互作用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图4-3所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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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变通行为的安全阀功能

从图4-3中可以看出,CPA越轨行为是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这是CPA职业专门化和组织化产生的必然结果。他们和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有利于其明晰和其他团体的界限,提高CPA职业的组织化和分化程度。而社会也可以通过建立一些其他社会措施来控制和缓解这种冲突,以增进对冲突各方的控制,避免冲突后果给社会安全带来的危害。变通行为在CPA和法律之间起着“缓冲”的作用,它形成消解冲突双方影响力的一种“软作用力”,从而将法律影响的作用力缓解在一定程度之内。换言之,变通行为是对CPA原有状态的一种惯性维持和对情况发生变化后的一种积极调适,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于激烈的措施,即“突变”所带来的后果,和制度僵化可能带来的政策方面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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