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奔赴四川灾区,难投意外伤害险
每日经济新闻网消息,2008年5月22日(记者沈迪):昨日记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帖子:“这次真的有点气愤。昨天安排一个编辑去四川灾区支援救灾工作,找一些保险公司上人身意外保险。某些外资、内资保险公司听说去成都,立马说抱歉,上面规定,去四川的不办理。”这位网友写道,“有一家已经谈好,最后听说是去四川灾区,立刻变脸说不办。另外几家则是推脱,没有下文。”
不过,这位网友几经努力,终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人寿等三家保险公司投保成功。巨灾面前,保险公司纷纷捐款并深入到前线,保险业积极应对的势头是存在的,这位网友的遭遇是不是普遍存在的呢?
记者随后以投保人的身份咨询几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与这位网友的遭遇不同,记者发现,保险公司营销员也会和自己所在公司斗争,教记者规避“灾区”二字。“你去高风险的地区,在投保时公司当然有说辞。”
新华保险公司一位高级理财规划师告诉记者:“你就说要投一份‘多保通’意外保险,别说你去哪儿,毕竟这是保全年的。只要这一年里的出的事保险公司都要赔偿,这样就没有问题了。”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是赴川人士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该如常提供。
地震之后的四川和地震之前的四川,风险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变化?也许你会回答:它怕赔付。这个答案并没有错,但还是一个浅层的抱怨。也许有人认为,从感情上讲,保险公司为灾区做贡献,为志愿者和其他赴川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甚至是免费提供,都是无可厚非的。对此我并没有感情上的异议,但从合同公平的角度给予一个解答,才是我们进行分析的目的。
“投保难”现象后面隐藏了几个关键词,只有剖析清楚这几个词,才能真正回答案例争议中的问题。
第一个关键词是大数法则。所谓大数法则,即大量的随机现象(比如人们是否会在旅途中出现意外)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呈现出必然规律。它是保险存在的数理基础之一,也是体现互助共济以及经济公平的依托。举个例子:2008年夏天有不少前往黄山的旅游团,张三和他的好友李四都参加了,他们和其他团员都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六天后他们顺利游览了天下奇险的黄山风光,整个团的人都平安下山,这时却听说同来的另一个团里,有一个名叫王五的年轻人在拍照时失足滑下九米高的山壁,好在有树木遮挡,并没有生命危险,但右腿骨折,已送往医院。
在这个例子里,对张三和李四来说,不发生危险是之前不敢打包票的——在下山之前,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定能毫发无伤地下来;对受伤的王五来说,跌崖骨折更是偶然的飞来横祸——谁料到自己会那么倒霉?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必然的——不管这个受伤的人是张三、李四、王五还是赵六,必然会出现大多数人不会受伤,极个别人会受伤的情况。这是根据以往游客登临黄山观光的经验数据精算得来的。至于根据经验概率有多少人会受伤,一个、两个还是三个,就是保险费率拟定的重要凭据了。
但保险公司的精算到底准不准呢?这不仅要看技术,更要看实际参与人的数量。在有足够多的标的物,或者说有足够多的人投保时,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结果的误差将很小。保险经营利用大数法则,就是要把不确定的数量关系向确定的数量关系转化,而确定性的大小,决定了上述误差的大小,即确定性越大,误差越小,确定性越小,误差越大[1]。所以保险需要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少数标的出现损失的确定性。
当我们投掷足够多的硬币时,获得正面的概率就稳定在50%左右
这样,在出售保单之前,保险公司必须了解事故的出险规律,且拥有足够的投保人。现在我们将刚才的例子稍作改动:连日暴雨造成了黄山路滑,部分山路行人和车辆已寸步难行,甚至出现泥石松动现象,已有车辆从悬崖载落。旅游管理部门提示:在暴雨停息之前,不建议旅客前往黄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冒险爱好者马六坚持去登黄山,并在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保险人会不会提供保险给他呢?
答案是不会的。第一,黄山的风险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保险人所掌握的规律是根据日常数据计算得出的,这时要保证合同公平,在费率拟定上存在困难。第二,在绝大多数旅客都暂时放弃黄山旅游时,马六单独来投保,不符合大数法则,保险人无法确定精算与实际的误差。第三,这种情形存在较严重的逆选择。
逆选择,正是我们分析该案例的第二个关键词。在保险领域中,逆选择是指这样一种倾向: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通常保险人会通过一些特殊的合同条款来限制逆选择。当买卖双方不完全知晓对方的底细时,就会存在逆选择问题。比如身体状况较差或危险性较大的人,更愿意投保健康保险,而身体状况健康或危险性较小的人则不急着投保。我们不由得联想到另一则新闻:北京日报讯,[2]律师李滨出差购票时,客运站在票款外多收了1元钱,作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李滨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强制销售,有欺诈之嫌,便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此案的是非对错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李律师对自己此行的安全状况还是比较有信心的,保险在此对他而言是一个多余的附加品。
而在我们的案例中,赴川的人士显然对自己的安全状况担忧,并且一连投保了三家保险公司,我们称之为重复保险。其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重复保险的举措真的“保险”吗?
想想我们在本章第一节讨论的损失补偿原则,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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