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权属分析
1.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社区俱乐部型公共产品
关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权属问题,以波特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多强调产业集群发展累积的集群声誉是一种“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22)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23)上述两种说法从公共产品视角基本上揭示出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权属特征,但在具体的表述上仍失之准确。
公共经济学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竞争性标准,将产品分为四类(见表6-6)。“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又分为“公共资源型公共产品”和“俱乐部型公共产品”。“俱乐部型公共产品”是一种介于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俱乐部由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具备某种资格,且遵守俱乐部规则。对俱乐部成员而言,俱乐部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亦即俱乐部产品仅供俱乐部成员共享,一个俱乐部成员对俱乐部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对俱乐部产品的消费。对非俱乐部成员而言,俱乐部产品排斥非俱乐部成员的共享,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
表6-6 基于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竞争性标准的产品分类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产业集群区域实质上是一种产业集群社区(简称“集群社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属集群社区俱乐部型公共产品。由产业集群区域内的集群企业组成的俱乐部实为集群社区俱乐部,该俱乐部成员均可平等共享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任何成员企业无法排斥其他成员企业享用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特征。尽管企业之间在经营上存在着竞争,但某一成员企业对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使用并不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企业的使用,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征。产业集群区域外的非集群企业均为非俱乐部成员,无权共享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特征。
2.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社区共有产权
新制度经济学根据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将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两类(见表6-7)。
表6-7 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特征比较
续表
注:产权“权利束”指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基本权利。
资料来源:整理自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04-110.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由整个产业集群社区享有的一种特殊产权,具有集群社区共有产权属性。即: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归属集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商会、集群企业等多元化集群成员主体;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体性专用权,仅供产业集群全体成员平等共享,彼此不具排他性,但排斥产业集群区域外的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共享;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区域共享的集体产权,产权专属集群成员组成的产业集群集体而不属于单个集群成员,尽管集群成员均可享用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但都无权独占、分割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既不能脱离特定区域和特定产业而独立存在,具有极强的依附性特征,也不能进行品牌资产交易,具有明显的不可让渡性特征;尽管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权归属主体是确定的,但又是多元的,并非唯一,因而产权具有模糊性。
此外,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的“共有”范围是有限度的,仅限于产业集群区域。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排斥产业集群区域外的经济主体共享,因而又具有一定的“私有性”,是一种集群区域私有产权。总之,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相对不完全的共有产权”。
3.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社区标识性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经济学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类,前者如发明专利权、版权等,后者如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等。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将产业集群区域生产的集群产品与其他区域生产的产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属产业集群企业共享的经营标识类无形财产,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或识别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等特性,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种新兴标识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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