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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营销主体

时间:2023-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2.2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营销主体产业集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集群企业等都是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权属主体,理应都成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营销主体,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创建、维护“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这一特殊俱乐部型公共产品缺乏内在的动力,因此,只有政府、行业协会或商会、集群内龙头企业才是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营销主体。

6.2.2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营销主体

产业集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集群企业等都是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权属主体,理应都成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营销主体,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创建、维护“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这一特殊俱乐部型公共产品缺乏内在的动力,因此,只有政府、行业协会或商会、集群内龙头企业才是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营销主体。其中,政府是倡导者和主要组织者,行业协会、商会是重要参与者。从广东省、浙江省的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管理实践来看,政府不仅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产品质量监控、品牌评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会展促销等方面主导和推动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培育创建及经营,而且还积极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或商会、集群企业参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经营建设。

政府营销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途径、方式多种多样,诸如举办会展或集体组团参加会展、举办专题研讨会或论坛、创办报刊、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等。此外,政府对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评定和公告也是一种极其有效的区域产业集群品牌营销手段。如: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浙质质发[2007]178号)将“区域名牌”(24)界定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浙江区域名牌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全面(见表6-8),2007年通过浙江区域名牌评定工作,有效地推介了“永康五金”、“绍兴黄酒”、“大唐袜业”、“嵊州领带”、“余姚榨菜”等区域产业集群品牌。

表6-8 浙江区域名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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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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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浙江区域名牌申请表》之相关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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