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一共列举了19种受到禁止的版权侵权行为,现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推导出以下十种常见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一: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此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①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②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者推迟作品的公开;③不按照作者授意的形式公开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构成合作作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如作品的构思、主题的设计等;②必须参加了作品的具体创作。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对作品从事了服务性劳动,如打字,则不能认为是参加了作品的创作,亦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五:剽窃他人作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六: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改编、翻译、注释、汇编、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七: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规定支付报酬。获得报酬权是作品版权人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他们收回智力或金钱投资、获取利益的保证。在某些时候,行为人可能并未侵犯作品使用权,但却侵犯了版权人的报酬权。主要有以下情形:①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②依许可合同取得某作品的使用权,但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③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作品的版权人支付报酬。现实生活中,网站涉嫌侵犯权利人获得报酬权的情况并不少见。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八:侵犯版权邻接权的行为。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邻接权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①侵犯出版者的权利。未经作品原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作品的版式设计的。网络出版虽是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但其操作主体的权利义务还是与传统出版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大同小异的,有关网络出版单位的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也是比较少的。②侵犯表演者的权利。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改变、隐匿表演者姓名,将其表演用于网络传播;二是在网络传播中歪曲了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三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其现场表演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或者对其表演摄影、录音、录像,或者复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将其用于网络传播的。③侵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将其用于网络传播。④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将其播放的享有版权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复制,用于网络传播。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九:规避或破坏保护作品版权的技术措施。美国1998年10月通过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DMCA)”,全面、充分地给予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其具体规定颇值得借鉴。对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DMCA第12章之1规定:①禁止任何人破解有效控制版权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上述禁止条款将在本章颁布之日起的2年期限的最末一日生效;②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下列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部件及其部分的交易。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之十:破坏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
网络版权侵权之例外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网页上传播的下列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版权权利人和邻接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情形,属于合理使用:①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④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⑤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⑥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⑦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⑧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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