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天津海关(津海关)
一、津海关概况
关,其古之意,界上门也。古代设关于界上,一是扼险守国,二是稽查行旅,课征税务。到了近代,关之含义成了稽查行旅货物和征收关税的进出口地方了。
天津地处华北平原五大河流——白河(北运河)、卫河(南运河)、永定何、子牙河、大清河合流入海处,濒临渤海,是水运交通枢纽,辟为商埠前,即有户、工、海三关之设。三关以户关税收为多,十倍于工关,故又称户关为大关。
鸦片战争后,入侵的西方殖民主义者,为掠夺中国财富,以武力作后盾,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在第一个不平等《南京条约》中,规定除赔款、割地外,还开五口通商。清政府在五口通商口岸设关课税,派海关道吴健彰管理。1853年小刀会占领上海,吴逃匿租界,关务混乱,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乘机向吴提出代办海关税务,后又要求参与其事。吴与三国领事协定:三国领事各派一人组成海关稽征委员会代征关税,行于上海关口,英国人费妥玛总负其责,其余四口仍由吴自行办理。后因各口制度不一,弊病丛生,1858年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提出“各口划一办理”主张。尔后各国以此要求清政府在各口岸及新辟之口岸推行上海口岸各项制度,清政府亦感各口岸不一之弊端而有统一管理的必要,接受了这个侵犯中国主权的无理要求,并于1859年任命英国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负责统管所开或将开之各口岸关务。从此每设一关,由总税务司委派税务司与帮办等人员前往办理。中国海关行政管理大权就这样落入外国人之手。中国海关大权为外国人执掌,是中国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一大标志。
1858年至1860年,英、法联军入侵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战败又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天津辟为商埠,1861年成立了天津海关(津海关)。这样,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侵略势力伸到中国北部各省。
津海关的各项制度沿袭上海关口,首任税务司克士可士吉和帮办、总巡等,全由总税务司委派而来。
津海关成立之初,设在天津县城内,1862年后移至英、法租界交界处,即紫竹林附近(营口道与张自忠路交口处)。辖境西自大清河,东至山海关。订立关章17款,规定:洋船抵口在拦江沙外者,应自拦江沙计起往海以十里为限;船在大沽者,自炮台计起至海神庙(东西沽之间)为限;船在天津紫竹林者,南自梁家园(大营门海河边一带)北至海关办公处。
津海关成立之初,规模不大,除税务司一人总负其责外,各级帮办、总巡等主要人员亦不过七八人。随着天津逐渐成为华北农、副、土、特产品及洋货集散之地特别是成了中国仅次于上海第二大商埠时,机构和人员大加扩充,陆续增加了副税务司及署理正、副税务司等。民国前夕,帮办、总巡以上人员(包括邮政主要人员)达40余人。民国后成倍增加,最多时达七八十人,副税务司之职增至多人,帮办、总巡也增设一、二、三、四等级。1931年至1937年间又有进一步扩大。
组织机构:最初设股,后扩充为课。民国前后有总务、验估(检验)、检查、缉私、港务、秘书、会计、审核、关产等课之设。各课设主任,多由特等或头等洋人帮办或总巡充任。后扩编为科。日本接管津海关时,有总务、秘书、汉文、会计、鉴定、监察、港务7科。各科设科长,多由日本人充当。1945年国民政府接管津海关后,设总务、会计、监察、秘书、缉私、关产、验估、港务8科。
近代天津海关,除受海关总署及总税务司领导管辖外,1861年成立到1869年间名誉上还受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监管,1869年到1912年接受天津海关道监督,1912年后海关道改称海关监督,津海关即受其督察。日本占领期间保留了津海关公署之名,1945年后才不复存在。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设在上海的中国海关总署为日本帝国主义接管,日本人岸本广吉任总税务司,管辖范围限于日军占领地区的各地海关。国统区的中国各地海关没有了统一领导,1942年国民政府在重庆另组海关总署,管辖国统区的各地海关。此间津海关受南京日伪海关总署领导与管辖。1945年日本投降后,津海关即被重庆海关总署派来的卢斌接管,直至1949年1月。
津海关下属单位有北平、塘沽、秦皇岛三个分关,接管过天津常关与创办的天津邮局。
北平、塘沽、秦皇岛分关:
北平分关前身是北平办事处,成立于1929年2月,由外国人津海关副税务司白立查主持工作。日本接管津海关后,改北平办事处为北平分关,派副关长田中梯四郎任分关长。北平分关一度设有几个分支所、分卡,如飞机场分支所等。
塘沽分关于1932年成立。之前设有分卡,只巡查不征税,1942年改为分关,一度设大沽和北塘两个分支所。
秦皇岛分关于1899年由税务司德璀琳任会办,着手开关事务,1901年正式开港对外通商。
天津常关:
原各海关口岸25千米以内,清政府曾设有常关(又名钞关),以征子口税。天津有常关之设。八国联军入侵后,天津常关由1900年7月成立的“都统衙门”接管,1902年8月移交中国地方当局。海关税收不足赔款和担保外债时,外国侵略者逼迫清政府将常关税收纳入赔款付债之列,各海关口岸之常关亦划归海关管辖,计有22处常关和60多处分局、卡。天津常关1903年交由津海关管辖,英国人梅尔士任常关税务司。
天津常关有正关一处,分局、分卡多处。计有:正西门、西北门、小西门、南门外、东站、东车站、西车站、红桥西河、红桥北河、宜兴埠、王串场、霍家嘴、陈塘庄、杨柳青、大沽、葛沽、北塘、秦皇岛等分局,西北门支局和龙王庙稽查船捐处等。1931年国民政府实行裁厘,同年1月1日和5月1日将子口税厘金及内地与沿海25千米内外各常关和海关所辖之常关一律裁撤。天津常关亦于此时撤销。
天津邮政局:
天津邮政局于1896年由津海关创办,人员、经费均由海关调支,故归海关管辖。天津邮政局在天津与北平地区设有分所、支所、分局、支局等机构。天津地区设有:邮政总局,在东站车站、总站车站、东马路、罗斯福路(今滨江道)等处设邮政局,飞机场、大沽民船、塘沽车站、北塘民船等处设支所。北平地区设有:邮政总局,在车站、花市设邮政局、西苑机场等处设支所。
天津邮政局成立之初,设司事总负其责。首任司事为英国人申玛思,1898年设副司事由英国人钺活任之,后因业务重要和扩大,邮政司之职由海关税务司兼任。1911年海关开办的邮政局划归交通部管辖而脱离海关另成系统,交通邮政部门在各关口岸设立海关邮政支所。
津海关将其所属人员分为内班、外班及海务三大部分。
内班:专门处理关内事务。负责海关税收、预算、造表、统计、人事、文案等事宜。由税务司、副税务司、署理正、副税务司及帮办、供事、文案、司书、录事等27个级别的人员组成,税务司为头领。
外班:负责船舶检查、货物稽查、检验等事宜。由总巡、验估(检验)、验货、扦子手(检查员)、巡役、水手、听差、门役、更夫、木匠、杂役等16个级别人员组成,超等或头等总巡为头领。
海务班:负责港口事务。后因业务扩大,包括海务、港务、江务、航道设施等具体事务工作的实施。1929年扩编为航务局,设港务长,英国人谷利恩首任其职。
由于海关业务扩大和情况不断变化,机构扩编,人员增多,职称和人员亦有变动。职称变动:1928年总巡更名为总检察长,后又有副检察长和一、二、三等正、副检察长之设。扦子手更名为检查员,检查员和稽查员也分为一、二、三等。日本接管海关后,1942年8月1日将税务司更名为海关长、副海关长及分关长等,1944年1月7日又复税务司称谓除去海关长之名。人事变动:日本接管津海关后,英、法、美国籍关员一律扣留或解职,其他国籍人员一般留用。关内大小头目多由日本人充当,不足时中国人补缺。日本投降后,日籍关员全部解职,被日本解职的英、法、美国籍人员,大部分准予退职外皆可复职,关员多系中国人。
二、海关大权为外国人把持
海关大权一直为外国人把持。税务司是各海关最高之长,全权处理各关事务,这一职务历来为外国人充当,中国人是望尘莫及的。就帮办而言,最初的四五十年间,中国人别想涉入其间。以津海关论,1910年才有中国人罗启明担任末级四等帮办,1912年增为2人,1919年不过4人。税务司一职直到1926年才有罗启明署理副税务司。1927年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后,罗于1928年实授副税务司之职。1929年国民政府决定在海关停止招用外国人,中国人才多起来。外国人操纵中国海关各级大权早成事实,不招用外国人的措施已无实际意义。津海关直到1945年才有中国人担任税务司,但实权操在美国人之手。
近代天津海关(亦称洋关或新关)自1861年成立起,大权就牢牢掌握在英国人手中,首任津海关税务司是英国人总税务司委任的。1861年到1948年近90年(实际是87年)间担任津海关税务司的35人中,除抗战后有2人是中国人外全为外国人。其中英国人20人,日本人4人,美、德各2人,法、匈、意、比、丹等国各1人。税务司以下人员也多为英国人。日本人在中国海关供职是甲午战争后才有之,并日渐多起来,1937年后大增仅次于英国,1941年取而代之(历年津海关税务司请见下页表)。
津海关税务司英籍德国人德璀琳任期最长,先后三次(1877—1882年,1884—1896年,1900—1904年实为1901—1906)出任津海关税务司,把持津海关大权达22年之久,相当于近代天津海关历史1/4。在其任职期间,牢牢掌握津海关控制进出口贸易大权,积极支持各国商人和洋行对中国进行掠夺性贸易,独揽津海关一切事务、关务、港务、江务及航行设施,兼办秦皇岛关务,创办天津邮政局,担任天津英租界董事会会长13年,是天津“海河工程局”当然委员。
位据津海关税务司22年之久的德璀琳,是个地地道道的殖民主义
历任津海关税务司人员国籍表
资料来源:①《津海关档案》,4目录918—979号卷,9目录1745—1767号卷,11目录17号卷,17目录11—29号卷。
②天津市档案馆、天津海关编译:《津海关秘档解译—天津近代历史记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279页。
③天津海关译编委员会编译:《津海关史要览》,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14、236-289页。
注:1942年7月24日伪《总税务司署》通令:8月1日起各海关税务司改称海关长。1944年1月7日恢复税务司称谓,去海关长之名。
者和帝国主义者分子,侵华的急先锋:参与列强国家在天津扩展租界,垄断天津海河治理工程,诈骗开平煤矿等侵华活动;四处搜集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情报,供其主子制定侵华政策;与总税务司赫德一起充当李鸿章办洋务搞外交的高参与得力助手;曾以中国政府代表身份出席国际会议、处理外交事宜;代表清政府参与谈判、签订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及向各国举债借款、购买军火军需(枪炮、军舰)等外务。被时人冠以“清政府实际上的外交部长”称号,有人道称:“北京的外交使团要不先来到天津见过德璀琳先生,是什么也干不成的。”[1]由于他“功劳显赫”,获有三个中国高级别的官衔及清政府赐予的一、二品顶戴花翎,有九个西方国家授予的“功勋”勋章。
三、海关是列强国家侵华工具
近代中国各地海关(包括津海关)为外国人把持大权后,忠实秉承列强国家意志行事,千方百计为列强国家利益服务,积极向列强国家提供制定侵华政策情报,是列强国家侵华工具。
(一)忠实秉承列强国家意志行事
这点在中国新军阀混战的1930年中原大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1930年反蒋军阀的“北方政府”为解决粮饷问题,下令接管津海关,任辛博森为新的津海关税务司。此举既损害英、美在华利益,又违背亲英、美的南京国民政府意志,于是亲英、美的南京国民政府和由英国人执掌大权的中国海关总署立即命令津海关全体人员拒绝服从并抵制“北方政府”命令,严厉封锁航行天津口岸航线,命令“凡运经天津之货物必须在沪纳足税款方准放行”。上海海关税务司英国人梅维亮奉令宣布:“凡到津应纳之入口税和子口半税,均须在沪照纳,给予收据。至由津运沪之货,若在津纳出口税,则无效,到沪乃须照纳。各船持在沪纳税收据,到津如当局迫其重纳税款,则可由各该国领事交涉,青岛、大连各关均照此办。”[2]忠实秉承列强国家意志行事的津海关奉命一律罢岗,拒绝执行“北方政府”命令。
由于货船往来天津口岸面临双重征税而多改航他口,航行天津口岸之船只锐减了十之八九,进出口货物停运了,关税收入没有了,外贸颇遭打击。以辛博森为新税务司的“津海关”形同虚设,业务停滞,关务瘫痪,尽管辛博森等“关员辛苦支撑而照常办公。唯因沪关开征津税,津关若不承认,非但商界苦累,且将引起外交上之纠纷……经数次审议……决定采取先交保证金,然后再向上海索取税款之办法。”[3]事实上在上海所纳之税款根本就索取不到,向津关交的保证金也打水漂了,致起民愤,商界尤甚。有着利益攸关的商界于6月26日发出最强烈通电与呼吁,言称:“……天祸中国,频年战乱,商民喘息未定,南北干戈又起,尔来海关纷扰,倾动一时,商货南运者,津关既照常收税,乃沪关又重征一次,北来者沪关代津关征讫之后,而津乃须取保证金,似此一物两税,中外人士咸惊创闻,以故群情惶惑,南北待运商货俱已纷纷退关,概停装运。津、沪为全国商业总枢,两地一经停滞,全国生机顿绝,设再旷日持久,不徒两败俱伤……,况外商已繁言啧啧。伏恳关念大局,惟设沪关并征津税之议取消,以免重复。挥泪陈词,并乞同情呼吁,至为叩祷。”[4]津关封关6天,南北竟起震动,足见外国人把持了大权的中国海关,只唯秉承列强意志行事,毫不顾及商界之苦、民众生计与经、商、贸发展,实属大害矣!
(二)千方百计为列强国家利益服务
海关在检验进出口货物及对进出口货物评估征税与稽查行旅、查私等业务活动中,忠实执行“严于华商、宽于外商”的征税原则和关务政策。中国海关所征进出口关税,绝大多数是从价税。所谓从价税即海关在征税时先对货物进行评估,再按“值百抽五”税率进行征税。海关评估人员在对货物进行评估时,往往多不依据市场价格,亦不依据货主报价,而是多凭自己的意向行事,随意性很大,估高估低,任其一言定夺,估高多征税,估低少征税。由于海关及其人员执行“严于华商、宽于外商”征税原则和关务政策,对外商货物估价往往偏低,对华商货物估价往往偏高,同一货物华商所纳之税一般要比外商高出一至四倍不等,使外商得以对华进行掠夺性贸易。
此外,诸如不准华商直接报关,由外商代报使华商多纳一笔报关代劳费,后来华商虽可直接报关,得先交3000海关两保证金;再如外商勾结海关弄虚作假偷漏关税,手法是以高价之货报为低价之货、以多报少、以好称次、以贵当贱等来逃避关税或少纳关税等情况时有发生;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检验、签字、放行关务中,刁难华商之事层出不穷,如只承认英商打包厂打的包为合格出口件,以排挤打击华商打包企业,让外商得以控制中国出口包装业务。
在处理中外商人违章事件中,海关对待中外商人无论在方式上还是态度上尤在处理程度上都有明显差异与区别:洋人违章一般不予深究,如遇必究之事多以罚款了事,很少有没收货物的;对待华商的违章事件,除先与海关人员勾结讲好条件者外,一般是穷追不舍。美商“美丰洋行”常用山羊毛代以山羊绒报关税纳,一次在谎报中因事不密败露,海关速以罚款了事;华商元春号一次将出口茶叶报为茶末缴税,华记号出口丝织品报为麻织品纳税,因事先未贿赂好海关人员而被查出货物全部没收人亦受罚[5]。不难看出,中国海关及津海关名为中国机关,实是列强国家对华经济侵略掠夺的工具。
(三)是列强国家搜集中国情报的机关
外国侵略者通过对中国海关控制,搜集了不少中国各方面情报与资料,以作制定侵华政策的依据。1864年总税务司赫德拟定的海关规章制度中,规定各地海关税务司要经常与各国驻当地领事和中国地方官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贸易和其他方面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向总税务司做书面报告,规定了按月、按季、按年向总税务司进行密报的制度及密报的内容。各关贸易年报和十年报告就是其中一项内容。津海关历年贸易年报和几个十年报告就是根据这一规定出笼的。海关年报尤其十年报告,内容涉及颇广,除详述贸易情况外,对农、工、商、交通、航运、金融、文教、卫生、人口等情况均有较详的记载与统计;同时对所在地区政治状况、军事动态、人事变动、行政区划、生态风貌、物产资源、灾害人祸等亦有较全面搜集与整理。这些资料情报往往就成了列强国家制定侵华政策的依据。中国沿江沿海的水道和水情及水文均系国防机密,应由中国军事部门勘察管理,其时却是海关派员测绘、治理与管理。天津海河及渤海沿岸勘测与治理都是津海关派员进行的。
至于侵犯中国主权的事就更多了。1898年赫德以总税务司名义发布《华洋轮船驶入中国内港章程》规定,无论中外轮船驶入中国内港,必有海关发给“关牌”,否则不得驶入。这样中国内河航行权就为外国侵略者把持了,中国船只驶入内河亦得由外国人批准,发给“关牌”,否则不得驶入。再如中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法令或政令不能直达各地海关,须经总税务司转令,否则无效。中国政府遇有放行官物、军火和机器仿造等货物,需要豁免厘金税捐等类之事时,亦不能由中国政府或地方监督官署咨行各地海关税务司执行,亦由总税务司转令方可。这些,津海关都一一照办。
上述各端,清楚看出近代中国海关自成一体,形同“国中之国”,是列强国家对华侵略掠夺的工具。
(原载《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30辑,收入本书时进行了较大的删改。)
【注释】
[1]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简史》编写组:《天津简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2页。
[2]《国闻周报》,1930年第7卷第25期。
[3]《国闻周报》,1930年第7卷第27期。
[4]《大公报》,1930年6月26日。
[5]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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