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恢复时期的天津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进行了三年(1950—1952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医治战争创伤的经济恢复工作,是谓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提前一年进入经济恢复期。经过1949到1952年四年努力,天津城市功能和经济恢复达到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水平,为第一个五年计划在天津实施准备了条件。天津对外贸易对天津城市功能及经济恢复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此间天津外贸情况是:
一、对外贸易机构的建立
(一)天津外贸领导机构
天津解放的当天,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军管会设立了接管部,先后接管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天津一切公共机关。外贸方面接管了输出入管理委员会天津办事处、天津海关、天津商品检验局等;没收了一切官僚资本及其企业以及与外贸相关的原国民政府中央信托局天津分局、扬子江公司天津分公司等。
1949年3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主管天津等口岸对外贸易的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整顿和改组接管的天津海关、天津商品检验局,使之成为新中国天津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专司恢复和发展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贸易部,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随即划归其领导,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贸易部天津对外贸易管理局,领导天津口岸外贸机构及处理外贸有关事宜。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贸易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分别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天津对外贸易管理局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海关总署划归对外贸易部管辖。1953年1月天津对外贸易管理局并入天津海关,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天津设立华北特派员办事处,领导天津地区外贸、海关、商检等部门及处理有关外贸事宜。1954年华北特派员办事处改为华北行政委员会对外贸易管理局。大行政区撤销后,1955年3月1日成立了天津市对外贸易局,直到1994年。
(二)天津外贸组织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经济恢复时期天津乃至全国从事外贸业务活动的组织,出现了国营、私营、外商三种不同经济体制的贸易组织并存局面。
1.天津国营外贸组织
1949年3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华北对外贸易总公司,统管全华北及天津口岸有关进出口贸易业务。为方便贸易货物运输,总公司设立储运部。1949年9月15日华北人民政府撤销华北对外贸易总公司,设置猪鬃、油脂、土产、蛋品、皮毛、进口等11个华北专业贸易公司,经办内地贸易和进出口贸易。1950年全国性外贸专业公司成立,上述华北各专业贸易公司相应改属为中国猪鬃、蛋品、油脂、土产、皮毛公司华北区公司,中国矿产、出口、进口、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茶叶公司天津办事处等,作为全国各专业贸易公司驻华北区及天津口岸的分支机构。
天津国营贸易组织在天津外贸进出口货值的比重,1949年28.1%,1950年66.76%,1952年83.6%,从次要地位变成控制和垄断地位,成了天津外贸主要力量。
2.天津私营外贸组织
天津是中国北方最大也是解放较早的对外贸易通商口岸。近代天津外贸在近代中国外贸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但是控制近代天津外贸业务的主要是外商势力。进入20世纪后,华商势力发展很快,在近代天津外贸中占有一定地位。天津解放初期私营贸易商行势力还比较大,是天津从事外贸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天津解放较早,上海、汉口、山西等地私营贸易商行纷纷来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如何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贸易商行,发挥其作用是当时一个重要课题。
为充分利用私营贸易商行经营能力、资金和市场渠道,发挥其在进出口贸易中作用,天津外贸当局于1949年4月18日开始对其进行登记审查。截至5月30日,申请登记要求继续营业的有542家,经审查批准发给执照的是410家,年底达444家,从业人员5418人,有资金667亿元(旧币,下同)。另有经华东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局批准介绍来津经营进出口贸易的私营贸易行118家。
天津外贸当局从1951年2月21日起,对生产出口产品的厂家进行登记审查,准予继续生产的厂家在6月底有568家,大部是私营企业。这是天津历史上从事产品生产出口厂家最多的年月。
为发展对外贸易,国营贸易公司发起组织公、私贸易商行联营业务,建起“联购联销”、“分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多种形式的“公、私联营组”12个及“私私联营组”4个,天津24家公、私地毯出口商在1951年2月22日共同组建的“地毯产销联营社”就是其中的一家。联营组与成员关系,业务上是代理关系,进货、加工、仓储由小组统一安排,各户分头活动;成交后,不论国营、私营,都由小组付给相应数额佣金,盈利归组。组织关系上,联营组受国营贸易公司领导,自我完成自营任务,接受国营企业委托代理的有关进出口业务。
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天津私营贸易商行,在天津外贸进出口货值比重中,与国营贸易组织成反比而逐年下降,1949年71.9%,1950年33.24%;1952年12.4%(包括外商经营的贸易货值)。可见私营贸易行仍是经济恢复时期天津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3.天津外商贸易行
新中国对在华一切外商企业,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一视同仁地允其继续营业和发展。1949年4月,天津外贸当局登记审查私营贸易商行的同时,亦对其进行登记审查:申请登记的外商有132家,准予继续营业的120家。他们分别属于英、美、德、法、苏、比、瑞士、丹麦等17个国家。1949年发给许可证的外商营业额为1825万美元,占中外私营贸易商行营业额的29%;1950年是3257万美元,占25%。
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后,特别是美国采取对华经济封锁后,追随美国敌视中国政策的其他国家也急剧减少了对华贸易,导致天津外商贸易行及其企业营业不佳,生产停滞,纷纷申请关门歇业,天津外贸当局1956年对其进行了清理。“五口通商”以来,在华横行一个世纪的外商在津势力始告结束。
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及措施
(一)外贸方针政策
中国自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签订后,国家主权陆续丧失,外国人在华享有政治、经济等各种特权。中国对外贸易成了列强对华经济侵略、掠夺的主要途径。当时中国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多为外国人控制,进出口贸易各环节亦为外国人把持,致使中国外贸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掌握国家主权,废除了外国人在华享有的一切特权,结束了外国人控制、把持中国外贸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外贸历史的新纪元。
新中国外贸方针政策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奖出限入、量出为入”,“平等互利、互通有无”,“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本国经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农、副、土、特产品出口,限制非必需品进口”,“平衡进出口贸易收支”等,一反过去为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利益服务的外贸政策,以剩余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加工半制成品及工业产品换回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市场所需之物。
(二)外贸措施
为实现国家上述外贸方针政策,外贸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实行外贸管制
1949年3月1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成立了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论公私贸易组织和外商贸易行所经营的进出口货物,一律报经国家外贸当局核准,发给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为此颁行了相关措施,如进出口贸易经营权限、进出口贸易审批制度和加强外汇管理等。
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物资和市场需求,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扭转为外国人利益而输出入商品的状况,华北及天津外贸当局以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输出入委员会规定的进口商品从672项压减为226项。凡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所需之物,国家拨给外汇支持进口;出口的商品亦视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而定。1949—1952年期间,先后有百余种商品,分别列为禁止进出口、暂缓进出口、特许进出口、准予进出口、扩大进出口等多种形式。外贸当局还规定,中外商人经营进口的商品,国家有权优先收购;出口的产品,必要时国家有权令其调换。
国家一度实行集中统一进口、分散出口举措。政府间贸易协定进口货物和大宗商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或专业贸易总公司统一谈判成交,地方口岸负责接货验货,按统一计划拨交用货单位。地方建设所需进口小批量货物,由地方外贸主管部门审批负责进口。1952年进口归中央、出口转地方举措全面实行后,地方外贸部门负责完成出口任务、管好进出口贸易各环节、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2.为发展出口贸易国家实行了下列措施:
(1)一再缩小易货范围。1949年10月25日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奉令公布了肠衣等五十多种商品一律结汇出口,不得以易货方式进行。目的在于增加外汇收入以进口更多必需品。
(2)减免出口关税。大力支持的出口商品先后分别减免关税。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6月27日发布免征出口关税办法规定:为奖励土货出口,从28日起,凡经华北各港口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出口税。出口商应纳的河工捐、码头捐减半征收,领取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签证费等。当时华北地区减免所征出口税项目,累计达10%以上。特许出口开滦煤所征之税,从30%降为15%;应纳进出口税和产销税可实物交纳等。
(3)简化进出口贸易手续。简化自备外汇进口申报手续,免华船进口申请及出入港口时间申报等。
(4)埠际之间贸易免征出口税。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颁行了天津、秦皇岛、上海、青岛、广州、汕头及沿海各口岸间贸易往来,一律以内地贸易论处不纳出口税的决定。天津人民银行亦多次开办埠际间进出口贸易的押汇业务。
(5)为扶持私营贸易商行、支持出口产品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天津公、私金融机构在政府统一安排下集资数千亿元(旧币),建立银团或外汇银团,先后进行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发放贷款业务,多次向公、私贸易行和产品出口生产厂家发放的贷款达数千亿元(旧币),有力支持了出口贸易。
3.为促进外贸发展,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天津公、私贸易商行积极开展地区间、城乡间、埠际间的物资交流活动。先后举办过三次大型的华北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多次地区性的物资交流活动,组建各种形式的代表团赴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华南各大区参观、考察、了解情况、进行物资交流,以便为出口商品提供充足货源,也为进口商品寻找广阔销售市场。
天津百货公司、贸易公司多次降低商品牌价,以支持和促进内外贸易发展。1951年上半年对1958种商品批发价格降价率平均达7.6%;对2696种商品零售价格降价率平均为5.7%;1952年6月11日又对700种商品价格降价平均是4.4%。
4.改善交通运输。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发展内河航运,开拓国际远洋航线,加快塘沽新港建设等,这些都为外贸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天津外贸概况
(一)进出口贸易
天津外贸系统由于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充分调动公、私外贸商行和外商积极性,一起步成果斐然。1949年3月至12月,天津进出口贸易总值4356万美元,出口2278万美元,占52.35%,进口为2073万美元,占47.65%;出超204万美元,成为1949年度全国少有的出超口岸;当年天津外贸出口货值占全国13.98%。
1950年天津外贸执行进口归中央、出口转地方的国家举措,外贸出口货值直线上升,这一年出口货值1.5267亿美元,比1949年增长5.7倍,是天津外贸空前发展的一年。1951年出口货值1.4086亿美元,与1950年比较略有减少,为1950年的92.26%。1952年天津外贸重点转向出口,外贸各单位普遍超额完成全年收购和内销计划,出口任务也超额完成了,是年出口货值1.9044亿美元,明显超过前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呈现出了强烈发展势头。1951年出口货值稍有回落,既有国际因素,也有国内原因。就国内来说,一是国内市场需求量大增;二是土、特产品收购欠佳,但1至9月出口值较1950年同期仍增加了16%。
(二)天津外贸传统市场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伊始的天津对外贸易,基本上沿袭了1949年前的贸易市场,同欧美国家进行传统贸易,美、日、英、德、法、苏等国家和香港地区依然是天津外贸的主要国家和地区。1949年2月19日,载有马口铁、锅炉管件等货物达1080吨的美国“福尔康”号货轮首抵天津码头。随之,各国货轮亦陆续来津从事贸易活动,履行同天津1949年的贸易合同。1949年天津进出口贸易中,美国比重占了首位;占出口贸易第二、第三位的是香港和英国,三者相加占天津出口货值的88%以上;其次是印度、日本和新加坡。1950年上半年,占天津进口贸易货值第一位的是香港,达45.05%;占天津出口贸易货值第一位的仍是美国,为33.85%。
1950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外贸传统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原因是美国政府从限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工业器材和大幅度降低中国农、副、土、特产品价格以及管制对华贸易,转向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禁止一切货物来华,凡装运货物来中国的船只,一律强制到美国港口卸货,意欲将新中国扼杀在摇篮里;受其胁迫的国家及用美元进行贸易结算的地区和国家也相继中断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贸易,天津外贸首当其冲。中日间的传统贸易也转为民间贸易了。
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采取了相应反击措施,在外贸方面采取了更为灵活政策,充分发挥私营商行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大量供给外汇,实行预结外汇制,并全力推行大进大出政策,使天津外贸在1950年仍保持了相当活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天津外贸当局充分利用香港为跳板多做小笔生意,改变贸易方式—先进后出、以货易货;同时转变贸易对象,努力发展与苏联、东欧国家及亚洲周边国家的贸易。这一年,天津还同波兰哥尼亚港建立了海上航线。经过种种努力,1950年底同天津有进出口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达到32处,保证了天津外贸空前的发展势头。
(原载《天津文史资料选辑》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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