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改革与封建关系削弱
明清时代,赋役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改革,一是明万历年间(1573—1619)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二是康雍乾年间(1662—1795)推行的“摊丁入地”。封建社会后期的这两次赋役制度的改革,对明清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条鞭法”与“摊丁入地”出台
由于元末长期战乱,到朱明王朝建立时,社会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人死地荒情况随处可见,更加上簿籍散失,稽查失实,使赋役征派遇到严重困难,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改善这种局面,组织人力对人口、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户籍制度,与此同时,对农村基础组织进行整顿,加强对赋役制度的管理。
明田赋制度重建,率先从绘制鱼鳞图册着手。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205],洪武十九年(1387)又派国子监学生参与第二次大规模绘制鱼鳞图册[206]。为田赋征收,奠定基础。
洪武三年(1370),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户贴制,“籍藏于部,贴给于民”[207]。洪武十四年(1382),在户贴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同时实行里甲制度:“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者曰里。”[208]
黄册以户为主,开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四项,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全国官民田土以及各种田质之差别毕具其中。明政府通过黄册和鱼鳞图册编制,把全国人口和土地都掌握起来,为赋役制度重建打下牢固基础。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赋役征派为“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租曰夏,税曰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徭役的规定是:“曰成丁,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为了田赋顺利征收,以及避免官吏征收田粮过程中中饱私囊和揽户侵吞税粮,明廷建立了粮长制。粮长以田土多者为之。设粮长、大户地方,大多都是产粮地区,且田赋较多省份。
黄册和鱼鳞图册的制定,在当时来说,至少有两方面作用:第一,清查出一些漏、脱、欺隐的户口和土地,打击了豪强大户对赋役的欺隐、转嫁行为,增加了国家所控制的人口和土地,同时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和徭役数量。就赋税而言,洪武十四年(1382)全国(直隶及十二布政司)计二千六百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209],至洪武二十三年(1391)为三千一百六十万七千六百余石[210],为洪武十四年(1382)的120.8%;第二,由于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豪右飞洒、“诡寄”等不法行为,农民赋役负担有所减轻,对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很好作用。
但由于官僚地主反对、阻挠,以及一些地方官对黄册制度推行不力,赋役不均现象又有所发生,宣德六年(1431)浙江右参议彭璟指出:“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211]宣德末年,江西等处编造均徭册,行均徭,但实行时间不长。
明中叶,赋税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整顿田赋科则上。明朝各地田赋税率差别甚大,当时一般田赋科则是:“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212]但实际上许多地方官田科则都超过这个标准,尤以江南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五府最为严重。《明史》称:“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213]由于税粮苛重,逋赋情况特别突出,如苏州府从永乐至洪熙元年(1403—1425)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214],松江府从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1415—1421),仅仅八年间就免征税粮达数百万石[215],宣德五年(1430),松江府额定起运米四十三万九千石,实征只有六万六千石[216],仅占额定起运米15%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宣宗不得不下决心解决江南重赋问题。从宣德四年至七年(1429—1432),再三下诏减免官田税则[217]。据《正统实录》称:“行在户部奏,浙江等处布政司并直隶苏松等府州县,自永乐十九年(1421)至宣德八年(1433),有全家充军并绝户抛荒官民田地,俱准民田起科,及古额官田例减除,共减税粮二百七十七万七千三百余石。”[218]这是一个很大数目,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明廷在整顿田赋科则同时,也进行田赋折色改革,将部分实物税折成银两征收,但折银部分很少。到正统年间(1436—1449),将“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航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219]。定“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220]。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一百余万两,解入内承运库,称为“金花银”。“金花银”出现,使货币税在田赋征收中比重大大增加。
明中叶以后,由于吏治的腐败,缙绅、豪强地主利用权势,勾结官府,用“飞洒”、“诡寄”等手段逃避赋役。如正德年间(1506—1521),江西“以至一省之中,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但命小户赔偿”[221]。福建情况是:“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者无几耳,而徭役尽责之民。”[222]将赋役负担转嫁农民身上。赋役不均情况成了明中叶普遍现象。农民不堪重负,反抗者有之,弃地而逃者也有之。加上皇室贵族、官吏侵地,土地失额情况十分严重,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田土总额仅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余顷,比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少了一半还多。以上情况,严重影响了明廷财政收入。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万历年间(1573—1619),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
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是从清丈田地开始,清丈田地在嘉靖、隆庆年间(1522—1572),有些地方官吏已在局部进行这项工作,但全国性土地清丈是在万历八年(1580)九月开始,通过三年努力,全国清丈土地工作基本完成,政府控制的税田有明显的增加。山东丈出民地三十六万三千四百八十七顷,屯地丈出二千二百六十八顷。江西六十六州县额外丈出地六万一千四百五十九顷五十四亩。山西省丈出民地、屯田、欺隐地五千一百余顷。应天巡抚奏报丈过江南十一府州县田地、山塘,“补足失额者一万二千零一十余顷,多余均摊者九千五百四十余顷”,“各卫田地补足失额三百二十余顷,多余均摊者一千八百六十余顷”。其他如宣府、贵州、广西等地,也都清丈出不少隐匿田地。[223]万历清丈田亩的效果是显著的。据樊树志统计,清丈后中央政府控制的税田比清丈前增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24]。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在清丈田地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比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225]。
“一条鞭法”推行,减轻了农民赋役负担,如北直隶沧州农民:“有粮无地者得以脱虎口矣”[226]。就国家而言,增加了财政收入,《明史纪事本末》称,万历十年(1582)“大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一改正德、嘉靖虚耗。
“一条鞭法”实施,受到称道。如郑文郁在《赋役考》中称:“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227]白寿彝总主编《中国历史·明时期》(上)称:“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1.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228]
“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地”,是中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
张居正去世后,“一条鞭法”虽然仍在实行,但随着吏治日益败坏,“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229]。更加上日后“三饷”并征及私征,赋税负担大大超出一般农民所能承受的能力,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揭竿而起,把横征暴敛的明王朝摧毁。
清王朝建立在长期战争之后,赋役等册籍或废于战火,或丢失,赋役征解失去依据,顺治三年(1646)朝廷修《赋役全书》,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征收有了依据。随后又另立鱼鳞图册和黄册,使鱼鳞图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相表里”。为防止各级政府的私征暗派,清廷又实行“易知由单”制度。丁银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轻重悬殊,出现“有地之家,田连陌,所输丁银无已;贫民粮仅升合,所输丁银独多”[230]。除田赋、丁徭之外,又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如火耗,是一种沉重负担。以致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231]。大批贫苦农民无法忍受赋役不均的负担,纷纷逃亡,如康熙末年估计,仅“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余万”[232]。人口流移不定,各级省府难以掌握民间人口增减,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233]。只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人丁数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丁、丁银二百三十五万余两为定额,以后新增加人丁不再负担丁银。这就为“摊丁入地”提供了必备的条件。《海宁州志》称:“今滋生人丁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234]
“摊丁入地”开始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将丁银“各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亩,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235]。此后,各省纷纷效法。或将丁银摊入地亩,或将丁银摊入地粮,除了盛京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其余省份都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前推行,同时,清廷又着手解决“火耗”充公问题,并对“火耗”数额重新做了规定,一般一两银子收一二钱,比以前有所减轻。
“摊丁入地”制度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民户按照地亩多少交纳丁银,田多者多交,田少者少交,无田者不交,这就解决了少地和无地者繁重的丁银负担,同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丁银负担不均问题,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同时,由于丁银摊入地亩,农民与封建国家长期以来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解脱,人身获得更多自由,迁徙更自由。此外,也促使货币地租有更大发展。这一改革对清代经济的繁荣、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赋役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明清时期对赋役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除了减轻农民赋役负担及抑制兼并之外,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起到积极作用。
明以前,赋税征收以实物为主,货币税占的比重很微小,“金花银”出现后,货币税大大增加了。据王鏊称,正统一时,震泽镇岁征“金花银”八十一万四千余两[236]。据梁方仲统计,苏州府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正粮一百九十九万有奇,耗粮一百万有奇,通正耗三百万有奇……旧有金花银二十五万有奇,折民粮六十万有奇”。“金花银”占正粮总数百分之三十。但就全国而言,正统年间(1436—1450)“金花银”占全年税粮总额仅百分之十二点七而已[237]。可见各地征收货币税情况很不平衡。但比明初或明以前已极大增加了。到清代,货币税征收数额已远远超过征粮数额。如顺治十八年(1661)的田赋中征银数达二千一百五十七万六千零六两,征粮数六百四十七万九千四百六十五石而已[238]。此后,田赋中征银比重还在增加。增加货币税的征收数量,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很好拉动作用。
随着赋役折银普遍推行,农民不一定必须生产粮食作物了,而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土地情况,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种植产量高、价钱好的农作物。在明清时代,棉、桑、蔗、烟、果树园艺等经济作物,得到很大发展。
中国植棉是从宋元之际开始的,到明代,朝廷更是大力推广。弘治年间(1488—1505),丘浚说:棉花“遍布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239]。至迟到万历六年(1578),明廷已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四川、江西及南北直隶征收棉布,说明中国各地皆已植棉[240]。值得注意的是植棉区的发展,棉花生产商品化。嘉靖年间(1522—1566),昆山、嘉定等县,棉花逐渐成了当地的主要作物[241]。天启年间(1621—1627),松江府属两百万亩耕地,“大半植棉,当不止百万亩”[242]。太仓州属,“郊原四望,遍地皆棉”[243]。清朝初年,上海县棉田与稻田平分秋色[244]。这时上海所生产的棉花远销福建、广东两省,“楼船千百,皆装布囊累累”[245]。乾隆中期,松江、太仓、通州和海门厅所属各州县,棉田几占全部耕地十之七八[246]。江苏省东南地区已发展成为当时产棉的中心。黄河流域的植棉也有发展。明万历年间(1573—1691),山东已有植棉的记载。据万历《临邑县志》,“木棉之产独甲他所”[247]。至天启年间(1621—1627),棉花产量激增,“贩者四方至”[248]。北方由于棉田扩大,产量激增,“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249]。清雍正年间(1723—1735),山东六府已皆种棉,而东昌一府最多,“商人贸于四方”[250]。乾隆后期,山东清平县棉田至“连顷遍塍”,所占耕地面积超过豆田和麦田的总和[251]。河南植棉是在明清之际发展起来的。据吴伟业所作《木棉吟》:“今也栽花遍齐豫。”[252]这时河南出产的棉花已远销江南[253]。直隶植棉,比河南稍晚,但到乾隆年间也已相当普遍。保定以南各县州,凡好地多种棉花[254]。乾隆前期,棉花种植已发展到纬度较高的东北地区,尤其是奉天地区,种棉日多,“率皆售于商贾转贩他省”[255]。
桑树的种植有些地区仍然很盛。明清之际,浙江湖州府,史称“桑麻万顷”[256]。嘉兴植桑之多,至“不可以株数计”[257]。乾隆年间(1736—1795),由江苏之震泽至浙江之秀水,六七十里间“阡陌间强半植桑”[258]。在江、浙交界地区,并且有专事出售桑叶的桑园。如湖州府属,所产桑叶不足供应当地需要,而“贩于桐乡、洞庭”。伴随着养蚕的发展,还有的“预租别姓之桑,俗曰秒桑”[259]。可以想见桑叶商品化的程度。在太湖流域,有不少农民靠蚕桑维持生活。如环绕太湖的各村镇,“乡人比户蚕桑为务”[260]。吴兴县,每到蚕桑季节,“家家闭户,官府勿摄征收、及里间往来庆吊俱罢不行”[261]。西南的贵州则有柞蚕的发展,乾隆年间(1736—1795)首先兴起于遵义,产量相当大[262]。由于经营柞蚕省工而利厚,很快传播到正安州和安顺府[263]。广东南海、顺德两县出现了桑树专业种植区。据嘉庆年间(1796—1850)记载:“周回百余里,居民数十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种植桑树以饲春蚕。”[264]所说虽不免夸张,但反映了蚕桑的发展。
种蔗发展,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到明清时代,福建、台湾、广东、江西和四川则出现了专业种植区。明万历十五年(1587),福建漳南一带,甘蔗的种植满山遍野[265]。明清之际,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几乎占耕地的一半,其东莞之篁村、河田等村,到处种蔗,号称“千顷”[266]。乾隆初年,江西大庾县双坑隘一带,遍地种蔗,“绵延数十里”[267]。乾隆年间(1736—1795),四川简州,沿江之民种蔗作糖,州人“多以此致富”[268]。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内江沿江左右,居民“尤以艺蔗为务”[269]。台湾水土气候尤宜种蔗,“竟十倍于旧年”[270]。寥寥数语,生动地反映了台湾蔗田的迅猛发展。
烟草是在明代中叶后发展起来的。大约在万历年间(1573—1619)先传播于福建漳、泉二州[271]。明朝晚年传播于广东之恩平,浙江之嘉兴,江苏之苏州[272]。清雍正、乾隆之际(1723—1795),福建烟田继续扩大,有的地区烟田竟占耕地十之六七[273]。或谓汀属八邑,过去山区农民皆种食粮,自康熙三十四、三十五年间(1695—1696),流寓这里的漳州农民“以种烟为业”;以后烟田继续发展,占耕地十之三四[274]。浙江嘉兴府属,植烟之风日胜一日[275]。广西农家,半数兼种烟草[276]。河南之卢氏,湖北之均州,湖南之衡州,山东之济宁,山西之保德,都有种烟的记载[277]。尤其是山东济宁州,清顺治年间(1644—1661)开始种植,至雍正年间(1723—1735)已“遍地种烟”。北京烟商“来贩收买者不绝”[278]。嘉庆、道光之际(1796—1850)烟田继续扩大。如江苏省,“各处膏腴皆种烟叶”[279];江西新城县,家家种烟,禁不能止[280];四川合江县,河坦山谷,种植殆遍[281];四川新津县,良田熟地,随处种烟[282]。陕西城固县胥水以北,“沃土腴田,尽植烟苗”[283]。嘉庆年间(1796—1820),包世臣论述吸烟人数增加及烟田扩大情况很可供我们参考。他说几十年前吃烟的人不过十之二三,现在则“男女大小莫不吃烟”,“以致各处膏腴皆种烟叶”[284]。
植茶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285],在明清数百年间又有所发展。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川、广东、云南、福建、安徽等省发展起来不少专业种植区。今安徽霍山县,清顺治年间(1644—1661),每到采茶季节,“男女错杂,歌声满谷,日夜力作不休”[286]。雍正、乾隆之际,云南普洱六茶山周围八百里,“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287]。嘉庆年间(1796—1820),福建崇安县武夷山居民数百家,“皆以种茶为业,岁所产数十万斤”[288]。道光年间(1821—1850),福建建瓯县,“茶山蔓延愈广”,该县所辖四乡十二里种植几遍[289]。
明清之际、广东、福建果树园艺的发展也很迅速。顺德县之陈村,龙眼树凡数十万株,周围四十余里。南海之龙眼,番禺之荔枝,绵延百里[290]。番禺之小坑、火村、罗岗等村三四十里中间,民多以茶果为业,黄村和朱村多种梅、梨、橄榄、香蕉,“连冈接阜,弥望不穷”[291]。福建福州、兴化、泉州盛产龙眼、荔枝。福州南门外,“数十里间荔枝、龙眼夹道交荫”。兴化县之枫亭驿,“荔枝甲天下,弥山遍野”[292]。
随着经济作物的发展,有些地区出现经济作物排挤粮食作物的现象,明清之际尤其是清代前期比较显著。广东番禺县有将稻田改种龙眼、荔枝的[293];福建泉州有将稻田改为蔗田的[294];江苏南部[295],江西大庾,新城等县[296],四川合江县[297],有将稻田改为烟田的。福建由于种烟日多,而种稻菽麦之地日少[298]。山西保德州,河边淤土,舍禾黍而种烟草[299]。山东济宁州,“膏腴尽为烟所占、顶五谷反皆瘠土”[300]。或谓西北五省制酒每岁耗米凡数千万石,而种烟所减之粟米约占制酒所用粟米十分之六七[301]。可见烟田占地,在严重地排挤粮食作物。又山东宁阳县和胶州,花生的种植发展较快,农民“以落花生代稼”[302]。江苏的松江府和太仓州[303],中部各州县[304],有将粮田改为棉田的。粮食作物耕地面积的减缩,曾经一度引起封建文人和统治者的忧虑,有的面对经济作物的传播,说什么“深怪习俗惟利是趋,而不以五谷为本计”[305];有的议论农民种植经济作物是“唯利是图,积染成习”[306]。清政府一度下令禁种烟草,没收到效果,经济作物发展的猛烈就不难想见了。
随着经济作物的发展,出现了不少专事买卖农产品的商贩和巨额交易。云南普洱产茶区,每到产茶季节,“茶客收买,运于各处每盈路”[307]。福建崇安县,每到采茶之时,“商贾云集,究崖僻径,人迹络绎,哄然成市”[308]。安徽霍山县,每届收茶之时,“富商大贾、骑纵布野,倾囊以值,百货骈集,开市列肆”[309]。山东济宁州,业烟者六家,“每年买卖至白金二百万两”[310]。陕西城固、南郑等县产烟区,烟商将烟叶运往湖北,烟值“岁糜数千万两”[311]。山东东昌府产棉最多,“商人贸于四方”[312]。贵州遵义柞蚕区,每到成茧季节,秦、晋、闽、粤商人来此收购,“捆载以去”[313]。
与经济作物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相联系的,是粮食生产商品化。这种变化从粮食流转状况和城市消费粮食数量反映得十分清楚。明代后期,江西赣州所产之米运销于豫章、吴会,运粮船只络绎不绝[314]。安徽江北沿岸所产之米,运销长江下游各省[315]。江、浙两省苏州、杭州、嘉兴、湖州等府经济作物比较发达的地区,“半仰给于江、楚、庐、安之粟”[316]。皖南经济作物发展的徽州府属,居民食用“大半取于江西、湖广之稻”[317]。盛产烟、蔗的福建泉州府属,粮食仰给于江、浙[318]。明清之际,由福建向广东运输粮食的船只每年有一千多艘[319]。这时新发展起来的东北垦殖区,所产粮食则向经济作物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运销。尤其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放海禁以后,每年由东北运往上海的豆麦迅速增加。乾隆年间(1736—1795),由东北开往天津的粮船,由过去的十多艘逐增至数百艘[320]。清前期,台湾所产之米大量运销大陆,据雍正七年(1729)记载,每年所运之米不下四五十万石[321]。乾隆初期,浙江安吉县所产米谷运销境外者“每去其半”[322]。江苏棉产区崇明县,经常由安徽和县、含山等县运米供应,乾隆中期每年运米二十多万石,乾隆后期复增为三十多万石[323]。仍在乾隆年间(1736—1795),湖北省河、湖相交之处,运米船只昼夜不绝[324]。汉口一次大火,被烧粮船达一百多艘[325]。山东临清州所需粮食,麦、谷由河南贩运,秫、粱由天津贩运[326]。嘉庆年间(1796—1820),苏州府属无论丰歉,都须江西、湖广、安徽等省贩运米谷,每年消耗商品粮凡数百万石[327]。这时一些较大城市所消费的粮食大为增加,苏州、杭州等府城的粮栈,“常积谷至数十万石”[328]。杭州一城每年就需要商品粮食三四百万石[329]。湖北汉口,嘉庆年间(1796—1820)贮存商品粮食多至二十万石[330]。
随着赋役折色数量不断扩大,极大地拉动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丰富了市场商品的数量和品种花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赋役改革促进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丁役制度一直是封建国家束缚人民、强化其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随着历代徭役制度的改革,在逐渐松解。
明清两代,在丁役制度上进行一系列改革,如明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巡抚周忱曾在应天府实行论粮加征“里甲银”[331]。他将原来按户征收的里甲费用,摊入田粮,折银征收。继周忱之后,东南各省对里甲正役纷纷进行改革。浙江推行“均平银”[332],福建实行“纲银”[333],这些做法与周忱大体相同。至嘉靖十六年(1537),应天巡抚欧阳铎又推出“征一法”,把里甲、均徭合拼一起,力役折银归入田亩征收。到万历年间(1573—1619),实行了“一条鞭法”。到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年间(1662—1795),丁银摊入地亩或税粮征收。至此,封建国家强化人身依附关系的丁银和徭役制度衰落下去,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得到松解,人民获得了更多迁徙的自由及择业的自由。
与此同时,工匠制度也在改革,改革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逐步减轻工匠服役时间,轮班匠一年服役十天,不服役之时,可以“自由趁作”。这就意味着工匠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解。比元代“役皆永充”的工匠制度有很大进步。二是纳银代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经工部奏准,开了轮班匠纳银代役之头[334],至嘉靖四十一年(1562),工部题准,所有轮班工匠,一律纳银代役[335]。清沿明制,轮班工匠以银代役。至顺治年间(1644—1661),住坐工匠每月十天执役制度,亦随着匠籍制度废除而终止。匠籍制度废除后,工匠与国家之间的依附关系被割断,人身获得更多自由,他们可以自主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自主地安排自己所熟悉的工作,生产更多商品供应社会,为市场繁荣作出更多贡献。
(原文载《中国地主制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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