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垦荒政策及地权分配情况的考察
清代前期的地权分配状况,过去学者多数认为,由于地主对土地兼并剧烈,绝大部分土地已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则缺地或仅占有很少的土地。甚至有的同志认为,康、雍、乾时期地权分配的状况是:“一家大地主就占了一百万亩土地,那末,照上述全国耕地六百万顷或七百万顷来计算,如有六百个或七百个这样的大地主,就把全国的耕地都占完了。”[170]我们认为这种论断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以下通过对清初垦荒政策的分析,试对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情况进行一番考察,误谬之处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清初的垦荒政策
明末农民大起义以及清初人民的反抗斗争,延续了半个世纪之久。长期的战争,封建王朝与地主武装的杀掠破坏,农民大量死亡,土地严重荒废。明末农民大起义前夕的天启六年(1626),全国土田原额为7439319顷。清政府建立后的第八年(顺治八年)(1651),全国土田只有2908584.61顷,仅及明季耕地面积的39%。到顺治十二年(1655),即清政府实施垦荒政策后的第六年,全国耕地面积才恢复到3877719.91顷[171]。康熙六年(1667),各省荒田尚有四百余万顷[172],较前明耕地仍少一半左右。如北方的直隶,据顺治十二年董天机奏报:“窃见近畿之地素称沃衍,今日荒熟参半。”[173]山西省,据顺治八年户部和硕端重亲王等奏报:山右经大兵大荒之后,“田地榛芜,生齿彫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籍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有一里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悻如故者十不一二”[174]。陕西省,据顺治八年总督孟乔芳奏报:八府一州无主荒田共206295顷零,有主荒田共64250顷零[175]。山东省各州县,顺治六年,嘉祥县原额耕地5052.99顷,无主荒地2857.25顷[176],荒芜土地超过一半。历城县原耕地为5629.17顷,有主荒地为5246.28顷[177],荒地达93%以上。雍正十三年(1735),邹平等九十州县卫所册报荒地仍有129146.69顷[178]。河南省的情况是,顺治元年黄河以北各县,荒地94500余顷,“兵燹之余,无人佃耕”[179]。康熙年间,南阳仍是“户口流移,阡陌荒芜”[180]。长江流域如南直隶,顺治三年,池、太等四府一州,地方残破,江宁城外九十余村,十室九空[181]。江西由万安到赣州,两百余里间,“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82]。顺治八年,除九江造报无荒外,实计通省有主荒田44566顷,无主荒田24398顷。湖北省,据户部题本反映:“万井烟寒,千家空杵”,“横亩皆焦,千里尽赤,野无粒食之农,村尽逃亡之屋。”[183]顺治九年,湖南省,岳州、衡州、永州等地,“道路俱生荆棘,土田半长蓬蒿”[184]。顺治十三年桃源“民逃官掳,田地抛荒”;辰城“庄佃书役杀掳逃亡,田地尽为茂草,百里绝无人烟”[185]。顺治十六年(1659),四川省,昭化县“军民士庶,百不存一二,庐舍田园尽鞠为茂草”;广元县则“人民故绝,满道蓬蒿,遍成荆棘”[186]。总之,四川人口死亡,土地荒废情况更为严重。其他地方人民流离,土地荒芜情况也大致相同。
财政困难,是清政府建立初期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垦荒政策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之下制定的。顺治元年八月,山东巡抚方大猷建议:“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187]。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抚罗绣锦提议:“河北府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乞令协镇官兵开垦。”[188]顺治四年,湖南巡按张懋熺提出,只有除荒征熟,或招抚佃种,“始可起死回生”[189]。直到康熙七年十一月,四川巡抚张德地还主张:“舍招集流移之外,别无可为裕之方。”[190]
清政府在各方面的敦促下,对山东巡抚方大猷条陈垦荒事宜作了如下批复:“应如所请。仍敕抚按率属实力奉行。”[191]10但这时并没有认真实施,到顺治六年清政府才正式作出决定:“著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府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如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垦辟渐多。各州县以招民设法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该部院速颁示遵行。”[192]这是清政府垦荒政策中带纲领性的文件。以后历年所颁布的垦荒文件,基本上不超出这一范围,只是对其中某些内容,根据当时形势发展,作必要的改动或予以重新的肯定,或对某省出现的问题,作出一些更具体的规定。
顺治六年的垦荒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一)肯定农民对开垦荒地的所有权;(二)关于垦荒免赋升科年限的规定;(三)按各州县卫所垦荒多少,作为官吏优劣的考成依据。这三条中,最基本的还是前两条。
作为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民,他们热切盼望自己能占有一份土地。正如斯大林所说的那样:“农民要土地,他们做梦也梦见土地。”[193]但是荒芜的土地开垦以后,地权所属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农民还是不愿回到土地上。顺治十八年,河南御史刘源濬说:南阳、汝宁荒地甚多,应急议开垦,但无人承种,“官虽劝耕,民终裹足不前也”[194]。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主豪强胥吏往往利用权势,侵占农民耕熟之田。刘源濬说:“无人承种之荒地,(农民)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官即断明,而资产荡然矣。”[195]农民付出劳动,花费了工本,然耕熟之田,却为他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垦荒积极性的发挥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清政府对此极其重视,三令五申地强调垦荒地的归属问题。顺治十三年,四川巡抚高民瞻宣布,有主无益荒圈任人开垦,“永给为业”[196]。顺治十八年,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建议,“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应如所请。”[197]同年,河南地方政府为解决地权争端,向中央政府建议:“嗣后,请先给贴文,以杜争端,开列姓名、年月,并荒田四至、坐落,每一岁由县申府,而道而院,则刁讼自息。”[198]这一建议实施后,又遇到了有主荒田开垦后的所属问题。河南地方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于康熙二十二年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199]雍正五年,户部批准云、贵二省广行开垦;不问佃户开垦,或民间自垦,“其田俱给照为永业”[200]。雍正十二年,中央政府对有主荒地产权保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各州县凡遇开垦,先将士石界址,出示晓谕,定限五月内,许业户自行呈明。如逾期不报,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201]雍正十三年,山东省规定:“凡有逃户抛荒,拨贫垦种者,官皆给予印照。五年之内逃户来归,对半平分,五年之后悉归垦户,不许争执。”[202]清政府在垦荒地的归属问题上所作的种种努力,对清代前期开垦荒地、恢复经济起了良好的作用。
随着荒田逐渐垦辟,雍正以后,各省逐渐改变原来谁能开多少,就让其尽力开垦的方针,提出了按丁授田的新办法,以解决流移人口对土地的需求。雍正六年,四川巡抚宪德建议:“入川人民众多,酌量安插,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如有兄弟子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给水田十五亩,或旱地二十五亩,若一户内老小丁多,不敷养赡者,临时酌增。俱给以照票,令其管业。”[203]同年,宁夏地区规定,外地来垦荒的,每户分给土地一百亩[204]。广东沿海地区,由于泥沙沉积,往往出现沙坦,清政府规定,对于这些沙坦每人承垦不得过一顷,并规定承垦者只能是“本籍、能耕、有家之人”,“其流寓寄庄,本籍绅衿、富豪、地棍、衙蠹,概禁捏名冒承”[205]。乾隆六年,陕西巡抚张楷奏称,“陕省荒地应以五十亩为率,有父子兄弟俱系壮丁者,酌量加增”[206]。这些新规定对文武官僚、地主、富豪、地棍,胥吏等强占农民垦田,具有一定约束作用,对一些缺地、少地垦民的产权,有一定保护作用。这就给了一些流移、贫困农民重新获得产权的一个机会。
清初的垦荒政策能否顺利实行,还取决于清政府能否在垦荒后的头几年给垦民以一定的实惠,即能否免除一定年限的赋役负担。垦荒的头几年,如果政府不免除赋役,农民就不愿意去垦荒。顺治十三年,四川巡抚高民瞻说,他到四川后就大力推行垦荒,并令地方官招集流移,以实户口。结果是:“迄今数月有余,而复业垦荒者犹是寥寥然,未有成效可观。”他分析此情况时指出:“川北石田瘠薄,年若丰稔尚足相偿,苟雨暘不时,举终岁勤苦,付之乌有,比及三年又起科矣,是未必食开耕之利,而复愁差粮之扰,此又劝垦之难也。居者恐差粮为累,而不肯疾于开荒;流者愈虑资身无策,而不敢轻于复业也。”[207]据《通考》所载:顺治十八年,“开种之初,杂项差役仍不能免,此官虽劝垦,而民终裹足不前”[208]。康熙七年,云南道御史徐旭龄说,“国家生财之道.垦荒为要,乃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者,其患有三:一则科差太急,而富民以有田为累……”[209]
为了解决垦荒中出现的这种裹足不前的情况,清政府根据各地各个时期的情况,规定垦荒升科年限。顺治元年,户部批复山东巡抚方大猷所请,“三年起科”[210]。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抚罗绣锦建议“三年后量起租课”,“疏下部议”[211]。顺治六年,清政府又放宽升科年限,规定开垦荒地“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212]。顺治十三年,四川省巡抚高民瞻奏请:“大破成格以示宽恤,凡其复业者暂准五年之后当差,开荒者暂准五年之后起科。庶几万哀鸿孑遗感我皇上浩荡洪仁,乐于还乡力农,然后地辟财裕,军兴有资矣!”清世祖对这个意见很重视,亲自批示“户部议奏”。[213]顺治十八年,户部奏请,“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214]。同年,户部又奏请,除规定三年起科外,“再宽徭役,以恤穷黎……如河工,供兵等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则人尤鼓舞”。清世祖批复,“从之”。[215]康熙七年,徐旭龄认为:“朝廷诚讲富国之效,则向议一例三年起科者,非也。占田有高下不等,必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则民力宽而佃垦者众矣”。清圣祖认为这个建议可以“下部确议。”[216]康熙二十三年,河南巡抚王日藻奏请:垦荒之田“俟三年后,仍照原定等则输粮”。清圣祖同意奏请。雍正元年,清世宗发布命令,规定垦荒升科则例:“水田仍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超科,著为定例。”雍正六年清世宗谈到广东高、雷、廉三府垦荒情况时指出:应“宽其升科之年”。[217]雍正七年,清世宗通知户部,垦荒地“五、六年后,按则起科”[218]。乾隆二年,河南巡抚尹会一称:“乾隆元年分,所属共劝垦过地一顷二十九亩二分零,俱系旱田,遵照部文,俟十年后限满起科。”[219]乾隆六年陕西巡抚张楷奏称:“隙地多在山石榛莽中,凡零星地土,在五亩以下不成坵段者,永免升科。”清高宗批示:“从之。”[220]乾隆十八年,广东巡抚苏昌等报告,琼州为海外瘠区,贫民生计维艰,查可垦荒地二百五十余顷,请照高、雷、廉之例,召民开垦,免其升科等。清世宗批准奏请,批文指出:“查明实系土著贫民,尽令耕种,免其升科,给与印照,永为世业。”[221]
起科年限规定得是否合适,直接影响到荒地的开垦。康熙十八年,安徽巡抚徐国相奏称:开垦荒田,工本数倍于耕种熟田,必宽以起科年限,养其余力,使获息足偿工本,然后责令升科,庶垦者乐于从事。“康熙十一年间准六年后升科,康熙十二年奉上谕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于臣属荒田开垦至三千余顷。续于康熙十五年,部复台臣焦荣条奏,仍照先定例于三年后起科。因升科之年份既迫,而报垦者寥寥,臣属止垦地九百余顷。总虑三年之内丰歉难齐,又恐三年之后催科紧迫,逡巡畏惧不敢认垦。”[222]清政府对此情况十分重视,十月初六日上的题本,到本月初八日得到清圣祖的批复,同意并荒地恢复六中后起科。随着这个问题的暴露,以及清政府经济的恢复,升科年限也就逐渐放宽。到乾隆时期,便宣布小块开荒地永远免于升科。放宽升科年限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垦荒的进展。
地方政府在招民垦荒过程中,还遇到一个问题,便是经过长期战乱以及灾荒袭击的农民,生活十分贫苦,要垦荒,一无耕牛,二无农器,三无种子,困难很大。因此地方官们主张由政府给垦荒农民“借给牛种”。顺治十年,甘肃巡抚周文烨请对欲耕无力之农民,“酌量借给牛种,春借秋还”。[223]顺治十二年,直隶巡抚董天机建议,“有百姓认垦者,取邻保结,该州县官于起解赎锾内扣留,按一亩支给银三钱,名曰农本,以为牛种之资。……一年量征若干,还农本若干,二年量加若于,再还农本若干,待三年照熟地例征收,农本全完,仍将农本补人赎锾解部”[224]。顺治十八年,河南御史刘源濬奏请,“再借常平仓谷,以资农本”,得到清廷批准[225]。康熙七年,云南御史徐旭龄奏请,“匮乏者,贷以官牛”,清圣祖令“下部确议具奏”[226]。康熙二十二年,河南巡抚王日藻奏请借给垦民牛种,并请“将义社仓积谷借以垦荒之民,免共生息。令秋成完仓”。清圣祖批示:“依议。”[227]雍正六年,清世宗谈到广东高、雷、廉三府都有荒地可以耕凿,所以任其废弃的原因之一是:“垦田必需工本,而寒苦之民不能措办,以致委诸草莽。”他下令:“助其籽种,以资工作。”[228]同年,户部同意四川巡抚宪德关于借给垦民工本的请求,“至应给牛,种,口粮,请照滇省之例,每户给银十二两,仍令五户环保。……所领牛、种价银,统于原籍地方官追赔,免其在川扣还”[229]。雍正七年,清世宗谈到四川垦荒情况时,指出:“各省皆有未垦之土,即各省皆有愿垦之人,或以日用无资,力量不及,遂不能趋事赴功、徘徊中止,亦事势之所有者。”于是命令户部:“著各省督抚,各就本地情形,转饬有司,细加筹划。其情愿开垦,而贫寒无力者,酌动存公银谷,确查借给,以为牛、种、口粮,俾得努力于南亩。”[230]对贫苦农民无力垦荒者,政府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尽管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税收扩大财源,而且拨下的贷款有限,也很难全部分到农民手里,但这些措施毕竟有利于农民垦荒,有利于造就一大批自耕农。
清政府也采用了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措施。顺治十五年,户部卢崇峻提议:“其贡、监生员,有主荒地,仍听本主开垦。”无疑,这种政策措施对旧有地主恢复他们的土地财产是有利的。又对掌握大量货币财富的官绅地主,出牛具、种子招民垦荒,采取鼓励政策,如对“有垦荒至二千亩以上者分别录用”等等。这种规定,使乡绅、富室大量侵占土地合法化,有利于封建土地关系的重建。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农民很容易通过垦荒取得土地产权。因此,清王朝维护原主产权及鼓励官绅召垦的政策措施,到底收到多大效果,是可疑的。
当时,某些官吏乘农民垦荒之机,百般需索,以至农民视垦荒为畏途,报垦者寥寥,影响了招垦的效果。康熙二十二年陆陇其指出:“报垦之时,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231]雍正年间,清世宗也不得不承认:“向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岂不可惜!”为此,清政府规定:“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吏胥亦不得阻挠……著为定例。”[232]在日趋腐朽的封建官僚政治制度下,要想完全制止地方官吏的贪索,是不可能的。这对垦民取得土地产权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因此,我们对清代前期的垦荒政策要作全面估计,既要看到部分豪绅地主利用原主产权,及政府鼓励政策,乘机侵占土地,及地方官吏的贪索对垦民取得土地产权所形成的阻力;更要看到由于大面积无主荒地的存在,由于长期农民战争造成两个阶级力量对比在一定程度的变化,在这种条件下,准许垦民执业升科的政策措施,还是基本能够付诸实施,垦民能够取得很大部分的土地产权。
二、垦民取得土地产权
经过半个世纪的战乱,流离失所衣食无着的农民,在清政府招垦政策鼓励下,经过自己辛勤劳动,其中绝大部分取得了土地,变成为自耕农;也有一部分乡绅地主、官吏,打着开垦荒地的名义,侵占耕地,使部分垦民重新沦为佃农。清政府的圈地政策,也从农民手中夺走了一部分土地。因此,清初地权分配出现复杂局面。为了对清代前期地权分配作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估计,我们试列举一些通过垦荒取得土地产权的事例:
清朝初年,湖南省永州府属,“其民皆由乱定招徕而至,垦辟荒土,久而富饶;人皆世农,不言他事”[233]。寥寥数语,描绘了一个家给人足的自耕农聚居的小天地。顺治十六年,河南开封等八府并汝州,招直隶失业贫民来河南认垦,垦地“永为己业”[234]。雍正十二年,山东省各府州县,从年初至年底,仅一年间查出贫民二万九千九百四十户,实垦荒地二十—万七千七百一十一亩四分[235],平均每户垦地七亩二分零。乾隆二年,山东商河县知县范从律详报,商河县民祖籍原系顺天,明末遭兵失业,星散山左,至康熙元年,始奉旨发商邑开垦荒地,各立庄村四十二处,一庄有三、二百家[236]。乾隆九年,直隶总督高斌奏称:“详查喀喇河屯厅所辖之白马关、潮河川,热河厅所辖之张三营、白马川,四旗所辖之波罗河屯各汛内,凡有平坦可耕之区,悉系旗地;间有民人新垦者,俱系旗圈余地。自雍正十年,奉旨听民认垦输粮,从此民人安立家室,悉成土著,垦地二千九百余顷。”[237]乾隆十一年,甘肃巡抚黄廷桂报告,乾隆七年,甘省原报受田民人共一百七十一户,认垦田九十三顷,内除马尚考等十二户盐碱不能耕种地七顷外,该实在人户一百五十九户,田八十二顷余[238],平均每户认垦荒地52.2亩左右。乾隆十八年,广东琼州有可垦荒地二百五十余顷,召土著贫民耕种[239]。嘉庆五年,恩长等报告,查出和阗所属各城,有粮无地之回民七百五十二户,仁宗下令户部,将丈出官荒地二万零六百四十亩,“按数拨给有粮无地之回户,均匀开荒”[240]。每户回民可得官荒地26.1亩。
清朝初期,四川农民通过垦荒取得土地的情形更为普遍。
大邑县,清朝初期,土著少,客民多。“率多秦楚豫章之人,或以屯耕而卜居。”[241]这里的“屯耕”并非指租佃私人土地,而是占地开垦。铜梁县,清初来这里垦荒的,有贵州、湖广人,也有江苏、福建、广东人,这些垦民“各据壤土”[242],取得土地产权。郫县,清初户口锐减,来这里垦荒的广东人较多,其次山西、陕西、福建、江西等省人。农民垦荒谓之“插占”[243],即占为己有。定远县,清初来这里开垦的主要是湖南人,“垦荒占田,遂为永业”[244]。新繁县,清初先有湖广人移入,继有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农民移入,也有少量陕西人。“始至之日,田业无主,听民自占垦荒,或一族为一村……有一族占田至数千亩者。”[245]苍溪县,清初外省农民纷纷移入,康熙初年,全县丁粮户六百余户,本省农户占十分之四五,此外湖南省籍占十之三四,广东,贵州、福建等省籍占十之一二。这类客民皆“插土为业”[246],即取得土地户籍。万源县,清初客民入山,“荒山无主,由人手指由某处至某处,即自行管业”[247]。乐至县,康熙前期,外省来乐寄籍,地旷人稀,多属插占,“认垦给照”[248]。云阳县,清初客民移入,“占田宅,长子孙”,先开水田,继开山地[249]。
经过土客农民几十年辛勤劳动,四川广大地区逐渐开垦成熟。康熙年间全省熟田才一万四千八百一十顷,雍正二年熟田增为二十一万四千四百五十顷,雍正四年熟田继增为二十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一顷,乾隆,嘉庆之际熟田又增为四十六万三千四百八十六顷[250]。如彭县,清初居民稀少,土地荒芜。乾隆初年,发生了巨大变化,民力“岌岌吴楚”,“山坡水涯,耕垦无余”[251]。又如新都县,康熙六年以前,“有可耕之田,无可耕之民”。乾、嘉之后则“无荒可垦”。[252]这类新垦地,有相当大的部分为垦民所占有。
同时,清初垦荒政策也为地主、官僚、商人兼并土地大开绿灯,使他们通过合法及非法手段,占据大量土地。
顺治十四年,直隶开平卫生员陈翼泰,开垦过无主荒地二千一百零五亩[253]。同年,直隶丰润县金吾左卫武生卓企茂,开垦过无主荒地二千零一十九亩[254]。据顺治十五年奏报,直隶大名府开州生员邢柞贞于十三、十四两年,两次共垦过荒地三千四百三十九亩一分零[255]。同年,山东曲阜县生员唐佑臣所居与汶上县接壤,汶上荒地甚多,唐遂购置牛只,广雇贫人,于十三年开垦汶上无主荒地二千二百四十五亩二分,十四年四月至十二月续垦无主荒地二千零二亩八分,前后合计共开地四千二百四十八亩[256]。
乾隆三十二年,寄台商民芮友等三十名呈称,甘肃穆垒地广土肥,情愿开渠引水,认垦荒地,并自购籽种、牛只、农具。陕甘总督吴达善奏称,查该商民等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请饬巴里坤镇臣给予执照,令其认垦耕种[257]。
从以上事例看出,清初垦荒政策,也为地主商人侵占大量土地提供了条件。
三、有关地权分配的一些事例[258]
下面,我们通过康熙、乾隆年间某些地区的编审册、税亩册及其他记载,对地权分配情况作些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看直隶获鹿县土地占有情况。康熙四十五年(1706),该县二十五甲[259],共有耕地98125.1亩,按每户占有耕地多寡状况,列表如下:
表1 康熙四十五年直隶获鹿县25甲各类农户占地情况
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据上表,拟按占地状况分为无地户、少地户、中等户、富裕户和地主户五大类。无地户是第一类,占总农户的18.2%。第二类10亩以下少地户,占总农户的37.9%,占有总耕地的12.2%。第三类10亩至40亩为中等户,这类农户数量最大,占总农户的38.2%,占总耕地的50%。
第四类和第五类有一个如何划分的问题。如果把占地100亩作为划分标准,则富裕户占总农户的4.4%,占总耕地的16.6%;地主户占总农的1.2%,占总耕地的21.1%。如果把150亩作为划分标准,则富裕户占总农户的4.8%,占总耕地的20.3%;地主户占总农户的0.8%,占总耕地的17.4%。据此可见,农民所有制显然占据统治地位。
我们倾向于把占地150亩以上的庶民户,及占地100亩以上的绅衿户作为地主。按这个划分标准,占地40—150亩的富裕户占总农户5.6%,占总耕地的19.1%多;第五类地主户,即占地100亩以上的绅衿户及占地150亩以上的庶民户,共占总农户的0.9%,占总耕地的18.6%。之所以采取这种划分方法,是因为清初地多人少,每户占有的土地相对地说要多一些。又从占地较多之户,所交纳丁银数额考察,这类农户所纳丁银较多,说明劳动力较为充足。据《获鹿县编审册》载:康熙四十五年,即未实行摊丁入地以前,丁银还另行征收,该县凡占地100亩以上的富裕户,一般交纳丁银较多。二十五甲中,22户占地100至150亩的庶民户交纳丁银及占地情况如下表:
表2
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这22家农户,所纳丁银共120.4钱,每户平均需纳5.5钱。按当时一丁所纳丁银多则一钱几分,少则几分[260]的通例衡量,这些农户应该是丁口多、劳动力充足的。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看,一个男劳动力,一年可以种水田十几亩,或种旱地二十几亩[261]。获鹿地处北方,以旱田为主,若一家有三五个劳动力,有田百来亩,一般都可以自种。这类农户大都具备这种条件。因此,他们所占耕地,多系自耕自种。有的农户也可能雇工,但主要是靠家人劳动,亦毋庸出租。100亩以上的生员、监生、举人、内阁中书等官绅之家,则或者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或完全靠雇工经营[262]。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所以我们把占地100亩以上的绅衿户作为地主户处理。由于材料本身有一定局限性,土地出租及雇工情形都不清楚,我们的划分标准不一定十分准确,只是提出来供读者参考。
65年后的乾隆三十六年,获鹿县五社九甲[263],各类农户占地情况是:无地户占总农户的17.7%;少地户占总农户的46.1%,占总耕地的11.8%,该类农户户数所占比重增长,所占耕地面积却减少;中等户占总农户的29.2%,占总耕地的39.2%,此类农户的户数及耕地所占比重都在减少;富裕户占总农户的8.3%,占总耕地的36.7%,其户数及耕地面积所占比重都有增长;地主占总农户的0.9%,占总耕地的12.4%,户数比重没有变化,所占耕地比重变化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农民所有制在比重上的统治地位没有改变。
尽管农民占地地位没有变化,但土地兼并情况还是在激烈地进行着。获鹿县三社四甲[264]在不同时期,各类农户占地情况的变化如下表:
表3 康熙四十五年(1706)与乾隆元年(1736)
直隶获鹿县三社四甲各类农户占地比较表
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获鹿县三社四甲各类农户,在短短30年间发生了很大变化:无地户增加了;10亩以下的少地户及10亩至40亩的中等户的户数,及所占的耕地面积都出现了下降趋势;40亩以上的富裕户的户数,及所占耕地面积都出现上升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占地150亩以上的地主户,及占地100亩以上绅衿户由0.8%上升到1.4%,增加了0.6%,耕地面积由12%上升到17.9%,增加了5.9%。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两极分化的现象:一部分农民卖地破产,下降为少地户或无地户;一部分农民则在兼并过程中上升为富裕户,甚至有的上升到地主行列。土地集中的趋势很显著。
再看安徽省休宁县情况。根据保留下来的康熙五十五年休宁县三都十二图六甲(第六甲五十五年编审红册脱落,采用康熙五十年地亩统计数)编审红册看,六甲共计233户,有耕地1134.3亩,其地权分配如下表:
表4 康熙五十五年(1716)安徽省休宁县三都十二图六甲各类农户占地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休宁县三都十二图(上)编审红册》,#税A20,#税147。
一般来说,占地较多的农户,一般丁口较多,如三甲姚春阳占地20.6亩,他家有三个丁,四甲复建占地29.9亩零,他家有四个丁,汪宗占地27.7亩,他家也有四个丁。此处系山区,山多地少,农户占地面积相对少些,但一家有三丁、四丁,占地二十几亩,似乎还够不上地主。由此看来,此处地权相当分散,绝大部分土地还掌握在农民手中。
安徽地区地权分散的情况,还可以通过《霍山县志》所载材料得到证明。该志记载,到乾隆年间,“中人以下,咸自食其力,薄田数十亩,往往子孙世守之,佃而耕者仅二三”[265]。从这个记载里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前期小土地所有制在数量上来说,在该县占据统治地位。
又据陕西巡抚毕沅奏称,乾隆四十年间,他曾经到西安、同州、凤翔三府,邠、乾二州考察,当地情况是“耕读相半”,“殷实之户,十不得一”[266]。从他的奏报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土地所有者在数量上居于统治地位。
有些地区地权比较集中,仅举关于湖南的几个事例:清初,桂阳县邓仁心、邓仁恩兄弟有田数百顷。乾隆十三年杨锡绂奏称:“近日田之归富户者,大抵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267]嘉庆年间,衡阳县刘重伟(木商)子孙“田至万亩”[268]。嘉庆壬申(1812),李象鹍奉父命析产为二,各收租六百余石。服中官后,置产数倍于前。至道光壬辰(1832)仍合旧产为二析之,“较壬申数且六,七倍”矣[269]。关于江苏的几个事例:康熙年间,松江府“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千)至一、二万者”[270]。无锡县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田一万顷[271]。乾隆时期,海州孟鉴有地五千余亩[272]。嘉庆十二年,海州李法泳等,买到程继祖等祖遗海州五庄田共二百余顷[273]。江北、淮南一带,康熙年间,盛枫指出,区方百里以为县,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其间农夫十之五,庶人在官、与士大夫之无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税者也”[274]。乾隆年间,直隶怀柔郝氏,膏腴万顷[275]。清圣祖在康熙四十三年五月,根据当时土地兼并情况指出:“约计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276]
我们再看看江苏。据《康熙四十年分本色统征仓米比簿》记载:江苏玉区第十七图十甲的全部粮户占地情况如下表:
表5
说明:此表系根据孙毓棠1951年7月1日发表于《历史教学月刊》第2卷第1期《清初土地分配不均的一个实例》一文中资料加工而成。
按清朝里甲编制,每十户为甲,设一甲长,故每甲实为十一户。玉区十七图十甲农户应为一百一十户(实际可能有些出入)。如按一百一十户估计,其中无地户88户,占地251亩以上者十户,由于周瑞跨两甲,实际上应为九户。这九户占有全图耕地面积96.7%。这是一个地权高度集中的例子。
从上述三个不同地区土地分配状况来看,各地的情况很不相同。获鹿县事例表明,到乾隆三十六年,即清王朝建国一百二十多年后,农民所有制在比重上仍占统治地位,没有改变。安徽休宁县事例表明,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农民手里。江南玉区事例表明,九户地主几乎囊括了全图的耕地。当然,以上只是个别县份、甚至是个别村庄的事例,材料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可以作出如下论断:清前期有些地区地权是集中的,有些地区地权是分散的。这还是明末农民大起义没有直接冲击或虽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而不十分严重的地区。从全国情况看,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打击,豪绅地主衰落的地区,其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会更大。原来流离失所的农民,在清初招垦政策鼓励下,很多通过垦荒占有土地,成了自耕农民,地仅分配趋向分散是容易理解的。有部分地区,尤其未经农民战争冲击的地区,若江、浙、闽、粤、赣诸省,地主所有制仍占据统治地位,前述江苏玉区就是显著一例。中国幅员如此之大,各个地区发展是不平衡的,一刀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但相对明代中、后期而言,地权发展总的趋势应是趋向分散的。
清初垦荒政策的推行,促成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对巩固清王朝的统治也有一定意义。清朝前期,在自耕农阶层增长的条件下,促成了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的发展,从而促成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这个问题这里不拟多加论述。
(原文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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