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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租制的发生和发展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预租制的发生和发展预租制是在中国明清时期,租佃关系发展变化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租佃制度,它在清代前期迅速发展,到民国时期得到广泛的实行。从预租实施的范围及普遍性看,预租经过万历至清前期发展,到乾隆年间已成为租佃关系中一种新型的收租方式——预租制。

论预租制的发生和发展

预租制是在中国明清时期,租佃关系发展变化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租佃制度,它在清代前期迅速发展,到民国时期得到广泛的实行。由于这一问题涉足者尚少,很多问题,如预租制是在什么样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发生的途径如何,在清代前期发展情况怎样,它的发展对封建租佃关系变化起着什么样的影响,是否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等等,都等待我们去探索。由于资料限制,有些问题一时尚难说清楚,因此,难免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教正。

一、预租制的发生和发展

预租发生于何时,因受资料限制,目前尚无法确定。但明万历年间已有预租记载却是千真万确的。安徽省徽州府留下的一件租约是这样记载的:

“十一都汪奉孙自情愿租到同都胡广、朱洪等名下坟前地壹块,又坟左庇外地壹块,内柿木大小四根,凭本管二家每年面议地木租银壹钱正,其银约至清明日交纳,不致短少。自佃之后,日后子孙毋许砍斫、变卖;如违听自胡、朱二家理治。恐后无凭,立此租约为照。

万历十四年三月初十日      立租约人汪奉孙

本管里长吴口贤吴俊德          

代笔见人吴口圣             

同业人胡广、胡保、朱洪、朱四十租银照粮均分。再批。”[166]

当时,预租可能还是个别地区的个别事例,处于萌发时期。

进入清代以后,预租有了发展,不但实行预租的地区不断扩大,而且越来越多的地主或田主出租土地时放弃了原来秋成收租老办法,采取了预收地租的新办法。

康熙前期,江西宁都所属的三个乡地主向福建汀州、上杭、连城三地到此佃耕农民收取“批田银”,如“不能即办批田银,田主许之宽假,计银若干,岁入息三分,统俟冬收交纳”[167]。雍正十三年以前,山西沁源县农民常进财租李相山地一分,每年出租一十七石。雍正十三年,李相山向常进财预收粟谷三十四石,议定作为两年租课。[168]雍正十三年正月间,广东平远县农民颜惟全向邻村林若恭租种田五斗五升,议定每年租谷五石五斗,“要早熟清交”[169]。到乾隆年间,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广东,盛京等15个省区43州县都有实行预租的记录。嘉庆年间,全国各地又有19个州县实行预租。到了清代前期,预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见下表:

表1 各省预租件数及实行预租州县统计(万历至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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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屯溪档案》;《民商事调查报告录》,1930年版;《淡水厅志》;《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三册;乾隆《顺德县志》;《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满洲旧惯调查报告》,《皇产》。

说  明:1.《皇朝文献通考》卷10,乾隆五年《禁屯田不得立卷预支》条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6,乾隆五十六年议准“庄头等毋得预年支取”规定,由于省别不清,未计表内。

2.四川省射洪县,直隶永清县、定兴县,盛京省广宁县由于乾隆年间已有预租记录,所以嘉庆年间州县数一栏总数少了4个。

清前期,预租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地区范围的扩大,而且还体现在更多地主或田主乐于采用这种先收租后耕地的出租办法。万历年间,安徽省徽州府田主收取预租的还是少数,我们所见十九件租约中,分成租占七件,定额租占七件,货币租四件,预租只有一件。[170]到清代前期就不同了,许多地方形成了习惯。如,乾隆十五年出版的《顺德县志》指出:“有田者多不自耕……耕者纳租,或在当年,或在上年。”[171]乾隆四十一年,广东南海县方氏家族议定:租地者“银租于投田日现银交租,乃得登簿”。他们认为这种办法“甚属妥当,永远遵行”。[172]湖南汉寿县民间习俗是:“倒租者,佃户于未耕田之先,预将应纳之租谷送交田主……庄息者,佃户应于先一年冬季,按亩数缴纳田主庄钱若干,翌年方能耕种,年纳一次,退佃亦无返还。”[173]湖北南漳县亦有“先年交租,次年种地”[174]的风俗。此时,民间有关此类记载甚多,不一一枚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预租在民田租佃中已相当盛行。

这时,预租在官田、旗地实行情况如何呢?乾隆五年,清政府制定的条文中有一条规定:“运军额设屯田,止许得当年租银,不得加租及立卷预支。”[175]乾隆五十七年规定,庄田旗地“祗准按年交租,该庄头等毋得预年支取,倘仍向预支,许佃户呈控”[176]。东北地区户部官庄的佃户分永佃户和现佃户,现佃户耕种权的取得,是以预交第二年地租为条件的。[177]官庄旗地租佃中收取预租的已相当普遍。

从预租实施的范围及普遍性看,预租经过万历至清前期发展,到乾隆年间已成为租佃关系中一种新型的收租方式——预租制。

预租形成租佃制度中的一种收租方式后,便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写道:“预租不特发展于江、浙、闽,粤、冀、鲁等沿海各地,内地各省亦有之。”[178]

从地租形态考察,预租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

货币预租是预租制中最常见、最普遍形式。如江苏崇明县张三向施忠租赁东旺沙柴荡,议明租价二十两[179]。浙江诸暨县楼玘美租余思田族祀田三十亩,交租钱六十五千文[180]。湖北宜城县张起洪佃种杨国点的田,预付课租四十三千[181]。四川射洪县陈添顺兄弟佃吴耀地土耕种,“原议定预交一年租息银二十二两”[182]。直隶永清县方瑞征租种贾杜地十亩,先给地租大。钱十五千文[183]。甘肃肃州卢廷吉有三石种子的地,租与西安武功县人陈宏康耕种,讲过租种三年,每年租银十八两,陈宏康“现给他二年的银子三十六两”[184]。广东潮阳县郑军踽向郑阿忝租田二分,欲行播种早秧,“当给租钱四百文”[185],等等。民田如此,官田、旗田如何呢?根据我们所接触到的材料看,旗地预租皆为货币预租。乾隆至嘉庆年间,我们辑录到12件旗地预租案。这12件预租案记载的都是货币地租,如,乾隆七年发生一起案件中记载,正红旗宗室都隆额将投充人蘧自化的投充地四顷四十五亩,租与民人刘海祥等耕种,预收租银一千两。[186]乾隆十五年,直隶满城人段五租种在京旗人鲁高旗地二亩,每年预交租钱九百文[187]。嘉庆年间,直隶完县人刘恒惠等人伙种得山旗地四亩,又刘恒宽承种十二亩,每亩租价大钱三百文,得山因乏用,每亩预收租银一千一百十五文。[188]等等。直隶省各地内务府庄田,所收预租皆为货币租。如乾隆三十一年的一件案卷中记载,直隶滦州民人王玉庆、王贯五等十四人佃种内务府庄田,所佃地一顷八十九亩一分,应租滦钱五百五十吊零四百文。王玉庆种地二十五亩,预交三十一年租钱七十五吊,王连芳种地十亩,预交三十一年租钱二十六吊……[189]。嘉庆年间,张海佃种奉天炸子厂官差地捌日半,言明每日纳租钱玖吊整。“同众言明交现租九月十五日一半,过年二月十五日交结”,“其租价钱不到,地归本厂领催”。道光年间,盛京礼部官庄的一部土地由现佃户耕种,耕种这部分土地的佃户以年末预交第二年租为条件。[190]由此可见,不论是民田,或是旗地,或是官庄,货币预租都是预租制重要地租形态。随着预租制的发展,货币预租也越来越发展,到民国时期,货币预租已居于主要地位。正是由于货币预租的普遍化,给后人造成一个错觉,似乎预租制地租形态只有货币租一种。其实不然,实物预租也是预租制的一种重要地租形态。从发展阶段看,它既存在于预租制发生早期,也存于预租制发展成熟期和鼎盛时期。从时间上考察,它既存在于清前期,也存在于清后期,并延续到民国时期。前面,我们已经列举了雍正十三年间,山西沁源和广东平远两县地主向农民预收谷物事例。下面,我们再举些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事例。嘉庆七年冬,安徽省太湖县杨月盛顶种原宋周柱膳田一石七斗,每年额租十八石九斗,八年的租谷已如数交楚。[191]清末、民初,湖南汉寿县情况是:“倒租者,佃户于未耕之先,预将应纳之租谷送交田主,无论年岁丰歉,田主绝不过问。”[192]

据上所述,可以认为:预租的地租形态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实物和货币兼而有之。不过,货币预租更为发展、更为普遍而已。如下表:

表2 嘉庆以前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发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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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资料来源同《各省预租件数及实行预租州县统计》表。

至于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哪种形态发生在先呢?根据现有材料难下断语,有待继续研究。我们相信,这两种形态的预租的产生,大致不会相隔太遥远,或一开始时,就两者并存。

预租制最主要的特征是:佃农向地主或田主租种土地时,必须于订租约时交清当年全部租额,也有地主在订租约时,向农民预收两年或更多年头租额。农民耕种土地后,要于当年秋成后交清第二年租额,或于当年春耕前交清当年全部地租。否则,地主则换佃另租。1929年4月9日《上海新闻报》指出“田主大都预征田租。不如所欲,即以另召佃户为要挟”。

地主向佃户预收地租,一般的情况是:“或在当年,或在上年。”[193]如江苏某县陈景和将田四亩,凭中租与程胜陇承种。其中有二亩系佃种,“每年预付佃价钱二千文”[194]。浙江奉化县,葛更有田十三亩,一向租与孙考琛耕种,每年“收割后先交次年租钱”[195]。安徽徽州府某县王顺义租有耕地一分,“言定清明前三日交纳不误”[196]。湖北省南漳县朱复舜租凌潮田一分,议定“先年交租,次年租地”[197],直隶定兴县张书坤等租种文兴地一顷三十三亩,屡年以来“俱系头年交租,次年种地”[198]。山西阳曲县张天文租种张全二亩地,议定每年租钱“头一年先给的”[199]。福建省台湾府淡水厅习惯是:“先纳一年租后,乃受耕。”[200]广东香山县风俗是:“期价者,订租与期,先一年冬至输来岁银。”[201]东北有以租种一年为期的佃户,“以年末预交第二年租钱或秋粮为条件”[202],承租庄头所管庄地或壮丁分种之庄地,等等。正如贺扬灵所说:上期制即“批田时先讲好每亩田每年纳租银若干,并将第一年的租银交清,以后都要年头交银”[203]。除了上年和春耕前作为佃户交纳来岁或当年地租时间外,也有个别地主同意佃户在夏收时,将一年租谷付清。广东平远县地主若恭要求佃农颜惟全,将“租谷五石五斗,要早熟付清”[204]

预租制中,地主向佃农预收一年租额的为绝大多数,除上述文字记载外,我们还可以从嘉庆以前67件预租事例看到:预收一年地租的占48件,为预租事例的71.6%,预收二年地租的有4件,预收三年至25年地租的有10件,预收年限不明确者5件。

出租土地时,一次向佃户预收三几年、十几年,乃至二十几年地租者,一般出于三方面原因:1.由于地主居住在城市,远离乡下,来往不便,加上,各佃户租种土地不多,地主为了省事,希望下乡一次,能把几年地租并为一次收取。这种情况,以旗地为多。乾隆十五年的一起案件记载,在京旗人鲁高之地在满城,租息托张魁代收。张魁以“种地数亩之家租钱无多,按年逐户收讨费力”,要鲁高“俱起三年租息”,鲁高“任其做主”。张魁即约段五至家,“以鲁高欲起三年租息向告,段五仅许二年,张魁不允而散”[205]。2.多因地主急需用钱,并且所需款项数额较多,因而,一次收取多年地租。乾隆七年,正红旗,宗室都隆“需银使用”,将田亩出租,预收十五年租银一千两[206]。嘉庆八年,台湾府新社番卫里孛乖有荒埔地一所,“今因乏银使用”,将地租给沈日富承垦,“价银二十大员正”,凭沈耕种二十五年[207]。其实,这里所说的价银,不过是预租的另一种说法,因为土地的所有权还是里孛乖的。嘉庆十年,奉天府广宁县高明,“要借胡登高市钱一百千使用,把分给租种旗地三日,给胡登高耕种三年,抵欠”[208]。无疑的,这是高明预取的三年租钱。3.地主想侵吞外乡来的佃户钱财,也有预收多年地租的。如乾隆九年一起刑事案件记载:甘肃肃州地主卢廷吉有三石种子的地,租与西安乾州武功县人氏陈宏康耕种,每年租银十八两,讲过一租三年,陈宏康现给他二年的租钱三十六两。才种一年,卢廷吉就把地收回,不让再种,“口说与小的退还一年的银子,屡讨不与”[209]

为什么预收多年地租做法,在预租制中不占重要地位呢?政府不允许“立券”预支,一个原因。乾隆五年,政府颁布禁屯田私租与人者条文规定:运军额设屯田,止许得当年租银,“不得加租及立券预支”[210]。乾隆五十七年又议准:民人租种庄头园头地亩,祗准按年交租,该庄头等毋得预年支取,倘仍向预支,许佃户呈控。[211]政府既然不准预年收租,当然,更不会允许预取多年地租。在政府法令压力下,地主预收多年地租做法受到抑制。其二,是佃农交不起这么多的地租,如乾隆五十五年二月间,江西安远县农民魏老八向魏定省租田坵,议定租钱为七百文,当交三百文,尚有四百文无钱可交,只好约定十一月内交足。嗣后,魏老八因所收番薯价贱,不能获利,欠下四百文无力偿还,只好躲避在外。[212]乾隆十五年,直隶满城佃户段五,对张魁要他预交三年租息时说,“贫不能措”[213]。乾隆五十二年,直通州庄头韩三元为抵补亏空,“遂向各地户声言,除交来岁一年现租之外,尚须再交二年押租,方准种地”。“以至众户无力完交,畏匿躲避。”[214]贫苦农民一次支付不起多年地租可能是限制地主想预收多年地租,而无法实现的更重要的经济因素。

预租称谓,各地有不同叫法。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四川、直隶、河南,陕西、福建等处称预租。湖南汉寿县称之为倒租,或庄息,河北霸县亦谓现租,河南城镇附近之园地所收预租,称为支租,广东香山县称之期价,而东江方面地区则称谓为上期制,奉天绥中等处叫上期租,等等。

预租制是地主向佃户预收地租的一种租佃制度,与永佃制、押租制等租佃制度各不相同,不能把它们混淆在一起。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预租不是典当,因为在预租制下不存在产权转移问题。

二、预租制发生前提及原因

预租制是先收租,而后才允许佃户耕种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这种租佃制度,决定了它必须在定额租发生、发展基础上才能发生和发展。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地主预收地租时,每块地一年应收多少,便无从决定。因此,定额租的发生和发展,成了本文必须考察的问题。

定额租早在宋元时期就已经得到初步发展,如建安书堂新刊《佃田文字式》就是一件有说服力的材料。契式称:“某里某都住人姓某,今托得某人作保,就某里某人宅,承佃得晚田若干段,坐落名某处,计几亩,前去耕作管得不致抛荒,逐年到冬,实供白米若干,挑赶某处仓所交纳,不敢少欠……”[215]到明代,定额租较宋元时又前进一步。福建、安徽等地的《佃田文约》都有“每遇秋成收割,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至本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升合”,或言明“议定每年租谷若干”,或写明“临田均分”字样。[216]在这种租佃契式中,虽然把“议定每年租谷若干”与“临田均分”保存于同一张契式中,但从行文先后看,这时,额租已更为人们所重视。明代,定额租在各种地租形态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呢?从全国范围来说,这个比例尚难计算,但个别地区情况还是可以得知的。安徽徽州地区,从弘治至崇祯一百几十年间,留给我们四十八件租约,其中实物定额租占37.5%[217]。虽然,这个数据并不足以反映全国各地租佃关系发展和变化,但它还是不失为研究明代中后期租佃关系变化的一份难得的典型资料,透过这份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定额租发展的趋势。

到清代乾嘉年间,定额租已在全国大多数省份推行,并在各种地租中居主要地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辑录的226件清代刑部档案资料有关地区的统计,定额租占79.2%,分成租只占20.8%。[218]

根据《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所载资料统计,这个开发较晚的地区,从雍正到道光年间情况是:实物定额租占83.1%,分租仅占16.9%而已。[219]

东北地区,是我国封建化较迟地区,但就其地租形态变化而言,与全国步调是相一致的。乾隆至道光年间,锦、热七县蒙地情况是,分租已不见记载,实物额租得到充分发展,嘉庆,道光年间,货币地租迅速发展,并超过实物定额租比重而跃居首位。[220]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到,无论从全国范围看,还是从个别地区看,到清代前期,定额租已成为实物地租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块耕地租额固定化,对预租制发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地主预收地租时有了数量的依据,预租制的发生发展才有可能。

分租制向额租制转化过程中,主佃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变化。湖南省《祁阳县志》作者,对这一变化后果评论说:“祁之农务,全在稻田,有恒产者自食其力,俯仰因属充裕,贫乏者佃种富室之田,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凡山头地角稍有可垦者,无不开辟。向来七、八月间获稻后便无所事事,以地不宜麦,而来岁春耕又早故也。当于收获后,添种荞麦、油菜、萝卜以佐饔飧。又戒田主苛索,禁牛畜践踏,则乡民利赖正复不鲜。”[221]广东《增城县志》作者亦说:“硗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本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取盈。”[222]两江总督那苏图则说:“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耕,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223]根据乾隆、嘉庆年间的一些官员、文人议论,可以看到分租制向额租制转化过程中,农民已从分租制下生产过程要受地主干预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解脱,取得对生产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和获得更多人身自由权及自主权。这一变化,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其经济地位的改善,以及主佃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

在分租制下,地主以临田监分办法,保证其地租收入,而在定额租制下,老一套的收租方式已行不通,农民抗租、逋租、逃租斗争日趋激烈;在主佃关系变化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保证其地租收入,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先交租后种地的预租制便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清后期及民国时期重要的租佃制度之一。利用经济手段代替超经济强制手段来保证地主地租收入,是租佃租制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然结果。

预租制之所以能在清代前期得到迅速发展,是有其深刻社会经济原因的。一是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关于这个问题,前人已作过许多研究,这里不再赘述。二是主佃关系的变化。诸如城居地主日渐增多,庄田旗地由壮丁经营向出租经营发展,屯田由士兵耕种向出租与农民耕种变化。三是人口飞速增长与土地缓慢增加之间所形成的矛盾。各种矛盾尖锐化,促进了预租的发展。

明清两代,地主阶级为了掠取更多地租收入,或踢斛,或淋尖,或改大租斗,或增租,或夺佃,甚至虐待佃户。农民不堪地主压迫和剥削,奋起反抗。于是,抗租、逋租、“霸耕”等形式斗争彼伏此起,风起云涌。万历年间,江苏无锡农民“佃田者不输租”[224]。浙江秀水县农民则“迁延捕[逋]负”。尤其在万历前期,苕上的农民“聚党相约,毋得输租巨室”[225]。崇祯十年,湖北应城县“佣佃之人至与田主相抗衡……乐岁犹多刁勒,稍有旱潦颗粒不偿”[226]。万历年间,福建同安佃农预相约言,“不许输租巨室”[227]。乾隆年间,驻闽省官员德福指出:福建各地农民抗租斗争甚为激烈。他说:“闽人业主佃户,并无情意浃洽,彼此视为仇雠。佃户以抗租为长技……租竟抗赖,颗粒不给。”“以致业佃互相讦讼,经年不休。”[228]雍正年间,广东高要县县令杨麒生说:“顽佃视逋租为固有,玩田主子掌上。”[229]广东总督鄂尔泰也说:“粤东之顽佃……把持耕种,租谷终年不清。”[230]江西佃农从顺治至道光,抗租斗争连绵不断,并且规模盛大,乾隆年间,陈道在《江西新城田租说》一文称:佃农“仇视其主”,“争讼盈庭”[231]。江苏陈大受给乾隆皇帝奏章亦称:“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232]浙江崇德地区地主甚至唉叹:“田主以收租为畏途,以有产为累事。”[233]乾隆三年,岳州府同知陈九昌说,楚西地区佃农那种激烈抗租斗争的场面,使他感到“不胜骇异”,还指出,“卑职前任澧州,调任宝庆,今任岳州,此风此俗,如出一辙,则湖南各处勿问也”[234]。乾隆年间,直隶怀柔《赵氏宗祠经费章程》亦言:“租钱迟滞,皆由刁佃疲户捎勒租钱。”[235]乾隆十四年,山东学政奏报:佃农“丰收之年,尚不免凌其主,抗负租息”,若是现在明降谕旨,在蠲免田主赋税之时,酌情减收佃农租谷的话,“在田主,既不能强以必从,而顽佃更得借端抗欠”[236]。河南安阳县杨氏族谱亦称,“乃有族人借佃种为名,拖欠不完,积算盈石”,并叫喊对佃种不完租者要“告官究追”[237],等等。

清代前期,农民抗租斗争已不再是个别的、孤立的事件,已发展成一村、一县、一府共同行动,尤其是福建、广东、江西、浙江数省,地域相连,有事互相呼应,开展斗争时则互相支援,甚至组织起数十万民众,形成声势浩大的抗租运动。这种突破地域的斗争,大大地提高了农民抗租斗争的力量。清代农民抗租斗争,还具有持续时间长、对地主阶级打击严重的特点。在强大的农民斗争洪流冲击下,地主阶级势力受到削弱,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解,农民的力量得到加强。在农村阶级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些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抗租、拖欠,因而采行预租制。南海《方氏族谱》对为什么改行预租时明确称道:“每岁租银易开拖欠之窦,前议于尝(常?)例交租之日,再限五日尽行交收。但日久人顽,理事难办,于乾隆四十一年众议:银租于投田日现银交租,乃得登簿,甚属妥当,永远遵行。”[238]所谓“投田日”,系指投标佃田之日。陈澧亦说:“民心诡诈,租多缺,大户乃变为期价。期价者,订租与期,先一年冬至输来岁银。”[239]根据《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记载,绥中地户租地,有上期租与下期租之别。上期租者,于本年旧历十月初一交纳租金,次年种地,下期租者,于种地之年秋收后交纳租金。调查者又指出:“租种民地,多为上期租,盖不致有因年歉或拖欠租金之弊。”[240]由此看来,预租无疑是成了保证地主地租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是预租制得以发展的原因之一。

促进预租制发展原因之二是:寄庄地主和城居地主的发展。

寄庄地主和城居地主在清代以前已存在,但在清代前期得到很大发展。雍正二年,进士赵锡孝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聚居市镇者什之三四,散处乡村者什之一二。”[241]湖南省《郴州志》根据康熙志载:“桂阳人于郴置产,编户时往往籍倚桂籍,抗不入册。”[242]山东兖州“缙绅冠盖,往往侨栖而转徙之”[243]。文登有“旧管寄庄地二百九十九顷七十五亩五分”[244]。河南金乡地主“居城内者百余家”[245]。地处西北陕西泾阳县情况亦不例外,滕元鼎说:“凡泾之膏腴水田,多三源士民置买为业。”[246]城居地主和寄庄地主的发展使主佃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就城居地主而言,从乡居搬迁到城镇居住后,远离家乡,远离田产,对土地无法直接经营管理,从寄庄制发展而言,外县外乡地主与当地农民并不存在宗族血缘关系,因此宗法势力,封建礼教这一类的传统习俗,对他们几乎失去约束力。这些情况出现及其发展,有利于农民抗租斗争和“霸耕”斗争的进行。为保证其地租收入,预租成了地主对付农民抗租、拖欠重要手段。

其三,旗人地主经营土地方式的改变。

满洲贵族入关后,在直隶圈占了大量的民田,占有庄田旗地的新贵们,开始时,有相当部分的土地是驱使壮丁耕种。但随着壮丁不断逃亡及反抗,这种农奴制经营方法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于是逐渐被租佃经营方式所取代。到乾隆年间,这种变化过程日臻完成。然而,旗人地主大多居住京城,其中八旗官兵又有公务在身,每年到收租季节,都得告假。但假期有限,往往租额尚未收齐,假期已满,又势难违限久等。这种情况有利于佃户欠租、逋租,抗租斗争的开展。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奏报:“旗庄地亩俱在近京五百里内,八旗官兵人等,各有当差纳事,不得不资佃耕种,收取租息。……近年以来,旗人下乡取租,黠佃多方刁蹬支吾。”[247]乾隆五十六年,户部奏称:“旗人收取租银,在旗告假不过一月,又必咨明兵部,请给路引,势难违限久等。每遇恶佃知有限期,设法支延,及届假满,略为给与,而于往返盘费反多赔累,以致业主情急,将地亩出售。迨另易买主,各佃恃有不许夺佃成例,仍前措勒,竟将旗人世受之产,转为佃户霸占渔利之资。”[248]据《高宗实录》称:“所有通州等五十二州县,乾隆五十三年起节欠旗租银六十八万二千两零。”[249]在农民剧烈抗租斗争下,旗人地主一方面依靠官府维持其地租收入,如顺天府奏请:“如佃户将租计刁难及串通霸占,故意勒措,告发到官,应令该地方官速为秉公审理。”乾隆皇帝接此奏章后批曰:“均应如所请。从之。”[250]户部也下令:“倘有刁佃把持妄控者,即照例治罪。”[251]另一方面,即采用经济手段来保证其地租收入。乾隆三十一年二月间,油菜庄头松绶,抱禀家人李胜,刘开太禀控王玉庆、王贯五等纠合众佃霸地掯租者十四人,所佃地一顷八十九亩一分,应租滦钱五百五十吊零四文,抗不交纳,将地霸种等情。“经卑州差传各佃到案讯明,谕令清交租钱。随据佃户王玉庆等禀称,遵断交租。王玉庆种地二十五亩,每亩交租三千文,(交)三十年租钱七十五吊,又预交三十一年租钱七十五吊……王仁种地十亩,每亩租钱三千文,三十年租钱三十吊,又预交三十一年租钱三十吊。以上共十四户,共种地二顷零六亩七分,除该庄头已收去三十年分租钱一百一十六吊五百二十文,今交三十年租钱四百八十一吊四百四十文,又预交三十一年租钱五百五十七吊九百六十文,通共租钱一千七十九吊四百文。”[252]

第四,农民竞佃日趋激烈,加速了预租制发展。

农民竞佃原因有三个方面:1.土地兼并剧烈,无地、少地农民日益增多;2.人口急剧增加,人均耕地面积缩小;3.商品经济发展,部分农民手头上掌握一些活钱,有可能进行竞争。关于土地兼并问题,盛枫曾在《江北均丁说》一文中指出:区方百里以为县,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其间农夫十之五,庶人在官与士大夫之无田及遂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税者也”[253]。康雍年间,《香国集》授田论称:“今之世,富者一,而贫者百。”[254]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又谓:“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255]乾隆年间,钱维城亦说:“古者计口授田,一夫百亩……今则不然,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或无立锥”,又说:“今以一家而有数千百家之产,则以一家而致失业者数千百家也。”[256]康熙皇帝也指出土地兼并这一事实。他说:“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约计小民有恒产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257]土地兼并剧烈进行,使原来有地农民失去土地,从而加入佃农行列,扩大了租佃竞争队伍。怕租不到土地耕种的农民,只好向地主预交地租。

关于人与地问题,这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它影响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本文仅就其对预租发展影响作一探讨。清政府定鼎以后,随着社会秩序的安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得到迅速发展。乾隆六年以前,由于只有人丁数,而没有人口数,人口变化无法从顺治年间开始比较,只好选定乾隆六年143411559人为基础,看以后人口发展变化。如以乾隆六年人口为100,乾隆三十一年为146,嘉庆十七年为233,咸丰元年302,同治十二年为194,而耕地的增加,却远远落后于人口增长速度。以顺治十八年耕地549257700亩为100的话,康熙为111,雍正二年为131,乾隆三十二年为142,嘉庆十七年为144,咸丰元年为140,同治十二年为140,光绪十三年为154。[258]当人口增加二倍三倍时,耕地面积才增加一半多一点。这样,人均耕地面积势必越来越少,土地短缺问题也随之日益加重,农民竞佃问题也愈加突出,土地成为可居的奇货,预租也就成了地主剥削农民的重要手段。下附:乾隆、嘉庆、咸丰、同治四朝人均地亩数表格一份。

表3 乾隆、嘉庆、咸丰、同治四朝人均地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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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人口数中除同治十二年外,皆采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7—10页人口统计数。同治十二年人口数采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提供资料补入。

   ②耕地面积根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60页统计数。由于该表以顷为单位,作人均耕地平均数时不方便,故改亩为单位。

从清政府建立至鸦片战争前的180年间,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以及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有清一代,棉、桑、蔗、烟、茶、果树都较前代有所发展,粮食商品化程度也有提高。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密切了农业经营者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尤其是生产条件较好,劳动力充足的农民,已有可能通过商品交换积累一些资金,成为手头上有些“闲钱”的农户。一部分少地或无地农民,亦可能通过副业生产,积累一点微薄资金。这样,这部分农民就具备了竞佃条件,以及支付预租的能力。

由于以上诸种原因,农民竞佃事例不少,我们枚举数例,以佐考察。乾隆十年,直隶永清县兆第将六十亩地出租,叫家人熊二寻个佃户,熊二找了他本庄许姓承佃,议定每年租银三十六两。朱雄虎得知兆第要出租土地消息后,出四十两银子把地租去。[259]乾隆十八年前,广东东莞县温日宣有尝田七十五亩,一向批与胡大成耕种,先因冲陷五亩,每年租银七十两。佃户胡大成于乾隆十七年二月间将冲陷的田筑补完好。日宣见后,说要加租十两,胡大成不肯,“原叫他把田另佃”,“不想黄德见兄弟闻知,情愿输租八十两批佃,小的因没田耕种,也就情愿照依八十两之数交租,照旧承耕”。日宣已收过德见兄弟租银十七两,只收胡大成租银六十三两,“说明各照银数分田耕种”。[260]乾隆十一年,广东香山县一起租佃案记载:杨呋昇有田一顷,租与黄涵远等承耕,批内书明:不欠租谷,预给耕银,即任长耕。乾隆九年份银谷黄涵远等俱已交清,又预给十年耕银六两。杨呋昇把预给六两耕银,扣抵黄涵远先年欠谷二十四石。“令黄涵远等另给耕银,黄涵远等不允”,“适有林焕章乏田耕种,与陈廷勋、郑世和、徐会捷、徐亚华等合伴向杨呋昇加租承耕,杨呋昇将田批佃”[261],等等。

除上述各种原因外,促成预租制发展的另一因素:有些佃户为了减少些租钱,也愿意预交租钱。据调查:民国初年直隶故城、枣强、景州、山东武城一带租钱,每亩四元乃至六元,南宮一带之钱租亦然。谷租概于收获后完纳;钱租则有现期及分期交纳两种,现期即先期在未收获以前,一次交清,其租课较轻,每亩只四元乃至五元,分期交纳者,系于收获后即旧历八、九、十三个月,分期完清,其租较重,每亩需六元上下。[262]这种情况,不是民国时期才存在,而早在清代乾隆时期已有记载。乾隆五十七年,经户部议准的一个条文规定:“如佃户希图减省租钱,私行预交,查出一并治罪。”[263]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来阻止这一行为,看来,希图减省租钱而租行预支者不但不是个别现象,而且也已经不是乾隆五十七年才发生的现象。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预租制发展是有其深刻社会经济原因的。清后期,以及民国时期,由于上述社会经济原因继续存在和发展,预租制在租佃制度中所占的位置也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

三、预租制在租佃制度中地位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随着预租制的发展,先交租后种地这种做法,逐渐成形为民间一种习惯。据《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称:“如皋县习惯,佃户承种业主之田,订约包租之始,须照约预完次年之租利,方得开始承种斯田。”[264]浙江永康县情况是:纳银租者“惟须于未播种前交纳”[265]。湖南汉寿县习俗是:不论倒租或庄息,佃户都得于未耕田之先,将租谷或租钱送交田主[266]。河北承德租种者有粮租,钱租之别,纳“钱租则春季付钱”[267]。台湾淡水厅“自堑而南,多纳早冬,其晚冬悉归佃户。亦有先纳一年租后,乃受耕”[268]。由此可见,清末、民初时期,预租制已得到广泛发展;尽管有许多文字资料足以说明问题,但它总不能给人一个量的概念。为弥补这点不足,我们以几个典型地区为例。据《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统计,江苏宝山县1923年各地预租田百分率是:盛家角百分之五,杨行百分之五,狮吼乡百分之十—二十,刘行百分之二十[269],该县预租应占各种租佃制的11.25%。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时调查,江苏高淳县薛城乡有耕地8632.76亩,其中祠地为2222.38亩,根据当地习惯,凡祠地均系“超租”,即先交租后种田。按这种情况计算,那么预租应占该村总耕地面积的25.74%。由于该村其他耕地并不都是地主所有,应该还有部分自耕农土地不出租,因此,该村预租在各种租佃制中所占的比例还当应大些。河北霸县情况是:“凡租地者,租价在年前旧历十月间预交。”[270]据此而言,该县预租制获得了相当充分的发展,其他租佃制在这里似乎已无立足之地。广东东江方面还租方式有银纳制和谷纳制两种,银纳制“批田时先讲好每亩田每年纳租银若干,并将第一年的租银交清,以后都要年头交银”[271]。原作者虽然没有给我们算好银纳制和谷纳制之间的比例,但预租制在东江地区已占重要地位这点,是无可置疑的。东北地区奉天,“凡种民田者,多为上期租”。上期租者“于本年旧历十月初一日交纳租金,次年种地”[272]。看来,奉天地区民田出租中,至少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地主是收取预租的。上述事例告诉我们,各地实行预租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但可以看到:预租制不论是在鸦片战争前,或是在鸦片战争后,或是在民国时期,都还处于上升阶段,它与押租制平衡发展[273],构成有清一代及民国时期,租佃制度的新特点。

以下,我们再来探索预租制的发生和发展,对清代以及对民国时期社会经济所带来的影响。

一种制度发生发展以后,对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呢?还是起到阻碍作用呢?这是衡量一种制度利弊的关键所在。

在定额租制下,地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佃农生产过程中的干预,使他们获得了较大的生产活动范围,同时,也获得更多时间从事其他的生产活动,并让这些产品归为己有。但在定额租制下的农民,他们在生产中所取得的支配权依然是有限的,并且是不彻底的,尤其是在农田产品分配上,依然要受到地主的干预。如农民向地主交租时,地主常对租谷加以挑剔,并用大斛、大秤收租,还用淋尖、踢斛、过扇、重晒等方法对农民进行掠夺。甚至还有相当多的地方保留了这样的习俗,遇到虫灾、雨踢、风害、天旱时,定额租又可以改为分成租,在丰收年景下,地主亦会因感到租额收入减少,而废弃额租租约,逼使农民回到分租上来。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对农户的生产干预以及超经济掠夺,又重新回复到分租制下的情况。

由定额租制向预租制转化后,由于地主收租方式的改变,地主地租的收入得到保证,主佃间的关系变得十分松弛。乾隆十一年,广东香山县的一起刑事案件记载:“批内,书明不欠租谷,预给耕银,即任长耕。”[274]台湾淡水一带甚至出现:先纳一年租后,乃受耕,不必写立租契,也不必交纳押租银[275]。东北地区的现佃户,其耕种权的取得仅以预交第二年地租为条件,不必书立佃约,只要口头约定即成[276]。在产品分配上,佃户有自主权,不再受地主干预。广东东江情况是:银纳制者,批田时先讲好每亩田年纳租银若干,并将第一年的租银交清,以后都要年头交银,地主在开头既把租银收去,“所以不管年成好坏,他都不过问的”[277]。据调查者报告,湖南汉寿情况亦是:佃户于未耕田之先,预将应纳之租谷送交田主,“无论年岁丰歉,田主绝不过问”[278]。从上述可以看到,在预租制下,地主已不必再过问佃户的生产过程,以及产品的分配,佃户除了纳租之外,不必再承担地主其他差役。在这种地租支付形式下,佃户取得了生产上的完全自主权,劳动时间和劳动力的支配权,以及产品的所有权,至于地主或田主,仅仅保留了收取地租的权利而已。这些变化,显然与额租制下的佃农仅获得有限度的自主权,有很大的不同。主佃关系的这种松弛的趋向,有助于佃农身份地位的提高,成为他们与地主斗争中的有利条件,使超经济强制,在这种租佃制下变得行不通,于是,经济强制已成明清时期,乃至民国时期租佃关系中的新特点。

主佃间封建依附关系松解,有助于佃农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看,在预租制下,农民为了争得一份土地耕种,要向地主预先交清一年租金或一年租谷,也有预纳二三年的,多者五六年的,最甚者要预纳15年乃至25年的租钱。也有一些农户仅预交当年租钱的一部分,剩下部分秋成补齐。从已辑录到的预租资料看,农民所交的预租钱,少的几百文,多者一百几十千文,甚者租银千两,但大多数交纳的预租钱都在数千文至数十千文之间,如果交纳的货币是银的话,则在数两至数十两之间。这种情况存在,与佃耕土地数量多少密切相关。

在我们搜集到的预租事例中,有56件预租事例有明确的预付款项记载。为了便于考察起见,我们将这56件事例适当分成几类:千文以下有十件;千文至三十千文有二十九件;三十千文至五十千文有九件;五十千文至一百千文有四件;一百千文至二百千文有三件;一千千文有一件[279]。他们当中大多数都能支付租种土地的租金。如浙江缙云县沈直富于乾隆某年三月间将租钱三十千文交田主杜明有[280]。湖北漳南县朱复舜于乾隆十一年向凌潮租田一分,旱地连园子共十二亩,议定每年租钱四千二百文,先年交租,次年耕地,十五年分旱地租钱,已于十四年交清[281]。四川省射洪县鲁维纲佃种刘体仁田地,当交押租钱一百千文,议定每年租钱二十千文,先交后耕[282]。直隶刘海祥等,于乾隆七年租地四顷四十五亩,议定租银一千两,定限十五年为满,“面同伊主(正红旗宗室都隆额)立契交银”[283]。直隶永清县朱雄虎用四十两银子租了兆第六十亩地,朱雄虎说“就是四十两我也要租”。他就把银子交给了主儿,“把地租去了”[284]。直隶遵化州杨瑞租种曹九会名下当差地四十亩,议明每年租价京钱三十六千,“每年租钱杨瑞原是预期交清的,并没拖欠”[285]。直隶定兴县张书坤等承种文兴地三十七亩,每年共交租钱二十千六百二十文,“屡年以来,俱是头年交租,次年租地”[286]。直隶永清县方瑞征认种贾杜地十亩,言明长租九年,“先给地租大钱十五千文”[287],等等。从上述情况看,当时,已有相当部分佃农具有一定支付能力。这种经济支付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高或者说改善佃农自身的经济生活。

但是,在封建社会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因租佃制度变化而取得的经济成果,又往往会被地主采取增租夺佃等手段所掠取。同时,还有相当大部分的贫苦农民因交不起预租而借贷,结果陷入高利贷泥潭,不能自拔,有的农户因无力偿还缓交部分租钱,而被迫离乡背井;有的因无法预交下年租钱,而不得不放弃租地,等等。这是预租制下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

四、预租制下农民的负担

“先交租,后种地”的这种租佃制度,对于首次租地耕种的农民来说,意味着尚未从租地上获得收益之前,先得交一年,或一年以上租钱。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为了获得一小块土地耕种,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告贷借债,因而掉进高利贷深潭,不能自拔。据康熙前期江西宁都魏礼记载:福建汀州、上杭、连城等地贫民,为了生计,大量涌入宁都租种耕地。但这些都是身无分文的农民,他们根本没有钱来预交地租,无奈何,只好忍气吞声承受高利贷榨取。按当地习俗,交不起预租者,“计银若干,岁入息三分,统俟冬收交纳”[288]。据民国时期调查,江苏崇明农民,承种业地时,需出顶首钱文,倘若佃户无法出此顶首,而业户情愿交其承种,“则佃户须将顶首钱上应有之息金,历年于开种大熟前,预先付业户”[289]。《中国农民生活概况》一文亦指出:河南凡城镇附近之园地,均预收钱租,“农民之无力缴纳者以借贷论,加息起利,每月利率二至三分为最普遍”[290]。这部分农民既成了地主的佃户,又成了地主的债务人。他们在地主双重剥削下,艰难地生活着。

但,也有些人认为,似乎交纳预租者,租额可以轻些。比如,民国时期直隶、山东某些县份作法是:收预租的每亩收租银四元乃至五元,分期交纳者,每亩需六元上下。其实并不然。预租制的发展并没有减轻农民地租的负担,为什么呢?1.我们要把农民借贷纳租的利息银计算进去;2.对自筹资金交租者,应把这部分租银在一年中经营利润计算在内;3.应把地主预收租银后,利用这些租银经营所得利润,或放贷所取得利息亦计算在其中。那么,据此而论的话,佃户并不会因为每亩少交一至二元租银,而减轻经济负担,地主也不会因为每亩少收一至二元租银,而减少了租入。为了有利于说明问题,我们想作个简单的数据分析。据文献记载,农民纳不起预租者,需“岁入息三分”,或“月利率二至三分”。但有清一代,民间借贷利息一般为月息三分,高者五六分,最甚者加一五不等[291]。借贷米谷,年息有加三者,也有加五者,或多至加倍者[292]。试以直隶乾隆年间借贷案例为佐证:乾隆元年,枣强县某人借银三百两,月息一分五,乾隆二十三年,赵州田春儿借钱三千文,月息为三分,乾隆三十七年,宁津县王士珍借钱二十千文,月息十分。乾隆四十五年,饶阳县范进才借钱二百五十文,月息四分[293]。直隶乾隆年间,共搜集到借贷案例17起,上述仅是数例而已。这些借贷案例中,年息最低者为18%,高者为120%,其余的在22%至48%之间。与新城、河南借贷利率大体一致。现在,我们以月息三分这个中等利率为计算标准的话,如果某佃户借银一两交预租,一年后,归还本息时,则是一两三钱六分矣!如按直隶、山东交预租者,每亩交租银四五元,不纳预租者六元左右的数字计算,纳预租每亩四元者,加上一年息银,实为纳租五元四角四分,如果是每亩预纳五元者,加上一年息银,则是六元八角矣,比分期纳租者已高八角。如果是自筹租金者,他们把所交预租拿去生息的话,每两银子可获利三钱六分。然而,他们这种生息的机会却被地主所掠夺。因此,实际地租负担并没减轻。但是,收取预租却对地主十分有利,除地租收入有充分保证外,地主还可将预收的租银或放贷生息,或经营商业,可从这一年的预租中,获取比少收的地租部分更多利润。就是对某些没落地主来说,收了预租银后,就可以避免借贷付息。

沉重的预租,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是承受不住的,因而拖欠之事时有发生。这种拖欠现象,往往发生在只先付部分预租的农民身上。如四川富顺萧能全,于乾隆五十六年租廖德敬地耕种,议定每年先交租钱八百文,当交四百文,下欠四百文。[294]直隶文安县李全,于乾隆十年托刘迈仲说合,租种王卜年主人的地二十亩,后又向卜年旗主家人闻宗圣租种旗地九十亩,二款共租银三十二两,先交七两,余俟秋收还清,“届时李全租价未清”,因而发生命案,将李全打死[295]。直隶定兴肖从兴、田兴承种胡索住地八十二亩,自乾隆五十二年起至乾隆五十八年止,共拖欠陈租清钱四十一千四百文。嘉庆元年租钱本应于(乾隆)六十年冬间完交,讨至春分后,尚分厘不给,于是胡索住之子胡四儿夺佃自种。[296]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林恋,于乾隆四十八年正月租林舍地二分,议定租价番银六元,先交一元,还有五元,约定俟芝麻成熟,卖钱交清,五月林恋把园内芝麻出卖,林舍指责林恋“欠租未清,不该私卖”[297]。广东平远县颜惟全,于雍正十三年正月租若恭种田五斗五升,议定租谷五石五斗,要早熟清交。至早熟惟全交租谷三石一斗五升。欠谷二石三斗五升,约俟晚熟交足。至晚熟惟全仍拖欠,延至乾隆元年三月十三日尚未清交,若恭夺佃自种。[298]

沉重的预租也常使一些农民无力租地耕种。四川泸州钟俸友,于乾隆三十年八月,先向徐行惠佃地耕种,已经立约,议定先给租钱二千文。后因没有钱交,“徐行惠把原约退还”把地另租他人[299]。射洪县陈添顺、陈添爵佃种吴耀祖地一分,因出产微薄,“没银子预交来年租息”,陈添顺只好把租地退还,“叫他另招佃户”[300]

地主利用预取地租办法勒措农民,使这些本来已经很穷困的人们,更加贫困化。但这仅是一个方面。在预租制下,有些地主还另出新招榨取农民血汗,这就更使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了。他们剥削农民的招数有:一种是向农民预收两年以上租钱,待农民耕种一年后,地主借口把地收回自耕,或将地出卖,借此鲸吞多收钱文,当佃户索要钱文时,则以拖延为能事。甘肃肃州地主卢廷吉,于乾隆八年,把三石种子的地租与陕西武功县陈廷康耕种,讲过租种三年,每年租银十八两,陈廷康交过两年租钱三十六两,陈才种一年,地就给卢廷吉收回,尚剩的一年租钱“口说与小的(陈廷康)退还”,但是“屡讨不与”[301]。山西沁源县李相山的地,于雍正十三年前租与进财耕种。雍正十三年,李相山向进财预支粟谷三十四石,作为两年租课。而后,李相山“即于是年欺瞒进财,将地典与白发才。次年秋收,发才向进财索讨租粟”[302]。要进财一年交纳两次租谷。直隶通州差传庄头韩三元,因奉文查地之后,欠租未还,因怕斥革,于是想利用多收押租办法,填补亏空。“遂向各地户声言,除交来岁一年现租之外,尚须再交二年押租,方准种地”[303]。第二种办法是:将已出租并已收过预租的土地,又重复出租,并重复收租,以榨取农民血汗。直隶遵化州杨瑞,于乾隆二十六年十月里租种曹九会当差地四十亩。杨瑞每年租钱原是预期交清的,“并没拖欠”。二十九年,曹病,把杨瑞预交的租钱用去,没有上京交纳。内务府差拨什库蒋文谟下来催租,曹拿不出租来,杨瑞当然不肯重出。他们为了抵补开空,又把已收到预租的地出租给王起凤耕种,“当时王起凤就交了三十六千小钱租钱”。[304]杨瑞由此而遭殃。

佃农的经济负担除上述之外,增租夺佃给他们带来的灾难更加深刻。一方面,使原来的佃户因此失去谋生之计;另一方面,又加重了新佃户的经济负担。浙江缙云县杜老简兄弟四人,于乾隆年间,合租族叔杜明有荒山一处,议明每年租钱一千六百文,按年交清。嘉庆三年正月内,杜明有“欲令加租,杜老简等未允。三月间,杜明有得钱三十千文,将地租与沈直富等垦种”[305]。转手间,地主从佃户手里多夺取了二十八千四百文,不可不谓之手段毒辣!直隶永清县许姓,于乾隆八年,通过兆第家人熊二,以每年租银三十六两,租兆第的六十亩地耕种。后兆第又将该田每年租银四十两,出租给朱雄虎耕种。[306]广东东莞县胡大成,乾隆十七年前一直租种温日宣的七十五亩地,每年租银七十两。乾隆十七年二月,温日宣“说要加租银十两,小的不肯”,后来,“小的(胡大成)因没田耕种,也就情愿照依八十两之数交租,照旧承种”。[307]以夺佃相逼,迫使农民增租,不但加重农民经济负担,而且,还往往酿成命案,给农民造成更大灾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预租制下,由于主佃关系进一步得到松解,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即对那些穷无所出的农民来说,为了租得一块耕地,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这样,就把他们卷入更加贫困的深渊。预租制的发展,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加重了经济上的负担。正如《民国日报》指出:“一般佃农受预租之痛苦,一言难尽。”[308]

五、几点体会

(一)预租是定额租发展后才有可能产生的一种租佃制,而中国定额租制早在宋元时期已相当发展,以此追究和实证考察,我们认为,预租最迟产生于明中后期,发展于清前期,民国时期得到广泛发展。

预租制和押租制一样,经过明中后期及清初发生和发展,便成为清乾隆以后,乃至民国时期主要租佃形式。

(二)从实物定额租向预租转化过程中,主佃间的关系从超经济强制向经济强制这一过程发展。在经济强制手段下,租佃手续大大简化了。维系主佃关系的仅剩下赤裸裸的经济关系。但就其本质而言,它还是属于封建租佃制度。因为预租制下的地租剥削率并没有变化。不过主佃间封建依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松解。经济强制取代于超经济强制趋势,代表明清时期租佃制度发展的方向,是这一时期租佃制度发展特点。值得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三)预租制发展有效地保证了地主的地租收入。然而,对广大贫苦农民来说,无疑是加重了经济负担,他们在高利贷和地租双重剥削压榨下,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但对一部分富佃来说,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这点也不应忽视。

(四)预租制既然没有给广大贫苦农民带来经济上好处,为什么能得以发展呢?除了地主。为保证其地租收入而拼命推行外,土地兼并激烈进行,失地农民不断增加,人口飞速增长与耕地缓慢增加所成形的人与地比例严重失调,由此而产生的竞佃十分剧烈。这是预租发展的深刻社会根源。

(五)地主所收取的预租,有的是货币地租,有的是实物地租,因各地实际情况而异,并不整齐划一,但货币预租占的比重大些,实物预租所占比重小些。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注释】

[1]同治《巴陵县志》卷11,《风土》。

[2]嘉庆《郴县志》卷终,《附考》。

[3]顾炎武:《肇城志》第五册,《苏州府部》。

[4]《高宗实录》卷153。

[5]光绪《应城县志》卷1,《风俗》。

[6]嘉庆《瑞安县志》卷10,《寇警》。

[7]《兴国县志》卷46,《杂记》。

[8]《赣州府志》卷33,《武事》。

[9]同治《会昌县志》卷14,《武事》。

[10]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清朝经世文编》卷三一。

[11]《宁都直隶州志》卷14,《武器》。

[12]《思文大纪》卷8。

[13]王简菴:《临汀考言》卷8、15、18均有此记载。

[14]光绪《邵武府志》卷8,《田赋》。

[15]《福建通志》卷5。

[16]光绪《潮阳县志》卷13,《纪事》。

[17]《严禁买卖索赎暨顽佃踞耕逋租告示》,光绪《清远县志》卷首。

[1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副录》。

[1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T457、u8700(b)、u8533、u457。

[2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T457、u8700(b)、u8533、u457。

[2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T457、u8700(b)、u8533、u457。

[2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T457、u8700(b)、u8533、u457。

[23]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

[24]施念曾编:《施愚山先生年谱》卷2,《袁州府志》卷5,《武事》。

[25]同治《瑞金县志》卷16。

[26]康熙《惠州府志》卷5,《群事》。

[27]《遂昌县志》卷,《纪事》。

[28]乾隆《宣平县志》卷9,《风俗》。

[29]丘濬:《江右民迁荆湖议》,《明经世文编》卷72。

[30]同治《浏阳县志》卷1,《风俗》。

[31]《皇朝续文献通考》卷30。

[32]陈盛韶:《问俗录》卷1。

[3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09页。

[34]《东华录》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谕。

[35]《东华录》雍正六年二月甲辰谕。

[36]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要》序。

[37]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要》卷11,《策略》。

[38]同治《浏阳县志》卷1,《风俗》。

[39]康熙《西江志》卷146,《艺文》。

[40]同治《兴国县志》卷461,《杂记》。

[41]嘉庆《增城县志》卷1,《客民》。

[42]熊宾几:《尺牍双鱼》,崇祯年间刊。

[43]该数字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刑部档案抄件中,有关租佃案件整理而成的。或许是由于定额租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以至所占的百分比较高,不管情况如何,它毕竟反映了额租发展趋势。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另,刘永成同志根据大量刑档资料所作统计:乾隆元年至六十年间,在888件有关地租形态的档案资料中:属于劳役租性质的仅占7件;实物分成租占97件;实物定额租占531;货币租占253件(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见《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第43页)。此材料同样说明额租的发展趋势。

[4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整理。

[45]就我们已掌握的材料看,福建地区开始有押租记载的年代,确实比其他省份早一些,除农民反抗斗争这一因素之外,还有其他有利条件。由于福建地处沿海,交通方便,有不少商业城市,商品经济在元代以前就很发达,明代以后,有更大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地主对货币的追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作物的发展,以及粮食生产商品化。农民经济生活卷入市场,为押租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其次,福建的地权集中,农民缺地、少地问题严重存在,形成农民租佃竞争加剧,等等。对押租制的发生发展可能有一定的影响。据我们所知,兴化府属在明代万历年间就有押租记载,如“有田根银,抵逋租”。

[4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6册,《福建》,第85—86页。

[47]光绪《云霄厅志》卷4,《土田》。

[48]吴晗同志在《朱元璋传》一书中说,元代末年押租制已成租佃关系中的普遍现象。我们迄未发现有关元代乃至明代中叶以前押租记载,吴晗同志也未引证资料泉源,暂存疑。

[49]《浏阳县志》卷一,《风俗》。

[5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T1924。

[5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T2468。

[5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录副》。

[53]《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424页。

[5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录副》。

[55]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6129。

[56]黄钊:《石窟一征》卷5,《日用》。

[57]陈盛韶:《问俗录》卷1,《建阳》。

[58]《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卷7,见《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昭和三十五年。

[59]《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卷5。

[60]乾隆《湖南通志》卷19。

[6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录副》。

[62]乾隆《巴陵档案》,《民刑》,《田产》。

[63]《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卷7。

[64]《湖南省例成案》,《户律·田宅》卷5。

[65]乾隆《湘潭县志》卷19。

[66]光绪《善化县志》卷16,《风俗》。

[67]嘉庆《宁乡县志》卷8,《风俗》。

[68]乾隆《湘潭县志》卷13,《风俗》。

[69]嘉庆《湘潭县志》卷39,《风土》上。

[7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8365。

[71]康熙《衡阳府县》卷8云:“旧志,土宜稻,田虽旷,不甚腴,夏秋畏旱,亩收不过二石,上田倍之,下田不能一石。”又李彦章曰:“余闻江南之田,每亩本可得稻四石,今若兼种早稻以成两熟,一亩即可多收四石。”(李彦章:《江西催粮课初编》,第12页,道光十四年)

[72]《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424页。

[73]沈秉坤:《敬慎堂公牍》卷6,《陈国箴词批》。

[74]道光《忠州直隶州志》卷6,《书院》。

[75]沈秉坤:《敬慎堂公牍》卷6,《陈国箴词批》。

[7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录副》。

[77]光绪《善化县志》卷16。

[78]魏礼:《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

[7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u4946、u8533,u3709、u7565、u425、u830。

[85]嘉靖《龙岩县志》卷上,《土田》。

[86]祁彪佳:《莆阳谳牍》第14册。

[87]光绪《漳州府志》卷7,《学校》。

[88]祁彪佳:《莆阳谳牍》第14册。

[89]以上三例皆见祁彪佳:《莆阳谳牍》第14册。

[90]滨岛敦俊:《北京图书馆藏:〈莆阳谳牍〉简绍》。

[91]赤子心:《翰府锦囊》卷8,万历十三年刻,见金一清:《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第157页。

[92]王简庵:《临汀考言》卷6,“咨访利契六条议”。

[93]民国《云霄厅志》卷四,《土田》。

[94]此材料根据,《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中汉大租给垦字赎耕字,退佃字、其他租佃契字,番社给垦字、番人给垦字、番业户给垦字等契自整理而成。

[95]转见杨国桢:《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辑》三,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3期。

[96]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58页。

[97]道光《龙岩州志1》卷7,《风俗志》。

[98]《硃批谕旨》十三册,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常赍奏。

[99]德福:《闽政领要》卷中。

[100]嘉靖《邵武府志》卷之2。

[101]嘉靖《惠安县志》卷1。

[102]《皇朝经世文编》卷85,汪志伊:《议海口情形疏》。

[103]《皇朝经世文编》卷84,兰鼎元:《论南洋事宜书》。

[104]参看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2,乙表70,乙表71,乙表72,乙表73,乙表74,乙表76;另参看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历年户口统计》表5,《耕地面积》表1。

[105]康熙《无锡县志》卷17。

[106]万历《永福县志》卷1。

[107]乾隆《潮州县志》卷28。

[108]嘉靖《安溪县志》卷之1。

[109]谢肇淛:《五杂俎》卷4。

[110]陈鸿:《国朝莆变小乘》,“莆田地主大户多至万石”。

[111]《明史》卷203。

[112]谢肇淛:《五杂俎》卷4。

[113]同治《黄县志》卷3,《食货志》。

[114]谢肇淛:《五杂俎》卷4。

[115]同治《上海县志》卷33,《莼乡赘语》。

[116]民国《宁化县志》卷10,《实业志》。

[117]乾隆《延平府志》卷11,《征抚》。

[118]转见傅衣凌:《明清时代福建佃农风潮考略》,《福建文化季刊》第1卷,第1期。

[119]转见杨国桢:《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

[12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

[121]《明史》卷156,《丁瑄》。

[122]陆清源:《按闽疏略》第8本。

[123]李世熊:《寇变记》。

[124]参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338页。

[12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6,郭造卿:《闽中分处郡县议》。

[126]《思文大纪》卷8。

[127]康熙《宁化县志》卷7,《寇变记》。

[128]王简庵:《临汀考言》。

[129]《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福建巡抚定长题。

[130]道光《龙峰州志》卷7,《风俗》。

[131]道光《清流县志》卷10,《寇变》。

[132]《思文大纪》卷8。

[133]乾隆《上杭县志》卷12,《杂志》。

[134]乾隆《上杭县志》卷7,《名宦》。

[135]乾隆《上杭县志》卷12,《杂志》。

[136]王先谦:《东华录》乾隆,卷24。

[137]德福:《闽政领要》卷中,《风俗》。

[138]民国《云霄厅志》卷4,《土田》。

[139]《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六月九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14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军机处录副》。

[141]道光《龙岩州志》卷7,《风俗》。

[142]王简庵:《临汀考言》。

[143]王简庵;《临汀考言》。

[144]祁彪佳:《莆阳谳牍》。

[145]郭起元:《论闽省务本节用疏》,《皇朝经世文编》卷16。

[146]乾隆《宁德县志》卷1,《风俗》。

[147]民国《政和县志》卷19,《礼俗志》。

[148]嘉靖《安溪县志》卷之1,《地舆》。

[149]乾隆《龙岩县志》卷10,《风俗》。

[150]康熙《台湾府志》卷之10,《艺文》。

[151]道光《永定县志》卷十,《物产》。

[152]民国《南平县志》卷六《物产》。

[153]德福:《闽政领要》卷中,《物产》。

[154]德福:《闽政领要》卷中,《物产》。

[155]嘉靖《惠安县志》卷5。

[156]嘉靖《邵武府志》卷之2。

[157]嘉靖《延平府志》卷之3,《地理》。

[158]康熙《台湾府志》卷之2,《规制》。

[159]施鸿保:《闽琴记》卷3,《虚场》。

[160]祁彪佳:《莆阳谳牍》第14册。

[161]嘉靖《龙溪县志》卷之1,《地理》。

[162]康熙《台湾府志》。

[163]《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大学士刘统勋题。

[164]以上案件见祁彪佳:《莆阳谳牍》第14册。

[165]嘉靖《龙溪县志》卷之1,《地理》。

[166]《屯溪档案》,《租约》。

[167]《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见《宁都三魏全集》。

[168]《刑科题本》,乾隆六年三月十一日,刑部尚书来保等题。

[169]《刑科题本》,乾隆二年四月七日,经筵讲官徐等题。

[170]《屯溪档案》,《租约》。

[171]乾隆《顺德县志》卷4,第1页。

[172]南海:《方氏族谱》,《祠规》,光绪刻本。

[173]《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版,第607页。

[17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刑档抄件》。

[175]《清朝文献通考》卷10,页考4944。

[17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6,第15—16页。

[177]《满洲旧惯调查报告》,“内务府官庄”,第189页。

[178]《中国经济年鉴》第7章,1934年,第686页。

[179]《刑部档案》,乾隆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兵部侍郎方杨魁题。

[180]《刑部档案》,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巡抚浙江等处地方陈若霖题。

[181]《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兼管刑部臣刘统勋等题。

[182]《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议政大臣、尚书舒赫德等题。

[183]《刑科题本》,嘉庆十二年六月二日,署理直隶总督温承惠题。

[184]《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三月十日,刑部尚书来保等题。

[185]《刑科题本》,嘉庆十六年秋审,广东巡抚。

[186]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187]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18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189]《内务府来文》2124包。乾隆三十一年六月□日。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第90页。

[190]《满洲旧惯调查报告》,《皇产》,参照第62、96页;“盛京礼部官庄”,第122—123页。

[191]《刑科题本》,嘉庆十一年秋审,安徽巡抚。

[192]《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第607页。这是一份民国初年调查,根据“相沿为风,相染成俗”习惯,我们认为汉寿县地主预收谷租做法,最迟不晚于清末,似乎可以成立。

[193]乾隆《顶德县志》卷4,第1页。

[194]《刑科题本》,嘉庆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等题。

[195]《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管理刑部事务章煦等题。

[196]《屯溪档案》,《佃约》。

[197]《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署刑部尚书阿克敦等题。

[198]《内务府来文》,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99]《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日,山西巡抚鄂宝题。

[200]同治《淡水厅志》。

[201]光绪《香山县志》卷5,《舆地》下《风俗》。

[202]《满洲旧惯调查报告》,《皇产》,第43页。

[203]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13页。贺扬灵编:《农民运动所引农民协会报告》1927年。

[204]《刑科题本》,乾隆二年四月七日,兼管刑部尚书事务徐本等题。

[205]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06]《刑科题本》,乾隆年间,直隶总督那苏图题。

[207]《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2册,第476—477页。

[208]《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兼管奉天府尹事务荣麟等题。

[20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10]《皇朝文献通考》卷10,页考4944。

[211]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6,第15—16页。

[21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1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14]《内务府上传档》83号,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转见《清代档案资材丛编》第五辑,第127页。

[215]《事文类启箚青钱》,元刊。建安书堂新刊,又正统元年务本书堂新刊。转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第7540页。

[216]万历刊本《词林武库》卷4,《佃田文约》,转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第四章《元明时代的村规约和租佃契约》补缺文。

[217]《屯溪档案》,《佃约》。

[21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19]《台湾文献丛刊》第152种,《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220]伪满康德四年地籍整理局:《锦热蒙地调查报告》。

[221]嘉庆《祁阳县志》卷13,第5页。

[222]嘉庆《增城县志》卷1,第9—10页。

[223]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11页。

[224]万历《无锡县志》卷4,《风俗》。

[225]万历《秀水县志》,《舆地志》,《风俗》。

[226]光绪《应城县志》卷1,《风俗》。

[227]《泉州府志》卷20,《风俗》。

[228]德福:《闽政领要》卷中,第27—280页。

[229]乾隆《潮州府志》卷33,《宦绩》。

[230]光绪《清远县志》卷首。

[231]《皇朝经世文编》卷31,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

[232]《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45,第230页。

[233]光绪《石门县志》卷11,《风俗》。

[234]《湖南省例成案·河津河防》卷一。

[235]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第525页。

[236]光绪《山东通志》卷首,《训典》2,第640页。

[237]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第524页。

[238]南海《方氏族谱》,《祠规》,光绪刻本。

[239]光绪《香山县志》卷5,《舆地》下,《风俗》。

[240]《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1编第1类,1924年,第24页。

[241]光绪《重修常昭合志稿》卷7,赵锡孝:《徭役议》。

[242]康熙《郴州志》卷12。

[243]《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第230页,《兖州府部》,第16页。

[244]光绪《文陆县志》卷3。

[245]《靖难记》卷1,“金乡守城事条”。

[246]滕元鼎:《治泾政略》,第48页。

[247]《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七二,第30—31页。

[248]《八旗通志》卷65,《土田志》。

[249]《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五,第220页。

[250]《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七二,第31页。

[251]《八旗通志》卷65,《土田志》。

[2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第95—96页。

[253]《皇朝经世文编》卷30,盛枫:《江北均丁说》。

[254]《香国集》,《授田论》。

[255]《皇朝经世文编》卷39,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

[256]《皇朝经世文编》卷11,钱维城:《养民论》。

[257]王光谦:《东华录》,康熙朝,卷73,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

[258]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5—8、60页。

[25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60]《刑科题本》,乾隆十年七月十九日,刑部尚书盛安等题。

[26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62]《中外经济周刊》230号,《德南长途汽车路沿线经济状况》,第18—19页。1927年10月15日。

[263]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6,第15—17页。

[264]《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1920年,第348页。

[265]魏颂唐:《浙江经济纪略》,《永康县》,1929年,第4页。

[266]《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60、7页。

[267]《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租权》,第46页。

[268]同治《淡水厅志》。

[269]《中国经济年鉴》第7章,1934年,第G85页。

[270]民国《霸县志》卷2,第29页。

[271]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13页,贺扬灵编:《农民运动所引农民协会报告》1927年。

[272]《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1编第1类,第24页,1924年。

[273]据国民党政府主计处1933年发表调查结果看,广东、贵州、四川、湖北、江苏、浙江等省,押租通行县数达60%以上,四川省则超过90%。又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统计,江苏昆山县有押租的农田1905年占25.5%,1914年增加到40.9%,1924年则猛增到61.8%;江苏南通县押租的农田1905年占72.9%,1914年增至76.7%,1924年已增加到88.1%。

[27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75]同治《淡水厅志》。

[276]《满洲旧惯调查报告》,“内务府官庄”,第189页。

[277]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130页。

[278]《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607页。

[279]在这里,银都折成钱计算。按银一两折钱千文计,谷一担折钱千文。

[280]《刑科题本》,嘉庆五年,浙江巡抚题。

[28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282]《刑科题本》,嘉庆四年八月十八日,四川总督管抚巡事勒保题。

[283]《刑科题本》,乾隆,总督直隶等处地方那苏图题。

[284]《刑科题本》,乾隆十年七月十九日,议政大臣、刑部尚书盛安等题。

[285]《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管兵部事务兼管刑部臣刘统勋题。

[286]《内务府来文》,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

[287]《刑科题本》,嘉庆十二年六月二日,署理直隶总督温承惠题。

[288]《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

[289]《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2编第1类,第26页。

[290]《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第G91页。

[291]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4,第52页。

[292]同治《新城县志》卷之3,第30页。

[293]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借贷》。

[294]《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管理兵部、刑部、户部臣阿桂题。

[295]《刑科题本》,乾隆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刑部尚书阿克敦。

[296]《内务府呈稿》,嘉庆元年十一月初七日。

[297]《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福建巡抚雅德谨题。

[298]《刑科题本》,乾隆二年四月七日,兼管刑部尚书事务徐本等谨题。

[299]《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管兵部事务兼刑部臣刘统勋题。

[300]《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舒赫德等谨题。

[301]《刑科题本》,乾隆九月三日初十日,刑部尚书来保等谨题。

[302]《刑科题本》,乾隆六年三月十一日,刑部尚书来保等谨题。

[303]《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第127页。《内务府上传档》93号,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304]《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管兵部事务兼管刑部臣刘统勋题。

[305]《刑科题本》,嘉庆五年,浙江巡抚题。

[306]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档抄件》。

[307]《刑科题本》,乾隆十年七月十九日,刑部尚书盛安等题。

[308]《中国经济年鉴》,第七章,1934年,第G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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