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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评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已成为我国史学界及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魏金玉同志认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问题,是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问题。

评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体可以1958年底为断限。这时期的状况是: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还只是零星地散见于一些讨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论著或文章中。从1959年起至1966年止,可划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有关专著及专题论文陆续面世,但数量还不多。涉及的问题还不广泛,讨论的地区也范围较小。1976年10月至今,可作为第三阶段。这时期的特征是:在前两个时期研究、讨论基础上,开始涌现出一些较全面、较深入的综合性的论文。同时,研究区域性的专题论文增多,专题性研究论文涉及的面更广泛,发表文章也增加不少。从史料发掘上看,更多的档案材料被整理出来,丰富了研究内容。从研究方法上看,比较研究为更多人所采用,数量分析的重要性也开始受到重视。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已成为我国史学界及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有助于这一问题继续深入的研究,我们觉得回顾一下三十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一、衡量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准是什么

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时说。“资本主义生产,事实上,是在这个地方开始,在这个地方,同一个资本同时雇佣较多的劳动者,以至劳动过程扩大了它的范围,而以较大的量的规模来供给生产物。较多数劳动者在同时,在同地(或在同一工作场所)在同一资本家的命令下,生产同种商品,在历史上和在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1]李文治同志认为,根据马克思这一观点,衡量资本主义萌芽标志,应是雇佣劳动者的性质。他说:“雇工的人身自由特别值得重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容易混淆。主雇之间,不只要求在双方成立雇约时是自由的,而且要求在整个雇佣期间身份上也是平等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雇工才能构成自由劳动者。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为生产商品而剥削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能变成萌芽状态的农业资本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开始出现。”[2]魏金玉同志认为:在雇佣关系进入了由等级性向非等级性过渡的条件下,利润在地租旁边的出现,就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的最本质的标志。[3]

二、对资本主义萌芽认识的讨论

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大家的表述各一。尚钺同志认为,资本主义萌芽是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生产关系发生的最初现象[4]。傅筑夫、李竞能、束世徵等同志认为,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5]。刘永成同志认为:“资本主义萌芽,是指封建社会后期,即自然经济开始解体时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初形态。它首先是稀疏地出现在个别城市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中,然后缓慢地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渗透到农业经济部门。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6]吴承明同志谈到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时,他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资本主义萌芽指的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一厂一店,因而不能用举例子的方法来论证。它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个别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不能孤立地看待。这种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晚期,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时产生的。在这以前,像在自然和社会史中许多事物一样,它会有一些偶发的、先现的现象,但不能因此认为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观。”“第二,资本主义萌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它具有新生事物的生命力。它一旦产生,除非有不可抗原因,是不会中途夭折的,而是引导向新的生产方式,因而,真正的资本主义萌芽,应具有延续性和导向性。”[7]他在1981年11月发表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述略》一文中,也谈到近似意见,这里不重述。魏金玉同志认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问题,是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问题。他说:“资本主义萌芽指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初始形态,亦即发生时期的形态,是业已出现的具体的社会经济现象,而不是潜在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所以,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也就是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问题。”[8]在1981年5月南京召开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学术讨论会》上,多数同志认为,应该把资本主义萌芽,如实地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过程。这是个渐进的演变过程,在过程中,新质要素不断增长,旧质要素不断衰亡。因此,萌芽的经济实体就不能不具有过渡性或者两重性,不能要求它必须是完全的、纯而又纯的资本主义性质,这不是降格以求,而是坚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的必然结果。又认为这一过程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不只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部门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就是一个经济实体的生产关条的各个方面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9]

就这问题而言,不论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也好,还是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也好,它们都有共同之处。所以不分开介绍。

三、关于产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条件的认识

主张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说的同志,论述此问题时,一般都从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农业生产力及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主佃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封建性雇佣向自由雇佣的过渡诸方面去阐明,分歧意见较小。同志们主要交锋的问题:是何时具备了上述的条件,以及对萌芽条件的认识。有同志认为宋代已具备了萌芽的条件,有同志认为到清乾隆年间才有这种的萌芽。束世徵同志认为,到了宋代,“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递进的增长,是‘资本主义国内市场创立过程中的基本契机’,这就替资本主义萌芽供给了条件”。其次,他还认为,宋代农民失去土地或失去佃种权以后,“他们也就失去农村中封建制束缚的枷锁,而可以像鸟一般的来去自由”。这些无业的赤贫是靠出卖劳动力生活的,“北宋时期雇佣劳动者是普遍地、大量地存在着的”。[10]吴海若同志认为,自战国至汉,这一个时期的雇工应该这样认识,“第一,这是自由的雇佣关系”,“第二,雇佣关系不是一时一地的偶然现象,虽然还不是大量的,但是已经是常有的现象了”。“但是,这种雇佣关系的性质完全无法判断。”他认为唐宋时种蔗制糖都是商品生产,需要多人协作,糖霜户已经分化,“其中必然有资本主义生产萌芽”。明、清两代,“无论在种植经济作物的农业部门,或者生产粮食的一般农业部门,都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11]尚钺同志认为,中国社会生产事业由十四到十六世纪的发展,特别是明中叶以后,在城市手工业制造中,资本主义因素增长的惊人迅速,同时,这种新的因素也渗入了农村。为了适应市场扩大,竞争加强的要求,不仅促进了城市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良与发展,同时也改变着农村的生产关系。[12]傅衣凌同志认为,从明成化以后至嘉隆之际,一面见到江南社会经济的繁荣、货币资本的集中、生活的豪侈;另一方面,则有无数的直接生产者,从土地上排斥出来,为长工,为忙工,在农村中形成广大的雇佣劳动者。这些雇工是在商品货币经济已有一定程度的发达,并出现着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之后才存在的。因此其中“有一部分的短工,身份较为自由的,并且这般雇工皆向雇主领取货币工资”。地主使用长工逐渐改变了以前“封建强制的方式,而采取经济上的鼓励办法”。[13]1981年,他在《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月版)一文中,又重申了与上述相同看法。孔经纬同志认为,明代中叶以来,不论农业与手工业较前有显著进步,此外,在江南以及河南等地的个别角落里,已出现了雇佣农业劳动者而从事商品作物生产的经营地主。这些地区的商品通流也是比较发展的。除上述地区外,河北、山西等地的农村市场关系在明末也有些变化。指出“所有这些,便给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创造了前提”[14]。韩大成同志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城市与工商业的日益繁荣,对商品粮食、原料、蔬菜、果品等的需求日益增加了。特别是城镇近郊和东南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便日益从事这些商品作物的经营。明中叶以后,租税的日益货币化更给商品经济发展有力的推动。这种情况便不能不引起同类农民之间的竞争和分化。同时,在明代有不少地区的农业中存在着使用雇工的现象。雇主经营农业的目的大都是为了取得“赢息”。一般雇工们,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他强调指出,尽管雇工之中有些人可能还有部分的生产资料,但已经远远不能维持生活了。因此,这并不能丝毫改变其“农村无产者的本质”。他们可以比较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人身一般是自由的。而雇主逐渐采取平等待人的待遇来对待雇工了,“这是一个极其重大的进步和转变”[15]。李文治同志认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条件资本主义农业就难以产生。”他还认为,伴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商品经济浸透农村,有利于“促使封建经济趋向解体和农民的阶级分化,分化出萌芽状态的自由劳动者和农业资本家”。他强调指出:“研究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既要重视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更要重视封建宗法势力的影响。”“只有在封建宗法势力薄弱的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发展,才更有可能起到催生婆的作用。”他还着重指出:“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的过渡”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基本标志。他说,短工在明万历前期明确在法律上“凡人”地位以前,就以“自由的身份”出现了。农业长工身份地位的变化主要发生在清代前期,乾隆五十一年《雇工律例》修订,使更多长工以自由劳动者的身份出现。[16]许大龄同志认为,16至17世纪主要经济趋势是,封建社会内部的生产力已有了一定的提高,社会地域性的分工已比较明显,工商业的城镇日益兴起,白银成为了各地通行的货币,商品市场在国内外也有了较广泛的开拓,这说明当时的商品经济有了较高度的发展。同时,还认为,出现在16世纪弘治正嘉之间商品经济最发达苏州等地的忙工,条件与以前的忙工不同了,“这些短工的出现,我们应该估计为中国农村中新生的现象”[17]。薛国中同志认为,15至17世纪的中国,就局部地区,就发达的东南地区而言,商品经济已有相当的发展:“并不亚于同时代的西方。”雇佣劳动在东南农村“已不是一个例外和救急的办法”。同时认为,15至17世纪活跃在中国农村的雇佣劳动者,大半是所谓“无恒产”的农民,不受一小块土地的约束,比西方的雇工还“独立”些。他指出,“资本主义初期,无论长工短工,都不能用现代的眼光来对待,他们多少还受着封建制度的束缚,并非像鸟一样可以自由地飞来飞去”,“免不了在各方面要带着旧制度的痕迹”。他认为,只要历史条件具备,从中产生资本主义关系是完全可能的。[18]吴量恺同志认为,清代前期至晚在乾隆时期,农村已经出现了“新型的生产者,或者称为‘可能的自由劳动者’”。劳动力的买主与卖主进行交易对,在某些地区的约束、限翻比较少;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雇佣时间的长短,由双方议定,雇工向雇主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人身。有的雇工虽然还保存有少量的土地,但经济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已经不能构成小生产者。另外这小块暂时保存的土地,已不能维持他们的生活,已经不是小生产者经济,其生活来源靠当佣工维持。因此“应当承认他们是工人”。他还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标志。劳动力变成了商品以后,社会上其他产品也逐渐的具有商品的属性了,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起点。[19]刘永成同志认为,明代中期到清代前期,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分工的扩大,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工商业专业城镇的兴起,商品生产的发展确已超过了以前的任何时期。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促进了粮食商品化程度的增长。同时,到了清代,还出现了商业资本与农业资本结合现象。此外,货币地租已有相当发展,从刑档看,乾、嘉年间,已占地租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在货币地租形态下,主佃间关系必然要转化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货币关系,即由“有主仆名分”到“无主仆名分”的深刻变化。他认为这是封建社会晚期的特点,唐、宋、元时代是不曾有过的现象。[20]魏金玉同志认为,明清时代,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它的后期,农业生产力有一个比较显著的发展。在农业生产力推动下,农业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1.封建的经济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分离的扩大,以及封建地租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发展;封建地主所有制内部矛盾激化和农业内部分工扩大相联系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农业中的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了;随着经济领域内的变化,上层建筑上出现了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直接生产者取得“凡人”等级地位的过程。2.农业雇佣劳动由等级性向非等级性的过渡。3.农业雇工经营性质由家长制经营方式向资本主义经营方法变化。所有这些变化,已为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准备了条件。[21]经君健同志认为,在农业雇工方面,乾隆五十三年以前,在雇主雇佣短工经营这个范围内有可能产生“自由”雇佣关系;在乾隆五十三年以后,“农民佃户”使用雇佣劳动(包括长工、短工)的这种经营形式有可能具有资本主义性质。[22]

四、关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时间、道路、水平,以及发展迟缓的原因等问题

纵观三十多年来的讨论情况看,主张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说的同志占大多数,发表专著及论文也较多,为了便于同志们了解,拟以四个方面介绍。

(一)关于萌芽发生的时间

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于何时?这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概括起来说,大体上有四种意见:第一,战国时期说;第二,唐宋说;第三,明中后期说;第四,清前期说。

主张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已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有傅筑夫同志。他在《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说:东周以后,中国由领主制经济逐渐发展为变化封建制度,它既不是原来的那种纯粹的封建制度,又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含有两种程度不同的成分,封建成分所占比重大些,资本主义所占比重小些。[23]

主张唐宋说的吴海若同志认为:“唐宋时种蔗都是商品生产,需要多数人协作,糖霜户已经分化,其中必然有资本主义生产萌芽。”[24]张洞明、杨康荪、宣斯文同志认为:均田制完全瓦解之后,非身份性地主的“结构与身份性地主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趋向于资本主义的范畴”[25]。束世徵同志认为,北宋已部分出现“完全使用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26]

认为萌芽产生于明代中后期同志较多。如李文治同志说:“早在明代中叶,大约十五世纪时期,为生产商品而剥削雇工的富裕农民出现于舞台,就以萌芽状态的农业资本家面貌出现了。”[27]田培栋同志说:明代中期“江南地区出现了许多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28]。尚钺同志云:在明末清初,江南一带农业的经营,“我们就明显地看见资本主义制度及经营方式的存在。因为,这种观象,是只有由封建生产方式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国度或社会才会有的观象”[29]。韩大成同志云:“明代中叶以后,有的地区农业中已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30]傅筑夫、李竞能同志也认为,明清之际,农业经营的一些变化,“仅仅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开始解体的反映而已,还不能因此认为资本主义在当时中国农业中已有相当发展”[31]。陈诗启同志认为,明代城市手工业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不能不影响到农业生产及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大规模的经营方式下面,部分地主是以雇用长工、忙工来耕种的,“雇主和雇工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并不是中世纪的农奴与地主间的封建隶属关系”[32]。还有同志认为,在明后期或清前期,由于生产力发展,农业中出现了雇工经营,这类雇工经营方式,“正处在由家长制经营向资本主义经营的过渡之中”[33]。杨生民同志说,明末清初,浙江嘉湖地区“农业方面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34]

也有不少同志认为萌芽时间确定在清代前期更为切合国情。翦伯赞同志说,十八世纪上半期,“农业生产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35]。傅衣凌同志说,在农业方面“其始具备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佣工,那是出现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江西新域(今黎川)的栽烟业”[36]。黄冕堂同志说,清代前期,各类小商品生产即家内手工业和商业性农业、农副业之中准备了产生资本主义的良好土壤,“部分生产已经处在由小商品生产转向资本主义生产的门槛上,个别部门已经跨入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新阶段”[37]。黎民同志认为,在乾隆时期,农业生产领域里出现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即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已经稀疏地出现在我国的若干省区”[38]。李之勤同志说,清初已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出现”[39]。景甦、罗崙认为,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体“是属于我国资本主义萌芽范围的东西”[40]。罗崙同志《答威尔金森先生》(《学术月刊》1981年第7期)文中重申上述观点。吴承明同志认为,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期,农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极其微弱[41]。凌耀伦、熊甫、裴倜同志认为,在农业中,随着农产商品化的发展,至迟在清代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42]。魏金玉同志说,从雇佣关系由等级性向非等级性过渡,利润在地租旁边出现就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这个观点看来,“这个过程是在进入清代以后开始的”[43]

说明一点,因限于篇幅关系,还有一些大同小异观点,在此就不一一介绍了,请见谅。

(二)关于萌芽发生发展的过渡

对萌芽发生发展过程的看法,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从萌芽产生的阶级来叙述它的发展进程。如吴海若同志说,这种萌芽由两方面发生,一方面是从农民中“产生出富农经济”,另一方面“地主雇工经营,出现经营地主”[44]。黎民同志说,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两极分化,其中少数人逐渐积累起较多的资金向经营地主和佃富农发展[45]。杨生民同志说:“进行雇工生产的地主,是封建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中的少数人转化而来的。”[46]还有一些人认为:“佃户或者自耕农雇工经营的这种现象,表明了从农民经济中演化出资本主义的道路,此外还存在着从地主经济中演化出资本主义的道路。有同志强调前一条道路,有同志强调后一条道路,有同志认为两条道路的并存和结合,是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过程的基本特征。”[47]

第二,以萌芽发生地点探求其发展过程。傅衣凌同志认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展现了:“从山区发展到平原,从经济作物发展到稻田生产”的规律[48]。林祥瑞、黄志中同志认为:从福建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看,“山区主要由外来的商人雇工在那里租地从事商品作物的资本主义经营;沿海城郊则是由小商品生产者直接向经营地主过渡”[49]

第三,从萌芽发生条件的变化及阶级先后的差别来阐明萌芽发展变化过程。如李文治同志认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先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最早发生,以后在封建宗法势力控制薄弱的地区继续发展”。他还认为“由富裕农民到庶民类型经营地主的发展,表现了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过程和发展道路”。[50]

(三)萌芽发展的高度

对萌芽发展的高度基本上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论从萌芽发展广度、深度看,其水平都较高。尚钺同志说:明代中后期的农业经营已“基本上采取了资本主义制”[51]。吴海若同志认为,无论种植经济作物的农业部门,或者是生产粮食的一般部门,明清两代“都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52]。李之勤同志认为,已存在的资本主义萌芽“就是封建经济基础被冲击而部分的被破坏的结果”[53]。另一些同志则认为,萌芽发展尚低下,对封建经济冲突或破坏还很微弱。翦伯赞同志说:“当时农业生产中,资本主义因素只是萌芽,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封建地主经济。”[54]黎民同志说,乾隆时期开始出现的佃富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仅是“星星点点”[55]。韩大成同志说,有的地区农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不等于说“这些地区的农业中已基本上采取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56]。傅筑夫、李竞能同志认为,当时农业中商品生产发展及雇佣劳动日渐大量出现,地主和雇工的关系亦有变化,但“还不能因此认为资本主义在当时中国农业中已有相当发展”[57]。许大龄说:“把十六、十七世纪初期理解为某些地方已达到资本主义的手工业工场阶段,或某些地区的农业已基本上采取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则不免估计过高。”[58]黄冕堂同志认为,江浙四府农业虽个别部门已经跨入资本主义生产的新阶段,但总的说来:“江浙四府农业基本结构仍然是封建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幅封建社会的图画。”[59]杨民生同志认为,如果对《补农书》反映的雇工生产进行全面分析,就可以看出“这种地主是一种半封建、半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60]。吴量恺同志认为,清代前期,我国某些地区的农业经济领域里,已经孕育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的萌芽,但“它还是很微弱的”,“自给自足封建自然经济,仍然处于统治地位;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他封建生产诸关系,仍然占有主要地位”[61]。薛国中同志说,从《补农书》和其他同时代著作中,可以看到中国农村经济关系也在悄悄地发生某些变化,其中确有新的因素在萌芽,“尽管这些幼芽还很稀疏,带有浓郁的封建泥土气息”,“但毕竟是与旧的封建经济多少不同的进步因素,是茫茫夜空中的启明星,是历史的希望”[62]。吴承明同志说,并不是说我国农业中没有资本主义萌芽,不过是“极其微弱”的,以至鸦片战争后直到二十世纪前期,我们在评价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时,农业方面常可略而不计。[63]

(四)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与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一样,发展迟缓,有时甚至停滞不前。其原因何在?不少同志进行探索。傅衣凌同志认为,由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是由山区发展到平原,从经济作物发展到稻田生产,所以,带来了先天的局限性:“1.山区远离市场,在广大的自然经济包围下,时常受到封建政府和地主的干涉,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往往处于夭折和中断的状态之中,新城的种烟业,就是如此。2.封建租佃制的牢固存在,城市工商业的不发达,使佃富农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限制了佃富农的正常发展,他们之间不断发生分化,有的转向成为地主,有的没落下去,终于夭折。这又是使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又发展、又迟滞的一个重要因素。”[64]吴海若同志认为:“封建地租侵蚀了利润,这就是农村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然萌芽很早,但始终没有得到发展的主要原因。”[65]李文治同志认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没有摆脱发展迟滞的特点,其原因“归根结底,渊源予地主经济制”。“众所周知,货币的持有者可以无限制地购买土地扩大田产,而无需投资于农业经营,地租与商业资本高利贷密切结合,工农结合的小农经济体制的顽固性等等,都在阻碍资本主义农业的顺利发展。而所有这类因素都是和中国地主经济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都受到地主经济制的制约。”[66]刘永成同志说,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有二:1.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农业经营新方式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2.封建专制政权的束缚是农业经营新方式发展缓慢的又一重要原因。[67]

(五)关于中国没有产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意见

在讨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时,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由于中国农业生产力落后,自然经济尚未解体,自由雇佣劳动不曾出现,货币地租也不占统治地位,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很微弱,因此农业中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些同志的各自见解是:

朱健同志认为:“中国在1840年以前,城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只处于一种萌芽的状态,所以没有在农业部门产生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鸦片战争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才开始有初步的发展,但中国资本主义软弱,加上帝国主义掠夺及极力维护农村中的一切封建关系,所以“中国农村在中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始终是处在封建主义的阶段”[68]。朱宗宙同志认为:在明末清初时,长工甚至人们称为较早获得人身自由的短工,其性质还是属于封建雇佣。因为“当这些农民还没有和土地分离时,就不会‘轻去其乡’,变成自由劳动者,其劳动力也就不会向商品市场转化”。所以“这种雇佣劳动也就不可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他还说:“只要有简单商品生产存在和发展的地方,这种雇佣劳动就可以‘在偶发的分散的形式之下’出现和存在。”[69]罗耀九同志认为,明中叶的雇佣关系还是属于封建关系的范畴。(文章未涉及清代问题)他说,可以肯定明代的长工不是自由劳动者。长工的身份是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短工没有人身隶属关系,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明中叶的短工还没有与生产资料分离。所以,当时农业上的短工也不具备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者条件。[70]李炳东同志认为:“清代前期广西农业经济虽已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还没有能为资本主义萌芽准备比较充分的条件。”[71]尹进同志认为,大量的中国近代经济史料告诉我们,在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自然经济有很长时期不得瓦解,至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封建剥削关系,那就更是自始至终地弥漫整个农村,以致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土地中的斗争任务,还只是反封建而不涉及什么早期农业资本家的处理等等。既然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村经济还是那样,那么,早在明清时代,那种所谓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前提条件肯定更是不具备的了。[72]王方中同志认为,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而当时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水平还很低,离手工业工场时期还相当遥远,就是在手工业中,也远远谈不上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的形成,当然更谈不上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这些范畴之进入农业生产关系。这些富裕佃户在主要方面还是为了缴纳地主的地租而生产,而不是为获取利润而生产,所以还根本谈不上是租地农场主。还说,把清代经营地主说成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是不妥当的。[73]

(六)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几点意见

第一,何谓农业资本主义萌芽。

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从解放初期算起,迄今也有30年了,应该说为时不短了。但讨论来讨论去,意见还是很分歧。比如,从萌芽产生的条件讨论来看,有同志认为,到了明清时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与前代相比有较大的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商业性农业更发展了,货币地租在地租形态中逐渐发展起来,农村中两极分化更加激烈进行,主佃关系逐渐趋向松解,雇工的法律地位逐渐由“雇工人”阶层向“凡人”这一等级过渡。封建雇佣逐步向自由雇佣过渡。农村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封建土地关系在松解,封建依附关在松弛。这时期的中国农业经济已为资本主义发生准备了历史条件。有同志认为,这些条件在唐宋时期已具备。有同志认为,这些条件到清前期才具备。有同志认为,明清时期,商业性农业较前增大些,农业劳动力的社会形态和地租形式也有些变动,但这些变动是微弱的,构不成自然经济的解体,构不成向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过渡的条件。又如:从萌芽何时产生的讨论看,有的主张在唐宋,有的主张在明中期,有的主张在明末清初,有的主张在清前期,有的主张中国农业不曾有过资本主义萌芽。再如,关于对雇工身份地位的讨论。有同志认为,短工在明万历前实际生活中已有部分取得人身自由权,万历十六(1588)年《雇工律例》的修订,从法律上加以明确。清代乾隆《雇工律例》修改前,长工在实际生活中取得了人身自由权,雇工律修改后,“雇工人”取得了与“凡人”平等的权利。明清时期,中国社会已为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准备了可以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劳动者。有同志认为,唐宋时期就有身份自由的劳动者,有同志认为,清乾隆年间雇工人法律地位改变后,“农民佃户”使用的雇佣劳动者,在身份上与雇主是平等的。有的同志则认为,明清时代,雇工与雇主之间关系是不平等的,雇工对雇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谈不上有什么自由雇佣劳动者出现。几乎在每个问题上都有对立的意见。为什么会出现众说纷纷,莫衷一是的情况呢?除了缺乏完整系统的资料及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不是三年五载就能解决之外,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概念缺乏一致性认识造成的。如果大家对萌芽的概念认识基本一致的话,萌芽问题的讨论是可以取得大体一致的意见的。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资本主义萌芽的含义,即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

先说什么是资本。所谓资本,指货币持有者,雇用自由劳动进行商品生产,并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实现价值的增殖,进行扩大再生产。这时,货币就变成为资本。

资本主义社会,指这种经济关系在一个国家之内占据主导的统治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是以地主经济制为其主要特征。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地权形式缺乏严格的等级结构,土地可以买卖,相对领主制经济来说,在农业经营上具有一定灵活性,比较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货币持有者使用身份性雇工或奴仆进行商品生产,乃至扩大再生产,出现比较早,但不能构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核心问题是生产劳动者的身份问题,这时还没有出现自由劳动者。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由劳动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是在实际生活中,然后在法权关系上(法权关系的变化是实际生活发展变化的反映),雇工和雇主的相互关系,无论开始的结合,乃至整个出雇时期,都是自由的。由于是萌芽时期,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是在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稀疏地出现;其次,雇佣关系仍带有不同程度的封建性。因此,不能由于萌芽只是个别事例和雇佣间仍带有某些封建性,而否认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更不能由于封建雇佣关系仍占据统治地位而否认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的个别事例的质变。

总之,商品经济发展,农产商品化等,只是萌芽的前提,自由劳动的出现才是萌芽的标志。

第二,关于对比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对比研究方法被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工作者采用,对我国学术研究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很可喜。但对比研究不能以一个模式为标准。就资本主义萌芽而论,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结构不同,构成萌芽产生的条件就会有多异,萌芽产生的道路、方式也就有各自的特点,萌芽发展水平也会有高低的差别。总之,不可能完全雷同。如果以欧洲某国家作为资本主义萌芽唯一模式进行对比,其结果势必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各方面条件对得上号的,那个国家就被认为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凡是诸条件对不上号的,就被列为不具备产生资本主义萌芽行列。这种用秤称、用尺量的研究方法,完全忽视各国特殊性,势必带来很大的片面性。我们认为。进行对比研究必须深入研究各个国家情况,从中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以此指导我们的研究工泎。比如,在如何区分资本主义经济和封建经济问题上,只要通过对各国情况分析、对比,便能得出它们之间区别的核心是生产劳动者的身份问题。商品经济、货币流通、地理条件、对外贸易等等;虽然也可以对比,但这是前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唯有自由雇佣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标志,中国与欧洲概莫能外。只有深入研究各个国家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的不同发展过程,对比研究才更有意义。因此,如何把握好对比研究,还需我们努力进行探索。

第三,从新的角度发掘和认识史料价值很有必要。这是目前一项很值得注意的问题。经过前人的努力,许多宝贵的资料从各个角落里被发掘出来。但这些许许多多发掘出来的资料,并没有被人们很好利用,这就造成了很大的浪费。有些发掘出来的资料虽然已有人引用过,但从不同角度去考察,往往可以从中发现其更有价值的部分,这就有利于提高资料使用率。从新的角度发现史料的新价值,无疑的也是一个贡献!并且可以说这一贡献并不亚于新史料的发掘。我们这样说,并不否定发掘新资料的必要。我们只是主张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同时,要努力去发掘尚未被人们所发现的新东西,而不要偏废前人的劳动成果。努力去发掘新史料,这是人们很愿意做的工作,人们总希望自己的文章不但有新的见解,而且也希望有更多新的史实来做论证,而不愿意花大力气去研究前人已发掘的史料或已应用过的史料,从中找出新的史料价值。这就是我们提出该问题的出发点。

(原文载《农史研究》第五辑,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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