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与市场——以明清经济发展为例
一、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及其与市场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大国,百分之九十以上老百姓都以农业为生,农业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离开农业,他们的生产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国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问题又是农业中的最大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则是农业发展变化中的核心所在,也是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生活中的关键所在。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一次经济体制变革时期,由西周时期的领主制经济体制向地主制经济体制过渡,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动,到秦汉时期,地主制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废井田,“民得买卖”,开创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新纪元。
地主制经济体制是以地主经济为核心,包括国有经济、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其中小农经济(包括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基础。当地主经济无限扩张时,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自耕农经济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而衰败下去,广大自耕农便沦落为佃农,或地主的依附农,或雇佣工人。佃农经济因受自耕农破产挤压,原来的佃农中有相当部分受到排挤,而沦落为流民,主佃之间的依附关系,随着小农经济破坏而得到强化,整个农民阶层社会地位在下降。与此同时,手工业者也因小农经济破产,产品找不到出路而倒闭。这时地主制经济体制就会发生倒退,甚至是逆转。不甘心破产、没落的小农和手工业者就会为争取曾经有过的经济利益进行抗争,一场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声势浩大的农民战争爆发了。在伟大的农民战争洗涤下,地主制经济体制又回到正常轨道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暂时得到平衡,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又会得到巨大的发挥,社会经济又会在新一轮经济关系中得到恢复和发展,并走向繁荣昌盛。
经过一场巨大的农民战争洗礼后,地主阶级遭到巨大的打击,有很大部分的地主在战争中丧失生命,或被当地农民所镇压,有的地主在逃亡中死于沟壑,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或荒废,或被农民所占有,地主经济遭受到严重打击,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力量发生巨大变化,农民阶级的力量占上风,地主阶级的力量受到抑制,农民纷纷摆脱地主的压迫和剥削。新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鼓励垦荒,并给垦荒者以土地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于升科纳粮,没有耕牛、籽种者给予资助,在受灾年份可以免除部分田赋,或给予赈济,或对地主兼并土地行为进行抑制,等等。这时,小农经济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得到恢复和发展,整个社会经济在小农经济发展拉动下,也由衰败走向恢复,并走向繁荣和昌盛。这一切都受到地主制经济影响和约束。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约束下,土地可以买卖,并不固定在某一个人手中,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所以中国社会经济运行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体制运行有巨大不同,带有明显的中国的特色。
从土地制度看,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可以买卖。而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领主的土地是由国王分封的,是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不能买卖。从管理方式看,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所实行的是租佃制,将土地分成一小块儿、一小块出租给少地、或无地农民耕种,地主向农民收取实物地租。农民为地主生产实物地租同时,也为自己生产所需产品。因此农民生产时,无论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都是统一的。因此农民有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从事其他经济活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领主把分封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是直领地,是为满足领主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土地;另一种为份地,即分给农民耕种的那部分土地。领主的直领地由领有份地的农民进行耕种,农民每周要有几天时间耕种领主的直领地,剩下时间才能耕种自己的份地,农民以劳役地租形式为领主提供地租。农民在耕种份地或直领地时,无论在时间上或是空间上都是分开的,这就决定了他们难得有更多时间发展个人经济。
从等级制度看,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可以买卖,所以地主与农民的身份不断发生变化,今天是地主,过一段时间可能因分家析产,而下降为农民;农民经过辛勤劳动而致富,也可能上升为地主;有些官僚地主因贪赃犯法,或因腐败而没落,转化为农民;农民中也有因考试高中,进入仕林,而暴富,从而进入地主行列;也有商人地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土地转手他人。由于地权变化无常,等级关系也不那么固定。因此,农民与地主之间依附关系较为薄弱,到明代时,主佃之间关系只剩下礼教关系,而不再存在法律关系,地主对农民没有刑罚、审讯权利,私设公堂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农民与地主在法律上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是世袭的,所以领主与依附农之间有严格等级关系,农民不能离开份地而去,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领主享有司法权,可以随时随地对农民进行审讯、吊打、甚至处以极刑。农民与领主之间有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农民身份地位很低,受到剥削压迫很重,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待遇差不多,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实际上是农奴。
从经济单位再生产过程看,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每家每户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由于自耕农或佃农每家每户耕种的土地面积都不大。南方地区,耕地多的农户,所占有的土地不过数十亩,占地少的家庭,所耕种的土地不过三五亩,少的甚至几分地而已。家庭成员也不太多,一般以四五口之家为多,有数世同堂大家庭,但为数不多。北方自耕农虽然耕地面积为大些,多者上百亩,少者十几亩或几亩,地主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有很大的,多者以万计,但地主的土地,除小部分自营外,绝大部分耕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为生。土地收获物以粮作物食为主,很单一。农家除粮食、蔬菜外,生产上所需要的农具如犁、耙、锄头、铁锨、镰刀等,肥料中的饼肥、石灰、骨肥等,在穿戴方面衣服、帽子、头巾等,盖的被子,挂的蚊帐,求神、祭祖所需香纸蜡烛等等,这一切都得通过市场来获得。为了满足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农家把多余粮食送到市场出售,换成货币后,再从市场购买回所需的生产或生活中所需的商品,实现再生产有序进行。地主则把收取的粮食送到市场出售,换取货币,以供各种消费。这种通过价值形态达到的自给自足,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与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是完全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在领主制经济体制下,一个大庄园是一个经济核算单位。由于庄园规模很大,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足,资源丰富,经济单位里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产品,都由农奴分工生产,并世世代代相承,不能离开、不能更换工作,使庄园生产生活有序进行。庄园里所需的各种产品不需通过市场交换,庄园里生产的产品也不送到市场出售,这种经济实体,是我们所指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以上所讲归结起来就是一点: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体制相比,中国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封建社会,要保持社会经济再生产持续不断进行,与市场联系更为必要,也离不开市场,与市场保持密切联系。
二、三农兴衰与市场兴衰密切相连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制约下,各个经济单位之间必须进行交换才能实现自身经济再生产,这成千成万经济单位存在,以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情况下,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广阔的空间。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取决于当时社会的购买力。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当时市场经济繁荣与萧条,取决于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农民生活富裕程度来衡量。也有人认为个别地区市场发展是靠当地官僚集中,消费水平高来拉动。我们不否认这个事实。但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这仅仅是很特殊的事例,不能把他扩大化。手工业工人、商人、官僚数量也不大,据研究,到明清时期,城市人口还占不到百分之十,也就是说1/10而已,尽管这些人与市场关系很密切,对市场经济依赖性很强,消费也较高,但毕竟人少,对整个社会经济来说,购买力还是有限,对市场经济整体而言,起不到拉动作用。所以农村经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至为关键所在。舍此,而去寻找其他什么原因,都是拾芝麻丢西瓜,抓小而不抓大。
远的不说,以我们比较熟悉的明清时期而言,通过对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变化,与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进行考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十分清楚。
元朝末年,全国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历经二十多年的战争,朱元璋称帝后,又进行多年统一战争,长期战乱使整个社会经济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还在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就曾指出:“自兴兵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105]就湖广情况而言,至正二十五年,就职于湖广的章溢奏称:宋元时“居民万家”的荆州白水镇,他当时看到的情景是已成为一片废墟[106]。至明朝建国二十三年时,湖广地区仍然残破,常德武陵县县民反映:“武陵等十县,自丙申兵兴,人民逃散,虽或复业,而土广人稀,耕者少荒芜者多。”[107]北方地区,洪武十八年,朱元璋还说:“中原诸州,元季战争受祸最惨,积骸成丘,居民鲜少。”[108]洪武二十一年,刘九皋说:“今河北诸处,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109]西北地区情况更惨重,指挥使宁正到西北地区河州看到情况:“城邑空墟,人骨山积。”[110]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情况也是如此。洪武二十三年,郭淑文奏称:“四川所辖州县,居民鲜少。……成都故田数万顷,皆荒芜不治。”[111]洪武十九年,沐英称:“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112]江南地区亦然,如扬州,元时是繁荣都市,至朱元璋攻克该城时,“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113],江西景德镇,唐宋以来都是著名瓷都,元末战火及疫疠,成了人民十死八九……十里五里绝无人烟的惨状。瑞金战前有六千一百九十三户人家,战后,亡绝者过半,田多荒芜,租税无从出[114]。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村变为废墟,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市场处于疲软状态,整个社会经济濒于破产边缘。
明末清初战乱持续半个世纪之久,整个社会经济遭到破坏情况,比起元末明初有过之而无不极。顺治二年,御史刘明瑛称:“比年以来,烽烟不靖赤地千里,由畿南以及山东,比比皆然。”[115]巡抚卫周允说:“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116]山西情况是,顺治八年和硕端重亲王报:“田地榛芜,生齿雕耗……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117]10陕西西安府山阳县寇乱十载,城破三次,“当年二十里,今并为一里”,“原地九百顷,今止耕百顷有零”。兴安州白河县“但见白骨遍地,草木迷天,行一日无居民一家,虎狼伏道,烟火绝迹”。巩昌府两当县“四野十室九空”[118]。直至康熙年间,商丹盆地“自前明兵燹以后,地广人稀,荒芜日积”[119]。山东榆园一带以至济宁地区“满目尽为荆榛,四望绝无人迹,荒凉至极”[120]。河南省,至顺治十一年,有无主荒地占原耕地百分之七十[121]。南直隶淮徐地区“人民销于锋镝,畎亩弃为榛莽”[122]。江西省顺治八年,巡抚夏一鹗称:“膏腴上亩,土结水枯,极目秋原,草深数尺。”[123]湖北情况是“横亩皆焦……村尽逃亡之屋”[124]。湖南辰城,顺治十三年情况是“田地尽为茂草,百里绝无人烟”,桃源地方“民逃官掳,田地抛荒”[125]。四川人亡地荒最为严重,顺治十七年,巡抚张所志到巴州、梓潼、顺庆、岳池、中江、射洪、潼川、遂宁、蓬溪、乐至、安岳等地,他所看到的,不是“城郭丘墟,人民远窜”,就是“石田空城”,川北二府一州二十七个州县则“荒残如故”[126]。到康熙十年,四川全省粮熟地仅是明万历年间耕地的百分之十一[127]10。
综上所述,元末明初及明末清初两段时间里,由于长期战乱,农业生产破坏十分严重,农村荒残,人口稀少,人民没有购买力,市场也没有商品供应,甚至很多地方的墟场集市都已成为废墟一片。
明朝建立之初及清朝建立之初,政府都采取鼓励垦荒政策,垦荒土地归农民所有,免征一定年限赋税徭役,没有耕牛耔种者,政府给予资助,大型水利工程由政府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由农户自修,政府给予补贴,遇到洪涝、干旱等灾害,农业歉收,政府按收成成数酌量减少田赋征收数量,或蠲免,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政府或开仓平粜,或开仓放粮,或设粥厂,使灾民渡过难关,免于流离失所,保护劳动力,对虚报、谎报田额给予豁除……[128]与此同时,明清两代政府还抑制官僚地主对土地兼并。由于王朝前期农民势力强大,农民身份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些政策措施实行结果,在王朝建立起来的前期,不但培植了大量自耕农,而且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也得到空前高涨。经过农民几十年共同努力,荒芜的土地得到垦复,农业生产从复苏走向发展,随着生产发展及人口迅速增长,残破的村庄又逐渐恢复到昔日的热闹,并向前发展,一个一个繁荣昌盛的新农村不断涌现,农民也从衣不蔽体,食不裹腹处境中摆脱出来,并逐渐过上戴有巾帽、着有衣衫、穿有鞋、吃有饭、生产生活资料比较齐全及住有房的小康日子。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生活比较富裕情况下[129],明朝永乐年间出现社会经济的繁荣,至明中期商品得到空前发展。清朝在前期也出现康乾盛世大好局面。
以江南为例。首先是江南水利事业发达,把明末清初一度湮塞,失灌溉之利河流、湖泊,一一加以治理。康熙十年(1671)布政使慕天颜疏浚吴淞江;十一年巡抚马佑开浚吴淞江、浏河诸水,以泄苏、淞、嘉、湖数府县之水;乾隆二十八年,巡抚庄有恭浚苏、松、太三属由江入海壅淤河道;嘉庆八年、十七年、二十二年,一再浚吴淞江、浏河。[130]其次,筑太湖沿岸堤塘、海堤[131]。根据苏州清代水利兴修情况看,从康熙十年至同治十三年止,兴修水利工程达63项之多,可统计金额高达一百一十八万七千多两白银。其中道光二十年以前兴修工程多达百分之七十四点六,工程用款占百分之八十点五。[132]松江府从顺治七年(1650)修筑捍海堤塘起,九年又修年亭黄浦、六磊、紫冈、沙冈、蒲汇、俞塘、邱泾、横沥、张泾、沈漕、牛步诸塘泾,又疏浚支河二百余处,并令塘长按岁修治[133]。至乾隆年间,几乎年年兴修[134]。湖州府是一个水利之乡,境内河流纵横,太湖又在境内兴修沟洫,建置水闸,疏壅节流成为主要水利工程。康熙十年,长兴主簿郑世凝督开渎港,四十六年疏导沿湖各溇港。雍正五至七年修复太湖周围淤塞河道溇港闸座。与此同时,乌程县开浚溇港二十七条,长兴县开浚二十三条。乾隆四年,开浚湖州城内外河渠;二十七年,仅乌程、长兴二县开溇港六十四条。道光四年,两县又开溇港五十八条,每溇港长由二三百丈至八百多丈不等,深十五至十七尺,底宽八至九尺,面宽三十至四十尺,岸高十四至十六尺。其余小水利工程尚未计及。安吉县至同治时,灌溉塘坝等有一三七处,灌溉农田面积达一七一三九一亩二分,占全县耕地面积百分之八七点四。[135]杭州府水利有两种,一是各河水利,沿河修埝建闸,蓄水灌田;一是沿海水利,筑塘捍海,保护堤内田地和房屋。雍正九年,中央下令兴办水利,浙江巡抚黄叔琳等议引西湖水溉仁和、钱塘、海宁三县田数百万亩;又于富阳阳陂湖设置七四堰、十坝、四闸,溉田万亩;又修海宁硖石、表花诸塘河,建置十三闸和若干堤堰,以供蓄泄灌溉。余杭南北二湖的水利建设尤为完善,南湖分上下两塘,周围六十里筑塘堤高十四尺,上宽十五尺,底宽二十尺,遏水以溉田。北湖查湖诸塘堰陡门亦不下数十,附近州县均获灌溉之利。又临安、於潜、诸溪等县,建设塘堰百处,新县、昌化之胡公渠、深浦等塘堰也不下百处。[136]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展,为农业生产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单位面积的提高提供了十分有利条件。由于农田水利改善,江南地区农田单位面积产量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种指数提高,二是单位面积产量提高。如苏州府属,丰年产米三石,中年产米二石,又麦七斗。若种双季稻,亩可产谷六石六斗。浙江太湖流域亩产与江苏苏松常三府大体相同,据张履祥称:“田极熟”亩产米三石,又麦一石五斗,常年“大约共三石为常”,即米二石,麦一石。嘉兴、湖州亩产米一石六斗至三石。[137]平湖亩产米二石[138]。长兴县亩产谷六至七石[139]。与宋代相比,明清亩产量要高些。同是一石,宋石仅为今零点六六四市石,清石约为今一点零三五五石[140]。谈论宋代与明清时代粮食亩产比较时,一定不要忘记度量衡的变化,仅以石论石的话,就会给人很大误会。
北方地区,明清两代的前期也注意水利开发。这时北方地区大型水利工程较少,主要以小型为主,如凿井灌田,成为这两个时期的特色。陕西省乾隆二年,代理巡抚崔纪动员全省凿井,他任职期内打井三万二千九百口,陈宏谋两度出任陕西巡抚,又打井二万八千口[141],合计六万零九百口。河北打井更加普遍,据《枣强县志》载:乾隆年间“直省各邑修井灌田者不可胜纪”。
宁夏在清中期还开凿大清渠、惠农渠和昌润渠原来的唐徕渠、汉延渠也得到疏通。这五大渠与黄河斜交,乘势灌田达百余万亩。
凿井灌田和挖渠灌田结果,不仅扩大了农田灌溉面积,而且提高了农田单位面积产量。崔纪说,山陕水浇地“肥者比常田收获不啻数倍,硗者亦有加倍之入”[142]。据陈树平估计,在崔纪、陈宏谋主持下新凿井数,仅陕西一省就可灌田四十七万七千二百亩,可增产粮食五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石。直隶霸州仅乾隆九年就新挖井二千眼,灌地达一万六千亩,增产粮食可达一万九千二百石。[143]
长江各省水利也很发达,如湖北均州州南开渠四十里“灌田数十顷”[144]。湖南水利远超湖北。如康熙年间善化县修象鼻坝,就“荫田三千顷”[145]。湘潭境内“为塘、为堰、为坝、为泉、为井,或溉田千亩,或溉田数百亩,而私家所蓄者不与焉”[146]。江西安仁修筑陂塘有一百六十三处,灌田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九亩。乐平筑有陂塘三百三十七处,灌田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六亩[147]。安徽建平之五个乡,桐纳乡筑塘港陂堰一百六十七处,灌田七万一千一百七十七亩,临湖乡筑塘四百三十九处,灌田七万五千六百七十六亩,妙泉乡筑塘二百五十八处,灌田五万六千八百七十五亩,原通乡筑塘五五百九十处,灌田七万四千二百六十八亩一分[148],等等。以上所述仅仅是一些事例而已,实际上当时水利建筑要多得多。
水利事业发展,以及低产田改造,增加肥料投入,复种面积扩大,高产作物推广……对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复种,对苏州米贵,“所喜各府麦皆茂盛,春熟即可接济”。康熙五十一年四月,苏州等地“二麦成熟,米价又贱,是以百姓安居乐业”[149]。玉米推广、番薯传播,对保证口粮供给起到很大作用,严如煜说:玉米“种一收千,其利甚大。”[150]陈经说:双溪种包谷“每亩得子可六七石”[151]。番薯产量更高,“亩可得数千斤,胜种五谷几倍”[152]。土壤贫瘠山区和长期缺粮华北地区,玉米和番薯都成为他们的主食,解决了民食问题。同时,也使一些地区腾出更多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天启年间,松江府属耕地“大半种棉”[153]。河南中州沃壤“半植木棉”[154]。山东六府普遍植棉,“五谷之利不及其半”[155]。木棉种植成为农家主要经济来源。浙江湖州地区有桑麻万顷,民“以蚕为田”[156]。烟草种植很普遍,福建一些地区,烟田面积占耕地十之六七[157]。山东济宁“遍地种烟”[158]。由于经济作物经济效益远远高于粮食作物,所以植棉、种桑、养蚕、种蔗、种烟、种茶、种蔬果瓜菜、种花生地区的农民比较富裕。太仓州植棉“州赖以饶”[159]。山东东昌多种棉“其利甚溥”[160]。河北新河县植棉后,此地“居然乐土矣”[161]10。浙江余姚种棉收入:“其息岁以百万计,邑民资以为生者有十之六七。”[162]浙江平湖种桑养蚕“其利百倍”[163]。四川綦江以栎树养蚕,年收入达百余万两[164]。苎麻易种植,一年三收,由于“获利甚厚”[165],所以江西、湖南、浙江、四川多种之。种烟之利“数倍于稼穑”[166],亦有人说:一亩烟田的产值,“可以敌田十亩”[167]16。全国种烟者有十七个省一九三个州县,一府,一直隶州[168]。种茶比种稻收入丰厚,“价乃三倍,终岁泉流地上,几成乐园”[169]。人皆争种之,福建武夷、建阳、瓯宁、浦城,安徽庐州、池州、徽州,浙江于潜、新城、临安、钱塘,湖南长沙,云南思茅,四川成都、重庆、嘉定、夔州、泸州等山区皆种茶。种蔗“利较田倍”[170]。福建龙岩、漳州,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川内江、资中、资阳、富顺、南溪,江西抚州、饶州、建昌、信丰、赣州、南安等都种蔗,并与五谷争地。经济作物种植普遍化,改变了农村单一种植粮食作物模式,也为农村经济繁荣、农民增加收入创造条件。农民增收另一途径是家庭副业兴起。据郑昌淦研究,全国十八个直省中有家庭棉纺织业州县约一千六十左右,占全国州县数百分之六六以上[171]。家庭纺织业发展,对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有重要意义。一切公赋,经岁开支,多取于布、棉。山东齐东织布收入“终岁且以数十万计”[172]。徐光启说,松江之所以能供百万之赋,“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173]。又如造纸业,收入也很丰厚,福建、江西、安徽、浙江、四川、湖南、广西等省皆有造纸业,北方造纸以陕西为最。福建福州纸房有三四十所,各县所造纸张年市数十万金[174]。江西宁都州金精之谷,年造纸收入达20万金。陈炽指出:“州城本瘠区,岁得此二十万金之入款,工商士庶咸有生机,气象郁郁葱葱。”[175]铅山有纸槽二百余处,年可售银四五十万两[176]。石城县坪山一带,造纸收入“不下百万”[177]10。浙江造纸收入亦达三四百万两。山阴县嘉庆时“天乐乡出纸尤盛,民家或赖以致饶”[178]。广东松口、庵埠、澄海每年造纸收入达三百至四百万元[179]。严如煜说:“洋州古竹亭,利赖蔡侯纸。……温饱得所资,差足安流徙。”[180]湖南衡阳长乐造纸收入岁达数万金,灵川比长乐差些,但竹利岁可万金[181]。农家根据地土之所宜,开展多种多样副业生产,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明清两代政府建立初期及中期,由于政府采取种种鼓励农业发屏措施,以及多种经营发展,这个时期农村经济繁荣,农民经济收入增多。吴宽说,“次农自给自足,不仰于人”,或说“为上农者不知其几千万人”[182]。据《雄乘》卷上《俗尚》记载,河北成化、弘治之间,“民多殷富”。万历年间,山东章邱县“闾阎殷富”[183]。清前期,湖南永州府属农民“垦辟荒土,久而富饶”,“人称世家,不言他事”[184]。康熙《泾阳县志》称:“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费南晖说嘉州府、湖州府种桑养蚕农民“丰收三五载,迄可小康”[185]。包世臣亦称:“士民仍得名娑生业,称东南乐土。”[186]四川地区农民“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187]10。据方行先生研究,当时一个耕地十亩的自耕农家庭约有资产一百两左右,一个租种十亩地佃农家庭约有资产八十两左右。说明农民经济有所增加,富裕佃农队伍在扩大。富佃增加从押租制发展亦可以看到,以四川巴县为例,道光数十例租佃案中,押租银在百两以上者有四十八件,其中一百两至三百两者共三十七件,其余三百五十两、三百六十两各一件,四百两的两件,四百七十两、五百两、五百四十一两、五百两、五百四十一两、七百八十六两、八百两、九百两、一千两的各一件。钱一百千文以上的有六件,最多的达三百千文。[188]福建到江西佃耕农民,经过几代经营后,“率皆致厚资立田宅于祖里”。这种客佃刚开始时“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189]。湖南情况亦然[190]。福建到浙江宣平租山种兰靛农民,“利尽归焉”[191]。江西到福建建阳种茶农民“其租息颇廉,其产殖颇肥”[192]。皖中水稻种植区“良佃”,“屋宇整齐”,经营的“场圃茂盛”。他们种植的林木“郁郁葱葱”[193]。明清两代前期的自耕农和佃农经济发展情况是很明显的。
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的增加,购买商品的欲望及能力也明显地得到提升。据陈学文先生研究,江苏通州地区,弘治、正德间犹有淳本务实之风,就是士大夫家居也是多素练衣缁布冠风俗俭薄。但到万历时,“里中子弟谓罗绮不足珍,及求远方吴绸宋锦云缣驼褐,价高而美丽者以为衣”[194]。广东新会“万历以后渐趋骄奢”[195]。江苏兴化,“弘治以前犹存礼法……婚娶不论财礼丧葬不尚浮屠,宴会不穷水陆之珍,庶民不御绮縠之服……士无唐中,女无道服,以聚娼为耻,以赌博为讳。……酒席先年尚简,物薄情真。近(万历)乖侈靡,杯盘罗列,堆积满案,殊为可厌”[196]。江阴“国初时,民居尚俭朴,三间五架制甚狭小,服布素,老者穿紫花布长衫,戴平头巾,少者出游于市,见一华人,怪而哗之。燕(宴)会八簋,四人合坐为一席,折筒不盈幅。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堂,丽裙丰膳,日以逑求”[197]。山东博平县,“正德嘉靖间而古风渐渺……由嘉靖中叶以至于今,流风愈趋愈下,惯习骄吞,互尚荒佚,以欢宴放饮为豁达,以珍味艳色为盛礼”[198]。陕西耀州,“自正德以来,里俗乃日日异者……衣冠日变,而头者方巾,儒履几满市衢”[199]。山西榆次“自嘉隆以来,士风险薄,民俗奢侈”[200]。以衣饰为例,嘉靖以前瓦棱帽一顶需银四、五两,“非贵豪人不用”,“嘉靖初,士大夫间有戴巾者,今虽庶民亦戴巾者”[201]。松江地方,“瓦鬃帽,在嘉靖初年,惟生员始戴,至二十年外,则富民用之,然亦仅见一二,价甚腾贵。……万历以来,不论贫富,皆用鬃帽”[202]。江西赣州,“不分贵贱,不问贤愚,戴方巾被花绣,蹑朱履黄装银顶”[203]。曲沃“其齐民服饰恣所好美,僭侈无度”[204]。
到了清代前期,由于自耕农发展及富佃队伍扩大,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要求急剧增加,据方行先生研究,清代江南自耕农一般都生产工具齐全,佃农有更多资金租种耕地。[205]粮食商品化程度更高,仅内陆和沿海粮食运输量至少在八千万石以上。[206]
由于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拉动下,手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原来的市场设置已满足不了需要,人们要求有更多市集墟场建设,以方便经济生活日益增多的需求,于是市场数量越来越多,市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下面请看明清时期三个时段集市发展情况。
明清时期11个省(地区)集市发展统计
资料来源: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册,第1061页。
注:清末咸丰至宣统年间一栏,本文作了删节。
以清代而言,经过清初休养生息,农业生产由恢复到发展,农村经济由破产到恢复,并达到繁荣,农民经济生活由贫困型向温饱型转化,由压缩消费逐步走向扩大消费路子走去。在农民经济收入增加的同时,对市场提出更高要求,希望与市场联系更方便,更快捷。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农村集市大量增加。根据上表看,有些省份清中期集市数比清初集市数增加好几倍。如四川盆地,清初集市数仅仅135个而已,到清中期时猛增到2484个,是清初集市数的18.4倍。湖北清初集市数为548个,到清中期增至1430个,是清初集市数2.6倍,直隶获鹿县是个山区县,乾隆前只有八处集市,随着经济开发,乾隆年间新增集市就有九处之多。[207]集市数量增加较少的陕西关中地区,清中期集市数比清初增加11个百分点。从市场发展迅速情况看,是康乾盛世的一个缩影。
至明后期,地主制经济体制运行偏离了正常轨道,贵族地主、缙绅地主大肆兼并土地,地权朝集中方面发展,崇祯时杨嗣昌对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作了这样估计:“近来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208]王邦直说:“官豪势要之家……其田连阡陌,地尽膏腴,多夺民之田以为田也。”[209]他们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不负担赋役,把沉重的赋役转嫁到农民身上。顾炎武说:“富家占地万亩,不纳一粒米,而莫能究诘;贫弱不取寸草,岁输重课,而无所控诉。”[210]佥役时“所佥者非大户”,“役一着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家矣”[211]。于是自耕农大量破产,沦为租佃农。伴随兼并之风而来的是封建剥削日益加重。明代前期,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一般只交产品一半,但万历以后,地主阶级权势嚣张,地租剥削加重。《饶阳志》记载,万历年间该处“勋戚庄田,自蔡驸马外,余三家视民粮再倍或三倍征之,民被为次骨之痛”[212]。据林金树等研究,江南地区地租剥削率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有的高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个别的甚至到百分之百[213]。在福建宁化,“大抵富者有田,坐享七成之利”[214]。农民在沉重剥削下,无法生活下去,只好四处逃亡,淮河南北地区“有经数千里绝无人烟”者。[215]尤其是三饷并征之后,农民经济条件迅速恶化,高淳农民“自赔粮遗累,而死亡流离,四野萧条之象,不堪见闻”[216]。福建惠安“以一图言之,百户之中,死绝者已三四十户,以一县言之,三十六里之中,不可以为里者”[217]。北直隶静海县,因土地被皇亲势要所占,原有十九里三千户之县,十年间逃亡大半,所剩者仅八里九百户而已[218]。河南情况是“野无青草,十窒九空,于是有斗米千钱者,有采菜根,木叶充饥者,有夫弃其妻,父弃其子者,有自缢空林,甘填沟壑者,有鹑衣菜色而行乞者,有泥门担簦而逃者,有骨肉相残食者”[219]。
清王朝到乾隆时达到鼎盛时期,也是开始走向衰落起点,土地兼并剧烈,自耕农佃农化情况日趋严重。鸦片战争后,在原有封建剥削下,又加上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疯狂掠夺,以及自然灾害频繁,三农遭到更严重打击。如农田水利长期失修,江苏宝山县,“有十余年不浚矣,有数十年不浚者矣”[220]。山阳县则是“河淤田废,水旱均已成灾”[221]。丹徒县“旱无引水之方,涝乏泄水之策,旱涝均灾”[222]。金坛、上海、金山、昆山、青浦、常熟,皖之凤颖泗,江之徐淮海等处情况皆无二致[223]。广东沿江沿海地区,“大堤溃决”,“受灾甚重”[224]。北方直隶,道咸以后,即例定岁修之费,亦层叠折减,河务废弛日甚,“凡永定大满滹沱北运南运五大河,又附五大河之六十余支河,原有闸坝堤埝,无一不坏;减河引河,无一不塞”[225]10。水利长期失修,其结果是水旱频仍。据李文治先生统计,从1846至1910年间,长江流域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六省,几乎年年有灾。一次水旱灾,被灾州县达五十个以上者(含五十个),在这65年间,江苏发生过39次,浙江8次,安徽10次,湖北1次[226]。从1822至1911年间,黄河流域的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六省,也是灾情不断。这90年间,一次水旱灾,遭灾州县达五十(含五十)个以上者,直隶有15次,山东有35次,河南有30次,山西有4次,陕两有4次,甘肃1次[227]。正如陈雨人所说:“各省偏灾迭见。”[228]受灾州县地荒人逃,死者遍野。土地抛荒,劳动力短缺,造成生产力下降。年收成达八成以上州县越来越少。[229]农民生活日趋困难,卖地者日众,“浮口”或“游食者”急剧扩大,“失南亩之利,故失业者多”[230]就是当时写照。如江西赣州府属情况“今之浮口,患更甚于昔”[231],东南地区情况是“游民激增,每省不下二十万人”,到1805年,有人概括说:“然今日之患,则莫甚于游食者矣”,“数百家之聚,数十人不等习以为常”;“乡里如出,城邑可知”。若与其前二十年时相比“浮口”足增加十倍。[232]广西地区在这些年来已“十室九空,冻馁难堪”,“村落为墟”[233]。
明后期及清后期,由于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农家经济收入急剧减少,消费减少,对市场需求压缩到最低限度,市场失去了最大的消费群体,而失去活力。商品卖不出去,商店只好倒闭,商人只好歇业。
三、农政策缺失与商业经济萧条
过去,有很多先生谈论中国商业不发达时,总喜欢把问题归结到“重农抑商”话题上,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有很多先生曾指出过,除汉武帝采用告缗钱办法,抑制商人发展以外,其后,历代王朝都没有对商人采取过打击或剥夺政策。虽然在政治上有限制商人参加科举规定,但并不影响商人当官,历代买官商人所在有之。况且,汉武帝时所采取的告缗钱政策,主要还是针对逃税不法商贾,是针对人,并不是针对要不要商业制度,所以对守法商贾还是准予经商,同时小商小贩并没有受到打击,盐铁买卖也照常进行。当时政府行为并不是取缔市场,禁止买卖这一点还是很明确的。不能因为惩治不法商人,而笼统把它夸大为抑商。
中国封建社会商业发展与不发展,关键不在于抑商或不抑商,关键在于占封建社会90%农民口袋子有没有钱,或有多少钱。口袋饱满,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求就多,口袋钱少,就会压缩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求。农民消费旺盛,就会拉动商业发展,使市场走向繁荣,如果农民消费疲软,商品就卖不出去,市场就不景气。这时就会出现商家破产,商人失业,手工业倒闭,社会经济萧条。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
中国封建社会以农业为主体,是农民赖以生存最基本条件,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民生活稳定和提高,事关农民钱袋子。但农业发展或不发展与地主制经济体制运行息息相关,当地主制经济体制在正常轨道运行时,自耕农经济大量存在,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得到发展,商品量增加,农民钱袋子也随生产发展而逐渐饱满起来,农民钱多了,市场出现购消两旺,商业也就繁荣起来,因此要保障商人获得最大利益,就首先要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受打击,重农政策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半途而废。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出现每个王朝前期市场经济发展,商人发财,到王朝后期,市场逐渐走向萎缩,商号倒闭,其原因是政府重农政策不能坚持到底,在地主经济迅速上升情况下,重农政策转化为弃农政策,把农民当作羔羊任意宰割,农民承受不了苛重赋役剥削,而抛弃土地,农业生产遭到破坏,这时农民钱袋子又变得空敞,市场失去拉动力,而变得疲软。从而也影响了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没有发展起来,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53年版,第384页。
[2]李文治:《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3]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1983年,第4页。
[4]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及演变的初步研究》,三联书店1956年版。
[5]傅筑夫、李竞能:《中国封建社会内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以下简称(讨论集);束世徵:《论北宋时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讨论集》。
[6]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
[7]吴承明:《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1年第5期。
[8]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1983年第4期。
[9]参看魏金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的新进展》,《经济研究》1981年第9期。
[10]束世徵:《论北宋时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讨论集》。
[11]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讨论集》。
[12]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及演变的初步研究》,三联书店1956年版。
[13]傅衣凌:《明代江南地主经济新发展的初步研究》,《讨论集》。
[14]孔经纬:《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
[15]韩大成:《对黎澍同志“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一文的几点意见》,《讨论集》。
[16]李文治:《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7]许大龄:《十六世纪、十七世纪初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讨论集》。
[18]薛国中:《从〈补农书〉,探索十五至十七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化》,《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5期。
[19]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第一辑,1979年。
[20]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又见《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4月版。
[21]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1983年4月出版。
[22]经君健:《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经济研究》1961年第6期。原署名欧阳凡修。
[23]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2月版。
[24]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讨论集》。
[25]张洞明、杨康荪、宣斯文:《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非身份性地主经济的性质》,《学术月刊》1982年第10期。
[26]束世徵:《论北宋时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讨论集》。
[27]李文治:《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28]田培栋:《关于明代后期“长工”的身份地位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29]尚钺:《清代前期中国社会的停滞、变化和发展》,《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及演变的初步研究》,三联书店1956年4月版。
[30]韩大成:《对黎澍同志“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一文的几点意见》,《讨论集》。
[31]傅筑夫、李竞能:《中国封建社会内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
[32]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讨论集》。
[33]参见魏金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的新进展》,《经济研究》1981年第9期。
[34]杨生民:《从〈补农书〉看明末清初浙江嘉湖地区的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见《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下称《论文集》)。
[35]翦伯赞:《论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经济性质》,《讨论集》。
[36]傅衣凌:《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律》,《中国经济史论文集》,1981年1月出版。
[37]黄冕堂:《论清代前期的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的农业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萌芽》,《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
[38]黎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材料》,《论文集》。
[39]李之勤:《关于中国清初资本主义生产萌芽的发展水平问题》,《讨论集》。
[40]景甦、罗崙:《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9月。
[41]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述略》,《中华学术论文集》,1981年出版。
[42]凌耀伦、熊甫、裴倜:《中国近代经济史》,重庆出版社1982年9月版。
[43]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4月出版。
[44]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4月出版。
[45]黎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材料》,《论文集》。
[46]杨生民:《从〈补农书〉看明末清初浙江嘉湖地区的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见《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下称《论文集》)。
[47]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4月出版。
[48]傅衣凌:《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律》,《中国经济史论文集》。
[49]林祥瑞、黄志中:《试论清代福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福建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
[50]李文治:《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51]尚钺:《清代前期中国社会的停滞、变化和发展》,《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及演变的初步研究》,三联书店1956年4月版。
[52]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4月出版。
[53]李之勤:《关于中国清初资本主义生产萌芽的发展水平问题》,《讨论集》。
[54]翦伯赞:《论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经济性质》,《讨论集》。
[55]黎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材料》,《论文集》。
[56]韩大成:《对黎澍同志“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一文的几点意见》,《讨论集》。
[57]傅筑夫、李竞能:《中国封建社会内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
[58]许大龄:《十六世纪、十七世纪初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讨论集》。
[59]黄冕堂:《论清代前期的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的农业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萌芽》,《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
[60]杨生民:《从〈补农书〉看明末清初浙江嘉湖地区的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见《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下称《论文集》)。
[61]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第一辑,1979年。
[62]薛国中:《从〈补农书〉,探索十五至十七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化》,《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5期。
[63]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述略》,《中华学术论文集》,1981年出版。
[64]傅衣凌:《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律》,《中国经济史论文集》,1981年1月出版。
[65]吴海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4月出版。
[66]李文治:《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67]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4月版。
[68]朱健:《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4期。
[69]朱宗宙:《明末清初太湖流域地区的农业雇佣劳动》,《南京大学学报》1965年第2期。
[70]罗耀九:《明代中叶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吗?》,《中国经济史论文集》。
[71]李炳东:《清代前期广西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广西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72]尹进:《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业中已有资本主义萌芽吗?》,《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
[73]王方中:《中国近代经济史稿》,北京出版社1982年7月版。
[74]江太新:《从清代获鹿县档案看庶民地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
[75]江太新:《清代前期土地买卖中宗法关系的松弛及其社会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又《论徽州地区土地买卖中宗法关系的松弛》,《徽州社会科会》1995年第1—2期。
[76]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7]江太新:《评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农史研究》第五辑,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78]吴承明:《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转换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79]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80]《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战国策·齐策六》。
[81]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四册,第120—127页;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
[8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至七七。
[83]吕陶:《净德集》卷1,《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状》。
[84]万历《福州府志》卷7。
[85]魏禧:《魏叔子文集》卷7,《与曾闻庭》。
[86]《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61,《辽州》。
[87]黄佐:《泰州乡里》卷6,《保甲》。
[88]吕坤:《实政府》,《乡里约》。
[89]乾隆四年四月四日广东巡抚王暮题本;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广东巡抚阿尔松阿题本;乾隆《林县志》卷5;乾隆元年九月河南巡抚富顺题本;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山西巡抚阿恩哈题本;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本。题本均见明清档案馆藏:《刑科题本》。
[90]《明神宗实录》卷191。据万历十五年(1587)都御史时来奏:“有受值微少,工作止月日计者,仍以凡人论。”从“仍以”二字考察,短工在此之前早已以自由的身份出现了。
[91]《明神宗实录》卷194,万历十六年正月庚戌。
[92]冯梦龙:《醒世恒言》第28回。
[93]陆耀:《切问斋集》卷13,《条议》。
[94]在清代刑档中,有关农业长工的案件很多,这里仅就我们所接触的部分题本进行分析。
[95]王公义主编:《现代市场经济学小辞典》,中国纺织出版社1998年版。
[96]汪敬虞:《关于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两则笔记》,见《燕京学报》新元期,第142页。
[97]黄钧宰:《金壶逸墨》卷2,第3页,载《金壶七墨全集》,1912年版。
[98]参见罗崙、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版。
[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5,第371页。
[100]《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101]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
[102]转见曹锦清等:《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103]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页。
[104]李文治:《论清代鸦片战争前地价和购买年》,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05]《明洪武实录》卷50。
[106]转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3页。
[107]《明洪武实录》卷250。
[108]《明洪武实录》卷176。
[109]《明洪武实录》卷193。
[110]《明洪武实录》卷56。
[111]《明洪武实录》卷181。
[112]《明洪武实录》卷216。
[113]《明洪武实录》卷5。
[114]《明洪武实录》卷169。
[115]《清世祖实录》卷14。
[116]《清世祖实录》卷12。
[117]顺治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洛等题。
[118]顺治四年三月,《户部抄档·地丁题本》,《陕西》(三)。
[119]康熙《洋县志》,《风俗》。
[120]顺治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直隶总督马家辉题本,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21]《户部抄档·地丁题本》,《河南》(四),顺治十一年,河南巡托亢得奏报。
[122]《户部抄档·地丁题本》,《明清史料》丙编(四),第518页。
[123]顺治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西巡抚夏一鹗题奏。《户部抄档·地丁题本》,《江西》(三)。
[124]《明清史料》丙编(三),《户部题本》。
[125]顺治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车克等题。
[126]顺治十七年四月初一日,四川巡抚张所志揭贴,《明清史料》丙编(十)。
[127]康熙《四川总志》卷五。
[128]参考郭厚安:《明实录·经济资料选编》;陈振汉编:《清实录经济资料》,《农业编》。
[129]关于小康生活,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标准。在封建社会里大多数农民食有饭、穿有衣、住有房,能过上安居乐业的日子,就是小康了。
[130]张崇愫:《东南水利论》卷二,《湖州源流水利其次,筑太湖沿岸堤塘、沟堤》。
[131]《浙江通志》卷六四,《水利》;《东南水利论》卷三,《苏州松江太仓源流水利》。
[132]根据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3—26页,《清朝苏州府水利表》数据统计。
[133]《东南水利论》卷三,《苏州松江太仓源流水利》。
[134]《松江府志》卷一一,《水利》。
[135]转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7页。
[136]《东南水利论》卷二,《杭州嘉兴源流水利》。
[137]《清朝经世文编》卷二六,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
[138]乾隆《平湖县志》卷二,引《朱志》。系用粗米折算。
[139]光绪《长兴县志》,引《乾隆志》。
[140]参考林小华:《明清太湖地区稻麦两熟制的发展》1986年第4期。
[141]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4期。
[142]民国《陕西通志》卷六一,《井利附》。
[143]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4期。
[144]康熙《均县志》卷二。
[145]乾隆《善化县志》卷三。
[146]张云璈:《简松草堂文集》卷七,《湘潭水利》。
[147]同治《饶州府志》卷二。
[148]光绪《广德县志》卷四。
[149]《李煦奏折》,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150]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一一,《策略》。
[151]陈经:《双溪物产疏》,《珍珠芦粟》。
[152]陆耀:《甘薯录》。
[153]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154]钟化民:《救国荒图说》,《劝课纺织》。
[155]《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二三〇,《兖州府部》,《风俗考》。
[156]谢肇淛:《西吴枚乘》,《湖州府志》卷二九。
[157]郭起元:《论闽省务本节用书》,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六。
[158]转见《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上册,第54页。
[159]转见《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上册,第54页。
[160]嘉靖《山东通志》卷八。
[161]光绪《新河县志》,《风俗》。
[162]光绪《余姚县志》卷二六。
[163]王韬:《漫游随笔》。
[164]同治《綦江县志》卷一〇。
[165]嘉庆《湘潭县志》卷三九。
[166]王简庵:《临汀考言》卷六。
[167]转见《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下册,第899页。
[168]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169]同治《临湘县志》卷四。
[170]乾隆《漳州府志》卷二六。
[171]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3页。
[172]嘉庆《齐东县续志》,周以勋:《布市记》。
[173]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
[174]郭柏苍:《闽产录异》卷一。
[175]陈炽:《续富国策》卷一,《种竹造纸说》。
[17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八四,《实业》七,引《江西商务纪略》。
[17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九二,《实业》十五,引《江西商务纪略》。
[178]嘉庆《山阴县志》卷八。
[179]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三卷。
[180]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一四。
[181]同治《衡阳县志》卷一一,《货殖》六。
[182]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六,《心耕记》。
[183]转见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84]道光《永州府志》卷五,《风俗》。
[185]费南晖:《西吴蚕略》。
[186]包世臣:《安吴四种》。
[187]道光《新宁县志》。
[188]转见方行:《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189]魏礼:《魏季子文集》卷八,《与李邑侯书》。
[190]参见江太新:《清代前期押租制的发展》,《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91]乾隆《宣平县志》卷九,《风俗》。
[192]陈盛韶:《问俗录》卷一,《建阳》。
[193]张英:《恒产琐言》,《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六。
[194]万历《通州志》卷二,《风俗》。
[195]道光《新会县志》卷二,《风俗》。
[196]万历《兴化县志》卷四,《风俗》;嘉靖《江阴县志》卷四,《风俗》。
[197]嘉靖《江阴县志》卷四,《风俗》。
[198]《博平县志》,转引吴晗:《灯下集》。
[199]嘉靖《耀州志》卷四,《风俗》。
[200]乾隆《榆次县志》卷九,《风俗》。
[201]徐威:《西园杂记》。
[202]《云间据目抄》卷二。
[203]顺治《赣州府志》卷三,《风俗》。
[204]万历《沃史》卷一三,《风俗考》。以上资料转见陈学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05]方行:《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06]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207]乾隆《获鹿县志》;光绪《获鹿县志》,《地理》下。
[208]杨嗣昌:《杨文弱先生全集》卷三二,《钦奉上传疏》。
[209]王邦直:《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一。
[21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211]范景文:《革大户行召募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
[212]吴汝纶:《深州风土记》第三上,《赋役上》。
[213]林金树等:《中国明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214]民国《中化县志》卷一〇。
[215]《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五。
[216]张国维:《张忠敏公集》卷四,《请高淳永折疏》。
[217]李恺:《抑斋介山集》卷一六,《为惠安乞并图》。
[218]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219]郑廉:《豫变纪略》卷一。
[220]光绪《宝山县志》卷四。
[221]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五。
[222]光绪《丹徒县志》卷一二。
[223]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10—714页。
[224]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14页。
[225]光绪《畿辅通志》卷八四。
[226]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20—722页。
[227]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33—735页。
[228]陈雨人:《陈侍御奏稿》卷一,《为湖南民变奏请抚恤民困折》。
[229]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55—769页。
[230]《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
[231]陈观酉等纂:《赣州府志》卷二〇。
[232]转见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上册,第463—464页。
[233]罗惇衍:《罗文恪公遗集》卷上,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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