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虚拟经济系统的他组织作用
根据虚拟经济理论,虚拟经济是一个系统,系统的主要组分是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具有根据自身环境思考决策、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能力。系统中主要组分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易产生混沌现象,但又由于系统的自组织作用,可以呈现一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作为一个虚拟经济系统,其主要组分是企业年金相关利益主体,包括计划举办者、计划参与者或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金融中介者。他们在企业年金三个交易环节(缴费、投资、待遇支付)中,各自都有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和决策权。当年金基金进入最重要的投资交易环节,便进入了金融市场这个综合的虚拟经济系统,其主要组分就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经济决策与经济活动。他们对外部环境及前景的主观判断千差万别,但又相互影响,加上市场经济环境对组分行为的引导,所有这些因素促成系统产生一种自组织作用。正是在其自组织作用下,系统会产生正向或是反向的演化。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外部环境的改变,人为地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与变化,这一过程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也可以归结为企业年金运营虚拟经济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企业年金系统的发展变化。由于要克服某些情况下的“市场失灵”、防止计划受托人的关联交易、挽回或减少某些计划举办者的违法行为给计划参与者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等,需要政府对企业年金进行适度的干预,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设立相关的行政机构,依据法规实施监管。
美国企业年金监管经历了由松散式监管到专业化监管的历程。在美国企业年金的萌生阶段(1875—1920年),主要由舆论关注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监管环境,并无实质性的监管。在企业年金的第二个发展阶段(1921—1974年),税法和相关法律对企业年金开始产生相应的影响和约束,但仍缺乏系统的监管。一般通过保险公司筹资的企业年金计划遵从州级层次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由银行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遵从普通信托法,实际上,美国企业年金的联邦监管相对比较宽松。在企业年金发展的第三阶段(1974年至今),自《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生效后,政府对企业年金的松散放任式监管模式从此过渡为更加积极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成熟的监管体系。
根据《雇员收入保障法》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职责由劳工部下属的雇员待遇保障局、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局和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共同承担。在这一模式下,如何保证三个机构责任分工明确又运作协调有效?美国是使用反应式监管方法的典范国家之一,有哪些主要经验值得借鉴?本书在评介美国企业年金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主要围绕这两大问题,对美国企业年金监管实践展开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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