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监督管理问题
(1)相关的监管法规缺位
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是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发展的根本保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部委先后出台过一系列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这些《通知》、《办法》或《意见》等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内容并不完善和系统,基本上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自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也没有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另外,企业年金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较多,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极易导致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不同领域的争议时,《劳动法》、《合同法》、《信托法》、《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可能产生相互冲突。
因此,加强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高层次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企业年金运行各个环节的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运作细则势在必行。
(2)管理机构泛化,尚无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需经过不同的金融环节,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因而其监管除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牵涉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家监管部门,这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已被确立下来。但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范围可能重叠或是出现监管真空。各个监管部门负责的业务不尽相同,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与协商的成本较高,影响了监管效率,增加了监管费用。各部门的监管协作性不强,协同监管的有效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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