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空气污染规制:清洁空气法案
环境保护署(EPA)是美国空气污染的主要监管者。其监管依据是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在1965年、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对《清洁空气法案》所有的重要特征进行全面归纳是不可能的,它既太长又太复杂,而且被行政指令大大扩展了。相反,我们将注意力集中于主要的监管工具或者EPA为履行监管职责所依赖的观念方面。
(1)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NAAQS是前面提到的六种常见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环境浓度)(ambient concentrations)所允许的上限: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和铅。限制包含物理限度和时间限度。例如,如果每年不止一天臭氧浓度是平均每小时百万分之0.12或者更多,就违反了臭氧的标准。
EPA认为,超过NAAQS的浓度会产生巨大的健康风险。法律规定,确定和实施NAAQS不需要考虑成本,NAAQS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2)排放量限制。NAAQS规定了污染物已经释放或者排放之后在大气中的浓度,并对可能从各种来源排放的某些污染物的量进行了限制,如对来自汽车的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限制,对来自工厂和商业设施的有毒化学物质,以及来自发电厂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限制。
(3)限制技术。《清洁空气法案》不仅规定了需要达到的特定标准或者遵守限制,还对可能用于实现这些标准的技术进行了限制。例如,它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安装一个最小寿命为100000英里的催化转换器,在新车上必须安装蒸汽循环设备,并且在臭氧超过NAAQS地区的加油站必须在燃油分配泵龙头上安装蒸汽回收装置。这些繁杂的准许技术对制造商产生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给EPA带来了行政负担,而且也是空气污染规制巨额成本的来源。
(4)新性能标准。新的商业和工业设施比旧设施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技术约束。更加苛刻的新性能标准因而成为更老和代价更高的工厂和商业设施维持更长时间运行的强大推动力。
(5)指定燃料。《清洁空气法案》还为机动车规定了特定的燃料要求。在一氧化碳的大气浓度超过EPA标准地区的加油站必须销售加氧汽油。未能经常满足臭氧标准地区的官员必须制定和贯彻增加由替代燃料驱动的机动车百分比的计划,比如甲醇、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
(6)抵补要求。只有当现存污染源减少时,那些不能满足臭氧和一氧化碳标准的地区才可以容纳新的污染源,比如新工厂。实际上,这种污染源减少必须超过污染源增加。
(7)排放交易。抵补政策刺激了排污权市场的发展。排污权是通过在规定的合法水平之下减少排放而获得的。例如,假定一个炼油厂被要求每年减少1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而且它能够以合理成本减少200吨的排放,如果该炼油厂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它将获得1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这些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需要多排污的企业。
(8)阻止空气质量显著恶化。为了阻止空气质量恶化,《清洁空气法案》还在没有违反NAAQS的地区建立了污染增加的限制。实际上,对于空气质量一开始就更好的地区,增加污染的限制更严格。
(9)监测和遵守。空气污染问题的性质和显著性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变化很大。由于州和地方当局比联邦官员更加了解当地条件,国会已经授予州污染控制部门发放污染许可、监测污染源和确保遵从标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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