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经济发展与民主选举
村民自治是直接选举模式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的运用。村庄是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农民在居住的村庄中世代繁衍生息,以耕种土地为基本生活方式,是利益大体一致、同质性较高且单位人数相对较少的熟人社会,村民对自己生活了数十载的村庄人文环境可谓非常熟悉,村民家庭间的信息透明度很高,这构成村民自治直接选举的良好社会资源,有条件通过直接选举决定村子内部的权力来源[1]。根据《村组法》,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主要规定是:一是对选举资格和投票效力的规定,即18岁以上村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人一个投票权,效力相等,村民选举权符合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二是对选举过程的规定,主要是直接提名、差额竞选、直接投票、秘密投票、公开计票(有监督的计票)等,三是对选举有效和当选资格的规定,即双过半原则(即有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得票超过到会村民的半数以上)。以上三个部分构成村民选举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并且,“参与”、“竞争”的民主选举理念贯穿其中,国内外学者和组织对选举的观察大都选择了这两个考察向度[2]。由于村民自治选举本身运行的内在规定性,将村庄选举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我们在分析过程中也贯穿有效参与、竞争性选举的指导性理念,以考察程序中的民主状况。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实现程序,没有选举无疑不会有民主政治。熊彼特认为,选举是民主的底线(Joseph Schumpeter,1947:269)。同样,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对村民选举的测量,依据对选举产生影响的三个关键层面设计问题,村民、现任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候选人的产生、村民的投票是测量选举的核心变量,考察了农村社会选举中参与状况,得出村民经济状况与其选举指数间的关系;造成村庄选举非竞争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几种经济发达村庄的村庄选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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