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经济转型带来选举主体参与不足
全国范围的经济发展对村民自治的直接影响是村庄政治参与的总量不足。改革开放以来,落后地区向省外地区的社会流动性增大,用美国学者赫希曼的话来说,如果出走的诱因与机会增多,而移居的代价足够少,就会降低本地政治参与的水平。社会学家也认为,经济发展一方面刺激人们走向政治参与,另一方面,它也为移居他地从事其他活动创造了更为诱人的机会,这就从而减少了本地人们参与本地公共事务的动因。
当前农村选举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参与不足,尤其是在地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大量劳动力长年离开村庄外出打工。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6.8万个农村住户和7 100个行政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3年,6 910万农村劳动力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占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61%;东部地区是外出务工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粮食主产区是主要输出地,69.9%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在东部地区从业,65.8%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来自粮食主产区。[3]2004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11 823万人,其中,农村常住户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9 353万人,举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2 470万人。[4]在调查到的安徽省某几个村庄日常都是人们戏称的“386199”留守部队。[5]农村精英大批流出农村。
在一些落后村庄,村庄留守的老老小小只顾养家糊口,往往对村务不屑一顾,要找个坚守岗位、出于公心来服务乡亲的村干部都不容易找到,或者是没有合适的人选或者是没人想拣起这个烂摊子。《村组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即“双过半原则”。而实际情况是,选举时老弱病残所有达到年龄的村民加起来还达不到法定选民数,这样的村庄多数在中西部缺乏村庄企业、劳动力大举外出就业的落后村庄,出现既缺乏选举对象也缺乏选举主体的状况。[6]村庄劳动力的输出难以短期内对农村社会观念、社会结构和权力配置产生影响。相反,由于经济收入状况与村庄事务的关联度降低,村民对村庄事务更加冷漠,在没蛋糕可分的村庄,在外地务工的村民是没有积极性不远千里回乡参选的。
村级政治参与不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由村庄社会环境造成的,尤其是在村庄派系斗争激烈的地方,村民以民主的意识对抗没有实质内容的民主程序。山东省莱阳市Z村村两委相互独立,村里的重大事情由村支部决定,村民选出的村委会没有实权,只是到期走走选举形式,于是村民们在经历了多次形式化选举后,选举热情递减。在一次选举中,村民拒绝参加投票以致没有达到法定投票人数,选举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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