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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多数失衡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2 选举与多数失衡村庄中家族大小是多数与少数的自然区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回归了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个体利益,使家族关联进一步松动,成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隐性影响。家族构成仍然与村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联。从调查数据来看,市场经济的确冲淡了农村中的家族关系,在总样本中明确把“本家族”作为选举干部首要标准的仅为2.8%。

3.2.2 选举与多数失衡

村庄中家族大小是多数与少数的自然区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回归了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个体利益,使家族关联进一步松动,成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隐性影响。但是,生活在村庄中的村民在选择谁来领导村庄的发展上,为了分割村庄利益或在村庄发展中体现本家族的利益,选举复苏了家族势力的影响。在调查的村庄中有两个村庄出现村民罢选的情况,当上层意图与村庄文化严重不一致时,出现村民与乡镇党委的对抗,选举使村庄组织陷入瘫痪状态。河南省南阳市L村,该村连续两次选举都没有搞成功[26],这种结果的背后是,相对乡镇干预力量农民要求自己处理本村村务,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但就村庄内部权力斗争而言,更多的是狭隘的家族意识在现代村庄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在经济落后的村庄家族势力总体比村庄开放程度高的地区严重。但是,即便是上海地区的村庄也曾出现村庄势力压倒乡党委意图的情况。[27]乡镇影响力进入村庄要和村庄家族势力展开较量,要与村民的理性选择发生作用,家族势力和村庄派别严重分化的村庄,尤其是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中西部有些村庄,村庄家族势力使乡镇影响也难以直接奏效,这是家族势力在村庄民主进程中新的活动现象。

家族构成仍然与村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联。从调查数据来看,市场经济的确冲淡了农村中的家族关系,在总样本中明确把“本家族”作为选举干部首要标准的仅为2.8%。但是在村中的重大事务中,同姓人或者是碍于情面或者是出于对本姓的归属,抱着自己在未来村庄事务中能有一定收益的预期走到一起。即便在较为富裕的地区,家族的隐性影响仍起着较大作用,同姓人投同姓候选人的票成为村民投票的潜规则,姓氏、家族的差异成为村庄派别的差异基础,对村民困难时求助对象的测量也能佐证家族关系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大姓人想当村干部相对比较容易,只要在选举前给本家说一下或者做出些承诺,一般就自然当选。

但在一些竞争激烈的杂姓村庄,小姓村民就成为大姓候选人之间竞争的重点[28]。以下是山东省昌乐县C村的村庄选举调查笔录。

在那些几个大户人家并存而又势均力敌的情况下,选举则成为一场血战,小户人家成为选举战争夺的主要对象,因为谁得到了中间力量的支持,谁就略高一筹。农村拉选票的手段无外乎送烟送酒、送选票好处费,许诺若当选对他们的好处。据不完全统计,该村所在的镇有70%以上的村庄中用这种手段来拉选票。选举时表面看来是公平的,程序是合法的。然而选举后是残酷的,没当选的不会就此停止,因为他们为选举付出了代价,或者是钱或者是物,他们会猜测是谁拿了他们的好处而没投他的票,他们变着戏法暗地里陷害这些人;同时和已经当选的人作对。农村害人的手段很简单也很残忍,一般是放火或投毒,烧柴禾垛或药死牲畜,尤其是在过年过节的时候让干部难看,然后是相互记仇存恨……

在村庄政治中,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最后经常导致彼此成为仇家。有学者观察,竞选制度有可能打破传统社会的和谐局面,各派势力为了竞选成功无不用其极,滋长社会不信任,诱发社会冲突。我们的调查也回应了这一判断,村庄选举拉开了村庄派系争夺选票的序幕,造成村庄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这些村庄多是经济收入水平比较低、村民分化程度比较低的村庄。

村民选举中贯彻的是民主内核基本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村庄事务中也绝对化运用这一原则,以看似民主的程序登上村庄政治前台的村干部,以自己是选出来的干部自居并高人一等,村民自治变成“村干部的自治”、“权威自治”。官本位的文化也渗透到农民骨子里,也表现在村民自治的舞台上,付出代价当选的干部不仅要赚回好处还要耍尽威风,在村子里为所欲为,在一些村庄也出现了通过多数票而实施的“暴政”。托克维尔提出“多数的暴政”理论,提醒国家组织内部多数对少数权利的无限制剥夺,之后的很多学者辨析了多数权利与少数权利间的关系,防止多数的暴政并不是否定群众的选举权利,而是选举出的多数权威享有受到限制的权力,在维护所有人首要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在具体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9]也就是说,允许村庄中存在合理的“反对派”,并使“反对派”合理化。托克维尔曾经明确指出,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为它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30]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并为私人生活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调查的某村庄中竟然出现这样的景况,一个众望所归的老干部竟然被村中想当村官的人打得再也没有回过村庄,一家人逃到外地去避难[31]。在农村政治中,“拳头大的”人通过貌似合法的选举左右着村庄政治、侵犯农村基本生活权利,使农民的日常生活多出一重暗日,这样的现象均发生在村庄经济水平低于3 000元的村庄,即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村庄。

村民选举中以个人关系为选择标准、以家族关系亲疏为选择标准,促成大家族出身的候选人获胜,这是出于家族利益或者说家族利益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思维出发,而不是从村庄整体利益出发,更不考虑对小家族基本利益的维护。相当多的村民当前还没有认识到,选举仅仅是权力委托行为,村主任的权力是通过选举程序得到全村人的委托、以代表全村人利益,村主任当选后应该是对村民负责、为村民办事。但在现实中选举经常是权利的“交出”和权利的“丧失”,村民和当选的村干部普遍存在“谁当官谁说了算”的思想,村民作为村庄公共权力主人的监督身份在现实中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种村庄文化与选举中的家族倾向相互滋生,阻碍着村庄民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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