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乡强村弱——“安排”式民主的继续
同样是经济发达的上海地区,乡村关系是另一种表现方式,乡镇党委、政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村支部书记直接向镇党委负责,村级组织结构为书记、主任“一肩挑”模式,村委会党支部二合一作为村庄的决策组织,支书是村庄党务村务一把手。选举时候选人的确定采取组织(村级组织)推荐、镇党委审核,在确定过程中,化解掉对村干部职位的竞争,定下候选人。从候选人的产生提名到最后的村级班子组建,镇党委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全程关注,为了减少村庄运作中的人事问题特别是为了保证村庄事务的效率,镇党委一般提名两个候选人,得票多的就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实则为村支部书记,少的则为村委会副主任。选举由村民一次投票决定结果,村民无非是履行他们简单的没有实质内容的投票义务,大大降低了“民主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原则,该地的选举是典型的只有普选没有竞选的村级民主,与“选举的竞争性”原则向背离[33],村民在村民自治中、村庄选举中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并且这种没有自由选择的选举也抽空了选举承载的民主意义,村民只能在安排的民主形式下履行自己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村民协商合作确定自己的自治形式。在这里村民普遍认为,选举投票仅仅是定期组织的一次游戏活动而已。《村组法》构建了村民选举的基本架构,绝大多数省区市还制定了实施这一法律的地方条例,但许多操作性的规定还没有进入法律文本,该组织法的既有基本精神和规范操作没有落到实处。
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该地农民私营经济并不发达,但基层政府的镇属经济状况和上海市的整体经济状况良好,已于三年前减免了农业税,村庄与镇政府间的经济流向是从镇向村,村庄的公共建设依赖镇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拨款,因此基层党委、政府为确保村级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政府对村庄投入的有效落实,对村级组织带头人的选择与安排非常重视。因此虽然该地区村民、村庄收入相对较高,但是相对江苏丹徒Y村庄的经济来源的方式来看,该地区在村级组织的经济来源由当地政府掌握的情况下,村民自治也是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村级组织是基层政府在村庄投入的掌管者。在这种乡村关系下,普通村民难以进入村级组织,对村庄事务基本失去民主控制的权力,因此该地区的村庄经济发展与村庄各项民主指数间均出现了明显的负相关。说到底,村民自治在该地区的程式化运作没有负载民主治理的内容。这种乡村关系,表面看是经济上双强,从政治上看还是处于乡强村弱的状态,只不过是地方政府财税汲取方向发生转变后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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