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缺陷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协议涉及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银行、电信、政府采购、工业标准、食品卫生规则、知识产权等诸多内容。但是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一、 非歧视原则及其缺陷
1.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平等对待他人
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国一项优惠待遇,例如针对某一个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同样的待遇。
该原则就被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因而被列为管理货物贸易的GATT的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条)中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一些例外。主要有以下八种:
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如某地区的几个国家可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不适用于来自集团外的产品。
授权条款与普惠制,这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历史上特惠关税的例外。这些特惠安排随着殖民关系的取消逐渐减少。
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的例外。
特殊情况下义务的豁免。与贸易相关领域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利益丧失或者利益损害而终止义务。游离于WTO之外的产品及其服务。
2.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外国产品进入到本国市场以后,应该给予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规定(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
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者知识产权进入到市场后才适用。所以,对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尽管不对当地生产的产品征收同样的税。国民待遇原则也有着一系列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的例外
《GATT》规定,国民待遇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但此处的“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日常费用的商品采购,而不是为了商业性的再出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再出售商品的生产。
(2)“祖父条款”的例外
美国国内法有关保护已获得的既得权利的立法内容,使之不受其后立法影响的法律规定,故称作“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GATT为使更多的国家参加该协定,也借鉴了“祖父条款”,并作为其他一些条款执行的前提。“祖父条款”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在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自其议定书指定之日起,现有正式立法并具有措辞或明文表达的普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若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相冲突,前者优先适用。
“祖父条款”的例外实际上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上最大的漏洞。某些国家往往以“祖父条款”作为保护手段的法律依据,而且由于各国的法律完善程度不一样,从中获利的程度也不一样。例如,美国较早就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贸易法,因而经常利用“祖父条款”来保护国内工业,比如最近依据201条款对钢铁业进行的保护。但是另外一方面,那些国内贸易法不完善的国家却极少能从中获利。“祖父条款”本身也存在着漏洞,最大的漏洞在于“现行立法”的概念上,“现行立法”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现行立法的“现行”具体指什么时段?“现行立法”的“法”具体指什么法?关于“最大限度地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如何才算与“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祖父条款”的这些漏洞引起了很多的争端,例如,巴西和泰国都利用“祖父条款”保留了部分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立法规定,挪威曾经利用“祖父条款”对立法的模糊来限制苹果和梨的进口。当然,到1994年,GATT已经重新限制了“祖父条款”的使用。
案例:印度诉美国反倾销的标准
1980年9月20日,印度向GATT申诉美国征收反补贴税的标准问题。
印度声称美国对印度的工业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候没有考虑“严重损害”条件,但对其他国家却考虑了该条件,因而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美国则认为,它的反补贴法在GATT生效前就已经存在,而该法规定,对有关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时不要求考虑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1947年GATT“祖父条款”规定,美国可以适用它在1947年GATT生效前的反补贴法,所以没有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在此适用了两个标准,对那些愿意限制各国补贴行为的国家,美国适用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对于那些不限制本国补贴行为的国家,美国适用它在1947年GATT生效前的反补贴法。
1981年6月,理事会成立专家小组调查此案。1981年9月,印度与美国磋商达成协议,印度在限制国内补贴上做出让步,美国则在今后对印度的反补贴调查中适用“严重损害”标准。
(3)差别运费的例外
GATT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各成员方实施差别运费。但是差别运费的使用必须纯属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所运输的产品的国别无关。
(4)特殊补贴的例外
GATT规定,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包括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办法,为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这种补贴不是直接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或生产补贴,而是对生产者给予补贴,补贴的目的往往是让生产者改善环境,消除自然环境污染,鼓励生产者向特定地区或产业投资,属于间接性补贴,因而不能视为违背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5)电影片的例外
GATT规定,如果成员方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并且,这种数量限制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4条内容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不禁止这种数量限制。
基于电影片作为商业产品的特殊性,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的电影片实施国内数量限制,免除其国民待遇义务。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4条的规定,各成员对进口电影片实施数量限制,应当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①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国产电影片的商业性放映时间在所有电影片放映时间内的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以每年或其相当时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②确立了国产影片的放映限额后(放映时间比例的最低限额),其他的放映时间不能依照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③任一成员方应对来自其他任一成员方的影片保留一定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④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经过谈判确定而且要遵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电影就特殊在它对一国的文化有深刻的影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如果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与另一个国家的文化发生了碰撞,这种影响是其他的东西所不能比拟的。所以对于文化业的开放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争论的焦点。
在乌拉圭回合的时候,曾经就文化业的开放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欧共体就美国文化的垄断地位提出了视听业应该进行保护的意见,最终在美国和欧共体的争论中决定把电影片放在国民待遇的豁免清单中。
3. 非歧视原则的缺陷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所在,它的具体体现是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体现的是给予国外所有成员出口的产品以平等的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的是给予国外产品和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在做出非歧视待遇规定的同时,为了调和各个成员的利益,GATT/WTO又做出了许多例外的规定,这些例外规定对非歧视原则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蚀。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各种例外的外衣下,“合法”违背非歧视原则的现象日益蔓延,GATT基石受到了严重侵蚀。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对GATT感到了绝望,认为GATT已经死了。尽管这个断言有一些过激,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GATT面临的危机,反映出GATT的基石——非歧视原则受到侵蚀这一事实。
GATT基石受到侵蚀有两大原因。第一,GATT本身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GATT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体系,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另一方面,GATT条款很晦涩,而且规范不具体、不详细,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容易产生分歧;第二,20世纪70年代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个成员利用各种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是导致GATT受到侵蚀的外在原因。
在非歧视原则例外中,对非歧视原则提出最大挑战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在区内可以相互实行优惠而不将优惠延伸到区外,这就具有了排他性。给予区内外不同成员不平等待遇,背离了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如今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尽管GATT/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了严格规定,而且在乌拉圭回合还对其进行过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漏洞。我们看到,在已经生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中,几乎没有一个安排是符合GATT/WTO规定的条件的,然而,又没有哪一个安排不被批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区域经济一体化只不过是为贸易保护主义留下的一扇合法大门而已。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仍在不断发展,据统计,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达到了100多个,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强意味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在削弱,世贸组织的效力在下降。
非歧视原则的诸多例外都对非歧视原则效果的发挥起到了抵触的作用。尽管这些例外的存在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但是对于非歧视原则的破坏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把非歧视原则例外纳入非歧视原则范围内是WTO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WTO发展的趋势。
二、公平竞争原则及其缺陷
WTO被有些人称为自由贸易组织,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多边贸易体制允许使用关税,也同时允许其他形式的保护,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的原则。
有关非歧视的原则实际上是保护贸易的相对公平的条件。世贸组织实际上也在不断地努力作到这一点,即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贸易环境。但是在世贸组织追求公平贸易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很多不公平贸易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反映在公平贸易的例外中。
公平贸易的例外是指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GATT/WTO赋予的合法但是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的手段限制进口,以维持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公平贸易的例外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出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实行的保障、对特定工业的保护、出于人类健康及其国家安全等原因而实行的限制等。在这些例外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两个重要的例外。
反补贴与反倾销被认为是合法的,是反对不公平、促进公平贸易的一种合理手段。然而,反倾销与反补贴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促进公平,也可以带来不公平。反倾销与反补贴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是能够促进公平的,但是反倾销与反补贴也存在着不少漏洞,特别是在确定倾销与补贴及其损害的标准上具有随意性,这使得它们在实际运用中被“合法”地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从这一点来说,反倾销与反补贴带来的结果并非是促进公平贸易,而是使贸易不公平,发达国家频频使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来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间的重头戏,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一直不断上演,而且越演越烈。许多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纷纷制订与反倾销有关的法律。倾销实际上是指一成员的产品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反倾销自从GATT生效的时候就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反倾销在经济学上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同一种产品的售价也有可能是不同的。这种价格的差异实际上是正当的价格歧视。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价格歧视是不被允许的。
反倾销从外部来说,它扭曲了国际贸易,加大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从内部来说,它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如使国内资源扭曲配置,产生寻租行为等,基于此,有人认为反倾销应该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甚至要求各个成员应该废除反倾销的规定。
对于反补贴与反倾销对公平贸易的扭曲效果,我们会在规则篇中详细阐述。
三、市场准入原则及其缺陷
GATT的成立在很大意义上是为了形成一个促进开放的贸易体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市场准入是指来自于一个成员的货物及其服务能够进入另一成员的程度。市场准入程度越大,开放程度就越高。
为了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各个谈判方需要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关税减让、降低非关税壁垒及其增加政策透明度方面做出努力。
但是在现实中,市场准入的原则总是对发展中国家适用,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却并不适用。例如,在纺织品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但是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长期却游离于市场准入原则之外,至今仍然采取数量限制。
对于市场准入原则的例外,例如数量限制、保障措施等,都是与WTO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会在规则篇中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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