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真的错了吗?
在与WTO相关的词汇中,反倾销可能是中国百姓最熟悉的专业术语之一了。这首先应该归功于众多媒体的大力推荐了。诸如“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国家”、“中国为何屡遭反倾销”、“我国成为世界上滥用反倾销最大受害者之一”之类的标题在各种媒体频频出现,也难怪要吸引众多人的眼球。
倾销及作为对立面的反倾销不是新生事物,从工业化大生产出现之后,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开始大幅下降。虽然这代表了人类生产力的整体进步,但毕竟这种生产力只掌握在领先者手中,而落后者则难以理解这样的低价格何以产生,更无法承受低价竞争所带来的强大冲击。于是,抵御来自外国的低价竞争也就成为许多落后国家的国内工业和手工业的必然要求。面对英国工业品的源源涌入,1791年美国国务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声称,需要阻止这种也许是依靠政府帮助的低价竞争,美国1816年关税法可以被认为是对来自英国的倾销的直接反应。
事实上,人们很容易将低价销售混同于倾销,但严格说来,倾销是有其自身法律含义的。通常在国内贸易中,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而在国际贸易中,销售价格未必低于成本,只要出口价格低于国内销售价格就是倾销。低于成本的倾销通常是暂时的,因为没有哪个企业可以承受长期的亏损,而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则不同,它确实具有持久的可行性。在经济学上来说,倾销就是价格歧视,即对不同的市场确定不同的价格,而其必要条件是两个市场之间是可以分割的,国境显然是分割市场最好的工具。虽然歧视一词不太中听,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倾销(准确地说是价格歧视)并没有错,企业只是根据不同的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了不同的价格而已,何况即使在同一国内市场,一种商品的价格也会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差异,这是完全符合经济规律的正常的商业做法。
但理论终归只是理论,对一个事物的看法关键在于其立场。从被倾销国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来说,外国的低价竞争(未必是真正的倾销)直接妨碍了它们的生存,虽然国内的消费者从倾销中得到了利益,但政府总是更容易受到受害者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损害来自国外时。美国1916年税入法正式列入了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条款,规定对倾销行为可以采用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的危害,从而使反倾销成为又一柄贸易保护的利剑。反倾销总是打着反不公平竞争的旗号,但它所追求的公平却是单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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