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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反倾销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谁在反倾销?鉴于倾销的“臭名昭著”以及反倾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的重要性,在GATT的起草过程中,反倾销就被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考虑。而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提供者是进口国的国内企业,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判是进口国的政府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是进口国的反倾销法。从GATT生效一直到70年代中期,反倾销并没有被频繁使用。

谁在反倾销?

鉴于倾销的“臭名昭著”以及反倾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的重要性,在GATT的起草过程中,反倾销就被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考虑。但必须着重指出的是,GATT从来没有说过必须反倾销,或者说倾销是应该被禁止的,GATT第6条只是认为倾销是应被谴责的(to be condemned)。既然是应被谴责的,也就可以加以惩罚了,但惩罚不是由GATT来执行,而是各缔约方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准确地说,GATT第6条不是关于如何去反倾销的规则,而是规范各缔约方反倾销行为的规则,只不过它的规范能力实在过于微弱。

GATT规定,要认定为倾销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所谓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正常价值,就可以采用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价格,或是合理的成本加利润;二是倾销导致了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实质损害威胁。很显然,倾销的认定首先来自于价格比较,然而价格比较远不是想像的那样简单。比如是用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是用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是用2002年的价格还是2001年的价格,是用离岸价还是到岸价,而且出口商品和国内销售商品可能会因为市场条件不同而存在一些包装、成本上的差异,使两者之间的可比性减弱。如果说价格比较还可以说比较客观的话,那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则太利于主观了。比如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用准确的数字来体现,而只能通过主观的推理。而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提供者是进口国的国内企业,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判是进口国的政府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是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实际上,只要进口国真的有决心实施反倾销,它就可以合法地实施。

但进口国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会随意实施反倾销。从GATT生效一直到70年代中期,反倾销并没有被频繁使用。反倾销的最大用户美国在50年代没有发起一次反倾销,在70年代以前,GATT缔约方只有5%的反倾销案最终导致了反倾销税的征收,也只有20多个缔约方制定了本国的反倾销法。这并非GATT的法力强大,只是这一时期世界经济增长强劲,而关税壁垒依然足够高,自然不必去诉诸法律程序复杂的反倾销了。然而从70年代中期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开始,反倾销的重要性就被凸显出来,也成为一些国家贸易保护武器库中的超级热门。

前面说过,反倾销的产生源自先进国家对后起国家的倾销,但从70年代中期尤其是80年代后反倾销的使用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却是反倾销的主要用户。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1980年至1985年的反倾销案件中占到99%的绝对份额,从1990—1999年,它们依然占据反倾销的的半壁江山。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反倾销针对的是以低价格取胜的出口导向型国家,随着后起国家(也包括日本)工业化的进步以及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成功,大批物美价廉的工业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涌向发达国家,对其已经失去比较优势的国内相关产业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虽然发达国家口头上始终鼓励自由竞争,但面对国内产业的急剧衰落也不能见死不救。在关税壁垒已经大幅下降而难以反悔的情况下,它们发现反倾销是一件十分称手的工具,于是乎,在整个80年代,共有1600起反倾销被提交,相当于70年代的两倍,而在1990—1994年间共发生1254起,反倾销继续高歌猛进。而反倾销的真正的受害者中有2/3左右是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中,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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