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中的贸易保护:无法量化的壁垒
服务贸易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交易对象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服务流。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不可能采取关税的方式,而只能通过数量限制来实现,这给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谈判带来极大的技术性困难。
各国现有的服务贸易壁垒不外乎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措施。包括歧视性待遇、垄断和补贴等。例如,日本要求外国货运公司通过好几个仓库转运货物,而日本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只需要通过一个仓库,此外,外国货运公司要交纳更高的所得税和机场附加税。
另一种是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其主要做法有:
(1)限制服务的数量。例如,加拿大要求广告必须在加拿大境内制作和拍摄。阿根廷和墨西哥都要求所运货物必须在东道国保险公司投保。加拿大和瑞士禁止在本国应用在国外处理的数据。
(2)限制资本流动。汇率歧视以及对汇出投资收益的限制都会增加服务成本,削弱外国服务企业竞争力。
(3)限制人员流动,以阻止外国的服务人员进入国内,或限制国内消费者出国。
(4)限制商业存在。例如,澳大利亚禁止外国银行在澳设立分支机构,加拿大限制外国银行在国内商业银行所占股权比重,巴西甚至规定外国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的教育和培训。
在WTO的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行是通过约束、减让、惩戒和保障来实现的。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不仅关税税率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而且各国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也可以通过“关税等值”的方式折算出来。只要将关税税率与“关税等值”进行加权平均,就能将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加以量化。因此,在货物贸易的减让谈判中,只要抓住关税这个“牛鼻子”就可以了。
相比之下,服务贸易的开放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减让内容是各国的市场准入纪律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中,每个成员首先要提出哪些服务部门可以遵守市场准入纪律和国民待遇原则,再提出哪些部门需要保留违背市场准入纪律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为此,《服务贸易总协定》采取了一种“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双轨制”,即用“肯定清单”来确定对哪些服务部门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用“否定清单”来保留违背市场准入纪律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
服务部门“点菜式”的承诺会刺激某些WTO成员先制定一些原则上被禁止的政策,然后再通过多边谈判逐步取消。虽然国民待遇原则的非普遍适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对所有部门都承诺维持现状,多边贸易规则的作用就不可能有实质性提高。多边服务贸易规则不但没有把这些政策约束起来,反而允许继续设限,使这些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提高减让出价。
站在政策博奕的角度来看,这样做一来可以完成多边规则规定的减让义务,二来又可以换回其他国家较大的减让。如果所有的WTO成员都按照这种思路来履行多边贸易规则的减让义务,其结果将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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