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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汽油标准案”: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常规汽油标准案”: 争端解决机制“高成本、低效率”的直观展示为了证明上述所言并非“空穴来风”,再此选取“常规汽油标准案”来说明问题。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和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审查美国“汽油条例”规定的措施是否是为达到环保政策目标所必需的。

“常规汽油标准案”: 争端解决机制“高成本、低效率”的直观展示

为了证明上述所言并非“空穴来风”,再此选取“常规汽油标准案”来说明问题。该案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部程序方告圆满解决的第一起争端,也是发展中国家投诉发达国家的第一个成功案例,因此,该案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为防止和控制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订了《洁净空气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保署为了进一步减少空气污染,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代谢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该条例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脏的汽油,即常规汽油。“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规定,任何在1990年营业至少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定代表1990年所产汽油质量的单独基准。美国环保署为此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 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和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指控美国的“汽油条例”已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书面请求,按照WTO有关协定的规定,与美国进行双边协商。2月10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3月24日,双方进行了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委内瑞拉的请求。美国代表表示无意反对委方的请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成员方代表支持设立专家小组,并表示有意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小组程序。最后,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查该项投诉。4月28日,委方与美国就专家小组组成及专家小组履行标准职权问题达成一致。这是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第一个专家小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巴西称,美国环保署新汽油标准已对巴西汽油生产商造成不利影响,在1995年头两个月期间,巴西发往美国的汽油总值从800万美元下降到0。巴西认为,美国对从一些国家进口的汽油施加不利条件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5月1日协商失败,5月19日巴西致函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设立专家小组。美国对此项请求不表示反对。最后,争端解决机构决定:鉴于已就美国与委内瑞拉的在同样问题上的争端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意见以及WTO的有关规则,授权该专家小组一并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并对其职权范围作相应调整。

专家小组分别于1995年7月10日至12日和9月13至15日会晤了争端当事各方,并会晤有关第三方,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专家小组不能在6个月内提出报告,专家小组对此履行了规定的通知程序。12月11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1996年1月3日,应美国请求,专家小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1996年1月17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专家小组的报告认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份相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类似产品。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其适用单独基准;而进口汽油因适用法定标准,在美国市场上没有获得与美国国产汽油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相同的待遇”的抗辩。

专家小组与投诉方还一致认为,尽管交通工具排放物造成了美国大约一半的空气污染,但旨在减少这种排放物的“汽油条例”属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因此有必要审查美国“汽油条例”规定的措施是否是为达到环保政策目标所必需的。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的歧视待遇并未“保证遵守”该基准制度。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自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

专家小组的结论是,“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的有关内容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美国对这一结论大为不满。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呈交上诉通知书。委内瑞拉和巴西都对上诉表示关注。争端解决机构同意美国上诉,因此没有通过专家小组报告。

美国的上诉主要针对专家小组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所作的法律解释。美国认为,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颁布的“汽油条例”所规定的基准建立规则,不能以《1994关贸总协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它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范围,但是总体上不能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来证明其合法性。除此之外,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1996年5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审议上诉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小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最终得以通过。美国赞成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并表示将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

1996年6月19日,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委内瑞拉和巴西就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12月3日,美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报告了其执行情况,并显示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1997年1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1997年1月9日美国提交第一份月度实施报告。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新规则。20日,实施期结束。

附录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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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常规汽油标准案”的进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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