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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总总的国内投资政策和国际投资合作

时间:2023-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林林总总的国内投资政策和国际投资合作过去20年,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历了对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普遍自由化。可见,目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OECD并不是推动全球投资自由化的合适主体,这也决定了WTO在这方面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林林总总的国内投资政策和国际投资合作

过去20年,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历了对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普遍自由化。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外国投资自由化政策是涉及贸易自由化、放宽管制和私有化等市场导向型改革的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简化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扩大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减少对外国股权比重的限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

吸引外国投资的实质性鼓励政策却体现在税收和补贴上,如投资补助与补贴性信贷计划,对原材料、中间投入及资本性货物进口税的减免,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土地和指定的设施。

而在一些国家,为了保证所进行投资与国内产业政策相一致,要求投资者用东道国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即当地含量要求),或要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为了协调国际投资的利益冲突,20世纪90年代,旨在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双边协定大量增加。截至2002年6月30日,已有涉及72个国家的1400多个这类协定,其中60%以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其重点在于保护跨国公司的财产免受征用,并对武装冲突和国内骚乱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广义上的投资还应包括外国证券投资。

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截至2002年6月30日,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这类协定占到所有投资协定的10%以上。积极签订这类协定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智利、中国和韩国,它们主要与其所在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条约。这一发展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已开始成为活跃的国际投资主体。

除了双边投资条约之外,范围更广的地区性协议包括欧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南方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协议。但是,这些协议仍属双边性质,只不过双边的范围更广而已。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致力于寻求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协议(MAI),并于1996年启动多边投资协议谈判。尽管这些谈判在OECD成员国之间进行,但协议草案旨在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通过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和本国的投资者实行非歧视待遇,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这三项基本原则来规范投资措施。但由于谈判各方在劳工、环境和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条款上存在着严重分歧而告失败。

众所周知,OECD是个“富人俱乐部”,多边投资协议的通过非但不会影响其成员国的利益,反而能促进其成员国的对外投资,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应该立刻通过才对。

OECD何以未能走得更远?其根本原因在于,多边投资协议必然要求各国改革国内经济管理体制,削弱各国对国内经济的控制,相当于将一部分经济主权移交给MAI。具体到任何一个国家,这都是一笔巨额的无形成本。除此之外,多边投资协议的通过也会给当局带来很大的政治压力。

可见,目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OECD并不是推动全球投资自由化的合适主体,这也决定了WTO在这方面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不仅仅因为WTO的成员囊括了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而使WTO本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更为重要的是因为WTO规则本身就包含了关于投资方面的协议,包括《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权协议》等。这为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个较高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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