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WTO一心想当“国际贸促会”
贸易便利化是个“婆婆”众多的事务,但只有道德约束在起作用。WTO一厢情愿地希望其介入能增强贸易便利措施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尽管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各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参差不齐,贸易管制——甚至是过度的管制——仍然严重存在。各国政府规定的国际贸易程序可能导致时间的延误和成本的增加,因此,需要制订各种标准和建议,改善各国的贸易程序,使之在进口、出口以及转运环节所适用的各项措施达成一致,以促进贸易。这些措施包括海关监管措施、强制性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和商品质量标准等。
贸易便利化是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的新议题,这次会议责成货物贸易理事会从事贸易便利化的研究工作。如何改进WTO的具体条款,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则成为研究的重点。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贸易便利化涉及到为数众多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其中,前者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贸易中心(ITC)、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UNCTAD)、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SCAP)、世界海关组织(WCO)和世界银行(WB)等。后者包括国际商会(ICC)、国际海运商会(ICS)、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和国际货物运输者协会(FIATA)等。当然,经合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自由贸易区与区域经济联盟也开展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工作。因此,贸易便利化是各种相关组织和协定的管辖权出现严重交叉的一个复杂领域。
目前, WTO在《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和《进口许可证协议》中涉及到海关监管措施,并在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涉及到技术标准与卫生检疫法规。此外,GATT(1994)还包含了旨在促进贸易的条款,即通过增加政府管理体制在过境、与进口有关的费用和手续以及法规公布与监管环节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构成贸易壁垒。
WTO认为,由它“亲自出马”来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程,可以确保规则的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WTO的多边规则对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相比而言,诸如ECE和WCO等其他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只规定了极少数有约束力的条款。这些法律文件中的大多数采取指导方针的形式,如《联合国贸易文件格式基本方法》;另外一些规则则通过示范或者推荐的方式颁布,如《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国际公约的附录》。这些指导方针或推荐不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而只是呼吁各国尽其“最大努力”加以遵守。
在WTO的框架下,贸易利益受损的国家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未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则可能受到受害国的贸易报复。其他组织制定的法律文件根本不可能对违规者进行制裁,即便有的话,也只能是道德强制以及在道德强制无效时的谴责。
通过在WTO中采取这些领域中的一些规则或者将其他组织通过谈判达成的一些法律文件纳入WTO法律范围内,建议的支持者希望使得这些规则更加具有可实施性。这些规则一般具有约束力,并在不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具有可施加贸易制裁的威慑性。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WTO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凸现。如果将其他组织的标准和建议纳入WTO体系,各国将更加愿意适用或采纳这些标准和建议。
尽管在WTO工作计划中,其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具体议题尚未确定,但是,一些WTO成员提出了WTO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如电子信息传输的统一标准和对世界海关组织的《京都协定》的修订并将其纳入WTO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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