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力市场和按劳分配的几点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作为最基本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有许多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和研究。
这至少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从最现象层面上看,要研究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在传统的高度集权计划体制下,劳动力资源由行政分配,是行政关系。如何转向企业与劳动者双向自由选择的供求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艰巨甚至痛苦的过程。总体上说,我国劳动力资源充沛,供给大于需求,隐性失业相当严重。但结构上又有不少矛盾。特别是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但需要较长时间培养锻炼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紧缺;而不需要太多训练的从农村释放出来的大量劳动力又突出地剩余。近几年沿海开放城市涌现的“民工潮”就是证明。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劳动组合过程中也有大量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各年龄层次的职工因劳动能力供给强弱程度不同,受旧体制负面影响积淀的差异,对待就业用工机制转换的态度也难免有别。私营、外资企业的发展,职工第二职业的开辟,既给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了机遇,又是对国营企业的挑战。劳动力市场需要完整的信息,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掌握全面的信息才能作出正确的供求决策。个别劳动者和企业不仅难以搜寻到全面信息,而且将付出太高的成本,因而客观上需要为劳动力市场服务的社会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机构等。如何既促进劳动就业的竞争机制,又保障职工合理权益,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劳动报酬问题。工资既然也像其他资源和产出品市场一样,由供求双方决定(虽然供给方面工会的参与是重要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或劳动报酬。这就提出一个问题,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模式还适用不适用?是否可以说,既适用,又不适用。所谓适用,有这样三条:(1)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决定的,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分配原则;(2)按劳分配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3)劳动者事实上享用到的消费品不同,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富些。这三条也正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模式的合理内核。所谓不适用,也有三条:(1)市场经济下分配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不是社会中心;(2)市场经济下交换过程就是分配过程,分配要受供求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供给暂时稀缺的劳动力,由于庞大需求的拉动作用,会使其得到的报酬大大超过他所提供的劳动量,虽然从长期看这类劳动力的供给会增加,均衡点会得到恢复;还有一些独家垄断性的劳动力供给,如歌星、电影明星,则其报酬完全取决于人们的需求、人们支付能力的大小;(3)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是货币,不是实物,人们富与欠富的差别主要表现为拥有货币财产的多少,这就必然产生储蓄行为、投资行为,相应地要取得非劳动报酬、利息、股息等。因此,人们收入的差距也比马克思设想的要大一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先富后富、大富小富相结合的过程。但是,非按劳分配的存在对发展生产力有利,而且在公有制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它只是按劳分配的有益补充。总之,不适用的三条,都与社会主义还是市场经济有关,这一点也正是马克思未曾预计到的。
更深一个层次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即劳动力是不是还有商品属性问题。公有制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直接结合,这个论点并不错。但什么是“直接结合”呢?那指的是劳动力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有资本插在中间,要经过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成为资本家的剥削工具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言的,并不是每一个劳动者要到哪个工厂就可以到哪个工厂去的一种“直接”结合。由于公有制特别全社会所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去占有,因此到某一全民企业去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联合起来,并且要求每个劳动者提供社会平均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化,通过企业和劳动者供求双方自由选择,正是形成社会劳动力或者说联合劳动的必要形式。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既承认劳动者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又使一定时期内劳动力的支配权联合起来作为一个社会劳动力交给企业使用。这是社会、企业劳动者集体与某个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力的市场化、商品化,是根本改变高度集权计划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原来的行政依赖关系相比,是历史性的进步,是人,也就是最基本、最重要生产力因素的一次解放。
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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