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权市场化
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污染的防范和治理,构成这一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污染的产生和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过程。无论是污染的产生、发展还是治理,经济因素可以说无所不在。不由此出发去理解污染,只期待通过“有关方面的重视”去解决问题,就像一群无可奈何的邻居期待某个家长去管教好调皮捣蛋的孩子。只有从经济学方面研究污染问题,研究污染权市场化的实际运用,才能使污染这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得到有效的管教。
一、污染权市场化的必要性
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一种资源是稀缺的,对这种资源的最有效的配置方式应该是市场机制。这时,随供求关系波动决定的资源价格会抑制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人们已经认识到,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如果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排污是免费或低价的,就会引起对环境的滥用。征税(或征收排污费,环境经济学界统称之谓庇古主义税)是一种抑制环境滥用的有效方法。庇古税的积极意义有三个方面。首先,它可为环境治理筹措经费,如经费使用得当,效果应优于分散治理。其次,如企业的外部成本被充分内部化(企业充分赔偿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社会损失,即社会成本),市场竞争压力会迫使企业寻求更适当有效的降低成本的途径,驱使它们走上不断完善管理和追求技术进步的道路。最后,从整体水平看,庇古税会淘汰落后的效益差的或过度使用本地紧缺资源的企业,从而能优化区域的产业结构。
环境经济学界又承认,庇古税的最大缺陷是难以实际操作。主要困难来自难以确定社会成本的准确值。以大气污染为例,要将呼吸系统疾病发病率上升、降低景观质量直至弄脏建筑物等无数影响折合成货币,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的做法一般是确定治理目标,然后确定治理成本,最后根据各类污染源的作用的大小确定税率。这样的税,一般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庇古税;这一缺陷使人们在承认其原则的正确性的同时不得不寻找更为有效的操作性理论,这样就导致科斯定理在环保领域中的应用,引申出污染权市场化的理论。
科斯定理的内容是:“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事实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科斯定理实际想说的是,在存在经济外部性,例如会产生污染的场合,只有使产权明晰化,或者说明确规定资源使用或不应使用的权利,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最简单的例子是排放烟气的工厂与其邻居的关系,如果邻居拥有不受污染权,工厂的出路要么是安装净化装置,完善管理和通过改进工艺降低废气的排放量;要么通过谈判,向邻居支付双方在谈判桌上达成的补偿。反之,如果工厂拥有污染权,邻居也许不得不搬迁,也许会集资为工厂安装净化装置。上述方式的任意一种都能有效地管住污染这个“调皮捣蛋的孩子”。
二、污染权市场化的作用和意义
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模式,污染权市场化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企业内部看,当污染权成为企业拥有的物品以后,它与企业拥有的其他资产(如人力、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之间的优化配置是企业全力追求的目标。节约污染权与节约其他开支一样起到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企业会在利润最大化原则推动下,主动削减污染。
其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有利于环境的互利交换。假定有两个都面临着削减污染物A和B的企业,一个能用较低的成本削减A的排放量,而另一个企业在削减B的排放方面有较大的潜力。这时,通过谈判交换污染权,这两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分工。
如果交换范围扩大到一个工业小区乃至一个地区之后,就在事实上形成污染权交易市场。此时环保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降低污染权交易的成本,如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等。而污染权市场的有效运行就能强有力地推动区域资源优化配置,淘汰落后企业,促进经济进步。
污染权市场还为政府和社会控制环境质量提供了灵敏有效的武器。当市场上污染权价格很低时,政府如果不希望水平过低的企业蜂拥而入,它可以回购部分污染权以提高其价格,就能制止它不喜欢的现象发生。同时,如果市场上污染权价格过高使得先进企业难以进入时,若政府拥有污染权的储备,它可以抛出污染使用权使价格回到所期望的水平。如果政府有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的计划,通过购回污染权并予以注销就可以实现。社会力量也可以通过同样途径参与环境事务,例如,建立某种环境基金,以此干预污染权市场。
从宏观看,污染权管理模式还有着更为深远的作用。在传统经济模式中,环境自净能力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价值是不被承认的,只有在污染水平超出自净能力后才发生治理的费用。于是,整个经济就建立在否认自然资源价值的基础之上,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不相容的。污染权的经济本质是自然资源的价值化,由于它的实施,相关资源的价值进入了生产和消费的价格体系。与其他自然资源的价值化相结合,最终能构成与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新的价格体系,从而改变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模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全人类的共同发展战略。
三、污染权市场化的条件与应用
污染权市场化理论是一种新兴的理论。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刚刚被付诸于实践,为我国有效地治理污染提供了一种前景。
污染权概念要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有几个必要条件。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条件,它可以成为私人物品(被法人或自然人拥有)。与其他私人物品一样,它可以被购买、转让或出售,可被用来达到赢利的目的。众所周知,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往往是不可分割的或不应分割的。然而,对环境的使用,是可以量化、可以分割的,因而也就可以通过污染权方式进行管理,使之市场化。
污染物和污染源非常复杂,不是所有场合都可以应用污染权的。例如生活污水和汽车尾气,其污染源有如恒河沙数,污染权管理模式显然会是极为低效的,则以汽油和洗涤剂的环境附加税方式更为适宜。由此又引出了污染权应用的第二个条件,即其管理对象数量应较少,单个污染源的排污量应较大,排污量能够在环保部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被监测。
由于污染权是一种可以交换的物品,因此必须有相对应的市场。有了污染权市场,才会产生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这是污染权应用所要求的第三个条件。市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初级的形式可以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交易会或调剂会,供求双方通过谈判确定污染权转让的价格。污染权的拍卖当前也已常见。在美国,甚至已经发展到污染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地步。
最后,污染权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为前提。
综合上述四个条件,我国显然不宜大范围实施污染权管理,主要原因是环保局的监测和管理力量不足,以及法制不健全。但如果管理涉及范围太窄小,由于污染物的可迁移性,实施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大中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且法制环境较好的京津沪等大城市中实施可能较为理想。那些市内企业以大中型为主,而外围乡镇企业较少的城市如兰州和包头等,实施起来也较为可行。浙江、苏南和珠江三角洲由于中小型企业居主导地位,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应用污染权概念,从操作上说,还有污染权的分配等问题。由于当前我国要素市场尚未充分发育,解决这些问题难度颇大。然而,可持续发展既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寻求行政的、经济的多种手段治理污染,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这一点看,了解和运用污染权市场化理论是必需的。
与戴星翼合写 载《解放日报》,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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