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碳足迹:后京都时代的新型贸易壁垒
王晨曦[1]
摘要内容:2008年起,各主要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开始在国内制定碳足迹标准、推行碳足迹标签制度。在国际层面,国际标准化组织也积极推动碳足迹标准制定工作,历经2年多的准备工作,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ISO14067将于2011年正式公布。[2]碳足迹不仅是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向低碳社会转变的重要手段,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且国际协议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构筑的一道重要贸易壁垒。
关键词:碳足迹标准;贸易壁垒;低碳社会;ISO14067;PAS2050;TSQ0010
Abstract: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had developed standards of carbon footprint and implemented program me of carbon footprint domestically since 2008.While in the international level,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also actively promoted the process of setting standard of carbon footprint. After more than two years'preparation work,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footprint standard ISO14067 will be issued on 2011.Carbon footprint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tool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to low-carbon society,it also might be an important trade barrier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first commission period of Kyoto Protocol expires and no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be signed.
Key words:carbon footprint standard;carbon footprint labeling;trade barrier;ISO14067;PAS2050;TSQ0010
一、引 言
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其设立了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8—2012年期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的目标。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到期的临近,后京都时代如何减少温室气体也逐渐进入国际谈判议程。虽然哥本哈根会议和坎昆会议均未达成实质性的一致,但发达国家其实早已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积极寻求其他途径实现共同减排目的,即通过技术性门槛影响贸易,迫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减排计划之中。碳足迹标准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技术性门槛。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指由个人、组织、活动或产品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其适用对象包括《京都议定书》下的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氮气、氟烷、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碳足迹的概念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产品或服务在生产、提供和消耗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又叫做产品碳足迹;二是仅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又称为企业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比企业碳足迹蕴含的概念要广些,包括了产品自身消耗(及处理)时排放的温室气体,还包括了生产产品的必要投入。目前有关企业碳足迹的标准主要有世界能源协会(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BCSD)于2002年公布的《温室气体议定书》(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和国际标准化组织2006年公布的ISO14064标准,产品碳足迹标准主要有英国的PAS2050和日本的TSQ0010标准,以及2011年即将出台的ISO14067标准。产品碳足迹的计算基础一般是产品生命周期(LCA),即产品从原材料准备、生产、运输、销售、废弃的全过程。由于不同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测量方法不同,因此产品碳足迹标准通常根据产品分类规则(Product Category Rule,PCR)来确定。与企业碳足迹标准相比较,产品碳足迹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本文将专门讨论产品碳足迹标准。
二、有关产品碳足迹的国际标准制定情况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形成了有关产品碳足迹标准的草案,即ISO14067,预定于2011年正式公布。在ISO14067制定以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拟定了若干有关温室气体管理方面的标准。200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委员会(ISO/TC207)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并于2006年发布了首批关于组织温室气体量化的系列标准(ISO14064-1、ISO14064-2、ISO14064-3),以及有关生命周期评估方法的标准(ISO14040、ISO14044)。2007年又发布了有关认证温室气体排放机构要求的标准(ISO14065)。在已有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拟定碳足迹标准ISO14067。ISO14067由奥地利和韩国牵头,阿根廷、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巴西等国参加了起草工作。2009年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在马来西亚举行可有关碳足迹标准ISO14067的第一次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决定分成两个工作组分别负责ISO14067标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起草。此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埃及、奥地利、日本、墨西哥分别举行会议,逐步完善标准的草案。
目前,各国对于ISO14067标准的范围、方法学框架以及标签指南等都已经达成了一致。根据已达成的草案,ISO14067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该部分规定ISO14067标准以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CA)为评估基础。此外,还规定了方法学框架,包括碳足迹量化的目的和范围、碳足迹的清单分析和温室气体排放、清除及储存的环境影响。第二部分为产品碳足迹信息的交流。该部分强调了信息交流的参与性、透明性、相关性和公平性,规定应使用产品分类规则(PCR)的方法向消费者传递碳足迹信息。[3]国际标准化组织2010年2月9日在日本举行的会议上,参会各方对ISO14967第二部分产生了分歧。以瑞典和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支持ISO14067第二部分规定的信息交流的方式以碳足迹标签为主,而绝大多数国家的代表认为信息交流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标签的方式。目前这一分歧还有待解决。
根据ISO14067标准,企业可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的碳足迹进行评估,并可将碳足迹信息用于内部管理、或对外公布及交流。
三、主要发达国家产品碳足迹标准制定及实施情况
目前,各主要发达国家也开始积极制定本国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并在国内推行产品碳足迹制度。英国和日本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英国的产品碳足迹标准有PAS2050标准,日本的有TSQ0010标准。德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则依据现存的ISO14000系列标准或者英国的PAS2050标准在国内推行碳标签制度。
1.英国
英国是较早关注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2001年,英国政府出资成立了非营利的碳信托(Carbon Trust)公司,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协助英国走向低碳经济社会。2008年底,英国标准协会(BSI)、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及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共同发布了全球第一个有关产品碳足迹的标准PAS2050。[4]
PAS2050标准的全称为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主要用于盘查计算产品与服务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取得、生产、配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了协助PAS2050的使用者了解标准中较难懂的内容,英国还颁布了PAS2050指南(The Guide to PAS2050)。此外,为了实践PAS2050标准,碳信托公司成立了子公司碳标签公司,为企业提供碳足迹标签管理服务。目前英国已有25家企业约75种商品通过碳足迹评估并加贴碳标签上市销售,行业涵盖食品、家用电器、纺织、建筑材料等,而且不光是英国本土企业,可口可乐、达能、百事可乐等多家知名跨国企业也参与其中。[5]
英国在2008年发布PAS2050标准之时,表示将根据实施状况及科技发展不断调整标准内容。[6]经过近三年的审查,2011年9月,英国发布了经过修订的PAS2050标准。[7]与2008年版标准相比,2011年版标准更加注重与国际碳足迹标准的协调。如新版PAS2050标准决定分部门、分产品测定碳足迹,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再如,为了和世界能源协会(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的《温室气体议定书》标准以及拟议中的ISO14067标准相一致,新版PAS2050标准将生物排放和抵消的二氧化碳也纳入核算内容之中。
PAS作为一种具有协商性质的标准规范,在英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其权威程度和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标准(ISO系列标准)、欧盟标准(EN系列标准)和英国标准(BS),不过此类标准的法律权威要高于公司指导手册和各类私人标准。[8]PAS标准成熟到一定阶段即可转化为英国国家标准BS。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许多ISO标准的原型就是英国国家标准BS,如被全球广泛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就是由BS7750标准转化而来,此外还有ISO14001和其原型BS7750等等。2011年9月,第34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任命英国人特里·希尔为下一届ISO主席,[9]而且2011年版PAS2050标准也已经协调了现有的各种标准,因此ISO14067可能将被烙上更深的英国烙印。
2.日本
为配合《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义务的履行,日本内阁于2008年7月通过了《建立低碳社会行动方案》。方案对碳足迹制度做出了工作规划,提出2008年为计算排放量及其可信度和表示方法制定指南、于2009年试行碳足迹制度的目标。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8年制定了《碳标签制度指导方针》,以及《PCR制定准则》,2009年4月又公布了产品碳足迹标准TSQ0010。[10]为了配合该标准的实施,2009年8月,日本发布了《碳足迹标签办法》,公布了碳足迹标签的式样、颜色、尺寸、标注信息等要求。日本还由经济产业省等相关省厅牵头,成立了碳足迹制度的运行机构和委员会,包括碳足迹制度试行事业局、PCR认证委员会、CFP核查委员会等。
2009年日本开始试行碳足迹制度。在该制度下,产品至最终贴上碳足迹标签需经过三个步骤。第一个阶段,由生产商代表向碳足迹制度试行事业局申请注册产品分类规则(PCR)草案。第二个阶段,PCR认证委员会经审查后许可产品分类规则(PCR)草案。第三个阶段,CFP核查委员会进行核查,若计算结果和表示方法适当,则允许该产品使用碳标签。[11]2009年10月,粳米、菜籽油和洗衣粉三种产品最早通过产品分类规则(PCR)注册认可、碳足迹核查等程序,开始贴上碳标签进行销售。此后,糖果、生薯片、火腿、巧克力、速溶咖啡、办公家具、文件夹、餐具(瓷器及合成树脂)、电子体温计等产品也陆续通过了认证。[12]
TS标准在日本并不是国家标准(JIS),而是在先进但不成熟的技术领域采用的一种试行标准,将来随着技术的完善可能发展成正式的国家标准。2011年,在国际标准化组织表示将正式推出有关碳足迹的国际标准ISO14047后,日本表示将会根据新的国际标准调整国内标准,最大限度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从而避免违反WTO规则造成对贸易的不必要的限制。鉴于日本目前的TSQ1000标准已经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充分考虑了现存的相关国际标准,一旦国际标准ISO14047发布,日本调整TSQ1000使其符合新的国际标准并非难事。[13]
3.其他国家
除了英国和日本外,其他发达国家也积极在国内推行产品碳足迹制度。德国于2008年7月推出碳足迹试点项目并于2009年2月推出碳标签制度,其碳足迹测量方法以ISO14040/44为基础,参考PAS2050。美国的碳足迹制度则由公司主导,目前Carbon Label California公司、Carbonfund公司、Climate Conservancy公司推出了各自的足迹碳标签,其测量方法以LCA(Life Cycle Assessment,全生命周期评价)为基础。韩国于2009年2月正式推出碳足迹标签,其计算准则有ISO14000系列以及PAS2050等。
四、产品碳足迹与贸易
发达国家基本上都于2008年开始制定碳足迹标准或者试行碳足迹制度,这也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生效的时间。经过四年的积累和沉淀,碳足迹制度至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之时将更加成熟完善。在后京都时代,即使达不成统一的国际协议,发达国家也可借助碳足迹这一工具推行自己的减排意愿。对于减排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碳足迹可能成为后京都时代十分严重的贸易壁垒。
首先,碳足迹标准可能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计量工具。碳足迹标准涵盖范围广阔,且采用产品分类规则方式,对不同种类产品提供不同测量方法,精确度高。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意图由来已久,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技术性困难就在于碳排放量的精确量化。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碳排放标准,在实际征税过程中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待遇,给出口国留下把柄诉至WTO。近年来,美国不断提出含有征收碳关税的能源法案,如2008年的《利伯曼瓦纳法案》,2009年的《清洁能源法案》以及2010年的《美国电力法案》均要求进入美国境内的产品持有排放配额。欧盟也表示要将目前国内的碳排放交易管制制度(EUETS)推广到航空业,要求进出欧盟境内的航空器购买排放配额。继航空业之后,欧盟的下一个目标将会是航运业,欧盟内部较为激进的法国甚至提出了设立碳进口机制(Carbon Inclusion Mechanism),建议将所有进口产品或服务都纳入到欧盟现行的EUETS之中。这些有关碳关税的提议迟迟未落到实处或广遭多方质疑,其中难以准确量化碳排放量也是一个原因。碳足迹标准的日臻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国际统一标准ISO14067的出台,将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便利的计量工具。
其次,碳足迹标准的重要实施方式——碳足迹标签,也将置中国的较高碳排放产品于竞争劣势之地位。碳足迹标签的作用是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并指导其做出较为环保的选择。碳足迹标准核查的基础是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包括原材料准备,生产、包装、运输、适用、废弃。中国产品的主要薄弱点主要在于原材料准备和生产阶段,这源于中国的整个产业链相对于发达国家不够清洁。例如,在发达国家已经大力开展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能等清洁新能源利用时,中国尚处在以传统能源为主导的阶段。[14]因此,中国产品生产阶段的碳排放量很有可能高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除非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否则根据碳标签传达的碳排放量信息,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较高碳排放量的中国产品。目前,世界上各国都对碳足迹标签采取自愿鼓励的方式,但这只是碳足迹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一旦时机成熟,自愿鼓励将变为强制。在这方面,法国已经走在了前沿。2010年7月12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环境法案,《新环保法》(Grenelle 2),要求从2011年7月开始实行碳足迹标签要求,通过标签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含量等信息。碳足迹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不仅将使中国产品在出口市场上限于竞争劣势,而且高昂的碳足迹评估认证费用及繁琐的碳足迹标签粘贴程序也将增加出口成本,削弱中国产品原本的价格优势。
《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展中国家共同而又区别的责任这一宗旨使得其在第一承诺期顺利运行。在第一承诺期即将到期,国际谈判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纷纷亮出其备选之牌——碳足迹,以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出口大国被动的加入全球减排的行列。TBT协定默认一成员根据国际标准采取的措施是符合WTO规则的,[15]因此,中国若不紧紧追随碳足迹国际标准,届时即便发达国家利用碳足迹标准提高国际贸易门槛、造成贸易壁垒,中国都难以诉之于WTO。在国际谈判中,中国应继续坚持在国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但同时也应通过调整本国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加速低碳标准立法等措施推进向低碳社会的转变,避免被动面对后京都时代碳足迹带来的贸易壁垒。
附:关于产品碳足迹标准的说明:
【注释】
[1]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法律政策分析部。
[2]截止本文写作之时,碳足迹国际标准ISO14067尚未正式公布。
[3]刘玫、陈亮:“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ISO14067)进展及我国面临的形式”,《中国标准化》,2010年第8期。
[4]该标准内容可参见http://www.bsigroup.com/upload/Standards%20&%20Publications/Energy/PAS2050%20Guide.pdf。
[5]冯相昭、赖晓涛、田春秀:“关注低碳标准发展新动向——英国PAS2050碳足迹标准”,《环境保护》,2010年第3期。
[6]http://www.bsigroup.com/upload/Standards%20&%20Publications/Environment/PAS%202050% 20QA.pdf.
[7]http://www.bsigroup.com/en/Standards-and-Publications/How-we-can-help-you/Professional-Standards-Service/PAS-2050/PAS-2050/.2011年版PAS2050内容可参阅http://www.bsigroup.com/upload/Standards%20&%20Publications/Energy/PAS2050.pdf。
[8]冯相昭、赖晓涛、田春秀:“关注低碳标准发展新动向——英国PAS2050碳足迹标准”,《环境保护》,2010年第3期。
[9]http://www.bsigroup.com/en/about-bsi/News-Room/BSI-News-Content/General/ISO-appoints-itsnew-British-President/。
[10]http://www.cfp-japan.jp/system/index.html。
[11]http://www.cfp-japan.jp/calculate/index.html。
[12]カ一ボンフットプリント事业者ガイドブック,発行2010年(平成22年)3月,発行者経済产业省(产业技术环境局环境政策课环境调和产业推进室)。
[13]http://www.cfp-japan.jp/common/pdf/51_TS_Q_0010.pdf,p.16.
[14]近年来,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但只在生产领域占有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对新能源的利用方面远远不及发达国家。
[15]TBT协定第2.4条规定:“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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