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时间:2023-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培育措施凡被命名的“小巨人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扶持和奖励政策,但不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奖励政策。

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银党发〔2008〕2号

为加快培育和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引导和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并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为着力点,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抓手,坚持扶优扶强、重点培育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驱动、行业推动,加快培育一批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型、效益型、规模型“小巨人企业”群体,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小巨人企业”标准

凡银川市域内的中小企业,经审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被命名为“小巨人企业”。

(一)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基本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核心技术或工艺技术在本行业、本地区有较明显的竞争优势,科技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1%。能耗指标达到自治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环保达标排放。

(三)具有较强的成长性和发展后劲。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增长。有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项目储备和投融资计划。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现税金一般要达到1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可不受规模要求限制);申报前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税金年均增长12%以上,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2%,资产负债率低于75%。

(四)建立了较为规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合格率达到质检标准要求,企业合同履约率达到98%以上。

(五)企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率达9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工资收入逐年增长。

(六)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职工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强。企业党、团、工会等组织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

三、培育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培育,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小巨人企业”35户,1亿~2亿元(含1亿元)的“小巨人企业”35户,0.5亿~1亿元(含0.5亿元)的“小巨人企业”35户;实现税金超100万元的“小巨人企业”达到80户以上。

(二)新增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6个;新增10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新增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5个,新增宁夏名牌产品30个。

(四)新增国内外上市企业3户,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0户。

(五)企业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平均水平或自治区先进水平,实现环保达标排放。

(六)新增50户国际标准体系认证企业。企业具有各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占职工人数20%以上。

四、培育措施

凡被命名的“小巨人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扶持和奖励政策,但不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奖励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市财政对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巨人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节能减排等项目的实施。

2.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为提升核心竞争力而进行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在政策范围内的规划、土地、水、电、气等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解决,并按规定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和统计登记费。

4.对企业新上的符合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向商业银行重点推荐贷款支持,并协助企业落实贷款授信额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凡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实施等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从2008年起,经企业申请,由市人才办会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向“小巨人企业”选派1~2名专业对口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或有硕士、博士学位者到企业工作,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由市财政连续3年每月分别补贴800元、1000元、1200元。

(二)奖励政策

1.命名的“小巨人企业”经过复核达到标准的,连续3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技术改造或产品研发等科技投入。

2.对“小巨人企业”新上的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或环保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连续3年给予30%~50%的贷款贴息支持。

3.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FDA等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GM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际标准系列(ISO9001及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建立符合有关要求的开放性实验室,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5.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小巨人企业”连续3年免于工商、税务、统计年度审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的企业除外)。

(三)服务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发改委、商务局、农牧局、交通局、旅游局、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政府政务大厅,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组成。

“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小巨人企业”标准的动态调整和“小巨人优秀企业家”的评选,承担“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承担相应职责,共同配合抓好落实。

2.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提升政务大厅为企业“一站式”服务机制和服务水平。建立企业出口退税、商品检验、海关通关等绿色通道机制。市统计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分析体系,为市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搭建服务平台。成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为“小巨人企业”在法律咨询、援助等方面提供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帮助和引导企业积极有效地应用专利文献信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搭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平台,建立“小巨人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平台,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

建设中国中小企业银川网,重点加强对“小巨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小巨人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好多形式的宣传工作。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和专题的企业家交流研讨会。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能型人才的长效培训机制。

5.加大监督力度。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和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督查长效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一)申报程序。凡符合“小巨人企业”标准的企业均可向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命名程序。“小巨人企业”命名工作从200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结束,6月底前由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核,对拟命名的“小巨人企业”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授予“小巨人企业”称号。

(三)动态管理。为确保“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健康推进,对“小巨人企业”的命名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3年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小巨人企业”培育有关政策。凡“小巨人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违约事故将停止享受“小巨人企业”培育有关政策,并取消“小巨人企业”称号。对新申报达到“小巨人企业”标准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并授予“小巨人企业”称号。

(四)其他。“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以工业企业为主,逐步涵盖农业、商贸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行业。有关行业“小巨人企业”具体标准由“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工作。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0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